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不真实、不完整。大多上市公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只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对于某些重要信息不予以公告,隐瞒重要事实,甚至因为各种竞争与利益关系,公司管理层与会计人员不惜冒着风险去造假,虚增会计利润,造成最终会计信息不充分、不真实、不完整。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要反映及时,不能提前或推迟。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对于那些重大事件,因可能影响当年的利润,公司选择不及时报告,不履行临时公告义务,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三是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对于信息披露我国财政部有发布统一的指标,但实际执行时可能出现偏差,导致内容和形式上不可比,缺乏有效地控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有些方面不合理、不全面。虽然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还有空子可钻。二是监管不力。虽有法律法规的制度约束,但是缺乏高素质人才来监管,另外,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各种自身或外在原因导致其发挥不了客观作用。三是违规成本低。主要是被披露的概率小,且处罚力度不够,有些执法者与上市公司有利益勾结,使得信息隐蔽难以查处。四是公司利益驱动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利用各种手段来拉高自己的利润,粉饰公司业绩,操纵利润、还有些管理人员为了获利故意错误披露信息。加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管理体制不畅,内审职能被削弱,使得公司缺乏竞争实力,甚至陷入财务困境,这也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
三、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1、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内容和要求。
企业报告应充分考虑相关利益者的需求,切实披露真实、完整有用的信息,更好地满足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2、完善法规体系。
应当积极地完善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法律法规中的“空白条款”以规范化、易操作的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明确瑕疵责任的归属,应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手段来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3、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应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监管、社会监督和诉讼机制四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应加强政府监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努力构建出协调的诉讼机制;对于属于行业监管的职能,应放手让证券交易所去做,政府机关应予以支持;应积极使投资者的资信渠道更加畅通、便捷与高效,让社会各界能积极主动地发挥其监管作用,使得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4、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建立对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经理人市场,利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机制促使企业经营者从长远利益出发。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提高管理者的素质。管理者的素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起绝对作用,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聘用、评估、升迁、淘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培训教育等措施,提高管理人员科学管理企业的能力和强化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此外,外部经理人才市场的建立也将为企业选择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创造出有力条件。在提高管理者素质的同时也应该提高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使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只有公司全员上下共同参与,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要强化披露财务信息内部监督机制,保持监督人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高度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设置内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明确财务人员的信息供给主体的地位,强化披露财务信息的内部监督。
监督人员在企业中行使其职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顷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力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避免管理人员舞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是检验一国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试金石。信息披露是社会各界了解上市公司的重要途径,也是投资者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加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才能更为有效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