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的实质及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三、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四、对税收筹划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内 容 摘 要
税收强制性特点使纳税活动受到法律约束,企业必须依法纳税。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偷漏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如果采用偷、骗、欠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必须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来追求其财务目标,只有在不触犯税法又不违背税法立法意图前提下实现的税负最小化才是有效的。同时,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将使得企业偷税的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日益重要。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从企业的投资和筹资的角度,运用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通过相关的案例,对企业纳税所涉及到的有关财务问题及如何对其筹划进行论述,并对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作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在如此激烈竞争环境中,如何合理地降低该项支出,已成为许多企业越来越关心的重大问题。纳税筹划就是为解决上述问题所产生的一项财务管理新课题。
一、税收筹划的实质及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负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为目的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实现。因此,开展纳税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企业是以营利为日标的组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企业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企业纳税筹划正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纳税筹划,可以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二、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投资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最重要手段。对投资主体来说,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由于现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盈利的关注应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因此在各种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日益成为重要的内容。
1、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在方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将金融资产转化为实物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从经营活动中取得盈利;间接投资是指投资主体用货币资产购买各种有价证券,以期从持有和转让中获取投资收益和转让增值。直接投资形成各种形式的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既要征收流转税,其纯收益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问接投资的交易须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其收益也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直接投资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比如,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他诸如小微企业、“三废”利用企业、创投企业等都存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问题。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除需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问题进行纳税筹划外,直接投资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是兴建新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收购现有亏损企业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但可以省去大笔筹建费用,又可与被收购企业合并纳税,抵补被收购企业的亏损,少缴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新建企业可以不背包袱,但筹建费用很大,又得不到税收优惠。因而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
间接投资相对说来要简单一些,由于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故企业在间接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收益。比如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其利率为4·2%;另一种为国债,利率为3·5%。表面看起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收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4.2%×(1-25%)=3.15%<3·5%。也就是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要低于国债的税后利率。故购买国债要更合算些。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4.667%(即3·5%÷75%)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3·5%的国债。
2、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创办企业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如果人手较少,规模不大,应选择独资企业。因为,对这类组织形式的企业,核算要求不高,税款一般定期定额征收,实际税负较低。如果规模不很大,但投资人数较多,则宜选择合伙方式。因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只按个体工商户工薪所得征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与公司制企业相比税负较轻,又因为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先分后税,如果投资人多,势必降低适用税率,获得节税效益。如果规模较大,则应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对企业外在形象和信用有益:二是公司制企业有五年补亏等各种优惠可享受。就公司制企业内部组织而言,又有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等许多优惠: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其经营过程中的亏损可以并入总公司损益,因此可少缴部分所得税。企业初创,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就可将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而当企业能稳定获利时,设立子公司则可享受许多税收优惠。
3、投资地点的选择。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一般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投资于跨国公司,均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问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在我国,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十几个西部地区的省份,按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投资于国家鼓励类的产业,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国内一般地区则为25%,绝对差为10个百分点。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高达50%以上,差距更大。可见,投资地点的选择对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4、投资转让方式的选择。最终收回投资时,如何选择适当的转让方式,对于减少税收负担同样非常重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税法同时又规定,对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比较上述两种税收政策,如果企业能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则相当于减少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假设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企业的出资比例为32%,乙企业的出资比例为68%,2012年6月30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2012年7月1日,甲企业与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企业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企业、丙个人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股权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800-1000×32%=248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80×25%=620(万元)。
如果甲企业、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从A公司获得2800万元的补偿,然后由丙个人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由丙个人出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式却大不一样。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撤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个人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缴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三、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1、利用负债融资筹划。企业的资本通常是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两部分组成。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因此,筹资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此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应合理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且标。例:某企业欲筹集资本100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A方案为10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每股1元,共1000万股),B方案为发行股票筹集600万元(每股1元,共600万股)、负债400万元(年利率5%,年利息20万元)。假设预计实现息税前利润300万元,则A方案税前利润为300万元,应纳税额为75万元(300×25%),税后利润225万元,每股收益0.225元;B方案税前利润为280万元(300-20),应纳税额为70万元(280×25%),税后利润210万元,每股收益0.35元。可以看出B方案比A方案不仅节税5万元,而且每股收益比A方案多0.125元。
2、租赁的纳税筹划。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的融资。租赁按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租赁,是指企业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季节性、临时性的需要,并不长期拥有,租赁期限较短,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出租方,企业只是在租赁期内拥有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企业将资产退还给出租人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期较长(一般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支付的资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格、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的租赁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租赁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先垫支资金,避免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给企业资余平稳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而且经营租赁的租赁费用可以列支,融资租赁可以提取折旧,均可加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等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例如,甲企业(出租方)和乙企业(承租方)属同一利润集团,乙企业所得税率为15%,甲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甲企业将年赢利1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价值300万元)以租赁形式转给乙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租金水平符合公开市场原则),收取足够低的租金(如40万元)。这样,甲企业就将60万元利润转移到乙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使集团税负减少了60×(25%一15%)=6万元,从而提升了集团利润率。如果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甲企业转移乙企业的利润越多,税负降低的幅度就越大,整个集团利润率增加的幅度就越大,纳税筹划的效果就越好。
四、对税收筹划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1、正确引导纳税筹划使其与国家的调控政策相统一。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过程和环节,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而不是在既定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后,对其结果以及纳税义务以少纳税款为目的进行事后改变,如果要进行这种事后的改变只有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最终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必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是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是国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引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朝着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
2、加强对纳税筹划的法律规范。纳税筹划需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深入的理解和将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综合考虑,任何一个环节和方面的偏差都会对纳税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而做出筹划的企业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筹划目的、方向和具体的筹划过程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对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加以严格规范。一方面,应从税法上明确规范。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认定上往往会出现分歧,企业认为是纳税筹划,而税务机关则认定为避税,甚至是偷税,容易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而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致使最后的判决、裁决难以使双方信服。因此,必须对已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也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代理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应从责任追究上加强规范。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企业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企业通过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受到严厉惩处外,税务代理机构受影响的不应仅仅是信誉,更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3、提高对纳税筹划的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纳税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避税则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规定,但却违反税法立法意图,而纳税筹划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纳税筹划超出了这个前提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既然纳税筹划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纳税人不仅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还要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筹划技巧。通过合法的会计处理技巧和筹划方法达到节税目的。
参 考 文 献
1、程晓远,《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的理性思考》,《决策探索(下半月)》2011年第02期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3、张中秀:《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1)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1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
5、夏金海:《基于财务管理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