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阶段及成就
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再造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对策
四、总结
内 容 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难点所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前途,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由此构建一个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环境至关重要。
关键词:国企改革发展;环境再造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良好环境的再造
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阶段及成就
中国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发端于1978年12月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迄今已走过了30个年头,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放权让利阶段(1978-1984年)“放权让利”是这个时期的基本特征。其标志性事件是1984年5月,国务院明确了国有企业可以享有十方面的自主权,即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定价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劳动权、工资奖金使用权和联合使用权。“放权让利”就是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物质刺激,以图调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其基本内容是:企业可以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制定补充计划,自主安排生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自销部分产品;国家与企业以经济责任制的形式确定二者的责任与利益关系,允许企业有一定的自主分配的财力和经济利益,以使企业经营好坏与职工物质利益挂起钩来。“放权让利”使得僵化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得以放松,从而促使了非国有企业,尤其是农村个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得以成长。
(二)强化经营权试验阶段(1984—1992年)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国有企业改革被明确为改革的中心环节。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最突出的改革是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即“两权分离”),强化经营权试验,具体措施主要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为基本内容,并以契约方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这种经营形式改变了政府与企业之间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由于承包合同而受到限制,是把国有企业塑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有益尝试。但是,承包经营责任制下的企业,还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租赁制是主要针对小型国有企业的一种经营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两权分离”原则,政府将企业资产有条件、有期限、有偿地出租给承租者,并将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同样以契约形式予以明确。相对于承包制,租赁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企业经营形式。其突出表现是企业经营者不再由政府任命,而是通过招标竞争方式确定。企业所需生产要素也由自己筹措或从市场购买,产品通过市场销售。股份制从1984年开始试点。但1990年以前,股份制试点只是在少数企业进行,还没有统一的政策。1990年11月和1991年4月相继成立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这为股份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三)引入现代企业制度阶段(1992-2001年)。1992年1、2月间,邓小平南方考察时的一系列讲话,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发展确定了基调。10月,中共十四大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提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在市场上进行优胜劣汰的竞争,国有企业应通过平等的市场竞争来发挥其主导作用;股份制有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资金的作用,要抓紧制定或落实有关法规,使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有秩序地健康发展。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此,国有企业的改革由偏重于放权让利转变为着力进行市场化的企业制度创新。
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要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以实现公司制改革的规范化。2001年4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人事部、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企业行政级别,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股份制为主体)是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鉴于改制的初步成功,国务院于1994年11月确定100户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由此拉开了国有企业大范围改制的序曲。在试点大型国有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其他出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出资者不能抽资,企业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再依赖于政府,也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在企业内部,根据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在财务会计制度方面,全面实行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逐步做到由社会保险组织统一经办和向职工支付。由于试点企业一开始就走上了规范化改制之路,因而改制取得相当成功。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公司股票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1992—2000年,上市公司数由53家增至1088家;年筹资额由94.09亿元增至2103.08亿元,年均增长47.5%。
(四)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多项制度,以此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比较重要的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并对《公司法》、《破产法》等进行了修改。这些法规成为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这个时期的一个重大事件是:2002年11月,鉴于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缺失及其引发的问题,中共十六大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3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这意味着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最终确立。2003年5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共“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具体化,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运作提供了法规保障。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公司要“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些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步伐。
总体看来,国有企业30年的制度改革是成功的,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
(一)是国有企业效率得到提高,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中,80%左右是由中央大型企业(从国资委成立时的189家重组为目前的149家)创造的,2007年实现利润近1万亿元,实现了历史上的最好水平,其中,实现利润超过100亿元的企业有19家,16家企业进入《财富》杂志世界五百强,比2003年增加了10家。
(二)是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有企业的垄断,市场化水平得到提高,布局得到一定优化。在典型的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大部分已经退出;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尽管国有企业仍然在控制经营,但竞争水平已经大大提高,如电信行业。不少原先由国有企业独家垄断的行业,都开始允许非国有企业进入。
(三)是也是最重要的,是基本建立起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当然,这还只是“基本建立”,并非完全建立,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诚然,有发展也势必有滞后的方面,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滞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须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但由于国有企业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问题较多,改革的难度较大,致使改革远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
