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作为企业信息披露方式的两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目前,对于自愿披露仅做了非常粗略的规定,企业的信息披露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导致企业信誉面临严重的危机。虽然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法规已经相对完善,监管力度也有所提升,但只有企业自身提升信息披露的主动性,才能保证企业信息强制披露发挥作用。本文以企业信息的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关系为研究重点,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相同和不同点,再通过企业中对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找到解决办法。
关键词:会计信息 自愿披露 强制披露
企业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研究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证所有相关信息都能得到最公平披露是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必须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因此,本文着重从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相同点、不同点、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关于会计信息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概述
(一)会计信息的演变过程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初阶段,上市公司没有被要求披露会计信息,自愿披露占据了主导地位,上市公司仅披露一些未作具体说明的承诺,如“前景广阔”“利润丰厚”等,这主要是受当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影响,政府对证券市场基本采取了不干预的政策,证券市场依赖自律体系维系着,处于完全放任自由的状态,尽管证券市场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但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投机、欺诈和人为操纵。最终在英国爆发了“南海公司事件”,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19世纪40年代开始,在投资者需求的积极推动下,英国开始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并于1844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建立,但政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仅仅体现于证券立法层面,缺乏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的配合。
当时,由上市公司经营者自己确定的自愿披露仍旧占据主导地位,这势必导致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甚至虚假。1929年华尔街股票大崩溃使投资者利益再次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遏制虚假信息的披露,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各国都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证券法》,又于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且建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门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并借助会计业界的力量推动公认会计准则、公认审计准则的建设,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使得美国信息披露达到了一个最高的水平,成为各国效仿的典范,
由此,信息披露制度步入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发展时期,这标志着信息披露方式由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转变,但同时也使自愿披露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受《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影响,许多美国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主要是因为如果不披露自愿性信息,没有直接的责任,一旦披露,如果不准确,将可能导致股东诉讼而损失惨重。
然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迅速发展,各种金融创新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同时也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传统工商业在市场衰退的压力下,更加依赖资本市场的投机来寻求利润来源和资本来源,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动机也日益加强。上市公司希望通过自愿披露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披露要求而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提高公司知名度,使资本市场能够准确评估公司股票的价值,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筹资能力。一些公司开始主动披露有关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比传统的会计报表的范围更大,包括了大量的不同要素,如经营数据、业绩指标、数据分析、前瞻性信息以及有关公司的管理和股东的信息。
可以肯定的是,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管制依然存在,企业自愿披露有关信息也将成为企业信息披露的一种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企业信息披露正朝着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二)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概述
1、自愿披露的含义及内容
自愿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就是要求企业及时、主动、准确地把监管部门所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外的信息进行公布,除此之外,还包括企业部分披露自主权的会计信息。自愿披露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释放管理能力信号,了解股票报酬、控制权竞争、资本市场交易等,也是为了和一些利益相关者进行必要的会计信息沟通。
自愿披露涉及的内容很多,例如股价信息、外币信息、无形资产会计信息、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环境会计信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财务预测性信息、公司治理会计信息、以及投资机会、公司未来筹资、企业的经营数据、财务风险等,虽然是自愿披露的信息,但是信息公布必须具有及时性和准确性,保证公布信息的实用价值,提供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市场预判人员,以及相关利益人员进行未来市场判断的依据。
2、强制披露的含义及内容
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时,就是指企业一定要披露由国家监管部门条例、会计准则、证券法等规定的企业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就是说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来调整企业和其他方面利益之间的会计信息沟通,这不仅是国家规定的一种义务,同时也是对企业对未来的市场战略调整有很好的参考作用。
在强制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主要包括重大的关联交易信息、基本的财务信息、企业目前的主要营收业务,以及股东、审计、董事人员的信息情况等。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信息,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信息,可以让大众对该企业的内部情况有比较细致的了解,对于企业的日后发展有监督管理作用[1]。
(三)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区别和联系
1、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联系
从最初的信息披露的历史来看,企业刚开始是进行自愿披露,只有当自愿披露不能满足有关部门或需求者的要求时,才开始进行强制披露,因此可以看出,自愿披露是强制披露的基础,强制披露又是自愿披露的补充,只有当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同时进行时,企业信息的披露才会更加健全,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1)都是传播信息的途径
两者都为企业内部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途径,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信息的质量,以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有用的决策。
