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阶段性
(一)1984——1994年的专业化改革阶段
(二)1994——2003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三)2004年开始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的风险防范
三、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的完善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内涵和成效
1、股份制改造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公司化改造。
2、股份制改造旨在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主体的人格化。
3、股份制改造确保国有商业银行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二)完善公司治理是巩固股份制改造成果的关键
1、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
2、大力加强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3、注重把握公司治理运作的重点。
内 容 摘 要
摘 要:银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改革重点和难点。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宏观经济环境及其调控格局的变化,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环境日趋加剧。国有商业银行如何更快更强发展,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已是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缺陷以及成因,进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应坚持的原则方面入手,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对策思路。
论国有商业银行的深化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至2005年底,其资产总额占整个银行业资产总额的53.6%。国有银行作为国家和政府的银行,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付出了代价,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阶段性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阶段式向前推进的。二十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84——1994年的专业化改革阶段
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1984年,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中国工商银行,加上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和原行使财政职能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1979年恢复的中国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成为国家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则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自此,中国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二元银行体制。
(二)1994——2003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1994年,国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至此,四家专业银行从法律上定位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同年11月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强化法人管理、绩效考核等。
这一阶段,许多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始引入,经营绩效和风险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外部行政干预明显弱化。但就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在梳理内外部关系、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处置不良资产等层面上进行,尚未触及到体制等深层次问题。
(三)2004年开始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希望藉此从根本上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此次改革总体上分为三个步骤,一是财务重组,即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消化历史包袱,改善财务状况。财务重组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公司治理改革,即根据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进行改造。公司治理改革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三是资本市场上市,即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真正接受市场的监督和检验。资本市场上市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升华。
回顾二十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以治标为主,兼顾治本,并为下一阶段的改革奠定基础;第三个阶段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改革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国有商业银行第三阶段的改革是一次根本性的体制改革。商业银行的体制包括体制基础、基础体制和其他体制三个层面。所谓体制基础,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所谓基础体制,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改革后“三会”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所谓其他体制,主要指业务流程、财务会计、信息科技、人力资源、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体制基础、基础体制和其他体制共同构成商业银行体制框架,只有通过对三个方面的综合改革,才能实现银行的效率最优。在体制基础方面,银行要按有关法律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发起成立后,还将引入新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基础体制方面,银行要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基本完成公司治理改革方案、股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附属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的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织框架都已建立,新的组织框架开始试运行。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按照集约化经营原则,实行机构扁平化,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按照现代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审慎的会计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管理与服务功能;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培训力度等。目前,这些方面的改革均已启动,并取得进展:已开始着手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委员会、稽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大多已经建立;初步拟订了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全面推进机构扁平化和业务垂直化管理,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均已取消干部行政级别,劳动人事体制改革从总行开始全面推进;正在修改财务管理办法,实施新的会计制度;正在完善信息科技发展规划;中介机构已经进场开展工作;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已经展开。
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的风险防范
防范风险是银行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一切银行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善经营管理,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公司治理改革和防范风险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只有有效防范风险,才能证明改革的成功,才好下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决心;只有深化改革,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目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银行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按照合约履行义务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市场风险是银行新的风险点,操作风险是银行风险的重要根源。在整个改革中,要下大力量注重防范上述风险。在改革中注重防范风险,还要特别注重遏制案件的发生。目前一些案件的暴露和查处,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和监管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为深化改革和加强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银行案件高发,情况十分复杂,总体说来,首先还是银行自身体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的问题,这是我们今后工作的着力点;其次,不可否认,也有行业特点的因素,这也是即使发达国家银行业案件也高于其他行业的原因;再次,还有历史发展阶段的因素,在人均GDP1000——3000美元阶段,既是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又是矛盾的凸显期,这也是为什么计划经济年代案件相对较低的一个原因;另外,还有东方文化的因素,东方文化有西方文化所不具备的“所长”,也有自己的“所短”,这就是情面大于制度,这也是为什么一些法制比较完备的亚洲国家仍然存在银行案件的一个原因。