企业家人才缺乏,技术人才流失虽然从1992年起,我们确立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95%的商品物资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但是,国有企业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深。许多企业的中上层领导,习惯于按计划、按规章和按上级指示办事,不习惯于市场调节;重生产管理,轻市场营销;重固定资产投资,舍不得在广告、品牌、商标等方面投资;重增加了多少资产和产值,轻资产负债率、产品成本效益;重生产工艺,轻法律、经济、财务、公共关系;重自己的生产管理经验,轻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咨询等业务和知识;重短期利益,轻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重借钱要钱,轻还钱挣钱。企业的领导和中下层干部,按照规模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实际是政府官员在企业中的一种延伸。有许多企业领导从心底里重官而轻商。因此,真正善于开拓市场、精心算计成本、讲究效益的企业家较少。一个大多数企业近乎由行政人员领导的地区与一个有较多企业家领导企业的地区是无法在投资、成本、营销方面进行有效的竞争,更无法与国外企业抗衡。 技术人才在国有企业中难以发挥作用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改革开放多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的技术人才向乡镇、“三资”、民营企业流动,有的技术人才虽然名义上在国有企业中,但只担任“星期日”工程师,他们将自己的知识和掌握的技术扩散给这些非国有企业,提高了其产品的质量,反过来与国有企业进行竞争;有的兼职技术人才在非国有企业工作充满精力,而在国有企业工作则没有积极性。二是国有企业原有的技术人才年龄老化,知识结构更新困难,新毕业的大学生不愿意到国有工业企业工作,有的只是将国有企业当作获取实际工作经验和经历的一个阶段,之后再到其他工资和待遇较高的企业去应聘。三是由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不足,工作条件差,领导不重视技术和产品更新,工资和其他待遇较低,一些技术人才不能在国有企业中为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 (二)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差 一个企业,只有将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在全国市场上占有它应占有的份额,才能生存和发展。如果产品不能理想地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和销售,资产再多、工业基础再雄厚、技术人才再多,也不能说明这个企业有多么优秀,实际上,这反而使一部分资源被闲置和浪费。近年来,国有企业工业品在全国的市场份额持续下降。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非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特别是国外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竞争力日益增强。许多国有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时,其产品在国内还有一定的知名度,还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到了90年代,因广告投资不力,技术水平不高,产品没有更新换代,人员过多、社会负担过重、成本过高,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最后被市场淘汰出局。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行为体,其体制和行为还没有与市场经济对接,其计划经济下的体制和行为还远不适应市场经济对它们的调节。(三)国有企业缺乏规模经济 现代经济中,规模经济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从我国的国有企业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规模应该大的不大,应该小的不小,难以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企业。据有关方面分析,1995年我国500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还不及美国500家大企业的前3家。我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州工程集团机械的总资产和销售额只相当于美国同行业企业卡特彼勒 (Caterpillar)的1.97%和1.39%,仅是日本同行小松制作所的2.22%和2.15%。我国最大重型设备制造企业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的总资产和销售额仅是德国同行曼内斯曼(Mannesmann)的1.79%和0.45%,相当于日本石川岛播磨的2.27%和0.89%。我国为数众多的轿车制造厂,迄今还没有一家达到当代技术所要求的最小经济规模。由于企业规模和实力与国外企业存在巨大的差距,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的问题,在对外开放和外资进入的情况下,我国许多企业难以应付,面临生存危机。(四)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一定阶段,相应的政治体制不进行改革,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也深入不下去。从影响企业效率的角度看,与企业有关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这样几个方面。1、行政和事业的规模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过大。改革开放以来,在党政社会团体和各种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增长最快。国家在吃“皇粮”方面的财政开支越来越大,而能用于企业资本金注入的财力相对越来少。同时对企业摊派和各种变相的收费屡禁不止。2、管理部门太多太细,条块分割严重。任何一级政府任何一个部门都可以是全民所有的代表,都有所有者的一部分权力,都可以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获得有关的利益,但是都不对企业的风险、微利和亏损负责;各个部门都想扩大自己对企业的管理和制约权利,这些部门之间相互争权、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相互消耗,出台了许多相互矛盾和前后矛盾的政策和规定,企业按照这些相互矛盾的政策和规定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到各部门办事的成本太高、效率太低、时间太长。3、国有企业的需要扮演非经营性组织角色。党政社团各个部门都要求企业设立委办处科室,太小的企业也要设专管人员,实际上将企业办成了一级党政社团的基层组织,是一级政府,而不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企业要花费很大人力、财力、精力去应付开会、应付检查、评奖以及各种政治和社会活动。有的企业没有现代企业应当有的市场营销、广告策划、技术开发、售后服务等等这样的部门。
三、再造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打造法律保护环境。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迫切需要法制的保障和促进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国企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需要依靠法制的保障和促进来推行。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国有企业改革越来越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予以调整。现阶段国企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的功能。新制度的设计需要应用法律科学,新制度的建立需要采用法律形式,新制度的推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以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企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必然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冲突,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比如,企业的破产、兼并就需要一整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就需要加快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要运用法律来建立准则、调整关系、维护秩序、稳定人心,妥善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方面的关系,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大力推动创新建设,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打造市场竞争环境。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新的机遇为国企发展提供了新的舞台,新的挑战又对国企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想使国企在重重压力之下继续留在这个舞台上,并大显身手、开拓进取,国资委有责任积极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创新意识、加大创新工作力度,不断开辟新的发展天地。 第一、积极推进观念创新 要进一步树立和坚定发展国有企业的信心。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国有企业再创业、再发展”的理念,帮助部分国企解决固步自封、不求进取和“全面退”的不正确认识;要引导国企领导班子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要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要引导国企认清当前的政治形势,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重大战略部署,自觉调整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二是责任意识。作为国家出资的企业,国企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三是危机意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规则一视同仁,竞争激烈,国企生存、发展的危机现实存在。要引导国企领导人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从危机中捕捉良机,从良机中严防危机。四是发展意识。要引导国有企业抢抓机遇,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当好领引发展的先锋。 第二、积极推进制度创新 一要加强国资监管制度建设。要在企业负责人管理、财务监管、业绩考核、产权管理、企业发展规划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二要制订系统性的推进企业创新工作规划。依托这个规划引导企业自主开展创新活动。三要研究制定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政策,特别是引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三、积极推进管理创新 引导国企负责人善于借鉴国外企业和温州民营企业灵活有效的管理模式,全面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思想,自觉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 要引导国有企业把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要创新科技引进机制。二要创新科技研发机制。三要创新技术人才培养。 第五、积极推进资源创新 第一要积极利用资本要素。建立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投融资保障体系,打通社会资本对国企的投入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上市发行股票融资。第二要营造良好用人环境。不断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机制和优惠政策,做到引才和引智相结合。第三要积极利用文化资源。弘扬推崇探索、鼓励创新、提倡竞争、诚信双赢的企业创新文化。