(2)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能披露公司所有的信息,而信息使用者为了做出更为有用的决策,也会要求比自愿性信息披露得更多的内容。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弥补信息使用者信息量的缺失。
(3)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在不同的经济时期,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不同,社会对热点问题的关注不同,市场监管者在政策制定上的认识不同,或者存在一定偏差时,就会导致同样的信息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披露要求。
2、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区别
(1)制度上的要求不同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基于相关制度安排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有完成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披露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属于企业的义务范畴,在制度安排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公司的自主选择性行为,即使不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也不会受到处罚。
(2)目的和理论基础不同
强制性披露是以市场失灵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公司的信息有着公共物品的属性,完全依靠私人契约将会使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过高,从而导致市场中信息供给的不足和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而强制性披露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局面。
自愿性披露是以委托代理理论、有效市场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为基础,是以企业的自身经济利益(或管理层的自身回报)为出发点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或提升公司形象、改善投资者关系、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证券流动性、降低代理成本等等。
(四)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理论基础
1、自愿披露的理论基础
(1)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将企业看作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将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视为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都追求各自效用最大化,但是代理双方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这就要求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来约束双方的行为[2]。由于重要信息的公开披露不仅能够保证这些契约的执行而且能减少双方的代理成本,因此,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契约存在将促使公司自愿披露相关信息。
(2)信号传递理论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企业的内部员工比外部投资者更为直接的了解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等信息,但他们只有通过适当的机制向市场传递这些信号,才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机会。尤其是那些业绩好的企业基于自身利益会更多地进行自愿披露,从而引起市场价值的提高,而业绩一般的公司为了避免被投资者的猜疑和不信任,也会自披露相关信息。
(3)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资本市场是健全和有效的,而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市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有序运行、发挥合理配置资源作用的基础。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机制其目标就是将关于企业的有效信息传递给资本市场,以帮助使用者做出理性的决策。
2、强制披露的理论基础
(1)强制信息的不对称理论
在市场经济中,信息披露是交易市场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决定了市场运行的有效性。信息的不对称决定了信息的使用者很难获得其投资决策所需的充分信息,尤其是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更是如此。上市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信息占有劣势方的“逆向选择”问题,导致证券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上市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造成信息占有优势方的“道德风险”问题,经理人员可能会操纵公司盈余,从事内幕交易,造成市场失灵的。如果企业没有披露相关信息,那么每个投资者都得付出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对整个社会来说就是帕累托低效率的。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信息披露管制的市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选择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二、企业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自愿披露的现状分析
总体看来,我国企业自愿披露还处于较低层次,自愿性披信息供给不足,企业不注重人力资源、公司治理效果、内部控制等信息的披露。企业在做自愿披露时往往依据自身的需求,拈轻避重,报喜不报优,导致自愿披露信息质量不高,有效性不足,这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会计总体水平较低、监管部门管力度不够、公司社会责任不强、投资者素质较低有关。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有效性的不断加强,投资者素质的不断提高促使信息的信号显示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企业进行自愿披露的额外收益将不断加大。随着信息披露方式的网络化,信息披露的成本不断降低,企业将把自愿披露作为展示公司竞争力的一种方式,自愿披露将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将从单纯重视强制披露过渡到强制披露和自披露并重的阶段。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对提高我国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又会使我国证券市场得到健康良性发展。
总之,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保障,是防止企业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手段,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随着信息制度披露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信息披露会向着更加和谐,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强制披露的现状分析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企业基于格式要求披露的多,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套话过多,而对投资者真正有用的事项如蜻蜓点水,点到为止,不符合充分性、完整性的要求,部分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繁杂,搞文字和数字游戏,试图以繁杂的信息来掩盖问题的实质,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信息披露应区分有效信息和无效信息,防止无效信息过多过滥,否则不但加大了企业信息披露成本,也浪费投资者的时间精力,甚至于会造成负面影响,过多的无效信息可能会掩盖真正相关信息,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预测和决策,也可能会给企业恶意搪塞责任和信息披露走过场创造条件。目前我国企业信息披露不规范,尤其是有效性不够,某些披露出来的信息形同虚设,只是信息集合的简单列举与陈述,没有实质性内容。对于信息技露不透明的问题,监管部门应采取一系列的新措施,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企业信息披露情况调查
企业对年度报告和中重度报告的积极性远大于季度月度报告。
项目
非常愿意
愿意
不愿意
年度报告
17%
81%
2%
中期报告
15%
75%
10%
季度报告
8%
55%
37%
月份报告
2%
12%
76%
临时报告
12%
40%
48%
企业对基本信息如企业的简介、会计与业务数据摘要等的披露积极性都比较高,但对可能涉及商业机密的重要事项,董事会报告愿意披露所占的比例不大。
