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手段提高公司的利润。比如,对公司当期实现的收入暂不进行确认,留待以后期间确认;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费用时,为实现对折旧费用的调节而随意改变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违反会计工作中的同一性要求,对于相同的业务和事项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失实。此种情况的存在在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改革不彻底,上市公司中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公司中的大股东往往无视公司监管机制的功能作用,对公司的经
营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导致上市公司的性质发生了实质上的改变。例如,科达股份母公司科达集团于2007至2009年期间累计占用上市公司22亿多元资金,科达股份自2007年以来一直与科达集团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2007年累计借方发生额11576万元,2008年累计借方发生额93741万元,2009年累计借方发生额113831万元,2009年期末余额5926万元。对上述资金占用,公司也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受到上交所的公开谴责,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相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者而言,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整体的财务状况不够了解,所以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的披露出公司的信息,从而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的进行投资抉择。我国《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报出时间做出了严格规定:对于中期财务报告,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送;对于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应该与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报送。例如,永安药业事件:永安药业得知了湖北省环保厅对其的审查,并下发文件,责令永安药业限期整改,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停止稀释生产废水后,出于对自身股票在股票市场上的涨落的考虑,永安药业将被调查的信息隐藏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公司的高管却加快减持公司股票的速度,从而成功的避免了因股票跌价发生的损失。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自我国对上市公司进行改革之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完整性要求上逐渐改进,但是仍然存在些许不足之处,比如以下方面:(1)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够完整。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往往在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交易的价格等方面不进行对外公布,即使进行公布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从而造成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关联交易的情况。同时也没有依法披露与其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比如香港天际、青海威力等多家公司是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的儿子等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2)非财务信息披露不足。非财务信息指的是与公司的财务方面无关的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信息。我国的上市公司发展时间较短,对于将公司的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目前尚未得到普遍的实施。根据社科院对沪深两市300家大型企业的测评,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综合得分仅为29.8分。(按照该机构的测评标准,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总分为100分。其中,年度信息披露得分所占权重为60%,日常披露得分占40%)。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将会对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其要求董事应该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进行基于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下的决策,积极阻止公司大股东对公司做出的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决策行为,进而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在我国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中,大部分董事会成员由公司的经理人员组成,董事会的工作容易受到经理人员的操纵,不能很好地行使决策监督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致力于建立董事会结构的制衡机制,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似乎是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但是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命制度应该改变,避免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荐产生。此外,还应当使独立董事的责权利进一步对等,要适当考虑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结构等。
(2)董事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的运行机制。西方发达国家的董事会一般都设有若干专业委员会,这些专业委员会包括公司治理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政策与行政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等,其中报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通常是必须设置的两个机构。专业委员会是加强董事会制衡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可以避免董事会职权过于集中而导致的舞弊行为。对财务信息的披露而言,设置财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还有利于财务信息处理的集体讨论与判断、各方利益的协调及财务信息的传递。
2、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在上市公司中往往会出现大股东掌控公司的现象,进而导致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现象频出。未消除这一不良现象,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应该削减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在公司中所持股份额度,多方面吸收投资者,增加公司股东的多元化。最终达到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被消除。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是针会计人员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维护职业道德是从思想上解决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根本保证。只有会计人员具有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真正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并愿意全力以赴的去履行,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才会真正得到遏制。实践中,除了加强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外,还要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从而增强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对于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重要的社会机构,其在实际工作中对上市公司监督不力同样滋长了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失真的现象产生。所以,加强对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实行较为严格的惩处,将会有效的防止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与上市公司相互串通和造假。同时,应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资格,并且将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作为聘用的重要要求。
(三)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针对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完善的事实,我国应该健全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我国现今实施的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在实体法方面尚未全面,在程序法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长期以来我国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往往受到“市场固有风险”和“投资者理性投资”的教育,诚然这对于稳定社会是有效的,但这也偏废了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有利惩罚,和民事救济手段的立法和发展。
(四)建立健全外部约束机制
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市场体系及相关法规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之中,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要不断加强,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防范系统风险。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是制止和防范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根本保证,外部约束机制的建立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加注意:
从理论上讲,通过增大查处概率和加大处罚力度在提高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的违规成本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但实际上,增大查处概率并不容易,它既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也同时增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相比之下,加大处罚力度则既能达到提高违规成本抑制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目的,也不需要付出巨大的监管成本。因此,从当前我国市场监管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考虑,应在提高查处概率以确保监督有效的前提下,将提高违规处罚力度作为治理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重要措施。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西方的证券监管实践表明,加强监管及加大处罚力度是有效的监管手段,而明确有效的追究相关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关键。在任何成熟的市场中,民事赔偿责任都被看作是最具威慑力的经济处罚手段和监管部门高效率低成本的监管手段。民事诉讼制度不仅为投资者损失提供了补偿,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激励机制,它可以利用市场力量检查信息披露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帮助监管者惩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降低违规披露者的收益,它可以最大限度保证信息披露与制度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科学技术的高速进步,缩短了世界的距离,减少了技术的差距。面对上市公司日益扩大的经营范围,我国应该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公司股权结构改革的步伐,同时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公司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从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进而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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