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4
二、我国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4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欠缺及时性的具体表现┉┉┉┉┉┉┉┉┉┉┉┉┉┉5
四、信息披露欠缺及时性的成因分析┉┉┉┉┉┉┉┉┉┉┉┉┉┉┉┉┉┉6
五、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8
六、结束语┉┉┉┉┉┉┉┉┉┉┉┉┉┉┉┉┉┉┉┉┉┉┉┉┉┉┉┉┉12
内 容 摘 要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迈向国际的进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证券发展的披露制度,积极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今天我们仍然看到不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以信息披露欠缺及时性为重点分析对象,剖析了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成因,并阐述了今后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及时性
浅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延迟问题
一、导论
一个完善而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是建立健康的证券市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国证券市场作为全球新型的证券市场,十几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就。然而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信息失真的情况,违背了《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股市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和及时性三大质量特征。相关性和可靠性是检验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的重要标志。而及时性是以上两大特征的补充,是由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决定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有关的报表文件,发生的重大事件也必须迅速公开,不得刻意延迟和隐瞒。事实上,任何信息的价值都有其时间性,且在某种程序上信息越及时其价值越高。过时的信息只能作为历史^^文档,对决策毫无用处。所以,及时性原则是相关性的重要保证,没有及时性也就谈不上相关性。相关的信息如不及时,也就不相关,没有;及时的信息如不相关,亦然无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证券市场所需信息的及时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倘若无法满足其及时性,即使相关的信息也会变得不相关。一些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加速涌现,使得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出现了与经济市场不对称的现象,不能够及时地捕捉和传递重要信息。因此,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迫不及待。
二、我国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失真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第二,不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第三,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第四,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的情况看,市场各行为主体往往更关注会计信息公开的完整、准确、可靠性,而“及时性”却被忽视了,很多会计信息的披露,都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欠缺及时性的具体表现
(一)上市公司不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我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披露事项都做了严格的时间规定,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10份备案,并将不超过4000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一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不超过5000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然而现实情况中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却不履行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尤其关系到公司的敏感信息,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
2006年12月18日S*ST科龙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报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期,*ST本实也被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行政处罚。此次处罚源于该公司2006年上半年的信息披露违法。按有关规定,*ST本实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公布其2005年年度报告,但该公司因在2005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就以前年度坏账准备的转回、大额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的函证和审计范围受限等问题与审计机构存在分歧,不接受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未能进一步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充分证据,致使未能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报告,从而导致未能在4 月30日之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8月31日才公布年报)。2007年1月4日,宝 石A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公开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规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庆祥给予警告。由于《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定期报告的披露都做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旦延迟,则违反相关的法规,证监会按规定给与警告或行政处罚。鉴于此,一般的上市公司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欠缺及时性现象不算严重。
(二)临时公告欠缺及时性
临时报告应该披露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所有重大事项,像收购、出售资产,全流通传闻,重组传闻等都是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公司本应该及时、实事求是地进行披露,但是很多公司则利用重组过程具有不确定性为理由不履行公告义务。对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市场传闻不及时澄清,只有在媒体甚至监管部门的怀疑和质问下,才含含糊糊地加以表态。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表明,每年都有不少公司在重大事件的公告上故意拖延,玩时间差,助长了大量内幕交易的发生。棱光实业(600629)就是因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事项一事,于1999年6月11日被上海证券所予以公开谴责。据悉,这是《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正式实施17个月以来,交易所就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规定,而在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开谴责的第一例。事实上,“时间差”现象并非仅仅出现在个别案例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有大量的上市公司,都在重组过程中营造时间差,使内幕人士在二级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利润,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在高位套牢。
2004年7月22日,兰宝信息(000631)发布公告,“经与君子兰集团(兰宝信息第一大股东)取得联系后,证实长春市国资委、万向集团及君子兰公司确实已于6月14日签署了《君子兰集团产权转让重组框架协议书》”。兰宝信息公告发布延迟38天,其理由是不知情,声称未接到大股东关于产权出让的任何书面通知。 而据《财经时报》调查,兰宝信息董事长刘铁杲本身就是大股东君子兰集团的法人代表。因此,上市公司兰宝信息,根本无需“与君子兰集团取得联系”,即可获知君子兰集团的一举一动。6月24日,大冶特钢(000708)由于未及时澄清被中信泰富收购的信息,深交所对其董事长朱宪国予以公开谴责。而事实上该股价在资产重组公告发布之前两个月内已经疯涨了108%,管理当局仍然解析那只是二级市场的行为,这也是一个典型的延迟临时公告,打造时间差的例子。同年的2月17日,春晖股份(000976)公告其大股东与世界纺织巨头美国UNIFI.INC公司签订成立合资公司的框架协议。事实上该协议早在前一年的12月就已签订。协议签订到公告发布,时间相差两个多月,该公司股票也在两个月内大涨42%。事件曝光之后,春晖股份董秘解释称,公告迟发是因为“大股东并没有告知有关重组的消息”。其实这仅仅是内幕人士为了推卸责任而辩说的借口,因为春晖大股东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罗伟,本身也是春晖股份董事,所以根本不存在“不知道有关重组消息”一说。
四、信息披露欠缺及时性的成因分析
(一)利益驱使是主要动机
