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2页
(一)人民银行总行对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及内控机制的要求………………………3页
(二)广西区内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及内控机制的设置…………………………4页
二、现行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方法的确定…………………………………… 3页
三、现行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8页
(一)贷款定价管理组织机构及内控机制不健全现象普遍存在………………8页
(二)贷款利率呈上升趋势,农户贷款利息负担加大…………………………9页
(三)贷款利率定价方法较为简单、单一………………………………………9页
(四)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人才匮乏、各农信社信贷人员数量有限、素质亟待提高……………9页
(五)贷款利率定价指标在实际执行中难操作、尺寸难把握………………10页
(六)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10页
四、完善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几点建议………………………………11页
(一)谨慎确定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放开的步骤与条件………………11页
(二)督促农信社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贷款利率定价内控、监督机制………11页
(三)重视农信社贷款定价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农信社贷款定价人员素质………………12页
(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12页
(五)合理安排发放支农贷款,提高支农贷款使用效率……………………13页
(六)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13页
内 容 摘 要
发放贷款是农信社的主要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对农信社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广西农信社近年开展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从中发现当前农信社开展贷款利率定价工作的一些问题,并就此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问题探析
——以广西为例
关键词: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调整贷款结构,增加农村信贷,支持“三农”,服务“三农”,不仅是农信社拓展业务的主要渠道,也是农信社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信社贷款利率价格,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值得我们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现行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贷款利率定价的核心在于银行价格政策的决策,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业务或者产品的价格能够在覆盖银行各项成本的基础上实现银行既定的盈利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贷款利率定价的核心管理职能应该落实到银行的财务管理部门。因为只有这个部门才能从全面成本管理的角度来控制银行各类成本,包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资金成本、资本成本、风险成本等等,并能够在管理会计应用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成本管理方法来完成成本的核算、转移和分摊;也只有这个部门担负着从整体上对银行盈利能力负责的管理职能,它有责任依据银行最高决策层的要求来设定业务的盈利目标和资本的回报要求,并监督其贯彻落实。同时,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还涉及多个经营管理环节,每个环节都应该由相应的专业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支持。比如,全行利率政策的确定,就需要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结合全行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实际情况,向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最终决定,从而形成在全行有效、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利率政策体系;预期损失和风险成本的计算,就需要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按照银行的风险政策和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在对大量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供有关客户风险和债务风险的基础参数,并不断调整优化等等。
(一)人民银行总行对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及内控机制的要求
在人民银行总行推荐的农信社贷款定价一般性模板中,首先强调了利率定价组织架构的重要性。根据一般性模板,农信社利率定价管理分为决策与执行两个层次、后台–中台–前台三个层级。决策层包括联社理事会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或者资产负责管理委员会、审贷委员会)。联社理事会负责制订利率定价的总目标。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是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把利润目标分解到具体业务种类中,并确定每个基层社的利润目标,根据利润目标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最优惠贷款利率和定价授权等方案。执行层包括贷款定价办公室、基层信用社审贷小组及基层信用社信贷员。贷款定价办公室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的后台,负责联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基层信用社审贷小组是贷款利率定价的中台,负责在贷款定价办公室授权范围内对其信贷员进行授权,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其层社信贷员是贷款利率定价的前台,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在内控制度上,一般性模板要求建立层层监督的贷款利率定价控制体系,即联社审计部门对贷款定价办公室的定价行为进行审计,联社其他部门进行配合;联社贷款定价办公室对基层信用社审贷小组和信贷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报告;基层社审贷小组对信贷员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广西区内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及内控机制的设置
