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企业税收负担较重,税务管理严苛,企业生存越来越困难,若想生存下去,税收筹划就显的尤为重要。在这个税收法规不断更新的时代,财务人员需不断的学习,精准的把握税收政策,企业对于纳税筹划的管理也要更加重视。
【关键词】税务风险 纳税筹划 税收管理
【正文】
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决定了总体税负的增减,若想要做好税收筹划,企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需清楚所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以什么样的身份选择等关键点,以及精准的把握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各项经济业务的税率标准,避免造成早交迟交税款;税收筹划的方法及政策的把握很重要,企业管理层应高度重视。
一、纳税筹划在现代管理中的重要性及风险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筹资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时限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务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不一样,都有特定界限,超越(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这个界限将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企业纳税义务,就不再合法,而是违法。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转换,当税法中讯在缺陷或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如果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后,纳税人利用累进税率的不同税率而进行的筹划就不存在了,当税法或条例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被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后,纳税人就可能不再享有筹划的权利,当税法或条例中某些特定内容被取消后,税收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企业的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因而,要避免涉税法律风险,切实有效的进行税务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国家政策。
二、纳税筹划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
(一)增值税的筹划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通过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来推迟交税,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进行筹划,合理的减少资金占用。
举例1:某设备销售公司1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有3类,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货款5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款800万元,验收后付款,第三笔款1700万元,一年后结算。如果企业全部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记账,则上述三笔款项应全部计入当月收入中,计算缴纳增值税(3000*17%),如果对于未收到的款项不计入当月的销售额中,则违反了税法规定,有可能面临着税务检查,到时将补缴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如果该企业将未收到的800万元和17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购买方实际付款的日期,就可以延迟纳税,以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约定不清楚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改案例中若无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则企业要按照货物实际发出的当月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较大,企业将面临着融资的可能性。
2.应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具体的纳税义务时间参照增值税实施细则。
举例1:价外费用是包含在销售价款中的,以商品销售企业为例,销售商品的税率为17%,若在合同中约定销售价款中包含运输费,甲企业为商品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A商品1000万元(含税),运费10万元(含税),签订合同时老板提出2种签订合同价款的方式,一是,合同金额直接写1010万元,二是,商品销售价款和运费金额分别签订。 财务人员将两种签订合同的交税情况计算如下:(1) 合同价款1010万元,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1010/1.17)*0.17=146.75万元;(2) 销售商品与运费金额分别签订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1000/1.17)*0.17+(10)/1.11*0.11=146.29万元
对比结果是销售价款与价外费用分别签订缴纳的增值税更少。税法中规定将价外费用合并到销售价款中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角度,本着以合理合法少交税的原则,尽量在不同业务之间分开签订合同的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二)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1.扣缴义务人
企业虽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是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对象和所得项目,不仅仅是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还包括本单位雇员以外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等。
2.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
多人投资者可以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不同,也是缴纳所得税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所得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40%;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将经营所得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人中的企业投资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1: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公司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万元*25%)。税后利润75万元全部分配给个人(按《公司法》规定应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这里忽略),甲、乙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元(75万元*25%)。合计缴纳所得税40万元。
举例2: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A合伙企业,2010年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100万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甲应分得60万元,乙应分得40万元。则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0 *35%-14750=195250元;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00 *35%-14750=125250元,甲、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20500元。
3.投资人身份的选择
(1)从获取股息红利方式分析,企业股东好于个人股东。
应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不需纳税。而个人股东获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1:A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后,税后利润为75万元(暂不考虑计提盈余公积)。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企业股东,则企业股股东不需要交税,所得为75万元。如果全部分配给个人股股东,则个人股东要按照75万元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实际所得为60万元。
(2)从转让股权获利方式分析,个人股东好于企业股东。
因为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需缴25%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税后利润时,个人股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40%,而个人股东直接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时,只需缴纳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1:甲个人投资200万元到A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其200万元股份,A公司上市后,该股份市场价为1000万元。甲个人如转让该股份, 转让所得为80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
举例2:如甲个人先投资设立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投资认购A股份公司的200万元股份。A公司上市后以1000万元转让该项股份,转让所得为800万元。B公司需就该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剩余600万元分配给甲个人时,甲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合计缴纳税款320万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企业扣缴。如果企业实现税后利润不分配,继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税务机关对个人股东投资的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即使不分配利润也采取预征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自然人股东如果实际未分配利润不愿意缴纳该项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以企业投资的方式将个人股东转变为企业股东,这样就可以较好的规避该项地方的征税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
1.关联方交易
举例1:A企业主要业务以其关联企业B企业货物销售为主,但是在关联企业定价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且关联方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为15%,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根据账面记载测算如下:
年内其非关联加工收入2320807元,对应成本2061796元,毛利率为(2320807-2061796)/2320807=11%,年内关联方加工收入21482322元,对应成本20486277元,毛利率为(21482322-20486277)/21482322=4.64%,明显低于正常毛利率,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税务人员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486277/(1-11%)-21482322=1577421元,补缴25%企业所得税(1577421*25%)=394355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交易之间的业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钱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来往遵循的原则;本案例中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核定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核定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企图通过转移利润的方法因关联方税率差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款,因此税务人员根据征管法规定进行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394355元。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即使投资企业没有取得货币性收入,也应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举例1:2015年1月1日,某企业将净值为100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价600万元投资到A公司。该项投资作为一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6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5 000 000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尽管没有取得货币形式的收入,但取得的6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与资产原净值100万元相比仍要视为实现所得500万元。这样的话,势必给企业资金安排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资金不足的问题,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116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算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收回投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通知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可以就上述投资实现的500万元所得按5年分期均匀计入年纳税所得额,即每年确认100万元所得。企业投资后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每年增加100万元。
