一、金融租赁业发展现状
二、我国金融租赁的制约因素及应对策略
三、金融租赁的主要特征和功能优势
四、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的操作程序
五、我国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法律要求
内 容 摘 要
金融租赁又叫融资租赁或财务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和租赁形式,是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自产生以来,金融租赁业在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目前尚未引起我国企业界和金融界足够的重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目前国内可正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屈指可数。因此金融租赁产业在我国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崛起为现代租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本文从金融租赁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租赁的发展进程及市场前景、金融租赁的主要特征和功能优势、金融租赁的业务操作程序和金融租赁的法律要求等五个方面对我国金融租赁业进行探讨研究。
关于开展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的研究
金融租赁又叫融资租赁或财务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和租赁形式,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组合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以便出租人收回本金、利息、利润和其它费用的经济活动。发展金融租赁产业有利于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并且有利于企业融资和技术更新。自产生以来,金融租赁业在世界发达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目前尚未引起我国企业界和金融界足够的重视。中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国内金融业无论在服务水平、服务手段还是在运用的金融工具上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比都有一定的差距。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目前国内可正常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屈指可数。因此金融租赁产业在我国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崛起为现代租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广阔的舞台。金融租赁业将为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一、金融租赁的发展现状
1952年5月美国租赁公司的创立标志着金融租赁业的诞生。此后几十年间,金融租赁业发展非常迅速。1996年日本利用金融租赁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3.1%,1999年全球设备租赁交易额已达4700亿美元,一些发达国家金融租赁的设备交易额占当年全部设备交易额的比例已达20-35%。到目前为止,金融租赁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已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与银行、证券市场一起成为企业融资的三大渠道。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筹资工具。同时金融租赁国际立法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加拿大渥太华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二、我国金融租赁的制约因素及应对策略
我国金融租赁二十年来的发展进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基本同步,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投资需求始终会保持一种较为旺盛的状态,而资金供应不足将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问题。金融租赁的基本功能就是融通资金。运用融资租赁缓解我国经济建设中面临的资金供求矛盾,在一些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境外债券、股票等方式相比较,承租企业运用融资租赁具有筹资限制少,手续简便易行等优势。尤其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往往为最佳选择之一。另外,融资租赁是中国引进外资中具有一定独特优势、稳定的、可从总量上增加我国资金供应的一条有效的渠道。据中国融资租赁界业内人士估计,中国年融资租赁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仅约为20%,十几年来的融资租赁总额还不到韩国一年的租赁额。作为租赁对象主要构成部分的国产设备租赁还非常少见。总的来说我国的融资租赁起步较晚,租赁市场还处于低级阶段,主要表现在:
第一、租赁结构与形式还都比较单一,市场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与发达的租赁市场相比,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中,融资租赁可以满足市场经济中的多种需求,除了其最基本的融资功能外,还可在销售、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税收及贯彻国家投资导向等多方面发挥作用。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发展还都比较欠缺。
第二、 税基不平等。 租赁公司营业税的纳税税基是以资金来源的差异决定的。如果使用从境外融入的资金,按照利差纳税,否则按照对银行的纳税标准——利息全额纳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使用的基本上是外资,但从中方股东融资的境内资金也是按照利差纳税。金融租赁公司只有在转租赁时按照利差纳税,否则就是用境内外汇租赁也是按照利息全额纳税。 其一不合理的地方是根据所有制划分纳税标准。金融租赁开放后,所有制已经打乱,再按照所有制划分已经不符合WTO的平等国民待遇原则。其二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金融中介服务,不是银行贷款业务,得到的利益只是利差部分,不应按照银行的标准纳税,况且对银行的纳税方式也不合理。一笔资金通过融资租赁运作,按照利息全额承担三次税赋(存款人交纳一次、银行借款交纳一次,融资租赁再交纳一次)。 租赁公司不允许吸收存款,它使用的资金成本本来就比银行高,被误认为放“高利贷”。在国外,都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来平衡过高的融资成本,多次重复纳税提高了融资成本,在经济不景气,需要鼓励投资的阶段,这种税收政策等于扼杀用租赁的方式投资。在国外融资租赁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手段,在中国却没有发展起来,其中税收政策是限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在支撑租赁发展四大支柱中,法律、监管、会计准则都已出台的今天,税收政策成为唯一缺乏的支柱。
第三、 不能给予租赁行业优惠政策。 国外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初期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随着工业化进程的饱和,已经逐步取消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工业化程度还远没有到位,融资租赁还没有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尽管也按照国际上目前的政策没有优惠政策,但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最终所有权要转移给承租人,因此国家在制定租赁税收政策时,应该允许出租人在添置租赁物件时按照承租人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待遇享受,否则就等于取消了给予承租人应该享受的政策待遇。 政府为了实现宏观调控,引导投资取向,往往给某个特定的行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在制定这类政策时不可能考虑到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也享受同等待遇。业内人士为了追逐补充这些政策,总是不断的提出这个问题。如果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强调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可以享受同等政策,国家的立法就简单了许多。 在国外,为了鼓励政府的投资取向,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因此租赁公司借助优惠政策设计出“制度租赁”。意思就是利用承租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让没有能力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人,通过投资融资租赁享受到优惠政策。政府达到了引导投资的目的。目前我国许多优惠政策因为没有融资租赁的中介服务,因此很难吸引资金就是这个原因。
