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管理的概念
现金管理的主要作用
现金管理的职能机关
现金管理的对象
二、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现金管理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加强各类账户现金支取有效监管的初步探讨
优化监管环境。
推动新的《现金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
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广泛开展现金管理宣传。
广泛开展现金管理宣传。
提高监管效率。
以账户管理为基础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内 容 摘 要
现金管理就是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对现金收入、支出使用数量、使用范围、流通渠道等进行必要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当前现金管理的工作重心已从传统的控制现金投放、抑制通货膨胀,转移到加强和规范现金流通秩序方面,中央银行现金管理工作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加强现金支取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交易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经济犯罪。本文从当前现金管理实际情况出发,试在对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就如何加强现金支取业务的监管以提高现金管理工作水平作初步探讨。
对各类账户现金支取有效监管的探讨
一、现金管理概述
1、现金管理的概念。通常所说的现金管理,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个体经济和个人存款户以及其他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使用数量、使用范围、流通渠道等进行必要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
2、现金管理的主要作用。(1)现金管理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国家调节、控制货币供应量,处理好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矛盾,调节货币流通(M0),实施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以保持人民币币值和市场物价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顺利、健康发展。(2)能有效的集中大量闲散资金,增加银行头寸,用于国家生产建设和商品流通的扩大。(3)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防止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以促进经济组织合法经营,规范经济秩序。(4)促使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5)有利于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减少金融机构调款、押运、整理、清点现金的人力与费用。同时也可节约单位存取、清点、保管现金所需的人力和费用。
3、现金管理的职能机关。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是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各级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4、现金管理的对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个人都必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凡是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营业机构、邮政储蓄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现金是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货币供应量中最活跃的一个层次。现金管理是我国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一项重要财经制度。近年来,现金管理作为中央银行行使宏观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其各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改善了现金管理,加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为进一步加强管理,1996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制度,对于我国不同时期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调控货币供应总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交易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经济犯罪,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现金管理的现状看,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影响了上述措施的实施效果。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对现金交易实行严格的管理,仍然是人民银行乃至整个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通过对安徽辖内存在的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现象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对策,以期达到现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和最佳效果。
当前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通过从2004年度中组织对安徽省的4个城市23家商业银行网点的现金管理随机抽查调研发现,2004年某月份开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现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业务共计4122笔,金额24951万元。其中,抽查中共发现违规取现业务226笔,金额4213万元,分别占取现总业务量的5.48%和16.89%,具体表现为:
1、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备案制度未能充分落实,大额现金审批制度流于形式。部分被查网点未能按规定履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手续。检查中共发现大额现金支付未按规定审批,分别占违规取现业务的47.79%和80.04%。
2、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超范围付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但少数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支现用途未能严格把关。其中发现超范围付现分别占违规取现业务的2.21%和1.50%。
3、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审批付现。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有关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但检查中发现专用存款账户未经审批付现分别占违规取现业务的15.93%和11.68%。
4、一般存款账户付现。检查中发现一般存款账户付现分别占违规取现业务的32.30%和6.65%。
5、未经审批开立账户并付现。检查中发现未经审批开立账户并付现分别占违规取现业务的1.77%和0.13%。
6、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较为薄弱。从随机抽查的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对这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进展缓慢,检查的营业网点中较多存在未全面完成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个别单位甚至还未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三、现金管理工作中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金管理法规滞后。现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于1988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计划经济仍占据主导地位,经济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因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开户单位库存限额、结算起点等规定是符合当时实际的,并对控制后来的现金投放、抑制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和金融体制已发生巨大变化,《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滞后性日益凸现。例如,随着民营、个体等经济成份迅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现金使用范围、结算起点等规定已与实际明显脱节。
