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分析 【摘要】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造成这一现象的 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在法律法规方面,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执法不到位,导致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没有得到 充分保障;(2)在经费方面,残疾儿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并且残疾儿童教育教师薪酬水 平 比普通儿童教育教师低;(3)在教育管理方面,不仅残疾儿童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而且残疾儿童教育督导不力;(4)在社会、文化方面,社会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传统文化对 残疾人的偏见也对残疾儿童教育存在着消极影响。 【关键词】家庭教育 环境变量 亲职教育 . 一、序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 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公平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在教育机会、 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上都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现象。造成这些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多方 面的,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经费投入和教育管理方面的原因,还有社会、文化 方面的原因。本文将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应对策与措施提供参考。 一、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现有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中缺失核心的《特殊教育法》。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的统计,已有52个国家至少140部法律是专门针对残疾问题的[1],为保障残疾 儿童的受 教育权,美国、英国、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颁布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而我国 目前主要的特殊教育立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与主要规定了普通教育的《义务教育法》相 比,立法层次低,所发挥的法律效力有限[2],导致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没有象 普通儿童那样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原则与制度不能满足“特殊”教育本身的需要,致 使残疾儿童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力没有得到保障。例如,对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型与程度的鉴定 是使其接受相应教育的前提之一,但是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残疾儿童的鉴定标 准,也缺乏对鉴定机构的构成、资格的规定,不能进行相对准确的鉴定就难以保障残疾儿童 接受适合他们的教育。 再次,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律有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问责 制,导致了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 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4条第3款对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只是泛泛地规定为“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附加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 儿童、少年义务教育”[3]。既没有明确的比例又没有具体法律责任的约束,这种 原则性的 非强制性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上和监督上的困难[4],没能有效地从法律层面上保 障残疾儿童教育经费的投入。 再如,1990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就已提出了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又规定了学前残疾儿童的 教育方式、教育机构、支持保障系统等。但由于法律法规执行、监管不到位,致使我国目前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发展非常薄弱。以经济、文化和教育比较发达的北京市为例,截止到2002 年12月31日,北京市7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仅有160名接受到学前机构的教育,而此部分儿童数量 不到学前残疾儿童总数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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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我国 残疾 儿童教育 公平 现象 原因分析 | 2020-10-07 09:24:51【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