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存款保险制度概述…………………………………………………3
1.1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3
1.2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3
二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5
2.1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5
2.2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6
2.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6
三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9
3.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外部条件…………………………………9
3.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9
3.3存款保险制度的试点…………………………………………………11
参考文献………………………………………………………………………13
内 容 摘 要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金融风险。根据国际上金融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都有必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文章通过对美国和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两国在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成功经验,并提出了我国应该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循序渐进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联邦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自1934年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西方大多数国家纷纷仿效,在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持存款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促进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系统的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机构进行了股份制改造,银行经营自由化的程度有了显著得提高,所以,银行不能再依赖国家做其后盾。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金融机构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会加大,这就需要有相应存款保险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我国已经具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所以,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国情循序渐进的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 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1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将保险机制引入银行机制,规定一定范围的金融机构强制或自愿按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1]
存款保险制度的组成机构一般包括政府机关、中央银行或其他相关的自律机构,其手段是通过强制性的而非自愿性质的安排,降低了某一家银行当由于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时对其他正常营业的银行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利影响,并防止了这种不利影响的扩散或引起的连锁反应。由此可见,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为存款人构筑了一个安全网,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等储蓄机构的信心,有效地避免了银行流动性危机的发生,保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1.2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在多个国家建立,并成功运行,根据理论及实践的经验得知,一个运行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的确定性。与任何保险形式一样,存款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他们之间的行为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保险人对存款人的损失要进行赔偿,这种存款赔偿是通过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不能随意变更。几乎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对存款保险制定了法律,以法律形式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即存款人的权力。
第二,合同的有效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倒闭银行的存款给予赔偿,而没有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经终止保险合同关系的银行存款一般不受存款保险的保护。
第三,机构的垄断性。几乎所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已经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具体的运作,它经营的目的不是在于赢利,而是为存款银行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也具有垄断性。
第四,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向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通过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小规模的保险基金很难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2]
二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2.1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在所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是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其运行机制也是最完善的国家。美国是根据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了存款保险制度。它的建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萌芽阶段。在1933年以前,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小型的存款保险项目。这些小型的存款保险项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银行倒闭而引起流通流域的严重波动以及保护存款人和票据持有人个人免受损失。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这个计划于1866年受到禁止。
二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阶段。在1929—1933年的大萧条之际,全美约有1/3的银行破产。这使得一般大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国会在1933年先后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即通常所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国家住宅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1970年,全国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成立,到了1980年,几乎99%的美国商业银行都加入了联邦存款保险体系。
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阶段。在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巩固法》,设立了清理信托公司,负责处理有问题的储贷机构,撤消了联邦储蓄与信贷保险公司,将其监管责任交予FDIC;FDIC同时也具有对银行保险基金与新建立的储贷协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权;它可以立即暂停或取消任何存款金融机构的投保资格。1991年,美国实行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总借款能力从50亿美元增加到目前的700亿美元,其中向财政部门的借款能力增加到300亿美元,该法还规定费率及赔偿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该法标志着美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00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3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案》。该法案同意将银行保险基金和储蓄机构保险基金合并;放弃固定储备率,设定了15%~14%的储备率空间;FDIC有自主确定风险费率水平的权力,但不能直接规定具体的费率。[3]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连续运营了70多年,期间进行了多次改革,可以说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的。
美国的FDIC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注资,其余部分由各联邦银行认缴;在职能上,FDIC经美国国会授权,具有存款保险职能,银行监管的职能和处置倒闭银行机构的职能;在费率制度上,FDIC在1933年-1993年,一直实行统一费率制,即根据银行存款规模的大小收取保费,后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存款保险费率的改革,实行了风险费率制;在投保方式上,1933年,存款保险刚设立时,规定联邦储备体系银行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州注册银行自愿参加,后来经过一番改革后,美国除三个州以外,其他州的银行都通过FDIC实行存款保险,而且这成为领取银行经营许可证的先决条件。在参加存款保险的种类上,FDIC对银行存款人实行保险,对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银行存款账户实行保险;FDIC规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美元。
2.2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
印度是较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多年的运作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方法和模式,成为发展中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代表。