2、社会信用缺失。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较差,导致公众“偏好”于现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造成资金的体外循环。
3、开户银行未尽全责。开户银行处于现金管理第一线,具有履行审核、登记、报备等义务,只有开户银行把好现金管理的第一关,现金管理工作才能取得良好成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开户银行未能尽全责,究其原因,主要有:
(1)认识上存在偏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分别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授予开户银行行政处罚的权力。但是,在《商业银行法》和《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部分金融机构认为作为“特殊企业”的商业银行不属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行政机关”的主体性质,应不再具有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监督与处罚权,因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
(2)部门利益的驱动。在“存款立行”、“存款兴社”的经营理念下,部分开户银行的绩效工资与存款任务挂钩,于是为了追求部门利益,以放松现金管理为代价取悦于客户,对现金管理中的一些违规现象听之任之。
(3)人力资源的限制。随着集约化、扁平化管理模式的逐步推行,开户银行(特别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员工“一岗多职”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人员少、业务多的状况下,对于开户单位支取现金业务的审核,只能是形式上或表面上地判断,给开户单位通过“工资”、“差旅费”和“备用金”等名义套取现金以可乘之机。
(4)监测手段落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暂行)》,对开户单位一日一次性支取或累计支取5万元以上的业务,开户银行应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然而,在柜员制管理模式下,对于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取现业务,往往在营业终了才能发现,由此可能导致开户银行先取现、后集中审批的“补救措施”,使审批流于形式。
4、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作为现金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监管效率有待提高。一是监管方式落后。目前,人民银行对开户银行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管多为事后监督、静态控制,在性质上属于合规性监管,缺乏风险预警机制。二是监管手段落后。在现场检查中,对开户单位的现金业务记录和账户信息核对等工作,基本处于手工操作状况,不仅耗力、耗时,还容易发生差错,直接影响了现场检查的效率;在非现场监管中,对开户银行报备的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文档局限于收集、归档层面,缺少对原始数据的加工、处理和分析,非现场监管应有作用未能很好发挥。此外,现金使用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情况复杂、多变,而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现金监管合力的不足,必然使现金监管的效力有所削弱。
5、现金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从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作横向比较,城乡信用社受自身管理体制、经营规模和经营条件等因素影响,处于现金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
6、当前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制约。现阶段,现金管理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各类账户存取现金的规范管理,它是以账户的有效管理为前提和基础的。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基本点,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行政管理向市场管理转化,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但从一年多来的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专业账户并非完全“专业”。对于专用账户,《办法》第35条规定银行对除粮棉油收购资金专户以外的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同时,由于部分专用资金往往兼有临时性的特征,但专用账户开立时并无期限限制,这往往会给专用账户用途后期“变脸”创造机会。
(2)一般存款账户的多头性和允许异地开立账户,方便了存款人资金的频繁划转,增加了账户管理及现金管理的难度。根据《办法》规定,存款人有其他结算需要,只要出具有关证明便可开立一般账户,同时对证明又未做具体规定,使得一般账户开立较为方便。一般账户虽然不能支取现金,但存款人可以利用银行对专用账户使用不负监督责任的便利轻易地将资金转入专用账户套取现金。
(3)临时存款账户超期限使用。《办法》在扩大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同时,规定了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因 为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所以常常被开户单位“灵活应用”为企业的第二基本存款账户,在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后仍在继续使用。
(4)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有悖于初衷。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然而,由于在实际中难以真正界定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体工商户账户,使得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监控失灵,给税收收缴带来一定的困难。
(5)储蓄账户监管乏力。一方面,在现金收支结构方面,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收入在1989年以后成为现金收入的第一主渠道;居民储蓄存款支出也于1988年后超过职工工资和对个人支出占比,成为现金支出的第一主渠道。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无论是从储蓄存款现金收支对整个现金收支的重要影响出发,还是从规范账户使用的角度出发,都需要加大对储蓄账户的有效监管。但目前对储蓄账户的管理仅限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提供和大额现金支取业务的报备,缺少硬性约束。 四、加强各类账户现金支取有效监管的初步探讨
(一)优化监管环境。
1、推动新的《现金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一方面,为增强新条例的可操作性,修改与完善原暂行条例中不适应经济发展或与经济发展相脱节的条款;另一方面,为减少因现金管理职责模糊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应在明确现金管理目的和规定现金管理基本原则的同时,结合新颁布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在中央银行将重新拟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应包含适度的灵活性。例如,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可与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紧密结合。在经济过热时,可配合从紧的货币政策实施较为严格的现金管制。反之,可配套实施较为宽松的现金管制;可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对不同产业或行业实行有差别的现金管制,对需要扶植或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又如,为适应在区域经济差别下对现金需求的较大差异,可授权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各省会中心支行自主决定辖区内的结算起点。
2、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通过依法规范各种信用关系,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而作为大力推广票据、汇兑和信用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的运行载体,要加快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建设,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
