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交易的含义
所谓的网络交易,其实就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买卖)。
二、我国网络交易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在是否决定购买服务或者产品之前,一般是和经营者展开面对面的交流,通过当面观察、询问和比较的方式来获取比较充分的信息,同时也通过这种形式来防止欺诈等现象的发生。但是在网络消费中,虚拟空间隔开了消费者和商家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是服务之间的距离。这一无纸化的交易方式使得除了送货之外的其余的环节很容易被进一步的虚拟化,消费者一般是只能靠网上的相关广告来获得商品的基本信息,通过网络进行远距离的订货,使用电子银行来进行结算等等。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商家利用比较明显的信息量上的优势,就可能运用虚假、夸大的信息骗取交易相对人的信任,促使交易成功,自己获取不应有的利润,使消费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例如,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想了解一件商品,主要是通过商品图片,而很多不良商家的图片都是经过美化,修饰或者从其他网站直接复制过来,图片与真实商品差距比较大,再加上夸张的广告宣传,导致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另外,很多消费者选择一家店铺的产品主要是看买家的评价如何,事实上买家的评价都是可以弄虚作假的,专门花钱雇人来刷好评或者有自己的亲朋好友来刷好评,而一旦有人给差评,就会请技术人员立即给予删除,消费者无法切实了解到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因此这一系列问题都会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第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安全权和隐私权得不到切实保障。
首先,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时候,拍下商品后需要填写个人的信息,例如姓名、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的相关信息,因为网络上的大部分商家都是个体商户,不可能很规范地保管每个顾客的个人信息,甚至有个别商家把顾客的联系方式转卖给别人,这极容易导致客户信息的泄露,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其次,网络购物中付款的途径是比较多的,伴随着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的不断普及,再加上网络服务商为相关经营者提供担保等具体措施,使得交易安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解决。但是,另一个侧面的安全问题却展示出来,就是网上银行业务安全。人们感觉到网上银行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经常会听到一些使用者在网络上遭受到黑客进攻、个人信息泄露等致使资金被盗窃的事情,这很容易引发网络上的消费恐惧,不敢去进行消费。
第三,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索赔权、退货权难以实现。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比如网络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和网上展示的样品不一致时,退换货的纠纷就会产生。这时,能顺利退换货的机会比较渺茫。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互相不见面的,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了解是比较少的,如果经营者想要逃避责任的话,消费者无法有效的预防。第二,我国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并没有明确网络销售服务商以外的网络信息服务公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第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需要网络运营商提供经营者的详细^^文档时,网络运营商却借商业机密的理由来拒绝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文档,有时即使提供也不能保证该^^文档的真实性。例如有的商家会逃避责任,提出了“产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或者“退货邮费自理”的理由,即使买家真想退货,面对一笔不小的邮费开支时会觉得得不偿失,便会放弃退货。另外,售后服务也得不到保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很多商家没有实体店铺,流动性比较大,消费者买货后没有相关购物凭证和发票,当发现产品出现问题想要维修时找不到店铺,不知该找谁去要求售后服务,维权时也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第四,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剥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赋予了消费者享受公平交易权的权利,即在进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相对而言,在传统的交易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处在一个可以协商的条件下的,而在网络交易中,很多交易条件都是网站经营者提前设计好的格式条款,没有商量的余地,比如“商品无严重质量问题,售出概不退换”以及“介意少许色差的顾客请绕行”这些条件看似合理,实际上是商家为了规避交易纠纷,一味追求交易效率,不顾消费者权益的不合理条件。消费者单方面制定的经营条件,很多条款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能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这些条款都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消费者交易的公平性,甚至会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三、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政策和规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适应网络交易的市场准入政策和规定,有效规范网络经营着的销售行为。这要求在网上经营店铺的任何商家都要提供登记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在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以后才能合法地在网络上从事交易活动。工商管理部门要对这些注册登记的商家进行严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商家,这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和完善网络经营者的经营义务和责任。
在网络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则经常陷入不知情的劣势地位。因此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由于网络格式合同的存在,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如:限制免责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等,或者是规定消费者享有撤销权或犹豫期,从正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网络消费交易中,经营者迟延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以及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事情常发生。由此看出,网络经营者不仅有在线披露产品信息的义务,同时也有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延期履行合同时,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要求退、换货品的权利。另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另外,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有必要规定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加强网络消费者的自我防范以及维权意识。
对于消费者来说,自身要提高网络欺诈的辨别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在网络购物之前要选择正规的商家,通过网站查阅卖家的信誉状况,如信誉等级、买家评价、正品认证以及质量保证等信息,在确定了商家的信誉等级高、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有保障的情况下再进行购买。另外,如果与商家产生交易纠纷,要学会如何保留电子交易凭证,及时收集相关电子证据,与卖家协商退货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将这些有力证据发给网络投诉机制寻求解决或者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建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解决机构。
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即使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可是面对跨区域的纠纷,立法也给不了很好的保障,所以在虚拟的网络交易市场中应该建立一个规范威的网络投诉中心,下设地方分中心,这个投诉中心是面向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接收来自全国消费者的投诉,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文档并经过审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按经营者所在地交予地方分中心具体解决,这不仅能快速地处理纠纷,还解决了跨区域的问题,使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无需考虑地域限制以及成本的问题。
总而言之,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已潜移默化地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但是它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带来了挑战,那么如何去维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所以立法机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和合作,增强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提高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坚决遏制网络交易中的不公平现象和欺诈现象,从而为我国建立一个快捷、高效、健康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