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小型企业自身的特点
二、小型企业会计行为的特点
三、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对策与措施
内 容 摘 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这幢大厦中,大中型企业扮演的是支架房梁的角色,小型企业则是构成这幢大厦实体框架的砖瓦。随着小型企业在我国经济舞台上重要地位的日益突显,怎样通过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来提高其财务管理质量进而达到保持小型企业鲜活生命力便成了一个意义重大的话题。目前,在我国的小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会计行为主观随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不良现象,这些不良现象就像一颗长在小企业“体内”的“毒瘤”一样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知道,一个企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严谨的财务管理,小型企业的种种不良会计行为,使企业就像一个犯上了慢性病的病人,虽然短时间无法估量它的危害,但时间长了,是绝对不利于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因此,必须端正小型企业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业主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行为回归到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轨道上来。本文以剖析小型企业自身特点以及小型企业会计行为特点为出发点,通过对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的研究,对存在于企业中的种种不良现象提出改善的对策与措施。同时,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希望通过对小型企业会计行为弊端的研究来达到警醒企业业主和会计人员规范会计行为,从而倡导一种健康的财务管理氛围。
关键词:小型企业,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失真,监督,规范,
我国小型企业会计行为的规范研究
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为数众多,特别是作为食品行业,由于进入门槛低,科技含量等等原因,近年来涌现了大批的中小型企业,其分布之广,数量之大,简直难以计算。因此,在管理决定成败的今天,探寻中小型企业的科学管理模式,从而让中小型企业安全、快捷地驶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便显得尤其有意义。规范小型企业会计行为,使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行为回归到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轨道上来。
一、我国小型企业自身的特点
(一)我国小型企业含义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原则上对我国的小型企业做出了很清晰的界定——“我国小企业适用范围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等非企业法人。”也就是说,在我国凡属利用自有资金开办的经营规模小,经济业务相对简单的企业法人均属于小型企业范畴。这点叫我们认清了小型企业独特的经济位置。
1、小型企业的基本特点
(1)财务管理具有很大随意性。通过对小型企业的界定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小型企业具有经营规模小,经济业务以及组织结构相对简单的特点,最重要的一点是小型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而且在组织结构上区别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等非法人。既然不对外筹集资金,那么自然就没有对外部债权人负责一说,这样,使小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得到了缩小,既然不用对实在以及潜在的外部债权人负责,那么一切都变得简单了,因此小企业便有了财务管理具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
(2)在我国,小型企业还具有数量多的特点。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工业企业法人中,小型企业占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小型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很显然,我国的小型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活跃和最有潜力的新增长点企业。
(3)经营行为、财务会计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我国,一个普通公民只要拥有一点启动资金,有相关的意向,他就可以成立一家公司,一家规模不大,但完全自主的小型企业。而在这个企业中通常是“谁出钱,谁说话”,上至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运作,下至企业的人员调动、劳务分配,往往是由这位出资者一人说了算,小企业的这个特点为不良的会计行为形成提供了“温床”。
二、小型企业会计行为的特点
在前面我们粗略的论述了我国小型企业的特点,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小型企业会计行为的特点。
会计行为,通常是指一定的会计行为主体采用一定的行为方式,开展的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依附于会计行为目标,并受外部环境与内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要分析我国小型企业会计行为的特点就不能不结合我国小型企业的特点来诠释,因为小企业自身具有规模小、财务管理随意性和主观性强的特点,相应的,其会计行为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而且常常不能反应企业真实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管理状况,容易产生失真的财务信息,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不能为企业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小企业会计信息多样性
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这已是不争之实。会计信息是信息需求者用以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会计信息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决策有用性。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后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保证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在我国,小型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呈现多样性特点,具有真实性、相对性和动态性。所谓真实性,是指会计信息需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准确地揭示各项经济活动所包含的经济内容。可以说,真实性是一切会计信息的生命,没有了真实性,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就会被削弱。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真理是相对的、发展的,而不是绝对的、静止的。