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准则所得税比较
1.1新准则首次使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1.2 新旧准则计税差异的不同(明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1.3 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4 新准则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1.5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1.6 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差额的含义不同
1.7 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不同
2、暂时性差异分析
2.1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分析
2.1.1 应收款项暂时性差异
2.1.2 应收股利暂时性差异
2.1.3 交易性金融资产暂时性差异
2.1.4 存货暂时性差异
2.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暂时性差异
2.1.6 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
2.1.7 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
2.1.8 投资性房地产暂时性差异
2.1.9 在建工程暂时性差异
2.1.10无形资产暂时性差异
2.1.11商誉暂时性差异
2.1.12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暂时性差异
2.1.13交易性金融负债暂时性差异
2.1.14应付职工薪酬暂时性差异
2.1.15预提费用暂时性差异
2.1.16或有负债暂时性差异
2.2 其他经济交易及相关事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2.1债务重组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2.3 企业合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2.4合并报表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2.5 可抵扣亏损及递延费用的暂时性差异
3、新准则实施后的主要影响与规范意见和建议
内 容 摘 要
新发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实践的成熟经验基础上,首次统一规范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露。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大突破。
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作了重大改变,如何将所得税差异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需要对新会计准则与现实会计实务中的差异进行对比和明确。本文从资产负债表项目和经济交易及相关事项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确认计量方法。
[关键词]会计准则 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
新旧准则所得税对比浅析
1. 新旧准则所得税比较
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
1.1新准则首次使用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在旧会计准则中,多以“时间性差异”替代“暂时性差异”,并且多是从收入与费用角度阐述的。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到了资产负债表观。暂时性差异也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从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来看,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是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直接调整(如资产评估)造成的,主要有: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分配全部利润;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予调整;购买法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根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等等。
1.2 新旧准则计税差异的不同(明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这是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基本理论上的差别。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缴税的资产价值。利例如: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元,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元,账面价值60元,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为100元,存货的计税就是100元,产生暂时性差异40元。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例如:账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相关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已完税,未来结转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暂时性差异为100万元。
1.3 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损益表债务法。而新准则规定企业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原来的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损益表债务法是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差,因而损益表债务法是从损益表出发的,据以核算的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要依据税法和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对暂时性差异进行跨期核算的会计方法,由于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的,所以核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必然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1.4 新准则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体现的要求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税法;二是两者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分离。
在新准则颁布前,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影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差别在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项目不同。而事实上很多企业在实务中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同时,以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这实际上是会计服从于税法原则的体现,是企业为了避免复杂的纳税调整,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方法,但这样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不是依据会计利润所应该负担的本期所得税费用,那么,根据本期利润总额减去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求得的净利润,也不是真正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作为会计报表中的费用项目,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反映企业当期创造的收益中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正因为如此,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摒弃了应付税款法,为会计与税法的真正分离奠定了制度基础。
1.5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在债务法下,如果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就会出现“递延税款”借方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表示待摊所得税费用,待以后期间转回,但转回时需要具备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预计未来会计利润不能大于应税所得,那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虚增资产,因此,新准则设定了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上限:“企业应当以可能获得的应税所得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比此前的具体描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94】财会字第25号)中:“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纳税所得时,为了谨慎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谨慎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够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由此可见,新准则不仅沿用了谨慎性的会计原则,而且将其加以丰富。如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上限的规定中,剔除了一个例外情况:“该交易既非企业合并、同时交易的结果又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又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递减,应当以可能获得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递减抵扣的未来应税所得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些内容都是首次出现在所得税会计规范中。
另外,新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为了与其他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准则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所得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1.6 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差额的含义不同
新准则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因为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所以据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必然更加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
旧准则中使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异。使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时,虽然也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税款,但该递延税款项目来源于损益表,只是一种纯粹的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
1.7 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不同
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新准则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旧准则是“递延税款”,并在“递延税款”下设“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第二,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而旧准则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第三,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诸如“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当期适用税率变化的说明”等七项内容。尽管详细的信息披露会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但这些信息将为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文档。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2、暂时性差异分析
2.1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分析
2.1.1 应收款项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等,其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年末应收款项金额的5‰的部分以及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上述资产采用减值测试,导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部分,为可抵扣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确认时需要对差异进行分析,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一般情况下对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往来款计提坏账准备时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坏账准备转回时也不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类似地,所有往来款项的坏账准备预计将来不能符合税法规定财产损失认定标准,应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1.2 应收股利暂时性差异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 (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根据该规定,税法和成本法下会计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一致的,即在成本法下,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已按税率差计算并确认了当期所得税费用,故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在权益法下,应收股利属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项,其计税基础为零,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适用的税率应为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法定税率的差额。
2.1.3 交易性金融资产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调整部分为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调整部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2.1.4 存货暂时性差异
