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理论涵义
二、经济发达国家所建立的金融协调稳定机制
三、发展中国家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四、金融协调稳定机制的框架
五、我国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制度变迁中,世界各国更加注重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进行制度性协调。本文解释了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理论涵义,并探讨了经济发达国家所建立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提出在发展中国家建立该机制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设想。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这是人民银行在分离主要的监管职能之后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正确认识并认真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能,成为人民银行在经济金融工作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
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理论框架
一、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理论涵义
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关于金融协调的理论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通过对经济学家们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论述重新梳理,我们也可以大致归纳出金融协调的理论体系。
(一)系统论的观点
就是把金融作为一个大的系统来研究,系统的各种金融资源要素组合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同时,金融要素运行机制还受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系统资源要素的制约和影响。系统论强调,在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之和的前提下,将各种资源要素整合、协调并纳入统一运行体系,将有助于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制度学派观点
新制度经济学提升了经济学分析问题的复杂性,不仅较好地解决了交易成本问题,而且较好地解决了产权和合同问题。创立了经济学研究的“新制度”环境。即:当一种制度协调时,就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当这种制度不协调时,就会起阻碍的作用。制度学派的理论启发我们,通过研究金融协调的实施机制、外在因素和运行环境以及影响经济金融协调、导致社会动乱、造成社会问题的种种因素,就可以以最小的社会经济代价取得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促进人类进步。
(三)金融发展理论
金融发展理论通过系统分析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流量的主要经济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从而形成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市场化的秩序安排问题,主张在平衡中央财政的前提下开放国内资本市场。这实质上渗透着金融协调发展的思想,对于金融的协调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经济学认为,现实世界中信息是不完全的,或者是不对称的,即当事人中的一方比另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根源;而减少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提供充分、完全的信息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有效途径。根据这一理论,当市场中各种金融企业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就需要建立金融业的协调机制。金融协调机制就是在追求这样一种能够降低金融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制度,为经济金融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通过以上对各种经济学思想的梳理,帮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了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内涵。笔者认为,金融协调可以定义为:在充分把握经济发展变迁中普遍存在的互补性和报酬递增的现实条件下,以金融稳定为目标,金融效率为核心,运用系统分析和动态分析的方法,研究金融及其构成要素的发展变化规律,揭示金融内部构成要素之间,金融与经济增长,金融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构造金融协调运行的政策调控体系,以促进金融与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二、经济发达国家所建立的金融协调稳定机制
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无论采取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其具体监管中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协调与沟通。
(一)政府和中央银行间的协调
政府为了保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制定金融法规并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业实行管制。中央银行从产生至今有300多年的历史,在300多年中,政府和中央银行间的关系,在不同经济环境下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了协调。在20世纪初期,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建立了中央体系,但在这一时期,正值金本位的鼎盛时期,中央银行只维护币值,无其他任务,中央银行尽管是政府银行,但其资本不属于政府所有而是私人持有,除代理国库以外,中央银行不受政府的制约。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中央银行显示出其抵御危机、保持金融经济稳定的局限性。工业化国家的经济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各国都认识到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尤其是二战以后,工业化国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停滞局面,经济金融秩序出现混乱,为恢复经济发展,稳定经济金融秩序各国都对中央银行加强了控制。20世纪50年代以后,工业化各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60年代以后出现了“滞胀”,各国政府面临的问题是治理通货膨胀,利用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控制货币供应量,而适度货币供应量的提供,需要减少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以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二)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解决“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维护金融运行中的协调和稳定。政府对金融的管制早于中央银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管理。
