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违规行为的分析及化解对策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违规表现及原因分析
二、对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急需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农信社管理水平,加强信贷管理内控体系建设
(二)健全农信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扎实构建信贷管理内部控制运行基础
(三)转变服务观念,做好“三农”的服务工作
(四)完善农信社信贷风险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贷款风险的全过程控制
(五)建立农信社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信贷管理考核体系,强化以人为本的信贷防口
(六)严格担保抵押手续
(七)坚决恪守“小额、流动、分散”原则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着经营业绩和经营效益,而且给农信社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本文通过对种种违规行为的分析,指出其成因及将带来的不良后果,提出了改进措施:(一)提高农信社管理水平,加强信贷管理内控体系建设;(二)健全农信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扎实构建信贷管理内部控制运行基础;(三)转变服务观念,做好“三农”的服务工作;(四)完善农信社信贷风险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贷款风险的全过程控制;(五)建立农信社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信贷管理考核体系,强化以人为本的信贷防口;(六)严格担保抵押手续;(七)坚决恪守“小额、流动、分散”原则。
农村信用社信贷违规行为的分析及化解对策
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农村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持。因此,农信社必须加大筹资力度,服务“三农”,做好信贷防范与化解工作,使有限的信贷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在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农信社自身的经济效益,才能将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落实到实处。但是农信社的信贷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当普遍的违规行为,从而引起操作风险,产生不良贷款。
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违规表现及原因分析
本市农村信用联社于去年6月进行了一次信贷大检查,综合违规行为如下:
(一)有些农信社还没有制定全面、系统的信贷管理内控制度、直接套用各行社的规定作为自己农信社的信贷管理制度,或者用转发联社文件代替本单位的内控制度,甚至依据个人的理解或传统作法随意变更有关内控机制。造成信贷管理标准不一、操作各异而直接影响了信贷管理内控制度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原因分析: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是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不够完整,仅仅把内部控制当作是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认为有了规章制度就有了内部控制,却忽视了内部控制作为一种机制,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相互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由于思想认识上有所偏差,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内控制度与管理、风险和发展的关系时,把加强内部和控制与追求效益最大化对立,一味强调业务发展和规模扩张,忽视了内部控制和风险的防范。2是系统内控机制比较弱化。一些农信社从本单位和小团体利益出发,片面强调经营的自主性,对上级管理部门的三令五申敷衍搪塞,削弱了内控制度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同时,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也存在着职责交叉、分工重叠的问题,各部门、各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联动功能无法有效发挥,致使内控制度效能低下。这就造成了虽有制度却成为一种形式,信贷过程本是一种很严格的操作过程,由于以上原因,使信贷人员随意操作,就会形成信贷风险;而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却因无处罚依据而不了了之。不能严格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致使信贷资产管理方面有限的规定也得不到落实,导致了违规操作、甚至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一些农信社违反授权信管理规定,通过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以个人名义贷款为企业使用、月中发放到月底收回等方式、超信贷审批权限、超企业信用额度发放贷款。共查出跨地区未上报联社审批9户,金额145万元;一户多贷116户,金额1709.5万元。
原因分析: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况,是因为农信社在授权管理时,实行统一的贷款责任审批权限标准,但是在同样的授权额度内,有些农信社可能“用不完”;而经济环境发达地区、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农信社则“不够用”,从而导致个别农信社违反规定超过授权范围发放贷款。在授信管理中,农信社的主要客户群是个私企业以及广大农户,其信贷对象财务核算并不规范、信息反映也不对称,农信社难以通过量化评估模型的方法对客户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的测算,便以贷款人在某一地点的贷款余额作为授信限额,把科学的授信管理变成了简单的余额控制。每个农信社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完成贷款营销任务,对一些表面上良好的企业或个体户趋之若鹜,事前不做详细的调查,不顾规定,就找上门去主动要求给予贷款。一旦投入贷款资金后,企业或个体户因盲目扩张,超负债经营很快出现了资金的困难。而农信社为了保持贷款能正常收息,保证企业正常运作,贷款户一旦再有资金需要,就不得不接着继续注加新的资金。对企业或个体户重复授信,授信总额远远超过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的还款能力。而假使农信社停止新贷款投放,原放贷款就会立即出现了风险,从而被贷款户牵着鼻子走,结果是贷款户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农信社,使农信社成为贷户风险的最后承担者,造成了大额不良贷款浮现。当然也有个别农信社信贷员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在打擦边球,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一旦形成风险,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三)部分农信社一方面没有充分贯彻执行支持“三农”的信贷原则,向“三农”推广和营销农户贷款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违规垒大户,从而使农民贷款难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是农信社的农户贷款管理混乱,存有审贷未分离、“三查”不落实的现象,基层信贷员自批自放,没有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有的贷款档案中缺乏必要的“三查”基础^^文档。此次普遍发现各农信社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存在着调查和检查内容简单、空乏,暴露出信贷人员“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和应付检查的现象。并且检查出借名贷款127户,金额1257.8万;搭车贷款4户,金额19万元,甚至有一笔借款人未到场贷款,金额5万元。