上市公司刻意延迟重大信息披露,营造时间差,从中牟取暴利。有关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由未公开变为公开的时间差而进行证券买卖。另一方面,庄家和掌握上市公司重组进展最确切消息的人互相勾结,操纵股价。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自然的信息扩散是必然存在的,比如上市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知情人告诉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等,毕竟参与的资金有限,不会对股价产生根本性影响。这种情况下,股价也不可能长期坚挺,往往微微上调后,几天就会掉下来。一般上市公司的股价能够在短期内上涨到30%以上,而且增长趋势比较稳定的话,肯定是有主力坐庄。像大冶特钢这样在短短两个月内股价疯涨108%,是不可能单纯的二级市场可以做得到的。庄家在没有获得确切消息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把几个亿的资金投入一家正在进行重组谈判的公司,进行一次豪赌。很明显,这是掌握公司内幕消息人士和庄家互相勾结产生的效果,利用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而当上市公司将重组进程进行详细披露,所有的投资者都知道之后,内幕人士可能已经离场而去,成为最大赢家。
(二)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
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
(三)惩处力度轻,执法不严
从国际证券市场来看,利用时间差的问题是很难完全杜绝的。内幕消息对外扩散总是客观存在着,比如亲戚朋友等,这种行为是很难界定,也很难确认是否违规,但是内幕消息扩散给机构,并联合坐庄是必然要受到惩罚的。20世纪80年代华尔街曾经出现内外勾结操纵股票的现象,当时美国采用了强硬的态度,严厉执法,坚决进行大规模查处,揪出来一个后,一个咬一个,最后抓出来一大串。此后,美国查处力度加强,惩戒力度更大。现在,美国这样类似的问题就明显减轻了。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查处力度明显起不到警吓作用。深交所、上交所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公司,大多以谴责为主,未能足够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没有起到防止再犯的效果。像大冶特钢股价波动极为明显,公告发布明显包含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深交所也仅以谴责了事。而面对一部分公司明显的超平常的股价波动,虽然也立案调查,但很多情况下往往不了了之。有关管理部门这种执法不严的态度,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做出了制裁。现实中,存在违规但没有受到处罚的行为却仍然存在,股市中信息披露为“大户、庄家”的操纵行为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大事化小,助长了违规行为,也客观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再从成本-收益得关系看,当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时候,经济案犯就有可能以身试法。在证券市场上,面对的是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巨大的利润,在巨额金钱的诱惑下,单纯道义上的谴责或者低于利润的处罚,根本没有实质的意义,更起不到防范作用。
五、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
(一)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实时监督功能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是证券市场上的一线组织者和监管者。《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要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履行好服务和监管的双重职责,致力于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虽然制定了相应的章程和规则,但是缺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事件的预警系统,对一些突发事件缺乏快速自动的应变能力。因此,应尽快建立起一套实时监控的有效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实时监管,加大依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违规行为造成的市场危害减少到最小。主要做好两个方面:
1、加强证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实时监管能力
上市公司延迟重大事件的披露,就是利用时间差在股价上谋取暴利,如果证券交易所在监控点上能做到实时,在发现股价有不寻常波动苗头时,密切留意并且进行深入调查,违规现象就容易查出。证交所直接管理上市公司的交易活动,有充足的交易数据和其他资源支持其对上市公司的具体监管。另外,证交所对上市公司违规事件的监管,不仅能够做事后的及时惩罚,而且还能做到事件中的控制,甚至是事前的预防。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交所的这种监管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造成巨大的监管资源浪费。
2、加强两大证交所之间的监管协调
由于目前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的功能和市场定位十分相近,两者之间存在互相竞争的关系,导致两大证交所对市场监管动力不足,相互之间的具体业务运作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加强两大证交所之间的监管协调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能力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力度
1、完善处罚机制,提高处罚的公开性。
尽管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有一系列规定,但没有能够彻底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屡次发生,特别是信息未披露和信息延迟披露的违规行为占违规样本的比重较大。上市公司从延迟信息的行为中,获取时间差产生的利益。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如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从处罚实际效果的分析,可以直接地在资本市场上降低上市公司的收益率,也意味着增加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达到有效处罚违规,阻止再犯的目的。
2、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
从防止再犯的角度,加大处罚的力度显然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即处罚的力度越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就越高。从处罚的实际效果看,低力度的内部批评处罚没有起到防止再犯的作用,而且,内部批评处罚后,再受的处罚中,有85%的处罚还是内部批评。因此,内部批评的处罚成为再处罚的最大部分。尽管各种信息披露违规应视违规性质实施合适的处罚,但从再处罚的比例和内部批评的相关性看,低力度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地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 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力。因此,从防止再犯的角度,加大处罚的力度,是增加处罚有效性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加强处罚公司的治理,降低再处罚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公司治理的需要。不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出自于公司的管理层,还是由于公司内部的管理结构。对于一个上市公司,做出信息披露违规的决定,反映出公司在现有的法规下公司管理的不完善,也反映出公司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效益和成本错误估算,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显示出了对上市公司治理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管理素质,明确违规的成本和后果,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率和再处罚率。
(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的一系列规定并没有能够彻底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履行发生,特别是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信息披露,持续监管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对信息披露的事后监管不严格,对虚假信息披露和未披露等违规行为未能进行严厉的惩罚。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史美伦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主要不是因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而是日常监管不到位和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加强这两方面的工作,并在近期抓出成效是当务之急”。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督应是证券监督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吴琳芳 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 172
[2]刘志成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 中国农垦经济,2003年9月28日
[3]财经时报 2004年08月02日
[4]《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2002年10月
[5]《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2005年10月27日
结束语:踉踉跄跄地忙碌了两个月,我的毕业^文档已完成。经过两年的工作和学习,本人学以致用,把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在本人的财务工作上去,使本人的工作不断获得提升。在此,感谢彭韶兵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从课题选择、方案论证到具体^文档的完成,无不凝聚着彭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两年的本科学习中,始终感受着导师的精心指导和无私关怀,使我受益匪浅。在此向彭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同时也感谢各位任课老师的认真负责,使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正是有了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才使我的毕业^文档工作顺利完成,在此向西南财经大学,还有全系的全体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两年来的辛勤栽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