从工业化各国的金融过程来看,各国对金融业的管理走出了不同的道路。美国从1781年到1863年建立国民银行制度是探索保证金体系安全性管理的初期,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改善了银行的分散经营,并协调货币流通保证金融的稳定;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标志着金融监管组织机构的完成,1933年的《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从保护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减少贷款风险的角度,提出两项法律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将商业银行与证券投资分开,这样美国的金融活动由松散、灵活性强的金融体制走向了法制化、制度化的发展模式,并成为战后几十年美国全面监管的主体框架。日本的金融监管是干预、自律和劝说,其特征是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其监管注重从完善担保制度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英国在1979年《银行法》颁布以前,英格兰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以“劝说”和“要求”为基础,且主要表现为对货币发行的关注和与之有关的问题上,这与英国自19世纪以来一直充当世界主导和货币供给者的历史有关。1979年《银行法》授权英格兰银行对在英国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标志着英格兰银行对全融体系监管的法律地位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金融创新的不断冲击下,工业化各国的中央银行对其它金融机构监管的约束力日渐下降。 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美国颁布了一系列解除和放松管制的法律与法规,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1982年的《银行法》,进一步取消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的分工,在事实上打破了跨州经营的限制。日本1981年的《新银行法》、1985年实施金融自由化、1997年日本的“金融大爆炸”、英国1986年的“金融大地震”等表明,中央银行对金融监管的放松。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创新和科技的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中,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加大,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破产不断。1991年英国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1997年山一证券公司、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重新提起,各中央银行又开始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特别注重对风险的管理。因而,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走出了“管制一放松一重新管制”的运行轨迹。
(三)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活动实现的载体,其交易规模、数量、业务范围、经营机制决定着金融秩序。
英国实行分离银行制度,商业银行不能兼管证券投资业务,其业务主要集中于自偿性贷款。英国的各类商业银行有着明确的分工,清算银行、储蓄银行及商人银行间的业务范围曾经比较明确。但从7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放松了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和对金融业的管制,英国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银行间的分工界限也越来越模糊。1986年伦敦金融“大爆炸”后,英国一些清算银行按照新的规定,收购了一些证券经纪公司或自设证券经纪公司,直接参与证券交易。
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起大量发行国债,国债的消化以银行为主,并允许金融机构在持有一段时间后在国债市场售出,1979年大城市银行发行可转让存款凭证,1981年的银行法在银行业务方面加进了国债业务,1984年存款机构和证券公司联手开发了“证券交换账户”这一账户既有中期国债基金的优点,又加入了银行的资金结算功能,进一步促进了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交叉。1992年日本通过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和《关于为了金融制度及证券交易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律制定的法案》,根据这一规定,放松了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管制,允许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子公司的方式参与其它金融业务。
美国的金融机构在1933年《银行法》颁布以前,可以经营长期与短期业务,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使美国的经济与金融受到了重创,大批银行倒闭,公众对银行体系丧失了信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于1933年和1935年通过了两个《银行法》确定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范围,70年代随着金融创新,在1980年又通过了《新银行法》,取消了“Q”号条例的存款利率上限。为了适应金融自由化改革,1991年通过了一项全面改革银行制度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加速了金融机构间的重组和银行经营战略的转变,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方案》,允许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在业务上互相渗透,使美国的银行业也走上了混业经营公平竞争,协调运作的道路。
工业化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在经营上走出了混业——分业——混业经营的运行轨迹。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业的经营风险日益增加,因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金融运作,加强金融合作,防范金融风险,将金融稳定协调朝着更高更深层次的推进,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任务。
三、发展中国家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经济发达国家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发展中国家是否也有必要建立这一机制呢?