原因分析:近年来,各农信社都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不良贷款终身追究制度,一旦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经办人员和有关负责人都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贷人员推广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些农信社在实行农户贷款“三包”责任制时,片面地强调经济效益对信贷人员的约束作用,放松了对信贷人员操作过程的审查和监督,全权下放审批和发放贷款的权限,为信贷人员随意发放贷款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部分农信社存在盲目的发展观、短期的绩效观和片面的风险观,如为富余资金寻找出路时,不惜降低风险控制标准和扩张资产规模;一味追求即期利息收入,却忽视了贷款的安全性;以资本约束资产的风险观念淡薄,忽视单户贷款比例等安全性指标。同时农信社还存在经营方式落后,风险控制不力的现象,如贷款营销以存款增长安排净投放指标,并没有未充分考虑到影响贷款安全的内、外部因素;贷前调查时,一户一证等制度执行很不到位,就为多头开户套取贷款创造了条件;有些农信社主任等信贷人员贷款权力集中且缺乏制约,审贷不分离,责任不落实,使大额贷款难以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科学评估和民主决策,甚至出现贪大求洋、以贷谋私的道德风险;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难监测关联贷款,贷款“垒大户”难以及时发现;贷款稽核不充分,与信贷高增长形势不适应。
(四)有些农信社的贷款质量反映不实,比如对一些借款人生产经营已不正常而仅能收回利息的贷款,仍然放在正常贷款中,还有存在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等违规手段,造成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
原因分析:1是当前的信贷指标管理考核欠科学且不切合实际。在现行体制下,农信社普遍采取指标管理的考核方式。即层层下达贷款质量管理考核指标,层层签订责任状,与下属信贷人员个人福利待遇以及负责人业绩等挂钩。出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为了保证职工福利和个人提拔不受影响,农信社不得不做假,于是不良贷款调整成了正常贷款,表外应收利息调入表内应收利息等现象就发生了。可以说金融机构现行指标考核机制,一方面督促金融机构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另一方面迫使金融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这也是金融数据失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2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据检查反映部分农信社没有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金融规章或执行不严格,如不能按《货款通则》的规定正确划分贷款形态,部分农信社对已到期但能正常收息的贷款及已到期的抵(质)押贷款,认为风险小,均列入正常贷款。另外,有的农信社信贷员甚至部门负责人怕承担责任,使一些收息按时、担保有效、周转正常的贷款,未能给予办理续贷换据手续,人为列入不良贷款。3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欠缺。自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原则》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我们农信社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有了明显的加强,大多数均已建立的内控制度偏重的是一般性业务操作规范、规程和案件防范方面,但对于业务经营的真实性方面还有较大的缺陷。主要是没有建立专门的对业务经营真实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处罚的制度,特别是没有形成对同级、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造成集体弄虚作假和主要领导为体现政绩带头弄虚作假等短期行为,这也是导致农信社数据失真的—个原因。
(五)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一个企业(个人)为多个企业(个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有的负债高于其偿还能力;担保人不具备保证资格,这些贷款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担保主体,但是由于担保人自身担保能力缺陷,致使贷款担保流于形式,同时在抵押贷款中也存在重复抵押、虚假抵押和超值抵押等问题,抵押物难保全、难处置、难变现,当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时,抵押物缺乏充分的保障和补偿作用。此次检查出企业互保2笔,金额160万元。而借款户互保的现象也是很为严重。
原因分析:现在,农信社为防范贷款的风险、不断强化还款制约,不断加强信贷资产的保全措施,但是过分地依赖贷款抵押等保证措施,而放松了对借款人本人还款能力的审查,片面地以有没有担保作为是否放贷的客观依据、用担保能力的高低作为评价贷款风险的大小,甚至还以违规担保(抵押)来掩盖贷款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将是本末倒置的。从表面上看,上述的担保行为虽然并没有违反《担保法》,但是担保的作用已经明显削弱了,对贷款企业也已失去了制约作用,对贷款社也失去了法律保障。相互担保的情况之所以出现,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部分农信社实施担保仅仅是为了履行手续,偏离了设置担保的法律原意,相互担保的企业其中有一家出了问题就将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为农信社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对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急需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农信社管理水平,加强信贷管理内控体系建设
1是加强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建立法人信贷管理内控体系。农信社必须充分认识信贷管理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信贷控制措施,建立全面完整的授权授信制度和信贷操作程序,确保对信贷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为农信社信贷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基础保证。2是建立相对独立的信贷操作体系,科学分解信贷操作和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分别确定职权和责任,做到责权统一、职能明确,弱化个别人在信贷运行体制中的权力,提高信贷内控制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按照“权力制约、程序定位、相互协调”原则,加强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约束制衡机制,既要做到明确分工,也要做到合理授权,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二)健全农信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扎实构建信贷管理内部控制运行基础
