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强调的是企业在特定时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从余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将这种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三)定义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抵扣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三、新准则与原制度差异比较 (一)会计处理方法 原来的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其中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二)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所以新准则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三)确认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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