(一)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的脆弱性
由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业与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金融业又是经营货币的高风险行业,1980-1996年间IMF的所有会员国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金融部门发生过严重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与经济规模相比,往往是较发达国家的金融危机更为严重。
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运行表现为动态的博弈过程,一国政府对金融的宏观管理水平和能力往往受制于其微观金融业的发展状态。发展中国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对外开放国内市场之前,大多数实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金融发展普遍处于金融压制状态。相应地,发展中国家在金融管制方面显得经验不足,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在金融机构的准入、退出、金融业务的日常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以及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监控等方面都处于不断摸索之中。尤其是各发展中国家对金融开放后爆发金融危机可能性的认识以及对金融危机的防范、应对能力都显得十分幼稚。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中所存在的严重道德风险也是发展中国家存在的致命缺点。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交易发生之后的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在发展中国家银行信贷中普遍存在道德风险,包括银行对广大存款人的道德风险----银行因经营高风险贷款项目失败会使存款遭受损失;管理者对其所有者的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利用信息优势谋取私利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和损失;贷款人对银行的道德风险----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亏损难以还债,或通过各种方式有意逃债。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资金来源较为充裕,如果人们没有觉察银行对广大存款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对经济产生过于乐观的预期,导致资本的过度流入,那么由此导致的泡沫经济和过度借贷问题就会加剧。
(三)金融市场资产价格的互动性
通货膨胀率、利率、汇率和股价连动效应与相互影响,分别反映货币、资本、外汇和股票等金融资产价格相互作用的关系。
1.通货膨胀对其他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当通货膨胀率上升时,往往带来市场的虚假繁荣,造成上市公司利润增加的假象,股价会呈现上升趋势。然而,面对升高的通货膨胀率,货币当局会提高利率,甚至增加保值贴补率以避免实际利率为负的现象出现。这样一方面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造成其利润下降;另一方面,作为股市投资者决策的重要指标----风险报酬率会随利率上升而降低。所以这两方面作用的结果最终导致股价主导趋势是下跌的。通货膨胀与汇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因为汇率变化实际反映不同国家物价水平的相对变化,而高通货膨胀率会降低该国的货币购买力,故使实际汇率提高。
2.汇率变动对其他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汇率与通货膨胀的关系是:本币贬值后,货币当局在结汇时被迫支出更多的本国货币,使货币供应量增加,通货膨胀压力增加。汇率与股市存在以下连动关系:当投资者对该国货币有贬值预期时,这将意味着实际投资收益减少,他们会迅速从股市上抽走资金,股市必将大跌。
3.股价变动对其他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股市具有财富效应,当股市上涨时,投资者收入增加,从而刺激投资者的消费意识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物价上升,对通货膨胀形成一定的压力。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股市对外国投资者较具吸引力。股价上涨时,外国资金大量涌入将促使本币升值。
四、金融协调稳定机制的框架
(一)金融协调的层次
⒈金融内部协调,包括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当局、金融工具、金融制度等
⒉金融外部协调,包括金融与经济的协调以及金融与社会的协调。
(二)金融协调的内容
金融协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在宏观方面包括:总量协调、结构协调、区域协调、内外协调、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间的协调、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货币供应量与货币创造、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风险控制等问题。在微观方面包括: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协调、资产结构、银企关系、收益与风险等问题。其研究的重点是在分析金融构成要素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解决金融的所有权结构协调、金融与技术效率协调、金融与社会环境制度协调、金融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协调、动态效率和静态效率的协调等问题,从而形成比较完整的金融协调政策调控体系。
(三))金融协调的方式
1.市场机制协调主要指经济运行行为主体根据市场的价格信息(资本市场中的利率),依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在相互竞争的市场中形成的一种协调发展。它也可以称为“看不见的手”的协调。
2.计划和行政制度协调作为市场机制协调的替代,它包括企业内部的各层组织机构的协调和政府计划手段的协调,这种协调主要依靠行政权威来进行。它可以称为“看得见的手”的协调。
3.网络协调是指经济网络组织理论所强调的介于市场的企业或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的协调,它是既不依靠市场机制力量,也不依靠行政权威力量的经济主体间形成的其他特殊关系和制度安排。
(四)金融协调的原则
1.要坚持数量发展和质量发展的统一。即在注重金融相关比率、金融资产规模、金融机构扩张等数量型金融发展指标的同时,更要关注金融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注重金融的功能效应及其发展。
2.要坚持宏观效率与微观效率的统一。由于现代经济所普遍存在的互补性关系,研究金融时就不能只研究宏微观效率的统一问题。
3.要坚持金融动态效率与静态效率的统一。金融作为现期货币购买力与远期货币购买力的交易,是一项包括时间过程的经济活动,本身就要求考虑未来的各项因素,而成为动态决策过程。而金融协调作为一个动态过程,就是要在动态的变化中追求其效率,它是一种协调中的效率。
(五)金融协调的收益与成本
进行金融协调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金融运行的有效性与效率,一般来讲协调的成本包括:(1)为建立协调机制各方进行协商进而立法的成本,该成本的大小与协商的困难程度成正比,而与立法程序的效率成反比。(2)协调的成本,即各金融机构在协调机制下进行配合行动的各项开支产生的成本,该成本与纳入协调范围的金融机构数目成正比,与各金融机构的分工明确程度成反比。其中协调带来的收益主要包括:因协调而减少政策失误所转化的收益;因协调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效率提高而产生的收益;潜在收益,即因金融体系效率提高而推动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收益。
五、我国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