1,根据“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内控操作原则,健全农信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内控优先”的具体要求,修订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内控制度渗透到信贷业务的各个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并能覆盖到所有的信贷岗位和信贷人员,同时要加强信贷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再监督,畅通信息反馈机制,促进农信社信贷管理内控制度不断完善。2,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做到严格的授权,发现越权行为就要严厉处罚,并对越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严厉追究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授权管理层与基层农信社差异性的关系、授信管理单位与贷款风险管理科学性的关系,以合理的管理成本实现内控制度的目标,不断提高农信社授权授信的管理水平。3,加强农信社信贷业务电子化建设,提高信贷管理的科技水平,确保农信社信贷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把信贷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转变服务观念,做好“三农”的服务工作
农信社信贷人员要时刻牢记农信社是为“三农”服务的宗旨。虽然目前农信社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无论是贷款的面还是农户贷款比重还无法满足“三农”的资金需要。农信社只有把根扎在农村这片肥沃的土壤上,就会产生旺盛的生命力。作为农信社的干部职工,首要的任务便是端正服务方向,改进服务态度,把农民需不需要、农民满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要解决农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资金需求,然后再解决农村工商业的资金需求。以小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主,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监管部门在监管中,要监督农信社的内控、风险与法人,更要监督农信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农信社在农业资金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他行业。
(四)完善农信社信贷风险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贷款风险的全过程控制
1是建立完善农信社客户风险评价体系,制定科学量化的风险识别的预警体系,密切关注贷款客户经营情况,加强对影响企业贷款偿还的风险因素分析。2是树立全面防范信贷风险的观念,正确处理好借款人资信能力和担保人(抵押物)保障能力的关系,把担保形式和担保实效有机统一起来,全方位、全过程地关注和防范信贷资产风险。3是制订科学合理的信贷考核指标体系,防止基层信用社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故意违规,引导和促进基层信用社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建立农信社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信贷管理考核体系,强化以人为本的信贷防范关口
1,要改革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级别划分的做法,实行农信社信贷人员等级管理,按信贷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同时改革现行以行政级别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的报酬原则,加大绩效工资比重,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2,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和金融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信贷人员选拔、培养、使用和淘汰的良性机制,通过教育和管理结合、激励与约束结合,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队伍整体素质。3,要增强信贷员依法经营意识,特别要加强基层农信社信贷人员金融法律法规培训,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在信贷操作过程中增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六)严格担保抵押手续
担保的作用是当风险出现时,建立一种补偿的有效机制,从而使农信社的风险得到转移和化解。农信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除了小额授信贷款之外,都要全部采取担保抵押方式。《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五种情形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在业务操作中就要尽力恪守,并做到登记准确、详实。在以土地或地上定着物作抵押登记的,应考虑到土地或地上定着物所处地理位置、是否易于变卖等实际因素。严格把握:1是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时,必须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能力的审查;2是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有关的登记手续,贷款不得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3是办理质物担保贷款,必须与出质人签订质权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一般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七)坚决恪守“小额、流动、分散”原则
这是农信社的信贷人员必须在头脑中牢牢树立的思想。1、“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运作原则是农信社的合作制性质所决定的。农信社是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是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因此,为农民、农业、农村提供有效、及时、方便、优惠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应该是农村信用社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运作原则是由农信社的资金实力所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农村信用社为增强自身防范信贷资产风险和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也必须严格执行“小额、流动、分散”的运作原则,才能全面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才能保持资产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一。 3、“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运作原则是农信社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农村信用社如果按照“小额、流动、分散”的原则运作,对借款客户投入小额适量的流动资金,万一客户出现“病兆”,信用社完全可以采取种种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进行清收,工作就比较主动。相反,如给某个客户投入过度的大量贷款,万一客户资不抵债或关停,农信社则显得十分被动,弄得不好,还得为保贷款“老本”而继续向其注入贷款,使农信社陷于更为尴尬的境地。农信社贷款投量的小额化、资金的流动化、投向的分散化,既有利于坚持为广大社员服务的宗旨,又可以使各种贷款的收益和损失相互抵销,从而保证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能够稳妥地获取一定数额的效益,不致造成巨大损失,以切实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
4,温信联2004年87号文件〈关于温岭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