第四、 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不匹配。 科技进步导致产品不断更新,日新月异,为了增强竞争能力,不被时代淘汰,设备更新速度也要求加快。租赁的加速折旧功能是吸引投资者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的重要原因。《企业会计准则》第13条“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的规定,完全按照与国际接轨的规则允许融资租赁加速折旧。但税务部门对折旧却另有规定,不否认会计准则,但另行调整税收,依然无法实现加速折旧。就算是允许,也要经过繁杂的审批手续,和当前高速发展的经济非常不适应。 为了避免融资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23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祖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提取3%坏帐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可他们面临的风险确是相同的。“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到底应该合理到什么程度,是由租赁公司按照实际情况自己决定还是由有关部门硬性规定? 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已经宣布对外开放,从2001年12月11日起,国外投资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成立独资或合资的金融租赁公司。两类不同所有制租赁公司的界限开始被打破,两类不同的税收政策也需要调整。
针对上述因素,我国应该积极调整策略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与创新。
1、积极开拓业务,促进租赁方式多样化。 我国的租赁是以进口租赁为起点,而后才开始国内租赁业务。目前国内租赁所占比重依旧较小,出口租赁更是廖廖无几,而且租赁业务仍以直接租赁中的自营租赁为主,对于其他一些高级租赁形式则很少采用。为改变这一状况,租赁机构目前可在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大力发掘国内租赁市场。我国工业企业目前技术装备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水平的只有20%,属于国内先进水平的仅占21.8%,大多数只有六七十年代水平,还有15%以上的设备超期服役。因此,国有企业繁重的技术改造任务,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在这方面下功夫,立足于国内设备制造业,采取一些灵活的融资方式,为承租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当然我们把技改的着眼点由国际租赁转向国内租赁,也并不完全排斥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只不过是有所侧重罢了。另外,我国目前企业的闲置设备高达200亿元,如能利用租赁方式加以发掘,可以使企业互通有无,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设备利用率。〈2〉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我国的某些设备则具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水平,如机电设备、建筑施工机械、石油勘探设备、农业机械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等。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提供的设备对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比较容易地被其接受和利用。同时,发达国家正在逐步退出劳动密集型制造行业,也为我们开展这方面的出口租赁业务腾出了市场。
2 、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制订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扣减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租赁公司的投资数额一般较大,其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可观的。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30-40%。3〉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4〉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国家财政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3、金融租赁可以而且应当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政府发挥职能的一个有效的经济杠杆。
我国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制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要改变,尤其是对经济的管理,也应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变为间接干预。很多市场经济国家在运用融资租赁发挥政府职能方面都有过许多成功之举措。如美国曾运用融资租赁配合投资抵免政策增加了国内有效投资需求;日本曾利用租赁信用保险制度,通过鼓励租赁公司为本国中小企业购入机构设备,实现了为普遍提高本国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的目的;韩国政府也曾利用租赁公司作为本国政府所获得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等优惠贷款的发放窗口等等。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几乎都是空白。
4、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租赁业的运行环境。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再次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9年通过学习的《合同法》对金融租赁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金融租赁交易无法可依的问题。为整顿发展金融租赁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规范。2001年9月1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说明我国租赁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预示我国金融租赁业将开始走上一个新的发展里程。
三、金融租赁的主要特征和功能优势
金融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附带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金融工具的一种特殊产品。它和贸易结合起来,因此必须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才能完成整个交易。 金融租赁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融资功能,另一个是推销功能。理论上讲经济发展时期它的融资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经济萧条是他的推销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由于它具有的逆市发展特点,对国家经济有重大的调节作用,因此各国政府为了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对于特殊的行业给予特殊的优惠,使融资租赁业在近二十年飞速发展起来
金融租赁的功能优势 :
