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内容摘要----------------------------------------------------第2页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施工企业营改增政策衔接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第3页
施工企业增值税抵扣方面的问题----------------------------------第3页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老项目部过渡期影响问题----------------第4页
(四)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计税方法的问题-------------------------------第5页
相关问题对施工企业的影响-------------------------------------------第5页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对措施---------------------------------------------第6页
结语---------------------------------------------------------------------------第7页
参考文献--------------------------------------------------------------------------------第8页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深入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建筑施工企业也正式告别营业税时代,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这个税制环境下,营改增会对施工企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呢?本文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现状出发,指出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后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问题;对策;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问题思考
我国传统税务体制是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存,这是由我国的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存的体制越来越体现出其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是重复征税,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由于它征收的基数是营业全额而不是增值额,所以在流通过程中会重复征税,并且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重复征收的税额会增加,使得企业在税负之下利益受到很严重的削弱,实行营改增的后则很大程度上优化了税负制度,打通各行业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经济得以有效的发展,并且相关经济结构得到优化,规范了建筑施工业的市场秩序,理论上营改增能够降低企业税负,但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并且该行业属于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传统的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等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自然也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就从以下几点分析思考营改增后出现的一些列问题。
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政策衔接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1、营改增政策衔接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之前的结算方式大多为以验工计价,按比例缴纳营业税,换算和征管的方式比较方便简单,且按工计价的结算机制也比较成熟,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营改增后明确划分新老项目,处理好新老项目会计核算尤其重要,一定要做好营改增政策衔接的会计核算。举例:A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在甲项目施工,是未完工项目,验工计价金额3千万,那么营改增前只需要计提3千万*3%=90万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本企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即3千万/(1+3%)*3%=87.38万元。在可以选择计税方式的时候,企业要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计税能够降低税赋,才能让企业的利益得到保证。
2、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首先:会计核算方法的转变,例如:A企业在甲项目施工,购入材料2000吨,价税总额为800万,假设其增值税税率为17%,该笔款项已经银行付款支完毕,并且材料已经入库。此时按照营改增前的会计处理方式:
借:原材料 8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万
而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方式:
借:原材料 6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16.24
贷:银行存款 800万
由以上案例可以清晰的看出,A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会计核算方法的转变,由这种转变可以看出,营改增前后阶段,材料的成本,已及工程的成本都会因为进项税额的多少而受到影响,而工程施工的成本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
(二)、施工企业增值税抵扣方面的问题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率3%,增值税税率为11%,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相关进项税,实现税负的转嫁,从理论上说营改增为结构性减税,其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及进项税抵扣金额的大小。建筑施工业最主要的发票来源:材料、劳务、机械三大块。
(1)建筑施工材料引起增值税抵扣方面的问题。施工企业大多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砖瓦、水泥、砂石、白灰、土方等建筑材料主要有项目所在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垄断经营,而这些供应商都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施工行业的大部分施工材料为3%或17%不等,因此就是全部取得发票可抵扣的税点也比较低。建筑施工还有一部分材料是甲方统一采购,也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引起增值税抵扣方面的问题。劳务费即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雇佣劳务大部分为农民工,临时工,发放的是工资及津贴,并且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其产生的人工费根本就没有发票开具,更不用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费这块跟就没有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这样就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增加。
(3)建筑施工企业机械设备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设备获取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建筑企业采购。第二,机械租赁。2016年5月1日起购买的固定资产提供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而对于此前的固定资产则不予抵扣。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经营期较长且大型设备配置齐全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也增加了税负。
举例:假如市场价为5000元,甲公司可选择的合作单位如下:
供应商(出租方)类型
提供发票种类
税率或征收率
报价(含税价格)
一般纳税人A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5800
小规模纳税人B
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
3%
5200
小规模纳税人C
增值税普通发票
3%
5000
通过综合考虑各项税费的影响,应该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出租方),A和B单位都是可以进行抵扣的,A单位应交增值税为842.74,不含税单价为4957.26,B单位应交增值税为不含税单价为5048.54,所以,要尽可能选择抵扣金额较多的单位,如果是简易计税方法,无需抵扣的,肯定要选择价税合计比较低的。
(三)、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对老项目部过渡期影响问题
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梳理划分工程新旧项目,对新旧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做好老项目部营业税金清理工作,完善新旧项目增值税管理工作,实现营改增的顺利过渡。新旧项目部的划分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另外,营改增实施后,因营业税税种取消、主管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国家税务局,势必面临营业税金清算和税收征管方式变更的问题,具体影响如下:
(1)由于营业税计提和缴纳存在税会差异,导致营改增时点账面计提的营业税金面临复杂的会计核算接轨问题。传统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计提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建筑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的时点通常为结算并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时点,且一般按收、付款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数据和实际缴纳数据存在差异。
(2)因不能按合同约定与业主收款,导致营业税未按时缴纳;营改增后收款时需要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而后期面临营业税稽查要求补缴营业税,从而造成建筑施工企业重复纳税。
(3)因为未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缴纳了营业税,后期将面临增值税稽查,要求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4)因为业主滞验或推迟收票,导致分包已经缴纳税金,开票部分无法充分在增值税下差额抵扣,造成总包后期多缴税款的损失。
(四)营改增后施工企业计税方法的问题
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档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羽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急转下期继续抵扣。(2)、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部分特定项目可选择建议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适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1%-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两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为销售额*8%-进项税,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的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估计未来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大于销售额的8%,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另外该文件还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施工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材料、机械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营改增后税负基本不会变化;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如果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能导致税负大幅上升,进而导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举例:A企业为承包了一项工程款为800万元的项目,我们假设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率是17%,价税合计是120万(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A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缴纳增值税=800/(1+3%)*3%=23.30万元,若A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缴纳增值税=800/(1+17%)*17%-120/(1+17%)*17%=116.24-17.44=98.80。通过以上可以清晰的看出选择计税方法非常重要。