企业根据期末可变现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即在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存货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根据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二是企业将部分利息资本化造成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均为应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暂时性差异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因此企业根据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为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根据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入所有者权益并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也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于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2.1.6 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税暂时性差异包括: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整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通常为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和其他原因(如按 CAS38 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而长期股权投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部分;二是企业根据期末减值测试计提了减值准备,造成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部分;三是其他原因(如按 CAS38 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部分。但是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时还应注意到,由于企业对于联营企业不具有控制权,通常不能决定其股利政策,因此,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协议约定可预见将来不予分配)应当确认对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合营企业的利润分享通常由合营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因此企业是否确认对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视合营协议并依照以上原则分析确定,但在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根据税法应按税率差补税,故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增加。
2.1.7 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
企业固定资产应税暂时性差异主要包括两方面,即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形成的差额部分和企业将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资本化造成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包括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形成的差额部分和企业根据期末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我国会计准则虽不允许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入账,但在特定情况下会导致按资产评估结果调账后,税务部门不予认可,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2.1.8 投资性房地产暂时性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在选择成本模式核算时,其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因素与固定资产相同。企业在选择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时,应税暂时性差异为企业根据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企业根据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和按税法规定允许对投资性房产计提折旧的部分。
2.1.9 在建工程暂时性差异
在建工程应税暂时性差异主要为企业将部分税法不允许扣除的利息资本化造成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由于企业根据期末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形成的差异。
2.1.10无形资产暂时性差异
无形资产应税暂时性差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将部分利息资本化造成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二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允许有条件地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当期一次性加计抵扣;三是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上不能摊销,但按税法规定允许摊销的部分。无形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企业期末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
2.1.11商誉暂时性差异
商誉资产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由于被合并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辨认的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可辨认的负债),并直接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和权益不涉及损益。我国 CAS18 要求不确认与商誉初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在商誉初始确认时不确认暂时性差异。
2.1.12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暂时性差异
待摊项目应税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为,在这些情况下,预付费用在会计上分期摊销,但税法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形成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为开办费的处理差异会计上规定对企业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进损益,而税法规定按 5 年摊销。
2.1.13交易性金融负债暂时性差异
交易性金融负债应税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为:税法摊余成本大于会计摊余成本的部分和企业根据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相反,即税法摊余成本小于会计摊余成本的部分和企业根据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的调整。
2.1.14应付职工薪酬暂时性差异
对于按计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企业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但对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当期发放数税法允许抵扣计提数大于发放数允许递延到下年度,因此企业如果计提数大于发放数,应付工资期末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部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按比例计提的工资附加费比照应付工资确认递延所得税。
2.1.15预提费用暂时性差异
预提费用暂时性差异要根据费用的性质进行分析,当预提费用不能抵扣(如罚款等属永久性差异)则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如属于按收付实现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如预提的利息、大修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其计税基础为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1.16或有负债暂时性差异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因此企业预计担保损失、未决诉讼赔偿款等,如果或有负债未来发生时不能构成税收扣除项目,则不能扣除部分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企业预计的产品质量保证金、亏损性合同等负债,如果在未来发生时能构成税收扣除项目,则能扣除部分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2.2 其他经济交易及相关事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2.2.1债务重组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会计确认与税法基本相同——均为公允价值基础,但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企业债务重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尚未计入部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2.2 可转换公司债券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成分和权益成分分拆进行初始确认,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小于计税基础(面值)的部分,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调整权益成分入账价值,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计入所有者权益。
2.2.3 企业合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参见商誉暂时性差异。对于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根据国税发[2000]119 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合并中有关资产计税成本为:(1)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清算并依法缴纳所得税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未视为清算进行税务处理情况下(非股权支付额小于25%时可选择),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且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2)控股合并:根据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成本确认,因此企业按被合并方账面价值确认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应当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并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2.2.4合并报表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在合并报表时,抵消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失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抵消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并报表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在以后年度编制合并报表时滚动调整。
2.2.5 可抵扣亏损及递延费用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此外企业已经发生的允许递延抵扣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3、新准则实施后的主要影响与规范意见和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07年开始执行新准则时,企业应首先对所有资产、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再逐项比较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是否存在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并对其所得税影响追溯调整年初留存收益。鉴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实施新准则后,将会对所得税费用产生重大影响,使得年度净利润和净资产两项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化。如前述上市公司G长虹,数十亿的资产减值准备和可抵扣亏损余额在执行新准则追溯调整后可直接增加净资产(留存收益)十多亿元,使得资产负债表和相关财务指标明显改观。而对于已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新准则实施的影响则较小。如前述上市公司中国石化和上海浦发银行,其主要暂时性差异项目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均已确认,基本上可直接由递延税款借项过渡到递延所得税资产。为确保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笔者建议如下:
3.1加强新准则的实施监管,尽量减少新旧准则过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2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更加宽松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公允价值的广泛采用,都将给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确认与计量留下更大的操作空间,而这必将影响各期所得税费用,对企业净利润、每股收益、市盈率等重要财务指标产生深远影响。为此,在以后的会计准则实施当中,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制订相关细则和补充规定,规范企业资产负债和所得税的会计确认、计量与相关信息披露。
3.3企业应尽快适应新准则的要求,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改进会计核算流程,设立专职所得税会计岗位,建立规范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辅助备查账簿、工作底稿,以正确计量和全面反映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状况。
参 考 文 献
1、禹红丽.所得税资产确认与计量准则的国际比较[J].科技经济市场.2、秦翰翔.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J].财会月刊,2006,(32).3、丁英菊.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探析[J].辽宁经济,2006,(01).4、王 琪.所得税会计的简化核算[J].会计之友,2006,(02).5、莫鸿芳.企业会计制度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分析[J].乡镇经济,2005,(11).
6、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7、董一欣。图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