由此可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我们之所以说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主要是因为会计信息是客观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从哲学上说,意识对存在的反映既受反映者本人条件的制约,也与其所运用的工具和方法有关,因此,会计信息的这种反映既与会计人员的素质、能力、经验、品德等有关,又与会计准则、制度、程序、方法等紧密相联,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另外,会计信息反映的只是某个时期或某个时点的经济活动情况,所以我们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动态的,是仅与当时的客观环境是相适应的,从发展的眼光看,都是历史的和过去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基于特定的客观情况,这种反映可能是真实的,但随着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会计的理解逐渐深化,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也不断完善,对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要求会发生变化,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以一定的条件为转移的,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呈现其动态性。
(二)会计信息是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
随着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其经营行为、经营业绩无疑要受到各种市场机制(如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等)的调节和约束。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实现经营目标,就必须不断优化经营管理、改进产品质量、降低劳动耗费,而这些经营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靠真实、准确、有用的会计信息来指导。企业的会计人员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提供者,除了要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核算信息外,更要充分发挥其对经营活动的预测职能,在做好核算的同时,参与市场调研,广泛搜集环境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市场供求趋势、价格变动趋势等进行合理预测,提出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备选方案。只有充分考虑了决策有用性、相对性、动态性,并被论证为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后才能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设计出一条正确的前进道路。同时,就小企业自身而言,有用的会计信息也是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
(三)随意运用会计制度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小企业在重要岗位、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调度上受主观情绪的影响很深,关系会计、裙带会计、心腹会计层出不穷,在这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下的会计人员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往往是领导怎么说,会计人员便怎么做,随意运用会计制度,做“账外账”、“昧心账”现象普遍。一方面,因为会计职能的失真导致了对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要求的下滑,会计人员良莠不齐;另一方面,企业往往因为其不单纯的财务目标,而蒙蔽了自身对正确财务监管的需求。
在小企业中,如果你是属于裙带会计,关系会计中的一员,那么可以肯定,你不会为坚持原则而与你的利益人产生对抗,相反你只会在最大限度内利用你的专业技能去帮助他们达到他们所想要的意向。相对的,也会因为顾及领导的“反应”而变得不敢、不肯讲真话、做真事。
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小企业的行为目标往往很简单:获利――是它们唯一的、也是最终的目标。但并非所有小型企业都认为需要依靠良好会计行为的指导去获取利益,它们有的会将会计行为游离于会计目标之外,仅仅把会计行为做为一种用来应付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监管的手段。为此,小企业会相应的设立对外的会计和对外的账务体系来满足,虽然这些对外会计的行为和对外的账务体系不一定能够真实反应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但只要能够应付检查,企业业主的目标就算达到了,这样一来,小型企业不实的会计行为所带来的副产品便是严重失真的会计信息,这就导致了我们基本不可能从一个企业对外的账务体系上来窥视企业真正的全貌,会计行为也便失去了它应承担的作用。
另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凡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就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认为,对小企业实行备选性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政策是合适的,即小企业既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可以从整体上考量,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但在执行时,应注意会计制度的特殊考虑。
1、谨慎性原则的适度运用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通常,谨慎性原则需要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来实现。合理的会计估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和相关的前提,滥用会计估计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可靠性。但对小企业而言,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但不能准确把握,还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关注该原则的适度运用问题。
2、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对于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入“税后支出”科目,即使当月计入了,下月可能又要部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简单化、客观结果却复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入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在执行中往往与税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内容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对于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影响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因此,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无需考虑也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有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才是明智选择。