相关问题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质从内容角度看是纳税人纳税税种的变化,然而营改增政策实施并不成熟,针对以上一些列问题,也分析一下这些问题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前涉及税金科目仅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但施工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税收管理制度后,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管理要求,在会计科目中增设增值税会计科目,不仅增设了营改增抵扣的销项税额,还要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仅核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一大项,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仔细核算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导致的增值项目,并将此作为计税依据。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不仅有之前的17%的税率和13%的低税率,还增设了两个抵挡税率,即6%和11%,这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更是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最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还需对新、旧项目分别核算 、计税,这就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及账务处理的复杂性。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有关要求,在会计核算时对有关收入、支出实行价税分离,并尽可能在会计核算时实现进项、销项平衡匹配,实现进项应抵尽抵,确保及时准确申报纳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交易凭证,是重要的原始凭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企业的重点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审核和管理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审核更加严格,增值税发票的获取与材料采购销项税紧密相关。营改增实施以后,增值税的申报和销项税、进项税有关,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发票包含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计算牵涉到进项抵扣,如果没有恰当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回事企业财务面临法律风险。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是的每个企业都会自觉地想材料的销售方,劳务的提供方索取发票,既加强了发票的管理,把住了征税的闸门也规范了企业的纳税行为,减少了偷漏税现象。因此,税改后企业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过程控制,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到发票的开具,缴销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操作,都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三、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对措施
1、及时调整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对核算主体与纳税主体要求比较高,传统模式下,很多企业都存在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税务信息与会计核算不匹配,无法满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要求,所以施工企业应根据分公司的类型及职能定位,选择适当的调整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业务模式,并从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调整入手,理顺各业务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发票关系及资金关系,确保合同主体、发票主体与核算主体一只,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纳税。
2、加强税务筹划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从材料商、设备供应商、到分包商选择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在价格和税金之间进行平衡。以设备供应商为例,小规模设备供应商物美价廉,而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在实现有形资产租赁改征17%增值税试点后,可以给承租人较大的抵税金额。这就需要财务人员不仅具备扎实的会计基础,还要有良好的职业判断,甚至要有清晰的市场洞察力和全局观念。
3、加强培训,强化营改增意识,提高业务处理能力
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将面临全新的挑战,财务核算难度较大,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较大的编号,必须对对原有的核算方法进行改进。建筑施工企业在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基础上,依据增值税的要求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并结合政策环境实行严格的纳税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同时,企业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强化财务人员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增值税的申报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水平,使财务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营改增相关政策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职业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造条件让财务人员走出去,多参加一些高层次的讨论会,开拓视野,在交流中得到提升,同时加强财务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另一方面,在做好营改增政策培训的同时,施工企业应提高采购等业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在内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集、认证、和保管。使其不断熟悉增值税计算方法,提高实践操作效率,提高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提供帮助。
4、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抵扣额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工程项目分包原材料采购是两个重要的进项税来源,特别是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税负。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要加强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管理,转变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观念,不能把总价格作为唯一衡量标准,而是应综合考量分包商、供应商的资质,不含税价格及税负,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尽可能选择有实力、信誉好,进项税抵扣多的分包商和供应商,为增值税的抵扣提供可靠的保障。
5、加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建筑企业的税务环境复杂,在发票开具的过程中,由于要考虑实现进项税的抵扣,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要比营业税发票严格的多,发票使用将会更加规范化,假发票的使用率得以降低,但是操作中,某些建筑施工企业会把工程通过发包的方式,分给不同地区的发包方,这样受地域分散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取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块,一定要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要建立台账进行记录,对已开具和结存的发票做到视同现金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和抽查,对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设立进项发票台账,对专用发票需要实时关注180天的有效认证期,避免超期未认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6、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税收支持
营改增试行以来,许多政策还在不断的完善,一定要及时了解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跟税务机关保持联系,积极沟通,按照前期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以此来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从而确保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总体上保持平衡,甚至比之前营业税的税负更低。
四、结语
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项机遇也是一项挑战,营改增通过打通企业抵扣链条,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产业专项升级,但是这对企业本身的要求也比较高,在营改增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各个部门都要积极参与,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自身的业务情况,梳理业务流程,研究税务政策,学习税法文件,完善企业的纳税管理体系,通过不断努力和改进相信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能逐步顺利完成营改增过渡,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参 考 文 献
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税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 ,财务与会计
毛春燕,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财会学习,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
林雪峰,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和应对,财务与会计
唐小聪,营改增对路桥施工企业的影响,合作经济与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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