金融租赁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职能,作为国际上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和设备投资手段,可以从多个方面对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宏观方面,金融租赁具备以下功能: (1)有利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 。 影响产业结构形成和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技术进步起着主导的和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是建立在技术进步基础上的。 金融租赁是现代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产物,它伴随着技术进步,共同作用于产业结构。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租赁的需求过程,往往正是生产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过程,进而形成新的产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某一行业租赁设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入该行业的资金及技术状况,从而影响到该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进而影响到产业结构。由于在现代经济中金融租赁的规模越来越大,在设备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故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就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如果有正确的产业政策引导,它则有利于促进一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国家引进更多外资。 金融租赁可以在不需动用或少量动用国家和企业资金的情况下,有效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即基本不增加我国的债务总量。目前我国30多家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已为国家引进外资50多亿美元。
(3)有利于国家控制投资规模。 利用金融租赁,即可以刺激投资,又可以抑制投资膨胀。投资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地,投资不足,会抑制一国经济的发展,导致就业减少,经济萧条;反之投资膨胀又会引起总供求失衡,出现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因此,控制投资规模的适度增长是经济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而金融租赁则是控制投资规模适度的重要手段。就刺激投资而言,其一,金融租赁本身具有融资功能,不受现有资金积累的限制;其二,租赁设备多用于技术改造,能在短期内见效;其四,国家对租赁投资有种种鼓励及优惠措施等等。也正因如此,金融租赁在许多国家都受到政府的欢迎和扶持,成为刺激投资、克服投资萎缩的有效手段。
(4)有利于国家提高整体效益。 金融租赁使得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国家的整体效益。第一,金融租赁是以物质形态出现的,能够保证资金真正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而不是挪作它用。其次,承租企业在租赁期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得不对生产设备的投资方式和使用管理做出最佳选择与优化配置。
在微观方面,金融租赁具有如下经济功能 :
承租人、出租人与供货商是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基本当事人,三者通过买卖合同、兼有传统租赁和金融特征在内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对与不同身份的当事人,融资租赁可发挥不同的作用。
(1)对出租人而言的投资功能 。 融资租赁业的出现,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运用财政政策扩大需求时,仍局限在通过政府支出直接形成消费和投资需求,还未尝试运用财政支出的杠杆作用,如投资税收抵免、贴息、信用保险等措施,来带动全社会投资规模的扩大。一旦我国财政实施这类措施后,就会给我国租赁投资带来新的生机。
(2)对承租人而言的融资功能,尤其节税型的融资功能。 以融物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功能。但融资租赁的优势还不仅如此。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使租赁融资成为一种具有节税功能的融资方式。
四、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程序.
融资租赁的一般操作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选择租赁设备和供货商。承租人首先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慎重选择合适的设备和供货商,因为租赁公司对这项租赁物件的技术性能和效果是否良好,能否符合承租人的要求,概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咨询机构,或直截了当地征询租赁公司的意见,因这些单位往往拥有这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免草率签约。
(二)申请租赁。选定租赁物和供货商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出办理租赁业务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文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资信和有关生产情况进行了
解,以保证融资租赁合同能得到及时履行,及时回收资金。此阶段,承租人还需同租赁机构就租金、租期等重大问题进行初步磋商。
(三)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经审查认为项目可行后,应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供货方谈判,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并订立供货合同。供货合同常要求承租
人参与。
(四)订立出租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频率和支付日期等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订立租赁合同,正式确立双方的融资租赁关系。
(五)交货。供货人按约定将租赁设备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据,出租人依据验收单据支付设备价款。
(六) 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
(七)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租赁期满,出租人与承租人依合同的规定处理租赁物,一般由三种方式:退还出租物,续租,留购。大部分融资租赁合
同都约定,承租人只需支付一定的价款,即可取得该项设备的所有权。
五、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要求
融资租赁产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风险,对资本的要求也较高,因此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和条件。笔者结合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经贸部2001年9月1日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比阐述。
从这两个法规对比看,设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称为金融租赁公司)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简称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而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只能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是说外商不得在境内独资设立。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即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
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二)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三)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同时要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具体讲,就是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关于设立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申请、筹建文件和开业申请、开业文件经中国人民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和文件获得批准并取得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参 考 文 献
1、《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外经贸部;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3、《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
4、《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2月,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