广西区农信社联合社制定了《广西区内各县信用社联社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模板》,根据广西区农信社联合社的要求,信用社贷款定价管理体系应由联社理事会、联社审贷委员会、基层审贷小组、信贷员四级机构组成。联社理事会为联社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本联社审贷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联社审贷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成员由分管副主任和信贷部门、财务会计部门、风险部门、稽核部门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制订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基层信用社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审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部门。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具体执行贷款利率。可见,广西区农信社联社制订的组织机构主要是以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为蓝本构建的。在贷款授权管理上,广西区联社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了联社贷审会、基层社审贷小组和基层社信贷员的三级授权制度,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在[1.0,2.0]范围内的由县级联社审贷委员会确定,对超出[1.0,2.0]浮动区间的报区联社审查,浮动区间在[1.2,2.8]范围内的由县级联社授权基层社审贷小组确定,浮动区间在[1.3,1.6]范围内的由基层社审贷小组授权信贷员确定执行。在内控方面,广西区联社要求所有贷款定价依据要实行基层社和县联社审贷会两级档案管理,县联社审贷会、稽核、监察部门在权责范围内,对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目前,在广西区内所有的县级联中,大约有70%没有设立比较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及内控体系,有的农信社甚至连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组织机构都未健全,还沿袭过去的管理模式,县联社的主任和理事长仍由一人兼任,“内部人控制格局”没有改变;股权结构中,资格股占比过高、股权分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股东对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约束的动力。有的农信社对贷款利率定价的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这类信用社大都没有明确的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的体系,对基层社和基层社信贷员的内控管理也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往往重视基层社及信贷员对利率下调浮度的突破,从而给利润带来影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确定也没有明确的依据,由于没有明确县级信用社联社、基层社以及信贷员之间的授权责权关系,贷款利率定价 权限集中于县联社,而县联社由于难以管理全县所有业务,一般只给基层社信贷员在此区间内自行确定贷款上浮程度。这样,容易造成对利率定价管理的失控,基层信贷员有可能面临“人情利率”等道德风险,对农信社造成不利影响。
在广西区县所有的县级农信社中,基本建立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机构及内控机制的大约只有25%,在这些农信社中,贷款利率定价组织及内控体系有以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建立了类似总行模板和区农信社联社要求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组织及内控体系。他们规定联社理事会是全社价格政策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辖的定价政策和基准价格;农信社办公室是全社价格政策的管理机构,负责全社价格政策的日常管理工作;农信社联社利率管理部门(财务部或计划信贷部)是本社所辖范围内的价格管理部门。各基层社在联社的统一授权下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价格水平。
模式二、建立了放开上浮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规定利率上浮权限下放到基层信用社,利率下浮则由县联社审批。并进一步细化为20万元以下的贷款利率下浮由联社计划信贷部审批,20万元以上的贷款利率下浮由联社审贷委员会审批。
模式三、建立了将利率贷款定价权限统一由县级农信社管理的组织体系。采取将贷款利率定价上收为县联社统一管理的办法,规定乡镇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定价由各基层社与客户协商确定,一律报县联社批准。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监督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应该是各级农信社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任一种模式,只要是在此基础上制定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完善,就是合理的管理模式。而选择将审批权限过于集中的模式,则可能造成内控管理不力。
二、现行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方法的确定
贷款利率定价一般可以分为三个模式,即基准利率浮动定价法、成本加成定法以及其他定价法,目前在广 西所有农信社中,除少数农信社采用成本加成法之外,其他的农信社几乎都选择了基准利率浮动定价法作为利率定价模式。
模式一、成本加成法。这种方法要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直接和间接费用、贷款的税负成本、贷款期限、贷款风险、贷款目标利润等各项因素,最终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成本加成法要求农信社从多年自身经营的数据出发,综合考虑多种贷款定价影响因素,最终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可以使贷款定价更有客观性和针对性。但是,这种定价方式包括目标利润率等在内的一些项目仍需要信贷定价人员根据个人经验进行预期,这对农信社贷款定价人员的素质是一个考验。
