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4
(一)、司法会计及鉴定的发展及联系…………………………4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4
二、会计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及鉴定主体…………… 5
(一)、会计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5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要求及范围………………………6
三、司法会计鉴定依据标准…………………………………… 6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和基本程序………………………… 7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 7
1、检查法…………………………………………………… 7
2、核对法…………………………………………………… 7
3、询问法…………………………………………………… 7
4、实物盘点法……………………………………………… 7
5、比较分析法……………………………………………… 7
6、判断推理法……………………………………………… 7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7
1、接受委托………………………………………………… 8
2、实施鉴定过程…………………………………………… 8
3、得出鉴定结论阶段……………………………………… 8
五、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9
(一)、鉴定主体不合法…………………………………………9
1、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进行的鉴定……………………… 9
2、侦查、审判部门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 9
(二)、鉴定^^文档不完备、不齐全………………………………10
(三)、鉴定要求太笼统,不明确、不具体…………………… 10
(四)、鉴定范围不确定…………………………………………10
(五)、鉴定的依据不科学、不充分……………………………11
(六)、鉴定结论回答了法律定性问题…………………………11
(七)、无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11
六、解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2
(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12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文档………………………………12
(三)、明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职责…………………………13
(四)、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13
内 容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其会计核算^^文档、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投资、银行借款、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重要依据。然而,在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实践中尚存在认识不到位、鉴定依据标准不清、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程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人才缺乏等问题,急需寻找解决途径。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其会计核算^^文档、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投资、银行借款、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重要依据,司法会计鉴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实践中尚存在认识不到位、鉴定主体不明确、鉴定程序不规范、法律责任不明确、人才缺乏等问题,急需寻找解决途径。笔者就此浅谈一些看法。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
“司法会计”(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司法”二字是指诉讼,用来界定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二字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用于明确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关于司法会计的定义也有多种说法,一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
综合近年来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中既精通法律又精通会计和审计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犯罪侦察学等学科原理和技术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案件中涉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文档的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二、会计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及鉴定主体
(一)、会计知识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性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需要运用到大量的会计学知识,那么会计知识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具有怎样重要的地位呢?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主要是财务活动中的帐簿、报表、凭证、单据、现金、物资以及其他表明财务盈亏数目的^^文档,而这些^^文档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通过专门的会计方法加以检查和鉴定,才更具有科学性与可靠性。经济领域的正常运行往往是通过大量的财务^^文档,如产权证明、股票交易记录、信用证附随单据、出入库存记录、经济合同、公司章程等来记录经济活动不同环节的业务内容及权责关系的。会计^^文档则是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学的有关原理和方法,对这些财务^^文档按其发生的先后,进行科学、连续、系统反映的书面文件,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经济案件中犯罪主体就是利用经济活动中的财务会计^^文档达到或掩盖犯罪目的的。一方面,行为人利用有关财务会计^^文档直接进行犯罪,如利用虚假的票据、银行存单、信用卡、信用证等进行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利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等。另一方面,行为人利用有关财务会计^^文档掩盖犯罪,进行高智能的反侦查活动,如利用涂改、刮擦等手段变造有关财务会计^^文档来掩盖犯罪;利用作假账使非法行为合法化等。经济犯罪从它产生起, 就不可避免地在财务会计^^文档中留下作案痕迹。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一是运用会计学原理确认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二是准确认定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确认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渎职、失职;三是对利用高科技进行的各种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的金融诈骗、证券、期货等犯罪运用会计学原理分析予以认定。具体表现在司法鉴定中运用会计知识通过盘库勘验和检查,弄清账面余额、未上账的收入、支出等,发现疑点,依据经济活动规律、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等,从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方面,对获取的线索进行分析和假设,形成“取得账务线索——分析假设——拟定预案——取得新的线索”的循环程序,便于实现证据攻坚。同时重点审查各种财务证据与各种笔录之间的吻合度,对提取账页、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盘库记录、实物清单等证据进行细致、周密的整体分析,确认各种证据在案件中的事实证明力,从而才能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综上,可以看出会计知识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要求及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犯罪侦察学等。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并具备相关法律知识。(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法律等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的直接依据主要是在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搜集到的确凿、有效的证据。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分不开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深入。