印度和中国都是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大国,尽管两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所面临的经济历史条件、金融改革目标和主要措施都很相似。因此,总结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对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建立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建立初期。1960年,印度的两家银行相继倒闭,这就使印度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对此事引起重视,并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61年12月,印度政府颁布实施了《存款保险公司法》,并根据此法案于1962年建立了印度存款保险公司,此机构属于印度储备银行的附属机构,具体职责是专门负责印度存款保险的实施。
二是完善阶段。1978年,印度存款保险公司兼并了印度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CGCI),承担了原来由CGCI所承保的所有业务,包括合作社担保,小额贷款担保和金融公司担保,存款保险公司也因此更名为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简称PICGC)。
三是近一步改革阶段。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加大,所以印度政府不断完善本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为了使存款保险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印度的存款保险体系在管理方式,投保机构设置,保险基金等方面均进行了改革与完善。[4]
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加入投保的形式,投保对象最初限定为国有银行,外国银行在印度的分支机构,后来把合作银行和农村银行也纳入了投保范围。印度实行的是单一的固定费率制,但是考虑到单一费率会使大银行相对于小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印度存款保险公司采取了保险费反注的方式,这于FDIC的做法相似。在机构的设置上,DICGC由印度银行独资筹建,属于中央银行管辖,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5位成员组成,中央银行行长任董事会主席。《存款保险法》授予了DICGC对成员机构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它有权力要求中央银行对投保银行的业务经营记录进行检查。
2.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从美国和印度所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中,我们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了以下结论:
2.3.1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因地制宜
每个国家所选择的发展道路不同,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不同,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也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结构选择不同的模式。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存款保险制度最优实践原则》中指出,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应当根据各自的历史,文化发展特点来具体确定。从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各种要素都是随着本国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适时作出调整。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充分考虑了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银行业的特点和社会民众的经济习惯。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既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更要审慎全面地考虑本国的国情。
2.3.2有效的法律体系
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建立就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每一步改革也是有法可依。这样的法律体系清晰地规定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标和监管职责,使各部门的权限和处置事务的原则明确,有利的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印度存款保险公司从建立到改革完善也离不开一系列法律、法案的颁布实施,目前,印度政府仍在不断完善本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
2.3.3机构隶属于政府
尽管美国和印度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程度各异,但是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上,都不约而同的遵循了国家干预,政府主导的原则。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印度的存款保险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投资组建,隶属中央银行。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2.3.4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纵观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由自愿性投保转为强制性投保已是一大趋势,目前,有90%的国家属于这一类。显然,自愿保险有它运行的弊端,一些大银行因为自己资金实力雄厚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会使保费提高,另一些小银行不能承受高费率的保险,因为这样会使他们的营业成本提高,所以他们会退出保险,这样保费又会提高,最终会使保险制度难以运行。而在强制投保的条件下,存款保险法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存款机构均需参加存款保险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没有选择的余地,这为所有的投保银行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所以,我国应借前车之鉴,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2.3.5实行全方位的监管
众所周知,银行业经营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尽管有了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驾护航,但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决不能放松。美国实行的全方位的监管加强了对风险资本的要求,提高了行业资本水平,控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性投资行为,从而使银行业有效地抵御了风险,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施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存款保险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所以,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要充分协调中央银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使银行业的经营风险降低。
2.3.6实行风险费率制
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一般实行的是固定费率制,因为固定费率制简单易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费率制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对于经营稳健、效益良好的那些银行来说,他们所交纳的保险费,实际上为那些风险水平高,经营效益差的商业银行提供了资金补贴,这样就很容易引起一些风险。而风险费率制是依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制度,按风险来调整保险费,其将投保银行所担负的费率水平与该银行所处于的风险水平挂钩,比固定费率更加公平有效,而且有利于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盈利水平,有效的防止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3.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枢纽,而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处于主体地位,所以银行业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2006-2007年中国银行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显示,2005年我国共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3万多家。主要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含渤海银行),115家城市商业银行,626家城市信用社,30438家农村信用社,57家农村合作(商业)银行,238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9家信托投资公司,74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2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36.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2%,银行业资产占我国全部金融机构资产的90%以上。[5]
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业正在逐步开放,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具有了在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随着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下降和非国有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的倒闭已成为可能,因为流动性困难和清偿性危机而产生的金融风险已经是可能的事情。所以,控制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由此可见,筹备组建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从自身具体情况出发,结合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具有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应该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上日程,但是在建立时要循序渐进,兼顾各个方面,统筹兼顾,否则会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完善而产生新的风险。
3.2.1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外部条件
