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税的内涵
二、推进依法治税的意义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税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依法治税是改进当前税收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税收立法滞后
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行政干预多,全社会整体纳税意识尚待提高
推进依法治税的几点建议
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
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强化税收执法刚性
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税法宣传,改善税收环境
健全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内 容 摘 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有利保障。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支持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重要保证。依法治税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营造依法治税的环境非一日之功。可见,依法治税不仅是税收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下面就对依法治税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于推进依法治税的思考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地位、作用的加强,依法治税成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它既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工作必须把握的全局性重大课题。如何正确认识、严格坚持和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是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应该深入研究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依法治税的内涵。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职责,促使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对全体公民来说,要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越税收法律行事。因而,依法治税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依法治税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公民之治,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治的主体。所以,依法治税是公民的依法治税,是以公民为主体的税收领域的民主法制实际活动。
依法治税的客体是税务事务,涉及税务事务的人和组织。
从普通公民到领导岗位上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一般企事业单位到国家机构,都应遵守法律规范。但是,由于税务人员在依法治税活动中因工作性质赋予的一定权力,因而处于重要的地位,他们应当是依法治税的重点。
依法治税的根据是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
治税必须严格依照人民意志,遵照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税收征管权力,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皆不得行使。
依法治税的目标是保证税收工作依法进行。
通过依法治税不仅能增加财政收入、增强综合国力,而且还能有效地惩治各种涉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以上互相联系、紧密结合的四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税有机统一的真正内涵。
推进依法治税的意义。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其要求主要有:
要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必须推进依治税
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保证国家管理税收事务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要在税收工作中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推进依法治税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才能符合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要使税收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须推进依法治税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税收作为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不断推动税收工作法治化。
4、要让税收工作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必须推进依法治税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加强法治的呼声不断高涨,法治已经成为新世纪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税收工作应当与时俱进,贯彻法治精神,使税收事业发展顺应时代潮流。
(二)依法治税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有国必有税,有税必有法。没有无法律的现代税收,法治是现代税收的基本特征,是保障国家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税收的唯一途径。所以,依法治税是现代税收发展的必由之路。
税收事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现代法制的公平与公正
只有依法征税,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征收阻力,才能使税收最具效率,才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就位,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又面对我国世界贸易组织地加入、西部大开发、国企改革、发展高科技等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才能更充分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百万税务大军是我们税收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要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强化监督制约,保证执法公正,根本还是要靠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制观念,增强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将各级税务机关建设成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部门。
3、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靠依法治税
现阶段一些领域中市场经济秩序还相当混乱,其中,税收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短期内遏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必须要标本兼治,严于治标,着力治本,全面推进税收工作法治化,方能取得长效。
(三)依法治税是改进当前税收工作的迫切需要
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以法治税”思想和加强理论建设、税制建设、征管建设、队伍建设以来,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税收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税收法治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框架;初步建立了符合法治精神的税收模式,税收执法行为日趋规范;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明显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税还客观存在种种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为了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为了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我们应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税收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进步,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有所加强,但是由于多种错综复杂因素的制约和干扰,依法治税还存在相当的问题急需解决。
(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税收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存在着诸多的因素,不太完善,使依法治税缺乏坚实的基础。一是税法体系整体不完整。缺少税收领域纲领性法律——税收基本法,同时,缺少税务机关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故而形成现行税收法律处于无头现象,特别是实体法排列松散,法律地位也不明确,税法优先权缺乏保障,且税收职权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税收执法、司法及其监督目标也不够明确。二是立法层次低。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部法律通过了人大立法程序,其他绝大部份尚停留在暂行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层次上,且长时间未及时进行修正。由于立法层次偏低,各单行税种平行并列,重复因素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效力。三是与其他法律形式衔接较差。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但我国其他法律对工商、计量、公检法等部门如何配合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缺少有机联系,且支持力度不够,致使税收刚性不足,难以对各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惩处。四是税收立法角度有偏差。我国的税收立法的角度大多是从税收的财政功能和经济功能上考虑的,而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通盘建立税法体系的考虑较少,使许多税收现行法规没有充分表达其原有之意,各个税法法规本身具有的功能没有完整地表现出来,立法主题思想不能够真正体现。五是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不配套。目前,一些税种立法滞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法中规范、调整。如: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税收的职能包括了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国加入WTO之后更应实行“公平税负、一视同仁”的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制定上,应当坚持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其一,税收优惠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种税收支出,也就是一种政府特殊形式的财政补贴,一些人由于具备某些条件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另一些人则由于不具有某些条件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一部分人减税可能导致对另一部分人加税,从而在税收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引起税收负担结构性变化;其二,利益的驱使容易造成税收优惠的滥用。如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利用税收优惠开展不正当竞争,一些人借机逃税、避税,而且还可能误导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其三,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对课税对象的双重标准和执行者对政策掌握的宽、严度不一,不仅人为地造成执法上的时期性和地域性差异,增加了投资成本预期的不确定性,损害了企业公平竞争环境,而且扰乱了公民逐步形成的自觉纳税意识,既违背了税收政策法规的立法宗旨,也为偷、逃税行为准备了赖以滋生的温床。