模式二、基准利率浮动定价法,基准利率浮动定价法的计算公式为:贷款利率=基准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其中,基准利率执行的是人民银行公布各期贷款利率,并随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而根据贷款利率浮动度的依据不同。各农信社存在着不同种类:
1、按照贷款对象和贷款投向不同进行划分。某些县级农信社根据贷款对象、贷款投向的不同确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贷款对象一般划分为农户、企业以及其他贷款。贷款投向一般分为农业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等。
2、按照贷款期限不同进行划。一些农信社采用按照贷款期限不同划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方法。一般先区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再按照贷款投向不同进行二次浮动。
3、按照农信社的经济关系进行划分。这种方法采用客户与农信社的经济关系来划分贷款利率幅度的方法。先区分是否是信用社的股东,然后再根据贷款投向进行二次浮动。
4、综合采用多种上述方法进行划分。即采用根据贷款对象、用途、期限、投向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方法。这种方法较之只考虑一、两种因素能更好的衡量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及还贷能力,降低农信社贷款投放的风险。
广西区农信社联贷款模板规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先按照贷款对象不同,分为企业、自然人两类,再根据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客户与农信社的经济联系、客户经济状况、单笔贷款额以及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考察,并设立不同的权重,综合之后进行二次浮动,最终得出浮动的区间。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在目前广西农信社条件限制的情况下,采用基准利率浮动法是一种现实的选择,随着数据采集的丰富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有条件的信用社应该逐步采用成本加成法,根据自身成本和客户状况制订有区别的利率,从而从细分市场中获得更多收益。
三、现行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发放贷款是农信社的重要业务,但目前农信社的贷款利率的科学定价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贷款利率定价的随意性较大、人才缺乏、管理粗放等等,这就导致农信社难以实现科学有效地信贷投入。
(一)贷款定价管理组织机构及内控机制不健全现象普遍存在
从广西农信社系统目前贷款利率管理体系看,绝大多数县级农信社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普遍存在缺少授权或者过度授权两种现象。具体表现为:一些农信社将贷款定价权集中于县级农信社联社,造成基层社和信贷员难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贷款利率定价,同时贷款流程耗时过长,也有一些县级农信社只对贷款定价予以简单规定,基层社和信贷员没有详细的贷款利率定价指引,造成贷款利率定价随意性大,“人情贷款”现象难以杜绝,农信社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
(二)贷款利率呈上升趋势,农户贷款利息负担加大
广西区农信社各期限贷款利率水平有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户贷款,普遍有较大幅度上升,一些农信社甚至出现了超过2倍以上的浮动。由于农信社在农村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使得农信社拥有贷款利率定价的决定权,当前农信社加快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农信社存在着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充实资本金实力,增强盈利能力的利益驱动,农信社利用在农村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实行高利率的定价策略,从而加大自身获利能力。具体表现在:大部分农信社在制定和执行利率浮动办法时,较少根据贷款对象、贷款投向等不同设立差别利率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只上浮不下浮,利率整体上浮幅度较大。
(三)贷款利率定价方法较为简单、单一
广西区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粗放,在进行贷款利率定价时,绝大多数采用基准利率浮动法来确定贷示利率。各县农信社没有从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农信社经营成本费用、税收、目标收益等多方面的因素,而是通盘采用人民银行总行、区农信社联社的模板,同时选择了更为简单的贷款利率定价方法,不利于农信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利于为将来利率市场化做准备。一些农信社贷款定价只考虑了客户信用状况和入股情况,没有考虑贷款期限结构。此外农信社贷款风险定价没有体现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而是侧重于收益的考虑。
(四)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人才匮乏、各农信社信贷人员数量有限、素质亟待提高
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的合理与否,除了取决于规范、完整的利率定价制度以外,还需要配置高素质的人数充足的定价专业人才。广西区农信社员工学历普遍较低,年龄较大。农信社员工素质的局限性使其对专业的利率定价体系难以掌握。与此同时,在基层社,农户贷款的特点表现为数量大、金额小,分布广、次数频繁、业务量集中,而基层社信贷员有限,每个信贷员一般分管上百个农户贷款,最多的甚至上千户,基层信贷员繁重的业务量,也使其难以根据客户不同情况确定不同贷款利率。
(五)贷款利率定价指标在实际执行中难操作、尺寸难把握
农信社在实际操作中,在测算付息成本率和平均费用率指标时,对于部份费用很难区分是否在存款和贷款管理过程中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业务招待费、燃油费等,若全部计入指标则使得该指标变得过大,若计入过小又不能全面反映资金的实际成本。由于农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农民贷款容易受自然因素影响,本年农业收成不好可能会出现违约问题,但大部分农民只要有钱还是能主动归还贷款,这样虽然有时违约率较高,但总体归还贷款率还是较高。如果按违约率测算,那么农业贷款利率一定要高,“利率虚高”超过农民经济的承受能力,会导致贷款农民还款付息难度加大。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着贷款成本高,贷款利率定价上浮易、下浮难。基层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内、外部环境的影响,组织存款和管理贷款的成本一般较高,其贷款成本率一般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左右,因此贷款自主定价的浮动,出现了“一浮到顶”的情况,制约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积极性。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30%,主要是受农信社贷款成本所限,但却损害了“三农”利益。这种贷款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以贷收息,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
