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监督概述
1.1会计监督的含义
1.2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
1.3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
1.4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2.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2.1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
2.2 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
2.3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
2.4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
3.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3.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3.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3.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3.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3.5实行会计委派制。
3.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3.7 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目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愈演愈烈,会计监督存在不利的现象,要加强和完善企业会计监督,必须从正确认识企业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和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试行会计委派制,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制裁以及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等几个方面着手。本文以青海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对会计监督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阐述。
浅析如何加强和完善企业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作用。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又要对领导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结果在一些情况下出现了所谓“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状况。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种种违反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断发生,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健全企业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构。只有内部约束机制和强化企业外部监督机制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另外,还应该注意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知法守法,一切依法办事。
1.会计监督概述
1.1会计监督的含义 监督是特定主体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对客体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需要建立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上,没有双方利益的矛盾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和存在监督。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持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案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法,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从这一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1.1.1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经授权”概念,因为监督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有经授权才能进行体现授权者意志的会计监督。比如,在企业,企业领导作为授权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授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定的监督权力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会计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领导的意图,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监督,不应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会计监督的授权者也不应再是会计主体所有者或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唯一代表,为了集权控制的需要而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能,结果造成了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和在工作过程中的两难境地。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取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现会计人员回归会计主体。因此,会计监督的授权者,应由所有者转变为会计主体领导。
1.1.2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这里的“特定主体”,就是会计主体,即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这个特定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家庭,还可以是政府机构。这里的“经济活动过程”既包括着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现象,也包括着同这些经济现象相联系的经济关系。至于资金运动,是由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因为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将所有会计对象采用同一种货币作统一尺度进行计量,并把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和财务状况的数据转化为统一货币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
1.1.3会计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监督,具有综合性、全面性、连续性和及时性。会计监督的综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物价、税收、财务、工商行政、金融、财政和劳资等各方面经济政策在会计主体的执行情况,最终都将反映在会计上;二是表现在会计监督的价值信息的综合性上。会计监督的全面性,是指凡涉及到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事无巨细,大到会计主体长期投资、筹资决策,小到差旅费、办公费报销等都必须进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连续性,是指会计监督具有稳定性和经常性。它是伴随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而连续不断地进行的,即在实施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就进行了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及时性,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发生的同时需要及时地取得会计信息进行会计反映、监察和监促。
1.1.4会计监督的依据是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现在许多人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为会计监督的依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是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四是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五是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其实,这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理由有二:一是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其基本前提是合法,即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这样一来,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本身就包涵了前面所述的三项依据。二是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进行自我约束的机制,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会计准则,都是对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员的外部约束。所以,进行会计监督不应片面强调依法,而应该是依据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包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制度、预算、计划等。一切违背了这些合法制度的经济事项,将得不到经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承认。
1.1.5会计监督目的。会计监督的直接目的是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以及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最终目的是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
1.2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以及两者的界定
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
会计监督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之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通过会计、内部审计等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文档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系统主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中介组织等在得到授权或者受托的情况下,对指定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文档及其所体现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经济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微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系统。从目标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文档的真实准确,保证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主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责任主体不仅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本身,也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其他机构或人员。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督的主要执行主体;从客体上看,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文档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从方法上看,内部会计监督主要体现为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两种手段。从主要意义上讲,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共同构成了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核算监督主要依赖于会计核算职能的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行为主体,制度监督则主要依赖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单位负责人是其第一行为与责任主体。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形成单位的“自控”机制,在为单位内部服务的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单位其它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单位内、外部利益主体之间(如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投资者、债权人)是存在利益冲突的,这种“自控”机制会因单位内部人员的合谋而失效,因而需要有高效的“外控”机制来保障。因此,在内部会计监督系统的基础上,还需要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
外部会计监督系统是由独立于被监督单位之外的主体来执行的,它以单位整体作为监督的对象,但主要通过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来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由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两部分构成。社会会计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它是中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鉴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政府会计监督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它是宏观层面上的会计监督形式。它要对政府负责,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国家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证券监管、银行监督、保险监管等形式。各种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所针对的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和重点各不相同,但强调的都是对单位会计活动及会计^^文档的监督检查,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民间会计监督与政府会计监督共同构成了外部会计监督系统。社会会计监督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信息的鉴证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实现为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而政府会计监督则主要通过对单位会计^^文档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核查来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以维护国家利益。