司法会计鉴定所需^^文档是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这一环节取得的,对整个案件的检查和鉴定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规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经验来作鉴定,往往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这种现状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联系。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2)、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3)、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4)、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5)、鉴定报告标准。其中,前4项内容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即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定,如白条入账,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在合伙纠纷案件中也可以认可。第5项是鉴定报告标准,这一标准与审计报告不同,也不能照搬审计报告准则,应当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报告格式、内容、报告用语等。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
在实际中,对经济纠纷案件的鉴定占大多数。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账证不全、原始凭证真实性差、会计账目混乱、管理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涉案时间长。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上就不能使用抽样审计的办法,必须进行详细的审查。具体来讲,鉴定方法有如下几种:
1、检查法。主要对需鉴定的会计核算^^文档和相关文件逐项检查,重点是原始单据,查看其中有无错漏、重复、涂改,尤其要查明其内容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符合会计原则和制度。检查的方法主要有:平衡检验法、重新排列组合法、汇总分类(细分)法等。
2、核对法。对需要鉴定的会计核算^^文档中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原始记录、实物、现场等实施相互核对,以确认会计记录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正确。
3、询问法。一般应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向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将该过程及结果以书面方式记录。
4、实物盘点法。通过对鉴定的实物财产进行实地清点,并与账面数进行比较核对,以确定财产实有数。
5、比较分析法。利用会计核算^^文档,主要是利用账户和报表中的同类数字或关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用以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6、判断推理法。根据检查会计核算^^文档所掌握的情况,用逻辑推理方法来进行判断分析,以推测其因果关系。此种方法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非常重要,尤其是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多采用此方法得到正确的结论。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与审计类似,其鉴定全过程也可分为接受委托、实施鉴定过程、得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接受委托,会见委托人,对案情重要事实、当事人及考虑中的问题进行了解。接受委托需慎重,需事先评估鉴定风险。因为鉴定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以及司法机关难以判断事实真相时才需作出的。鉴定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法院等委托机关签定业务协议书,需对委托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
2、实施鉴定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询问调查。了解经济案件发生单位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以确定司法会计查验的重点和范围。二是进行分析性复核。三是进行符合性测试。四是进行实质性测试。收集和评估鉴定证据的过程,是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鉴定机构承接业务后,组建鉴定项目小组(至少二人,且各成员对会计、审计、法律等应较熟悉),各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分歧所在,根据鉴定要求,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分析排除疑点,筛选出有用信息。若根据现有^^文档不能形成结论而需向当事人补充证据时,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即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当事人取证,且至少二人以上参加,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公正和真实;最后获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并得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求判断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因此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需非常注重所收集证据的确凿性和精确性,从这点来看,司法会计鉴定对证据的要求与审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更注重真实性,而淡化合法及合规性。较为典型的是,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中对“白条”入账的处理有区别,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只要“白条”所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可,而在审计中,“白条”违背了财务制度的规定,被视为不合法单据。
3、得出鉴定结论阶段。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逻辑的、科学的推理性结合,需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报告的格式:(1)、标题: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2)、收件人: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3)、序言段:包括鉴定范围、^^文档(案情)摘要、会计责任和鉴定责任、鉴定程序等;(4)、鉴定内容:应与委托人具体的委托内容一致;(5)、鉴定依据。包括依法实施鉴定的法律法规,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即会计或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认定经济事实或行为成立的书证,如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等;鉴定委托书;审计法律法规等;(6)、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需根据^^文档摘要以及检查和测试结果,通过说明理由和因果关系,围绕鉴定目的进行综合性分析、辨别、判断和推理,解答鉴定事由和有关问题;(7)、鉴定结论:它是分析论证自然得到的结果,该结果应当是客观的描述,不应当带有法律性结论;(8)、文尾,包括鉴定人及复核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名称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报告日期等;(9)、附件。
五、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主体不合法。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但没有明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致使鉴定主体资格规定不具体,随意鉴定、擅自鉴定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主体不合法的主要的表现有:
1、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进行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只有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并授予鉴定权的人才能依法进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会计鉴定和审计鉴定,它不仅需要掌握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而且要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证据法、刑法、民法,还需要具有一定的侦查知识和鉴定知识。