(四)缺乏应有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虽说会计行为是依附于会计目标的,但我们不得不经常要考虑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对它无外不在的影响和制约。
先来说说内部因素。现在,有很多的小企业并没有完整的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并没有严格去执行它。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种牵制机制,是为了让任何个人或部门不能无约束的以单独控制任何一项或一部分业务权力的方式进行组织上的责任分工,该项权力只能通过发挥其他个人或部门的职能进行交叉检查或交叉控制[5]。我们知道建立一套健全的内控系统与完全没有内控系统相比较,其成本支出要大得多。小企业因为大多属私营企业,因其经营规模小,经营业务和经营人员简单,企业业主往往会因过多的考虑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所需增加的运行成本而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牵制职能所能给企业带来的诸多好处。
在外部监督方面,国家在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环节方面可以说是“煞费苦心”的,建立了庞大的工商、税务、银行三方联合监督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从设立的源头便实施了监管,税务则从日常经营方面着手,金融系统控制了企业的资金渠道。表面上三方联动,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财务管理行为似乎无所遁形,但实际是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理想的,在这些监督部门中,各自为政的局面严重,真正的联动监管效果还远没有达到,并且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的力度也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走关系、讲人情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成功率还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会计行为随意性特点的形成。
为了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社会监督程序,但目前看来因为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法定审计业务走过场而使得这一监督程序也并未起到它应有的成效。看似“天罗地网”的企业外部监管体系,其实已是处处漏洞。
三、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对策与措施
一个企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严谨的财务管理。小型企业的种种不良会计行为,使企业就像一个犯上了慢性病的病人,虽然短时间内无法估量它的危害,但时间长了,是绝对不利于小企业健康发展的。
为了端正小型企业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业主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行为回归到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轨道上来,我们试着针对上述种种不利企业健康的行为做出修正。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会计法律法规,但可以说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还有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而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我国用来规范会计人员的最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之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及时配套,所以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会计法》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部分虽然也明文规定了会计人员违反本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它主要是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方面来规定的,对涉及刑事责任的,则要求按刑法进行处理,而当前我国的刑法对诸如象利用会计行为犯罪的处罚又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所以,对于像有意的会计信息失真,利用会计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等现象往往出现了法律的“真空”。 这就对尽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形成互补状态成为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一个重要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企业经营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由此将产生大量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主观估计和判断的会计事项。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必然要不断的开拓新的经营领域,也使得会计人员不断地面对新的会计事项。对于这些新的或不确定的会计事项,如果由会计人员凭各自的理解、估计和判断进行处理,就可能因为理解、估计、判断上的差异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只有不断加强会计规范的建设,使企业会计人员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里有统一的规范来遵循。
(二)明确企业会计人员的职责
企业会计人员作为会计行为的执行者,并非像机器一样的被动执行指令,其往往会因为某些个人目的和动机,而作出相应的带有主观意志的会计行为。要想减少个人的主观意志对会计人员、会计行为的影响,只有进一步明确企业会计人员的职责,深化管理职能,使之自觉的、积极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使企业会计人员的企业管理人员身份从形式到实质上得到统一。只有会计人员的管理身份得到形式和实质的统一,才会促使企业会计人员在实施具体会计行为时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方向去考虑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和效能,在确保会计行为规范化的同时,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与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会计管理制度、程序、方法,并自觉执行和积极运用这些制度、程序和方法去参与企业的经营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等管理活动,充分发挥会计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中的应有作用。