3、广泛开展现金管理宣传。首先,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宣传和管理的力度,促进其进一步提高对现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经营效益与风险控制相结合,认真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正确处理优质服务和严格管理的关系,在合理竞争中求发展;其次,要不断加强对社会公众现金管理宣传的力度,营造良好的现金管理氛围。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现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深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促进人们自觉地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整合监管力量。
一是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现金管理工作机制。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开户银行、财政、工商、税务和公安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利用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同职能,并通过加强沟通与协作,发挥现金管理整体优势。例如,开户单位在工商部门有关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的注册信息,可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超限额、超范围取现时的参考;开户单位在税务部门的所得税缴纳记录,可作为判断企业工资性真实支出的参考,等等。同时,对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在处警告或罚款处罚外,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出售税务发票等行政处罚,加大企业的违规成本。
二是加强人民银行内部的协同配合。反洗钱工作为现金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金管理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业务支持,而账户管理又是现金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人民银行内部要加大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和保卫等职能部门间的合作与交流,使账户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工作和反洗钱工作紧密配合、相互支持。
(三)提高监管效率。
1、监管手段的提高。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以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以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与报告系统,实现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的网络化、电子化和实时化。在该系统下,通过开户银行内部的联网,对开户单位一次性支取或累计支取现金金额达到审批起点时进行自动提示,并要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有效解决开户银行大额取现事后集中审批问题;通过开户银行相互之间的联网,对开户单位的资金划转实施动态监控,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异地或频繁的资金划转进行洗钱活动;通过开户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联网,按照《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实现相关业务向人民银行的自动报备。
2、监管方法的改进。通过对开户银行报备信息的处理和分析,人民银行可及时对可疑交易发出风险预警,并可用于对非现场监管的指导,逐步实现现金管理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此外,结合对现金投放与回笼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促使现金管理由全面检查向重点监测转变。由于开户银行是现金投放与回笼的中心环节,因此,可结合对开户银行现金投放与回笼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实现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重点监测,缓解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人力资源不足的矛盾。具体思路是,现金投放与回笼的实际发生数与计划指标存在较大偏差→查询偏差较大的开户银行→查询业务量较大或业务异常的开户单位→重点检查。
(四)以账户管理为基础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现账户由开立、使用到变更与撤销的全程监控,从源头上控制现金违规存取行为。
1、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监管重点是防止企业利用“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名义套取现金。金融机构要通过审查开户单位工资管理手册、奖金发放依据和测算差旅费需求总量等方法,加大对开户单位工资性支出、差旅费支出和备用金支出的监管。对一些用现较大的开户单位,金融机构还应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
2、由于一般存款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因此,对一般存款账户的监管应集中于对一般存款账户取现业务的发现与查处上。
3、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管应实行区别对待、分别管理。不能办理取现业务的,坚决不予办理;能够支取现金但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为减少临时账户不临时现象,对临时账户监管的重点应放在有效期管理上。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核准;对于超出有效期的临时账户,停止资金收付并及时清理。
5、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重点是有效限制不合理资金的转入。对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应纳税款项,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还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对蓄意编制虚假交易、公款私存谋取私利的个人,从单位源头和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双向加重处罚,力争杜绝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是强化对储蓄账户的管理。对个人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要求存款人提供资金合理收入证据,促使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性资金与消费性资金区分开来。
三是积极探索大额现金支取收费制度。大额现金支取实行收费制度是发达国家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也是用经济手段调节大额现金支取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收费、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费用,提高现金使用成本,从而减少现金使用、提高非现金结算在经济交往中的比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现金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将越来越复杂,现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将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应对新情况、研究新问题,进一步提高现金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现金管理在抑制通货膨胀、反腐败和反洗钱中的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资 料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现金管理》作者:张红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主编:戴相龙(中国金融出版社)
5、《中国货币流通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编(警官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