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运行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背后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所以,我国应尽快对存款保险立法,以法律形式确立存款保险在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法律地位,使其真正在保护金融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经营主体、经营机制、费率机制等也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其次,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提高。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金融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金融经营体制的变化带来的潜在风险日益加大,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其严重的后果使人们深切的感受到了金融风险的巨大破坏力。由此可见,公众的社会意识已经明显增强,投资者和储户在进行投资或储蓄时,不仅关注自身的利益,更加关注银行的经营安全,尤其是在银行破产倒闭时自己的利益有没有保障。
3.2.2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思路
第一,应该遵循政府组建的原则。在具体的实施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由政府主导,采取官民合办的形式。这样可以因为国家信用的存在增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符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情,同时官民合办又能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要求。有鉴于此,我国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应该以国库注资为主,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主要由财政部拨款、央行认购、发行证券和投保金融机构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认购股份组成。此外,当遇到银行濒临倒闭,出现巨额赔付的情况时,应允许存款保险机构以征收额外保费、通过合理要求向央行、财政部或资金市场申请借款。
第二,应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根据现实情况,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具有以下职能:存款保险机构在接受投保业务时,有权要求投保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盈利情况等,对不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有权力驳回申请;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力向投保机构收取保险费,拒绝缴纳保费的存款机构,不对其进行投保;存款保险公司有责任对处于困境但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组织救助,也就是当投保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陷入破产的境地时,存款保险公司可通过贷款、赠款、购买其资产等手段帮助其脱离危机。对实在不具备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重组或实行接管;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上报中央银行对受保金融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
第三,实行差别费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存款保险制度最优实践原则》中提出了保费与风险挂钩的最优实践原则。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都有所不同,如果采取统一的固定费率制,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我国应选择差别费率制,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程度收取不同标准的保费。但实行完全的风险费率制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资信评估系统,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一条件,所以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开始时实行有差别的固定费率制,等发展到一定时期后再参照别国所采用的风险保险费率的办法,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行风险费率调整制。把各种存款进行归类,这些不同类型的存款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利率和存款保险程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储户的选择划定保障范围和力度,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存款形式。
第四,实行强制投保。我国目前银行业自律性较差,银行的风险意识相对较低。若采取自愿保险形式,有些银行可能因为自己实力雄厚,效益良好或成本过高而不愿意参加保险,由此会使存款保险难以发挥作用。鉴于此,我国应实行强制投保的方式,规定境内所有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投保对象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等。将这些存款都纳入存款保险范围,首先将利于银行内部的公平竞争,可以有效防止垄断的发生,利于我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其次,防止存款在投保银行与非投保银行之间的转移,只有那些弱小的、风险高的银行才想参加,这会使银行共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效益不再存在。
第五,机构设置上注意各部门的协调。我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应不以盈利为目的,该公司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权集中的这种体制有利于集中保险力量,使保险机构保持强大的实力去应对各种金融风险,其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内部设立董事会,具体负责制定各项方针政策,董事来自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各部门除了各司其职外还要进行协调合作。保险公司和其他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了人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监管部门各自监管目标的实现。
第六,保险额度要有最高上限。全额的保险设计没有公平合理地分配存款保险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不能避免存款人的道德风险,还会引发存款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设计应该采用限额保险制。同时,可以借鉴英国共同保险的做法,5万元以内的存款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赔偿,5-8万元的损失由存款人承担20%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80%的损失,8-10万元之间的损失,存款人承担30%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70%的损失。存款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对存款银行的监督,减少各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3.3存款保险制度的试点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银行类存款机构的包袱较重,盈利水平普遍不高,各类银行的信用等级相差很大。因此对整个银行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银行的运营成本加大,监管人才缺乏等。所以,我们应该转换思路,选择分布建立的模式,即在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先选择某些银行进行试点。笔者认为应该先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待试行成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银行。
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资本金来自于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后数量仍保持在一万多家。经过改革实行后,风险是必然存在的,所以农村信用社仍会有倒闭的可能。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中的支柱,在为农民的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前,农村信用社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政府会通过财政手段为其注资解决困难,但在所有制和产权的改革后,国家不宜再承担隐性保险的职责。为了防止农村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被淘汰,应该在农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险,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降低金融风险。
在农村信用社进行存款保险的试点,有几个重要作用:一是保护了广大农民储户的利益,防止挤兑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推广存款保险的理念。农村人口在我国的总人口中占大多数,由于受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农民的风险意识不高,保险意识不强。若人们对存款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然起不到化解风险的作用。若广大农民对存款保险有了详尽的了解,则保险制度的推广运营将会一帆风顺。三是为以后在其他银行大规模建立存款保险积累经验。先在农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险,及时发现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并能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适时进行制度的调整。
我国银行机构存在的大量问题以及我国实行隐性存款保险的大量弊端等均要求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降低金融运行中的风险。同时,我国也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和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尽快提上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冒然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符合一国经济发展需要地存款保险制度,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阻碍金融机构的正常竞争。。所以,我国应充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结合中国的国情渐进地开展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应该对国际上所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其经验;其次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设计出适合中国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制度。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构筑金融安全网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处于经济转型中的中国应该建立适合国情的,科学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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