2、侦查、审判部门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自侦自鉴、自审自鉴是违背法制原则的违法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很普遍。尤其是在司法会计工作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司法会计工作,认为“司法会计”无所不能,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可以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又可以进行鉴定活动。实际上,就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来讲,如果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了侦查活动,参与了讯问、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查帐、查物工作,那么,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实质上讲已经是一个侦查人员了,他所进行的活动是侦查活动,这就象一个懂电脑的侦查人员对计算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一样,只是具有某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其活动是侦查活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具备鉴定主体的法律要求,而应另行聘请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区分进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主体,严格把握“侦鉴分开”、“审鉴分开”的原则,以促进司法的公正。
(二)、鉴定^^文档不完备、不齐全。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直接涉及各方的经济利益,鉴定结论要满足司法机关作为案件证据的要求,实际操作时难度很大。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是建立在鉴定人员对完备、充足的^^文档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之上的。鉴定^^文档是鉴定的客观物质基础。^^文档不完备、不充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人员一般对司法会计鉴定不了解,不知道应该送检哪些^^文档,往往所送检验的^^文档不充分、不齐全,对所需要确认的会计事项不能构成完整的记录,从而退卷或需要补充鉴定^^文档,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拖延了时间,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个别案件纠纷双方不予配合,阻力较大。在司法会计鉴定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不积极配合,有的不提供真实^^文档,有的拖延,有的不签证据,千方百计找理由,设置障碍。司法会计不但要查账,还要做大量思想工作,才能取得充分^^文档,才能弄清事情的本来面貌。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案件的发生大都因为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会计记账不规范,双方或一方账目混乱。当双方对账、查账找不出差错的原因,又达不成协议时,就导致诉讼。因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记录不够真实,司法会计也很难做出鉴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个突出难点。账证不齐全,原始凭证真实性较差,鉴定范围受限。有时执行鉴定业务的范围只能是当事人能够拿出的单据,对当事人不能提供依据的事项仍然无法确认。
(三)、鉴定要求太笼统,不明确、不具体,有些鉴定要求甚至超出了鉴定人员的职责范围。实践中,这一问题表现的较突出。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往往提不出一个恰当的鉴定要求,很笼统,很不明确,如“要求对某某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某某案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及其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送检人员不了司法会计鉴定到底能够解决哪些问题,不了解鉴定的有关原理。
(四)、鉴定范围不确定。由于目前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无统一的技术标准,所以司法会计鉴定到底能够解决案件中哪些专门性问题很不确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常见的有,一是硬性规定只要是贪污、挪用案件都必须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另一种是不作规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由案件的承办人员自己决定。这些做法,在实践中造成的后果,一是本身并不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而进行了鉴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也妨碍了案件的及时解决;另一种情况却造成应该进行鉴定的案件因没有及时鉴定,不仅贻误了战机,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及时固定、提取有力证据,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往往逃避了打击。
(五)、鉴定的依据不科学、不充分。最主要的表现是在鉴定中引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其他类型的鉴定结论和本身需要经过司法会计鉴定来确认而并未经确认的有关财务会计证明材料(书证)。将上述证据^^文档做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是不恰当的。将这些本身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那司法会计鉴定所作出的结论也是不科学、不可靠的。一旦其中的某一项证据被否定了,那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也就站不住脚了。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只能是案件所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文档及相关财物。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物质基础。由司法机关提供的作为鉴定^^文档的财务会计^^文档及财物是在案件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司法会计人员通过对其的检验,可以发现、查明有关的财务会计事实。
(六)、鉴定结论回答了法律定性问题。这一问题在目前不很普遍,但其危害较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领导、某些办案人员不懂司法会计,往往要求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解决是否贪污、挪用的法律定性问题。尤其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案件的定性往往需要从有关的财务会计帐面的反映情况来分析,而有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一方面是迫于领导的旨意,而另一方面也自认为自己是专家,是能人,也就从财务会计的角度作出了“贪污”、“挪用”的法律定性意见。更有甚者,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官对司法会计非常“生疏”,在涉及案件中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往往聘请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来进行鉴定,而且在委托鉴定时就明确要求“鉴定是贪污还是挪用”。而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审计人员不是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而是从审计的角度进行了确认,在结论中也就表述了是贪污还是挪用的意见,法院据此进行判决。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有极大的危害性。在实践中,作为鉴定人员的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遵守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进行鉴定,而不应做超出自己职责权限的事情。
(七)、无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造成同一类型的情况不能得到相同的解决。目前在司法会计实践中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司法会计工作中的很多基本问题还无“法”可依,各省市、各地区、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相同的问题,往往其处理结果并不一致,造成实践中的很多混乱现象。这种状况轻者来说不利于司法会计工作和司法会计学科的发展,重一点来说则涉及到“公正执法”的问题。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司法会计工作会议时,已经成立了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司法会计检验技术分委员会(筹备会),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一直未能有效地进行。司法会计实践亟需有一个技术标准来规范司法会计工作。因此,应尽快组织力量进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解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指聘具有鉴定资格和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来进行,以保证鉴定的客观、真实、公正、可靠,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司法会鉴定人员的准入资格,明确哪些人具备鉴定的资格: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当具有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具备熟悉的会计和法律知识,从会计专业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