(六)农村信用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不能对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出现了粗放式、主观式的贷款利率定价,利率风险意识弱化,从而导致“一言堂利率”、“人情利率”等问题的出现,使贷款利率定价的自主性演变成为贷款利率定价的自由性和混乱性。
四、完善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谨慎确定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放开的步骤与条件
我国农信社利率改革走市场化道路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农信社利率市场化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广西农信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目前底子薄、不良资产率高等问题仍然存在。人民银行如果不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有效布置放开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上限管制的工作,将不利于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推进,也不利于广西金融特别是农村金融的稳定。对于农信社应该采取“逐一考核,分类管理”的措施,可以设立诸如具备科学合理的贷款管理体系、同时达到一定的经营标准等条件,只有满足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农信社才能放开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在推进上,可以先选择几家发展较好的农信社进行试点,然后再在全区逐步推行。只有采取这样的激励措施,使经营管理好的农信社优先先发展,才能促进广西区农信社系统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完善,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督促农信社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贷款利率定价内控、监督机制
要把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的完善融合起来。要进一步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完善利率定价技术和内部管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完善利率定价技术和内部管理制度,为我国利率市场化夯实微观基础。人民银行有责任督促农信社建立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和层层授权、层层负责的贷款定价管理流程。同时,要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的内控、监督机制。要保证在联社一级做到利率定价决策科学合理,在基层一级做到贷款利率定价在授权范围内执行,防止出现道德风险。
(三)重视农信社贷款定价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农信社贷款定价人员素质
农信社由于历史的原因,员工文化素质和学历层次较低,成为提高信用社竞争力的一个主要障碍。农信社作为服务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业务经营要想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必须注重人才的培养,人才是推动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动力。要举办贷款利率定价人员培训班、选派人员学习贷款利率定价知识,让贷款利率定价工作人员了解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现状评价、国际现代商业银行最先进的利率定价机制等。
(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人民银行要引导农信社真正面向农村市场,服务三农,为农村经济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要帮助农信社做好信用村(镇)、户创建工作,同时建立农信社信用评级体系,加紧开展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建立良好的农金融生态环境,确保信贷资金良性循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
(五)合理安排发放支农贷款,提高支农贷款使用效率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支农贷款的投向监督和使用效果考核,切实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农信社扩大支农信贷投放,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支农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发放时机。
(六)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
进一步将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通过准确识别贷款人身份,保存贷款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记录,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准确判断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投放效率,为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业务提供信用支持,缓解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人民银行要引导农信社加入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农信社资金汇划、汇兑困难的问题,对涉农贷款投放比例较高的农信社,支持其优先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大支农信贷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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