新的会计法就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对会计监督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界定,明确了它是由内部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内部会计监督系统和外部会计监督系统共同构成的。
1.3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
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档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文档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1.4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文档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入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正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
2.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做为有些企业不规范经济行为大量出现,经济违法犯罪方式多样;会计信息失真,侵害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会计控制方面,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得力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在会计人员自身素质方面,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整体水平不高是会计监督弱化的内在原因;在外部监督方面,国家监督的乏力与社会监督的不到位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不到位,也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一项重要因素。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
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在前年因造假而在证券市场上闹的纷纷扬扬日“宁广厦”事件,它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2.2 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
企业会计监督不力,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还在于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对内部监督还存在着很多误解,因此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监督能力弱化,会计信息不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单位加强内部监督的程度,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参与经济业务事项的所有过程的工作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对会计^^文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程序。这些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这样就使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工作必须与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部门的工作相一致或者相联系,进行连续不断的检查和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真正落实企业。
2.3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
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2.4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
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市场经济有着赖以运行的游戏规则,但仅仅有法律制度约束是不够的,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则发生碰撞时,只有进行诚信教育,才有助于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虽解目前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以青海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例,该单位是我省所属的主营信贷和金融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经过五十多年曲折的成长历程,不断发展壮大,至今全省400多家网点,为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特别是随着国家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农村信用社在省委,省政府及各级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各项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信社形成了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并且农信社的会计人员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 整体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对于会计责任会计监督没有正确的认识,单位内部虽然有相应的会计监督条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部分县级以及乡级农信社没有设置内控机构,造成会计监督不利,条条框框的制度形同虚设,致使同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某领导利用职务之变和会计出纳人员的责任意识淡薄以及单位内部控制监督不利,几年之间侵吞单位资产达300万元之多,作案几年竟无人过问,携款潜逃的当天竟还能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从出纳手中提取现金8万元,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差,以及相关责任人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此次事件的重要原因,也正体现了会计监督的重要性。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3.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3.1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3.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明确会计监管的法律责任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3.3实行会计委派制
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旧的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管理的要求,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单位领导者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造假账,设账外账,转移国有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贿赂,侵吞公款;一些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法乱纪行为提供方便,有的甚至与单位领导者串通作弊等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治理会计工作,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二是会计人才资源丰富,特别是近几年,各大专院校造就了大批会计人才,可以通过竞争机制,选拔任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根据被委派单位的经济规模和业务复杂状况,委派专业知识对口和相应能力的会计人员,为被委派单位驻进财务管理的智囊团,帮助被委派单位管财、聚财、生财。目前很多部门和单位很需要这样的人才。三是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国有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趋向宏观控制,很需要实行会计委派制来加强会计管理环节,补充财政微观管理的空档,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四是当前党和国家预防和治理腐败、需要实施会计委派制来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
总之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3.4 健全会计监督体系
3.4.1健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即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劳动者任何一方,也不能处于多元利益的边缘,只能以第三者的独立身份出现。他们只能受会计法律法规的约束,真正摆脱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从而使会计人员可以排除干扰,依法办事,正确履行会计职能,更好的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3.4.2必须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准确的定位
由于会计人员不具备独立地位,从而使其监督软弱无力。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机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以企业单位而言,会计监督应当是由会计人员行使的、对投资人负责的、以保证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既定政策和目标的内部控制。从这一定位出发,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形式和要求应当是:一般单位由会计人员行使的会计监督主要对投资人负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有制衡作用。对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可以投资者身份赋予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即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国有单位的会计负责人,以使会计人员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更好的起到控制作用。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对各经济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由各单位负责人来承担。会计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3.4.3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从现实情况看,对基层单位监督检查重复较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感制,各负其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财务会计^^文档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税务监督的职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门做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担当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审计监督主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监督。在具体操作上,审计监督应当与财政部门有明确的分工,避免重复;财政、税务、审计监督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
3.4.4加强管理,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
近几年,财政部门在理顺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培训会计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我认为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管,关键是靠规则和约束力。注册会计师再多,水平再高,执业中不守规则,只会起负作用。因此,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
3.4.5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
从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来说,需要改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1、应当完善地区、部门和国有单位的干部考核制度。2、加强发票管理。3、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3.4.6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对敢于坚持原则,坚持制度秉公办事的财会人员应给予工作上的支持和法制上的保护。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他的素质的高低直接会计的输出结果。所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这样的素质的会计人员才是适应的需要,也是会计职业本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然后,会计人员要有教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低决定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所以要注意会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继续提高,提供机会给他们进行继续。最后,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因为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而且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人员面临的经济事项会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的,明确的理解力和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因此,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首先要主动的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操作能力。
总之会计监督是对经济活动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监察的手段.强化完善会计监督是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参 考 文 献
1、《新会计法》蔡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经济法学》潘静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
3、《财务与会计》 刘黎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4、网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