(四)其他税种的管理
1.印花税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中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为:①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②产权转移书据;③营业账簿;④权利、许可证照;⑤经财政部确定的征税的其他凭证。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5年36号)规定,从2015年7月3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 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0.75‰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土地使用税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年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又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举例1:河北省某企业试图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的方式掩盖实际土地租赁使用状况,从而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改所属地税局稽查人员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依法向该企业追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滞纳金及罚款。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检查时在账簿和凭证中发现了一笔80万元的青苗补偿费支出,在稽查人员的追问下,该企业财务人员透漏说这笔支出是该公司租赁邻村土地,向村子支付的土地租赁费。
稽查人员立即向村庄调查取证。在村委会稽查人员看到了村委会与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在协议中清清楚楚地写明企业租赁村庄的土地面积14万平方米。而这14万平方米土地面积并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照此计算该企业共补缴3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整体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般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略有了解,税收筹划大体上是相似的。通常来说,都是包括寻找适用减少或免除税款的政策、降低收入值、增加成本值、延期交纳等几个方面。
(一)部分企业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政策不是很了解
时效性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另一重要特征,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在某个特殊的时期、针对某个特别的行业而制定的。一旦企业对于相关政策不重视或者不关注,就很有可能错失税收筹划的执行时期。当前是国内改革税收政策最为频繁的阶段,所有这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就必定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一定要与税务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时刻注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
(二)不能精准的运用税收筹划
有些企业存在这样一个明显的误区,即在他们的思想中税收筹划就是减少税款的上交,这样一来所交减少税费就会使得利润空间被提升,从而导致个别企业在业务处理时过度运用政策或打政策擦边球想当然的运用政策,虽然表面上看降低了企业税负,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因为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旦接受税务检查,就会因不当运用政策,而补交税款,同时承受罚款与滞纳金,最终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社会形象损失。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应做好对账目的记录与管理,精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零风险税收筹划,同时兼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持续性发展。
(三)筹划方案不适用企业实际
企业发展中经常遇到企业整合或大型投资等复杂的经济业务,因缺乏相关经济业务处理经验,需要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规划整体经济执行方案,其中一般包括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因缺乏相关事项处理经验,从而不能客观、全面的评价方案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认为事务所设计出来的筹划方案是实用而有效合规的。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有时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对企业全部的生产流程并不熟悉,因此他们的筹划方案可能存在很大的片面性,甚至是不合理的,严重者则会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或带来经济损失,从而影响企业社会价值。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企业在没有掌握自身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他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实施照搬照抄,忽略不同行业之间或不同企业之间的根本性的差异,未针对差异调整具体方案,增加企业面临的纳税风险。
(四)税收筹划可能在实施中受阻
许多企业一般为属地的重点纳税企业,因地方政府担心企业的纳税筹划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而不批复纳税筹划方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当前时间内怎样交税是由财政部门、税务局来决定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没有发言权。税收筹划工作因此而终止,造成税收筹划工作的不能有效开展,使企业节约成本目标和经营目的无法实现。造成企业发展的不利局面,增加企业税负,加大了企业的现金流动压力,也影响了企业当前时间的收入和支出。
四、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的策略方法
(一)有效利用我国普适性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而言,我国并未给予更多的特定税收说明和相关政策,更谈不上税收优惠。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开展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时,就需要开展对于我国税收体制的深入认识和学习,在普适性的税收体制之下,基于企业的特征做出合理的谋划和选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指出,对于企业购置必要环保相关专用设备,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抵偿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诸如此类的税额抵偿规则,必须进行切实深入的学习和分析,才能有效展开应用,并且最终实现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二)充分利用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充分利用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如农委费免征增值税、接受用户资产免征企业所得税、电力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免征印花税、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等。行业性税收优惠无法从其他企业借鉴学习,需要企业人员深入学习理解合理运用。
(三)企业集团式税收筹划
纳税一般具有属地性,税收筹划更是以属地个别企业为单元。这将导致部分符合政策的税收优惠无法执行。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个别税收筹划需要在集团内部实施,以实现集团税负下降。此种情况下因开展集团式税收筹划,以集团为单位争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利润中心税负,从而降低集团税负。
(四)加强企业内部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企业一般均为大型企业,必定设置了很多的机构,经济活动也是很频繁的,业务与财务相分离,而很多税收筹划工作的起点在业务部门,仅仅依靠会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很难全面实施筹划。对此,要加强企业内部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切实提高税收筹划效率与效果。
(五)加强政税企沟通
针对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单方面阻碍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企业在肩负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多方沟通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依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同时无论是日常工作环境中的疑问还是存在争议的法规条目出现的时候,应与税务机关之间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以达到零风险执行税收政策,合法、合规开展税收筹划,切实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五、结语
税收筹划是在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筹划安排,以合理合法的节约税款为目标,企业财务人员需清楚每一税种的纳税义务。现代税收一方面要求纳税人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对不能依法纳税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从而促进税企依法办事,尊章守法,共同建设社会诚信体系。近年来,税务机关查处大量的企业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纳税人补缴大量税款,因其纳税事项并无大局观或仅以自己主观臆断交税,其中主要原因是企业财税管理方面存并无筹划意识。
国家大力推动在税收立法工作的开展与进行,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让纳税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国家营造的公平、公正大好经济环境之下企业更应充分运用税法,适时开展纳税筹划,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引文注释】
超出“累退税”的对称。 税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提高的税。即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实就是上年度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有一个专门汇算表格,根据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把该调整增加的增加,该减少的减少。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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