我们要全面认识银行案件产生的自身因素和社会、历史因素,整体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内因上下功夫,坚决遏制案件的发生,为改革创造条件。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三大对策由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因此在防范这些风险时,既不能只注重某种风险的防范而忽视其它风险,也不能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风险防范,应把风险防范作为系统工程,统筹安排、综合考虑。第一,应转变观念、增强全面风险管理意识。进行风险管理时,不仅重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也应重视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不仅重视操作层的操作风险,更应重视决策层的操作风险。提高识别、利用、规避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是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条件。第二,在银行内部建立健全各种风险的防范分系统。虽然四种风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但每种风险都具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因此应针对风险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防范措施。比如针对政策风险,可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全面获悉政策变化的信息;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对政策的反应能力,以便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时,把损失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针对市场中的利率风险,可以通过不同期限贷款的组合,化解一部分利率风险。针对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客户的内部评级、项目评估、贷后检查、贷后评价等手段识别、控制和化解信用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可以通过岗位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来减少操作失误。第三,防范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单靠银行本身是无法做到的。因此银行在做好内部工作以后,能否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就成为风险防范工作成败的关键。
三、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与公司治理的完善
如何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我国在建设市场化金融体系、实现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2003年,中央政府首次明确提出,要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目标是把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遵循这一指导思想,以中行、建行和工行成功改制为标志,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自2004年以来取得了重要进展。股份制改革是中国银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实行股份制改造只是完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国有商业银行要实现良好公司治理,必须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大力加强公司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注重把握公司治理运作的重点。本文在剖析股份制改造内涵的基础上,重点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成效以及完善公司治理两大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内涵和成效
中央政府决定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是顺应我国经济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内在要求的必然选择。然而,目前很多研究者将政府注资、处置不良资产、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股票发行上市、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资本充足率管理、人事薪酬体制改革等诸多与股份制改造相关的问题,统统作为股份制改造的内容来研究,这其实是对“股份制改造”内涵的误解。下面,我们通过逐层剖析股份制改造的内涵,来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目前所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
1、股份制改造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公司化改造。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形态主要有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大类型,其中,公司制因为拥有独立人格、资本聚集、权责明确、专业化分工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独特优势,被公认为是人类社会“最具创意的发明之一”。股份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并非一种企业形态,而是一种股东出资制度或是股东持股制度,即股东通过出资以持有企业股份的制度。在实践当中,股份制公司通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当前针对国有商业银行所实行的股份制改造,中心内容也就是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将全民所有制属性的商业银行改造成为股份公司属性的商业银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2004年以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继成立,表明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至少在经济属性和组织形态方面已经达到了预定的目标。
2、股份制改造旨在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主体的人格化。理论和经验充分表明,出资主体(或股东)的人格化,是股份公司实现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基础前提。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无权利的主体,也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任何权利都必然要具体地归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股份公司作为一种由股东联合出资组建的经济组织,其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然,法人股东的出资主体最终还是要归属于自然人。2003年底成立的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工作中的一个亮点。通过发起设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汇金公司取代了此前非人格化的出资主体,成为三家银行的股东。尽管这些质疑不无道理,但就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银行业改革的客观实际而言,汇金公司的成立和运作,至少在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主体的人格化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总体上符合渐进改革的基本原则。
3、股份制改造确保国有商业银行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在具备良好法治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可以独立地享有对各种具体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和前提保障。企业法人的财产,最初来源于设立企业时由股东让渡的有形或无形财产,这些财产是企业成立和后续经营的必备条件。法人财产权既区别于出资主体的财产权,同时也区别于出资主体对企业的所有权。长时间以来,无论是作为专业银行还是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属性没有改变,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一直都未得到应有的承认。可喜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正式删除了原第四条关于“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条款,并在修订后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法》的这一重要修改,无疑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明确独立法人财产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合以上分析评估可以看出,近两年来,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积极推动下,中、建、工等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成功实现了公司化改造、出资主体的人格化以及股东“所有权的形态转换”等重要目标,并且新近完成的《公司法》修改,还为作为股份公司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股份制改造工作所取得的成功,为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完善公司治理是巩固股份制改造成果的关键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良好的公司治理乃是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造所要实现的首要机制,或者说,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巩固股份制改造成果的关键。传统上,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唯一所有者,政府代表国家对银行行使所有权和控制权。由于实践中没有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内容、界限进行有效规范和制约,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产权边界模糊、产权界定不清、产权约束弱化的现象,并直接导致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监督约束机制弱化的银行治理状况。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经营和运行具有明显的“超经济”特征,具体表现在:一是“所有者缺位”,政府常常以行政性目标直接干预银行的正常经营,银行也常常将满足政府的政策偏好作为其经营目标,银行真正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处于虚置;二是“内部人控制”,银行管理者拥有许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利润最大化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严重缺失。尤其是在国家几乎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银行无倒闭之虞,经营过程中风险意识淡化也就在所难免。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事激励、业务流程、信息科技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但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真正从责、权、利明晰的角度去约束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改革的效果也难免不尽如人意。由此可见,公司治理问题正是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落后、经营风险积聚、约束机制弱化以及经营绩效差的根本原因。这一深层次的问题不解决,就无法在银行内部建立起完善的经营机制,政银关系、银企关系和银行内部关系也就不可能真正理顺。然而颇具意味的是,目前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人们并没有就公司治理的内涵、目标、基础设施、运作重点等基础性问题形成共识,甚至近年来还普遍遭遇到“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的尴尬困惑。笔者以为,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要完善公司治理,现阶段应特别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