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能否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确立及良好执行。按照西方经济学家切纳德等人的观点,一国的金融体系要较好地发挥功能,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与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项因素已被西方学界视为构成金融稳定的“三根主要支柱”。在我国目前转轨过程中的经济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项因素应包涵于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的适应性、市场交易和秩序的稳健性等制度架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市场主体方面、市场结构和秩序方面、金融调控和监管方面、市场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风险处置方面。
(一)在组织形式方面,可采取分两步走的方案。第一步,近期可将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暂时设在人民银行,由国务院分管领导牵头,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独立的专家、学者为成员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其日常办事机构可暂设在人民银行。第二步,目前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一条重要理由就是监管水平跟不上。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国务院直属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二)在市场主体方面,我国已明确要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公司治理欠缺、不良资产偏高、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成为阻碍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痼疾”。在这方面,构筑良好的资本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等制度架构至关重要,关键是要建立多重的股权约束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解决好权责对称问题。
(三)在市场结构和秩序方面,我国金融业存在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结构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规范的情况,使金融业隐含着内在的不稳定性,极易产生较大的金融波动,进而通过市场间的关联和互动,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最终酿成金融危机。在这方面,要注意放松金融管制,着力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创新,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要逐步建立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深层次的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构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协调发展的制度“平台”。具体而言,要放松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基金业、信托业等限制,构建合理解决证券公司融资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动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规范化发展,规范引导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债券、外汇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强制结售汇制度,完善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有关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金融调控和监管方面,要确立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政策工具,以促进金融稳定目标的实现。(1)签署备忘录规定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部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职责和法律地位,明确中央银行对国家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负责,财政部和监管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责任;(2)构建协调宏观金融稳定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架构,增强中央银行的前瞻性宏观分析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准;(3)加强协商沟通,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防范跨市场、跨系统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制度框架;(4)运用适宜的货币政策工具来稳定金融体系,可包括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5)逐步建立功能性监管的框架,运用适当的金融监管手段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如审慎的市场准入监管、及时的监督纠正措施等;(6)加快金融稳定指标的设计和评估,构建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对跨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分析。
(五)在市场支持保障方面,我国需要将保证支付清算体系的安全提高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较好的市场保障制度是保持金融稳定的有力“缓冲器”。要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的补偿机制,确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和寿险投保者补偿制度,并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
(六)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要按照依法合规、适度有限、权责对称等原则,构筑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架构来有效处置金融风险,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应建立一套处置金融风险的长效应急机制和体系,明确其组织结构、决策部署和执行实施,预备多套风险预案;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明确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规则“界限”,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探索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框架,改善现有的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救助的手段和措施;会同监管部门尝试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类别划分,逐步确立分类指导、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置的制度架构。
参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王爱俭教授
《金融稳定:目标、涵义及制度框架》---hc360慧聪网 2004-09-20
《金融创新与金融制度稳定性的思考》-- 董艳芬 中华财会网2002-12-12
《论金融稳定政策工具的选择与协调》—陈超 美诺学习网200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