(三)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会计规范建设,加大企业会计人员的职责之外,我们还应当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道德教育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是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及行为的有效途径。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外在的人为管理和监督活动,对会计人员的潜意识形成规范和约束。为了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我们应当多管齐下,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遵守①“依法理财、不做假账 ”;②“坚持为国家,为社会公众利益理财”;③“坚持廉洁奉公”的三大原则,逐步培养会计职业道德情感,对会行人员在经济行为和道德倾向方面进行长久的规范和培养,,使会计职业得以健康发展。
(四)对企业会计人员加强内部监督
目前,因为出于管理成本方面的考虑,我国大多数的小型企业中会计机构设立很不健全,财务部门人员设立简单,职责单一,企业会计人员工作受制于企业业主并缺乏应有的内部监督。整个企业财务体系仅仅控制在简单的一、两个人手中,并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也缺乏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这使得小型企业会计人员在实施具体会计行为时主观性大且随意性强,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只有改变小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就这一点,建议财政管理部门督促小企业设立完整的会计机构,形成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从企业结构形式上杜绝可能造成不良会计行为的发生。
(五)加大对违规会计人员的处罚力度
在我国,《会计法》是用来规范会计人员及其行为的最高法律,在《会计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文档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文档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第二十七条规定: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从以上两条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会计法》作为会计人员规范的最高法律对会计人员违法后的处罚是比较模糊和不明晰的,其力度还远不能对会计人员形成镇慑作用。当会计人员行为出现偏差时,我们不能仅用一般道理说明他们行为的不合理,而是必须使其明白他们做出了与规范行为不同的选择。同时让其意识到做出该选择后必须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是清晰的、强制的、有镇慑作用的。只有对会计人员界定出清晰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使其违法违规代价大于其违法违规利益时,不良的会计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和杜绝。
(六)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排除了会计人员自身因素,我们还要从可能影响会计人员的外部因素来考虑形成小企业不良会计行为的动因。
在小企业中,企业往往会仅要求会计人员对企业业主负责,企业会计人员工作受制于企业业主,其会计行为掺杂了许多个人意志而变得很主观和随意,要将其会计行为的主观性变得客观,必须从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着手,将会计人员出于种种考虑不得不受制于受监督方的局面改为没有权力制约,平等共处的局面。
我们可以试着在二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个矛盾:
1、改变企业会计人员负责的方向
现在,每个企业的会计人员一般是由企业自主聘用,很自然的受企业业主聘用的会计人员只用对企业业主负责即可,这样很容易形成企业会计人员与受监督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从而使得会计人员失去其客观性,没有了客观性,自然不能站在中立的角度去正确行使会计职能,更好的发挥会计的监督、指导作用。为了让企业会计人员真正起到监督企业经营,指导企业发展作用,具体作法就是设立一个相应的会计管理单位,该单位可作为各级财政管理会计事务部门的外延,隶属政府领导,将所有会计从业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该会计管理单位提出本企业会计人员的聘用申请并将每年聘请会计的成本支出改由企业直接支付给所聘用的会计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根据各企业情况委派会计到企业任职,会计的经济利益、人事调动权与受服务的企业脱钩而改由派出单位负责,会计人员也由仅对企业业主负责的单一性而改为对会计管理单位和受服务企业负责的双向性。
2、建立会计人员辞退的审批制度和会计人员申诉制度
除了上一点外,我们还可以试着这样处理会计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在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从业人员档案,企业自主聘用会计须先到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对聘用的会计进行解聘时需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解聘理由,由财政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查后发表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还可建立相关的企业档案,对频繁更换会计人员的企业列出“黑名单”,向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通报并将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因为拒绝听从企业业主的“指令”、坚持原则,反对弄虚作假而遭到打击,报复,甚至被辞退的,可以提出申诉。
结 论
鉴于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成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严格意义上讲,一切会计行为的选择和实施都应该遵循一定原则,会计人员作为会计行为的执行者,在会计行为的选择和实施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因此提倡对人的管理和规范其实际意义远远大于对客观行为的管理和规范。
参考文献
1、刘玉廷,《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举措》,2006年
2、张 军, 《走出黑洞》,《当代中国失范现象批判》[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
3、《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建宏出版社),2004年
4、谭劲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经济学思考》,2003年
5、陈 红, 《会计故意性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其防范初探》 2006年
6、李心合,《现代会计发展的五大趋势》,《当代财经》 1997年
7、张明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实施手册》,中国致公出版社,2005年
8、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2002年第3期
9、汤立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J].《会计研究》2002年,第8期
10、李心合,《会计制度的信誉基础》[J].《会计研究》,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