公司治理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公司的大型化和股东的多元化,由于公司股东数量太多或是因为受到时间、精力、专业、技能等方面的限制,股东不能(或部分不能)亲自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基于信任通过股东大会推选董事组成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将经营管理的职责委托给经理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公司治理的内涵,就是通过一定的机制,最大程度地缓解(不可能解决)两权分离条件下出现的委托-代理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在经济主体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方如何最大程度地调动代理方的积极性并限制代理方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代理方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人力资本的潜力并最大程度地阻止来自委托方的越界干预。 根据公司治理的上述内涵,公司治理的目标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委托方与代理方在相互博弈基础上的利益共赢。基于这一理解,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目标比较流行的以下两个观点显然就值得商榷:一是认为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事实上,除了股东以外,维护经理人员(或更宽泛地说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二是认为公司治理是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事实上,与强调具有冲突意义的“相互制衡”相比,强调具有和谐意义的“相互博弈基础上的利益共赢”似乎更为恰当。
作为大型股份公司的商业银行,其公司治理的内涵和目标,和其他行业的公司具有一般共性。从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实践做法来看,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架构,以及确保各机构独立、有效运作的一系列制度和安排来实现的。与此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和信息密集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往往表现出很大的外部性,以及财务杠杆高等特性,决定着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透明度,是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2、大力加强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应当遵照“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公司组织机构。通过严格设定各自的职责边界,确保不同的权利主体“各居其位”,保持相互之间的独立性,避免出现职责重叠或是职责落空的现象,同时从运作程序上,要理清各自的报告路线和授权规则,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建立起规范、和谐、顺畅的协调机制。此外,还可以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其次,应当制定并完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管理办法等基础性规章制度以及各类实践工作的操作规程。其中,章程是公司自治的根本规则,也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和工作规程的依据。根据监管规定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关于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管理、高级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等具体问题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通过这些工作,可以将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制度化、具体化。
再次,应当建立一套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之所以强调信息管理系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设施,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规模通常较大,各类信息纷繁复杂,无论是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层,都需要依赖于及时、准确、标准的业务和财务信息来做出判断,否则就容易陷入决策的陷阱。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国有商业银行的陆续上市,公司治理对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
通过实施股份制改造,中、建、工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已经完成了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的搭建工作,制定基础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以及改进信息管理系统等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由于都还处在完善公司治理的起步阶段,在理顺内部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信息标准化和及时传送等方面,显然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3、注重把握公司治理运作的重点。
国有商业银行由于长期受到传统体制机制的束缚,再加上面临现实外部环境的制约,完善公司治理必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使命。在正确认识公司治理内涵和目标、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尊重我国国情,注重把握公司治理运作的以下重点:
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现代经营理念。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就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客户、市场和效益三位一体。正确处理三者关系,是树立现代经营理念的核心。第一,以客户为中心。商业银行应将一切可运用的资源投注到客户方面,才能以期获得利润。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指出,“商业的目的只有一个站得住脚的定义,即创造顾客”。商业银行是一个真正以人为导向的金融企业,更是应该围绕顾客制定其发展计划,即认真研究客户及其需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第二,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仅是一种经营思想,更是一种经营法则。我国加入WTO以后,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都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市场开展运作。以市场为导向,就要学习市场、研究市场、掌握市场运行规律。第三,以效益为目标。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但是必须同时坚持以效益为目标。这三者互为表里,不可偏废。
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国际经验充分表明,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反映到国有商业银行的实践工作当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有两大衡量标尺:一是强化股东回报意识,即在风险水平可控和可接受的条件下,银行的所有考虑和安排都要从股东的利益出发,所有的决策都要看能不能给股东带来持续、稳定、丰厚的回报;二是切实提高信息透明度,在信息披露的主动性、规范性以及内容、频率等方面,努力达到国际先进银行的最佳实践标准,加强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之间的交流沟通。
重点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中心,承担着战略决策和监督执行的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功能定位,重点突出董事会在经营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管理、高级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等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功能,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支持和保障全体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认真督促和指导高级管理层依法搞好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加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能力建设。
努力组建一支专业、务实、团结、高效的经营管理层队伍。根据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不论是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还是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整改要求,都必须依靠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当中加以贯彻落实。面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新形势,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不断提高外部竞争能力和内部执行能力的原则要求,建立并实行一整套市场化、透明度高的经营管理人才选聘和淘汰机制,广纳海内外的专业人才。
积极探索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现实途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设置监督机关时,采取了融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模式。监事会作为向股东大会负责的监督机构,要始终基于保障银行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立场,通过列席相关会议,开展专项检查、独立审计、问卷调查、质询等多样化的形式,切实担负起独立、公正监督的职责,重点是要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以及银行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抓紧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和约束是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前者可以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后者则可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为尽快改变目前“激励短期化、约束形式化”的局面,国有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程序,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设置,提高基准薪酬水平,优化薪酬结构,逐步推行与国际市场竞争相适应、与国内同业水平相当的薪酬制度。
参考文献:
[1]刘明康:《公司治理改革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金融》2005年第23期。
[2]任兆璋:《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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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青:《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科技与管理》2005年第6期。
[5]伊洪霞:《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
[6]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问题》,《中国金融》2005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