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管理的基本理论
二、商业银行怎样进行现金管理工作
三、建行云南省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对违规问题的处罚
内 容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现金管理对稳定物价,抑制通货彭胀,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规定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都要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各级人民银行将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论 现 代 商 业 银 行 的 现 金 管 理
现金管理的基本理论
(一)现金管理的涵义
现金管理,是指金融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开户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限制和处罚的干预行为。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以及个人的现金收支活动。
(二)现金管理的目的
现金管理的目的有四方面:
1、为了促进社会商品生产和流通。现金作为货币的一个重要形式,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我国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都大量地使用现金,其结果是我国的现金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都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广大得多。
2、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经济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部分企事业单位和私营经济利用现金结算偷税漏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金的支取进行行贿、受贿和洗钱。为此,我们要把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经济活动作为我国现金管理的重要目的之一。
3、为了满足正常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通量必须在国民生产总值和货币供应总量中占有适当的比例,才能保证和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如果现金量过少,必将影响经济正常发展,影响正常的结算,但如果现金投放过多,必将引起短期内物价不正常波动。从近年我国几次大的通货膨胀发生的情况看,凡是通货膨胀严重的年份,现金也必然过多地投放,所以,加强现金管理能合理有效地满足经济发展对现金的正常需要。
4、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众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为了各自的利益,部分金融机构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拉存款,扩大业务,以扩大不合理现金支出来拉客户,从而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加大了不合理现金支出,为了规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必须规范现金管理。
(三)我国现行现金管理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为核心,人民银行各种关于现金管理的办法、通知形成的一个综合体,其由以下三块内容构成:账户管理、现金支取用途管理、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1、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我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账户规定了其不同的使用办法, 特别是对能够支取现金的情况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现金支取用途的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八条)内使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对现金用途的规定,是在账户管理中对账户取现规定上的具体化。
3、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大额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大额支付审批 (2)大额支付登记 (3)大额支付报备 (4)大额存款报备。这里大额现金收支中大额的含义:对收是单笔储蓄存款20万元(含)以上,对支指单位一次支取3万元(含)以上,储蓄存款一次支取5万元(不含)以上的。
(四)我国现金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进行现金管理的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管理由四方面构成: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和实际组织执行;现金计划管理;对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现金支取进行审批;对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在实际工作中,人民银行通过报表、调研、检查等手段掌握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内控体制的完善程度,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内部检查的开展情况等。
(五)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在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企事业单位所组成的现金管理体系中,商业银行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一方面,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其现金收支活动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贯彻国家货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负责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1、做好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工作。
2、根据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需要,执行央行下达的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并对现金管理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3、合理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加强对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管理
4、对开户单位的账户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人行规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坚决制止无证开户、随意支现的现象。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支付现金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账户资金来源的管理,应做好对公账户和私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明确界定和划分。对账户现金支付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对现金使用的有关制度支付现金,同时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大额支现的柜台监督审查,严把现金审批关,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制度;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资的监督,企业工资性现金的提取一定要以《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作为依据。
5、加强对信用卡等银行卡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信用卡付现的有关规定,对现金流动进行全方位管理,堵塞现金支付漏洞。
6、致力于改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便捷有效的结算工具,合理引导现金使用
7、严格执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按照央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及其归属内容认真进行统计,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现金收支活动。
8、执行央行对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的其他一些规定。如现金出入库的管理,假币、破损币的处理等等。
二、银行怎样进行现金管理工作
(一)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管理
1、组织系统内机构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集中体现着国家在加强现金管理方面的政策要求,商业银行所有的现金收支活动都要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其所辖机构的管理和检查,使现金管理制度在本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落实现金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现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各家商业银行都要分级建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现金管理工作。
3、要实行现金管理领导责任制。近年的经验表明,商业银行确实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组织领导,实行行长负责制,是保证现金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全行现金收支不突破现金计划的有效措施。
4、建立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商业银行应当把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情况,作为检查分支机构落实国家金融政策的重要标准,并建立现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本系统各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5、对现金计划进行管理。每年年初,商业银行要将上年度的现金计划实际完成数及本年度的现金计划数报当地人民银行。并把人民银行核定的现金计划,分解落实到分支机构,逐级落实到基层行,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及时进行现金计划调控,保证全行现金投放不突破计划。
6、分析预测现金投放、回笼趋势。商业银行要按月分析全行现金收支情况,研究影响现金运行的主要因素,预测现金投放、回笼总量上报人民银行,为研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总量,制定现金计划,安排现金供应提供参考。
7、加强对开户单位的账户管理和库存现金管理。必须坚持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现金缴存,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及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须报经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同时,加强一线临柜管理,防止现金违规流出。商业银行应当克服人员少、业务量大、开户单位多的困难,定期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及时纠正超限额、超范围支取现金等问题。