(三)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1、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2、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3、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必须着力加以解决。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总量将会继续增加,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分布更加合理,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会有所减少。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统筹规划,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对困难较大的老工业基地,国家要在技术改造、资产重组、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国家要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西部地区要从自身条件出发,发展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东部地区要在加快改革和发展的同时,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产业转移、技术转让、对口支援、联合开发等方式,支持和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第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 第四、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董事会、经理层等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目前某些垄断行业个人收入过高的问题。
(五)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 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社会负担重等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至关重要。要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财力,区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分类加以解决。 第一、增加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主要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兼并破产和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并向重点行业倾斜。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可以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所有兼并破产和关闭的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第二、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经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评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防止一哄而起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可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并适当提高公众流通股的比重。有些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具备条件后上市。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规定参与股票配售。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非上市企业经批准,可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其所得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权益。 第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利息负担。银行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不合理的贷款期限,要及时纠正;不得超过规定擅自提高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对信用等级较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 第六、具备偿债能力的国有大型企业,经过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批准可在境外发债。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 第七、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一定要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相结合,一定要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新机制和加强科学管理相结合,防止卸了原有包袱,又重复出现老的问题。(六)健全社会福利体系,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打造社会保障环境。 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把减员与增效有机结合起来,达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目的。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下岗分流要同国家财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实行企业、社会、政府各方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亏损企业和社会筹集费用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的支持。要进一步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搞好这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把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下大力气搞好下岗职工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使需要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尽快走上新的岗位。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严格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增值。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七)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搞好宏观调控和相关的配套改革。 第一、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防止经济增长的大幅度波动,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 第二、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注重消化、吸收和创新。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实施市场多元化,拓展对外贸易。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确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到国外设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国家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三、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谁决策谁承担责任和风险。政府要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和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引导,鼓励资金投向提高技术水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对国内生产能力已经明显超过市场需求的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四、发展各类市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继续完善商品市场,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建立有利于商品、资金、技术、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清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企业互相拖欠款项的问题,强化信用观念,严格结算纪律。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五、健全中介服务体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整顿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维护市场秩序、实施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主体、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中心环节,必须再造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良好环境。为此,要完善法律制度、培育创新人才和营造创新环境推动创新建设、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健全社会福利体系,提高现代管理,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法律保障环境、社会保障环境、经济协作环境、企业人文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地改革和发展,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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