据报道,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尝试在其内部实施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于2002年初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成立了相应的鉴定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所属鉴定专家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鉴定权限等进行了核实、评审,确定每一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执业范围,并规定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每年核发一次。作为其内容的一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执业资格也应当严格规范。这对于规范我国司法会计鉴定队伍,提高鉴定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文档。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中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文档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文档都可以做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文档。送检人员在送检时应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第一,鉴定^^文档是在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活动中形成的财务会计^^文档。这一原则体现了证据的相关性。案件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务会计^^文档往往客观、全面地记录着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及会计行为、财务行为。对这些财务会计^^文档进行检验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要任务,也是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第二,鉴定^^文档必须是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提取的财务会计^^文档。这是财务会计^^文档客观、真实的法律保证。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人员本身并不对送检^^文档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这应由司法机关来保证。因此,在送检时,送检的^^文档应该是经司法机关认可、收集和提取的财务会计^^文档。第三,鉴定^^文档必须是有必要而且是经过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能够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财务会计^^文档。这是保证司法会计的可能性的一个原则。司法会计鉴定有其自己独特的方法和原理,运用这些方法、原理必须能够解决所送检材中的专门性问题。如果通过运用司法会计的方法和原理不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那这些^^文档不能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文档。如对于财务会计凭证中有关涂改、填写字迹和签名字迹的认定问题,运用司法会计知识显然解决不了,而只能运用文验技术来解决。
(三)、明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职责。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由鉴定人利用司法会计专业技术对司法鉴定客体进行调查、研究和判断,得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对案件的定性、审判和判决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人)的责任是利用会计专业技术进行专业服务,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受委托的单位或人员应要求送检人员提出明确的鉴定要求,在提不出明确的要求时,鉴定人员应在听取案情介绍或简单阅卷后和送检人员一起修正鉴定要求。对于超出鉴定人员职责范围的,如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的问题,认定是贪污还是挪用的问题,鉴定人员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无论是在执业过程中还是鉴定报告中,都不能出现有关案件定性的词句或字眼,分清司法机关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的责任。鉴定报告的措辞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经得起各方的挑剔。如果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取完整的会计^^文档,鉴定范围受到限制,则应根据已经掌握的经济活动的真实面貌,出具相应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该结果是依据贵单位提供的^^文档计算得出的,只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等内容。
(四)、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尽快制定相关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体规定哪些案件中的哪些财务会计问题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即当事人的财务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或者恰恰相反而足以支持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对比检验标准,制定具体财务行为相对应的具体财务后果,即单位资金所有权状态改变的标准。综合判断标准,即对于在对比检验标准中未规定的具体的财务行为和相对应的财务后果,如何比照相近的财务行为判断其相应的财务后果的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用语标准。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鉴定证据的技术标准判断得出具体财务行为所导致的财务后果的结论,即是否改变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在状态的结论。鉴定结论可以是全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也可以是中性的即部分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只有肯定性或否定性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尚无司法会计技术标准之前,在确定是否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中其他证据的情况,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特点来进行确定。基本的原则是,当涉及到有关的财务会计技术问题时,应提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即涉及到下列问题: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会计核算结果是否真实、正确、合理;财务会计错误的关系;财务会计错误对财务过程的影响;资产损失的金额;各类会计要素的实际核算结果等。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除不断改变以上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外,还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创造性思维,从“常规”中脱颖而出,从多角度、多视野发散出意想不到的思维,将这种思维结果和客观实际再带回到相关的账证^^文档中去,针对鉴定^^文档的业务内容、业务来源、承接方式、结算方式、资金来源、投资规模等,运用创造性思维中的直觉和联想的思维形式进行综合分析,使变造的虚假账证得以恢复、更正,便有了原经济活动及与之相应的客观账证记录,这样才能真实客观地得出鉴定结果,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提供重要依据。
参 考 文 献
1、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编《司法鉴定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刘草茵著《司法会计鉴定的喜与忧》,财会信报
3、《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3期
4、李璐著《司法会计鉴定初探》,律师世界,2003年第8期
5、秦永和等著《司法会计鉴定有关问题探析》,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
6、付思福、陈定文著《浅谈司法会计鉴定》,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7、谢次昌主编《司法会计学概要》,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8、顾洪涛主编《司法会计基础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9、赵刚等著《司法会计学原理》,中国城市出版社,1990年版
10、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于朝著《司法会计学》,山西省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12、何联升著《司法会计鉴定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