8、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为了控制各种违规的现金支付,商业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制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实施办法,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登记台帐和表格,确实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包括大额现金汇票的管理和检查,并将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9、建立大额现金分级审批制度;个人大额现金提取预约登记制度(个人提取现金20万元(含)以上);个人储蓄帐户50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支付报备制度;异常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制度。
10、严格执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现金收支数据,为正确进行现金活动分析,严格实行现金计划管理提供依据。
11、商业银行要安排好现金供应工作,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工资性支出等合理的现金支付。同时,要通过扩大储蓄存款,开拓信用卡市场,提供快捷便利结算服务,增加现金回笼,减少现金结算。
(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管理
1、开户单位的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开户单位,只能在以下范围使用现金结算: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付;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开户单位用以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保存的最低限度的现金量。其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的量是以保留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须的现金量,这是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标准。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15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的现金量,二是对没有资格开立基本账户的开户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保留的库存现金,由开户单位在其库存现金限额内核定。
3、对不办理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目前在我国不能办理现金存款或结算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期货公司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既从事一定的金融业务,又不从事现金储蓄或结算业务,对于这些开户单位所需的日常零星所用现金也必须核定一个库存现金限额,并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三)对个人存款的现金管理
1、对个人储蓄大额取现的管理。
储户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至少提前1天预约。对居民个人一次性提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在2004年九月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增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将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严格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加强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控制管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即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为: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增以款项。
保险理陪、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
(四)异常大额现金支取管理
开户银行应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银行。
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活动是指下列情况:
1、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出其实际需求的。
2、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的。
3、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的。
4、开户银行认定的其他异常大额支取情况(如:发生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
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开户银行要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分析有关情况,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实行跟踪检查。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行为进行调查。)
(五)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管理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5、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此规定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管理,不得决绝。
三、建行云南省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组织构架。
目前,建行云南省分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构架是省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备付计划的总体安排(含现金备付率计划)和分解落实工作;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现金管理[含中心金库、尾箱管理、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与管理、现金收支(回笼投放)计划的制定、分解与监控]。各行根据省分行下达的现金备付率计划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现金备付额度计划,下达各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并督促执行。
(二)近年来建行云南省分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大额现金支付未按规定审批。
2、大额提现漏记入登记台账。
3、对大额现金预约登记制度、异常现金支付登记制度的执行不到位。
4、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是账户违规取现的问题。账户违规取现主要是指基本存款账户超范围、超限额取现;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未经人行审批取现;私自开立未报人行审批、备案的账户取现。
5、现金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及时性不强
(三)改进和加强建行云南省分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各行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认识现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现金备付管理工作。在保障正常的支付需要的基础上,合理控制现金备付,不仅是银行资金经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有机统一的要求,而且也是集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同时加强现金管理还有助于防范现金携款外逃和被盗、抢等内、外部风险的发生。因此,全行要从战略发展的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工作,形成观念上的共识和行为上的自觉。
2、进一步梳理现金管理流程,在充分发挥省分行的宏观指导作用的同时,积极促进各级行加强现金管理。省分行计划财务部与会计结算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发挥计划在经营管理中的先导作用。计划财务部分解下达资金备付计划(包含现金备付计划)要考虑会计结算部安排的现金收支计划的因素;会计结算部安排现金收支计划,要与计划财务部确定的资金备付计划(现金备付率)衔接,使得省分行分解下达的计划完整、合理,并有效指导各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同时,省分行计划财务部和会计结算部要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理经验,促进各行合理控制低效、无效资金占用,增加资金收益。
3、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人行机构调整的影响,探索现金管理的有效模式。
4、加强网点的现金管理,合理控制现金占用。
5、制定科学、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加强分析研究,持续改进现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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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问题的处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对基本存款账户超限额提取现金的处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2、对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未经人行审批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和未经人民银行审批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处罚。
根据人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规定“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的规定。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消等^^文档。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处罚。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规定。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促进商业银行依法经营、规避风险、稳健发展,是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检查的初衷。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做好现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继续做好大额现金审批、登记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时完成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岗位制约机制,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严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及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须报经人民银行现金管理部门批准。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