项目
非常愿意
愿意
不愿意
公司简介
96%
4%
---
会计与业务数据摘要
91%
9%
---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60%
25%
15%
重要事项
5%
25%
70%
财务会计报告
25%
73%
2%
董事会报告
35%
33%
32%
备查文件目录
---
47%
53%
公司其他有关^^文档
---
71%
29%
三、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局限性
(一)自愿披露的局限性
1、自身信息的动力不足
企业主动披露会计信息是为了在资本市场中获得融资机会,形成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企业主动披露的信息虽然能够引起投资者的关注,但自愿披露会计信息也会产生一定的负效应[3]。首先,企业主动披露的某些信息,比如前瞻性会计信息,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这样一来就会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诉讼风险,企业管理层通过权衡获得投资与诉讼风险两者之后,更倾向于放弃由自愿披露吸引的投资来降低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自愿披露以外的会计信息需要较高的成本,而且企业所付出的融资成本并不一定与其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所带来的资金相匹配。最后,由于我国资本投资市场目前还处在发展的阶段,以至于市场中的投资者并不成熟,许多投资者还仅仅依靠企业的名气、经营范围、强制披露的信息来做出决策,对企业来说,并没有较大压力促使他们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综合以上几个方面不难看出,企业主动披露会计信息的动力不足。
2、相关信息存在滞后性
强制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送达证监会审查,提供给投资者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这就导致会计信息产生了严重的滞后性,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是实时信息而是历史信息。在企业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企业在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时往往会选择在重大事件发生以后,并不能及时地将企业实际状况显示出来,导致了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存在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导致了企业的融资能力降低,这是因为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对未来企业的预测不准确,从而影响了对企业未来价值的准确评估,保守的投资者就会选择放弃投资。
3、会计信息质量较低
对于企业来说,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做出是否披露的选择,并且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是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吸引投资者的关注。所以,在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时,企业会对相关信息进行选择,主动披露有利于企业能够提升其正面形象的信息而回避可能会对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
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并不是仅仅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他们需要企业各个方面的信息来了解企业,由于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其无法对企业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主动选择,也不能够施加影响要求企业自愿披露不利信息,这就导致企业自愿技露的信息质量较低。
(二)强制披露的局限性
1、成本过高
由于我国对企业信息披露缺乏一整套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导致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所承担的有形成本与无形成本普遍较高。学者研究表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在逐年增大,而且信息披露费用也高,近年来,信息披露费用在210万元~1000万元区间的企业就高达35家[4]。
2、监管成本偏高
我国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法律法规详细而且复杂,仅仅企业信息披露准则就达计38项。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违规操作时,监管部门需要调动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进行调查取证,企业责任追究困难重重,资金耗费巨大。因此,信息披路的监管成本偏高直接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5]。
3、内容存在不足
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企业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股票和股东信息。但是,市场调查发现,强制披露内容存在过量和不足。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把股东数量和内部股东持股情况作为商业机密,以免对其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两种披露方式的解决办法
(一)信息合理分配
应该合理分配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信息,企业的信息披露时应保持一定的原则与方法。其一:根据信息的特征来决定披露方式。其二:成本效益性,如果信息披露的收益远低于成本,若还涉及企业机密信息,那就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披露该信息。其三:根据信息的可观测性和可核实性差别比较来决定披露方式。
(二)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应各有侧重
自愿与强制披露应各有侧重,两者可以实现互补。由于自愿披露信息制度主要依据企业的市场需求,而强制披露信息制度则是法律强制披露[6]。因此两个存在互补,相辅相成。
(三)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平衡发展
以投资者利益和企业利益并重为制度导向,尽可能实现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之间的平行发展。适度管制论认为,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中应允许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共存,但两者有主次之分。
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应以强制披露为主,以自愿披露为辅,即对投资者决策重要的信息应强制披露,而对不重要的信息则允许公司自愿披露,自愿披露只是补充制度。两种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不应有主次之分,这样会使公司和投资者忽略自愿性信息披露,挫伤那些自愿披蕗信息供给方的积极性。两种披露方式的平衡发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于所有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有益的。
结 论
我国企业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关系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因此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应该得到进一步提高。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自愿披露与强制性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应该得到政府和企业自身的重视,积极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企业信息内容合理分派,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平衡发展,我国企业信息披露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进与优化。
参 考 文 献
1、何海,李明辉.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若干思考.兰州大学报,2002.4
2、秦玉熙,刘进.自愿披露盈利预测的可靠性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当代财经,2005.12(253):119-121
赵锡尧.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M].东北财经出版社,2007(12):54-62
4、黎小长.企业信息强制披露研究[J].琼州大学学报,2006.13(5):82-85
5、王咏梅.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1(4):52-55
6、徐明磊.论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适度性原则[D].复旦大学博士^文档,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