(二)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当前,税收执法机制尚不健全,法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执法监督软弱无力,走过场,不少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无法起到防微杜渐、以儆效尤的作用。同时,对纳税人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也普遍存在,纳税人意见比较大。税收权力上收、责任下卸,使基层领导面对较之以往更大的压力,曾有基层领导说,“经常洗碗的人难免会打破碗”。在执法工作中,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各执法环节分工不明、责任不清、衔接不畅,不少地方虽然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度,但实际执行流于形式,追究乏力。事实上,目前的执法过错追究既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究责不到位、追究不落实的问题,也有为抓“究错率”,违背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过重过严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过错追究制的落实却不理想,影响了其强化责任、规范行为、奖惩机制作用的发挥。在税收配合上,新的税收征管法虽有相关部门配合的规定,却没有“不配合”税收执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监督别人的多,受别人监督的少,对税务机关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缺少科学的责任追究制,没有真正与责任挂起钩来,即使有的地区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际真正兑现的很少,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
同时,有的基层税收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尽人意,参差不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凡此种种,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执法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对税收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无法达到依法办事的要求,明明自己违法还浑然不知;有的断章取义,没有真正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执法发生偏差;二是有些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明知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在人情、亲情、权利、金钱面前就把税法抛于脑后,擅自变通,该补税的不补税,该罚款的不罚款,该立案查处的不查处。三是规范性差,办事不按规定程序,随意性较大,这种现象在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如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加以核实,造成登记与实际不相符,造成无处查询管户;又如滞纳金的征收,不按规定计算,造成不收或少收;再如行政处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造成税务行政处罚无效或是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此外,干部素质存在的问题还有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改革信心不足,改革精神、创新意识、法制意识不强,执法自觉性不高,对政策调整和多项改革措施学习研究不够,形成执法中畏手畏脚,执法不到位现象较多 。“人治”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执法人员形象,软化了税收刚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仍然是是目前税收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队伍素质与依法治税要求有较大距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少数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偷、逃、抗税现象日趋增多,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司法权力极为有限,导致税务案件要通过司法程序难度加大。
(三)行政干预多,全社会整体纳税意识尚待提高
按照法治要求,行政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权力的运用只限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要依法办事,应该不存在不依法办事、乱征乱罚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的现象,也不应存在可能随意运用的权力,更不应存在法外的权力。而在现实工作中,有的领导往往摆不正法与权的位置,常常以权代法,一句话一个指示,就对法律法规作了变通或“自由裁量”;更有甚者以权压法,以权抗法,强行以行政权力干预税收执法工作。与此同时,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法制不健全,公民纳税意识不强,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形势下,经济形式呈多元化发展,私营企业比例不断增加,有相当多的人过多考虑个人利益,法律观念不强,纳税意识淡薄。如有的纳税人国家观念淡化,为了自身利益,建帐建制不落实,不如实建帐,不严格使用合法票据,做假帐欺骗国家,应付检查,特别是大量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现金交易,造成无帐可查,并且其经营分散,使税务机关无法征收,难于管理、检查;更严重的问题是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屡禁不止,偷逃税款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影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地方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广为存在,极大的干扰了税收执法,直接恶化了税收法制化环境。一些地方政府法制观念、大局观念不强,受利益驱动、政绩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越权行使职权,给依法治税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一是为招商引资,擅自变通或出台所谓地方优惠政策,强行税务机关执行。二是组织收入突出“重点”,先保地方后考虑中央,并对中央收入只准完成任务保基数,不准多收,以致中央税收由新欠变旧欠,旧欠变死欠,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三是一些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向税源充裕的地方买税,部分税务机关为小集团利益参与买卖税款,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规定所有检查都必须经政府批准,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难度加大。由于国税部门在干部待遇、经费来源、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因而,在现有体制下,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受地方政府干预较多,税收执法人员常常处于“网络化”的被动执法环境中。权、法倒置致使税务部门不能严格依法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大大弱化了其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
四、推进依法治税的几点建议
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法制原则,国家要依法征税,公民要依法纳税。依法治税作为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通过以上对依法治税内涵、意义和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特对推进依法治税提以下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
依法治税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和健全统一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严格实施依法治税,保证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有法可依。税收立法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实现依法治税。依据目前税收法制的现状,一要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的职能和作用、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税种设置的原则、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执法规定、税收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社会协税护税等内容,以指导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制订;二要提高税收立法层次,提高税法的整体法律效力,对一些长期停留在暂行条例、规定等形式且需要广泛运用的法规,应提高层次,尽快提交通过人大立法程序;三要总结税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加入WTO的有利形势,停征不适应经济发展现实的税种,改革和完善不符合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税种,加强新《征管法》的贯彻和落实,以利于有法可依、依法治税方针的贯彻实施;四要调整立法角度,从法制方面通盘考虑法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单行税法的作用和应有功能,做到排列有序,有机结合。五要提高立法水平,做到论证充分,减少执法弹性,增强可操作性和遵循性。为了确保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设立税务执法机构,明确职责。一是提高税收法律级次,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税收实体税法法律级次,充实、完善税收程序法,税收法律的制定权应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将税收立法的建议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法解释权划归税务部门;从而以避免实 际工作中执行部门文件多,而税务诉讼活动中因部门规章等法律级次低而不被司法机关采用 的情况。二是建议对新《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简化、量化 ,增强在具体执行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执法管理的力度。
(二)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强化税收执法刚性
建立健全司法保障体系的目的,在于维护税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整顿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一要建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主要从事侦查、整顿和打击税收领域犯罪活动,维护税收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护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二要成立税务审判机构。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法律处理税务纠纷和审判涉税犯罪案件,把好依法治税的重要一关。
(三)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税的中心环节,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执法机关,必须具有依法行政的基本观念,做到执法必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
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按照岗位职责范围和执法要求,将执法责任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相互制约,做到税务执法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行为规范,奖惩分明。
要切实加强税务执法监督
把党风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以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通过立法,系统规范税务执法监督秩序和行为,明晰税务执法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兼职监督员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3、要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着重提高税务干部对依法治税的认识,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正确处理好人与法、人与权、人与情、人与钱的关系,牢固树立“民为本”的观念,大力倡导严肃执法、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令行禁止的职业道德。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专业等级制度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认真学习税收专业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对不适应的、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要调离岗位,在强化管理中,锻炼出一支思想合格、业务精通、执法严明、作风过硬的具有复合型技能的税务干部队伍。
(四)加强税法宣传,改善税收法治环境
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是实施依法治税的重要基础。税收工作必须要有政府支持、群众支持、舆论支持和司法支持才能搞好,要针对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法律观念不强,一些政府部门的地方保护、有关部门配合不力等问题,采取措施,有的放矢。在加强税法宣传方面,笔者认为应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努力提高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认识,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纳税意识。要有步骤、分层次、有重点为地进行宣传,把领导干部、税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作为税法宣传教育的重点,深入到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同时,把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使之常抓不懈。在抓宣传的过程中,要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设立“红黑榜”,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来教育大家。
要取得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加强与工商、财政、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变过去松散型为紧密型,变协议型为法定型,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各有关单位协税护税的职责和义务,形成自觉依法纳税,模范遵守税法,优化税收环境。实现由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向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共管的转变。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税收工作,赢得充分支持和信任;要继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协同作战,共筑依法治税防线,联手打击偷抗骗税活动;要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对税收执法的支持作用,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税的整体优势,建立起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消除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在税收执法上的行政干预
强调执法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主体地位,减少党政机关对税收执法的行政干预。制定监督制约条例,对地方行政领导自立章法、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以及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说情包庇的,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国家要在这方面下大决心,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级党政行为不能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用法律手段惩治和取消越权越位行为,使税务部门能够坚决依法办事。
要把文明办税与依法治税有机结合起来
不能因依法治税而放弃文明征税、优质服务,把优质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把优质服务作为推进依法治税、及时足额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的保证,把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同步推进,最终实现依法治税的宏伟目标。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
如赋予税务检查机关一定的搜查权、拘捕权和预审权;设置专门的税警和税务法庭处理重大税案;赋予税务检查机关上路检查权,以加强对流通行业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6、要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重点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全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纳税人的征管权限、征管方式、手段、程序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鉴定、申报、检查、违章处理等征纳双方的行为,用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具体规范,使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依法纳税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五)健全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机制、制度是法律法规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只有用机制、制度来管人、治事,才能确保行为规范化,运作程序化,过程、结果公开化。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内、外构建一道坚固的“防火墙”。税收法律的监督既要寻求司法监督,也要寻求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如果说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法治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是现代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实践证明,税收执法监督的三种有效方法:一是明确划分“征、管、查”三环节的工作职责,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力,使征收、管理、稽查、法制和监督各个环节相互制约,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寻租,防止权力滥用;二是建立税收执法监督考核体系,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从遵循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出发,通过税收法律法规把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和目标以及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力明确加以界定,形成系统严密的规范体系;从遵循权利本位的原则出发,通过切实可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力救济制度,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从遵循责罚相当的原则出发,通过执法活动中的分权与制衡,对执法人员不行使权力和不当行使权力的责任予以客观、公正的认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既不敷衍也不过激。将执法人员与权力的直接利益保持一定距离,使执法人员与过失责任紧密相连,以防止其权利滥用;三是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提升税收监控手段。科技手段的内在逻辑性和外在规范性,对推进税收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现代技术手段运用越广泛,执法者的影响力就越小,执法随意性就越低,执法公正性就越高。四是要把行政管理的过错追究引入行政管理,切实解决过错追究制落实中的问题,从建立严密的过错追究制度体系入手,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使过错追究切实做到有制可依、
有法必依、有错必究、追究必严。
总之,依法治税工作势在必行,笔者深信: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变,随着全体公民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WTO加入的客观现实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推进依法治税必将在我国盛行。
参 考 文 献
国家税务局主编《中国税务》2002年第10期
国家税务局主编《依法治税相关法律法规汇编》2002年8月
国家税务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2年9月
国家税务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主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能力培训工程实施办法》2003年4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
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8月
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10月
9、 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3年8月
10、税务总局法规司:《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学习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