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快速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三)电子商务的本质
二、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存在的隐忧分析
三、保障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电子签名需立法
(二)第三方认证待规范
内 容 摘 要
电子商务就是企业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Internet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本文从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模式及其运作方式,电子商务的本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存在的一些隐忧,并提出解决措施等这几方面论述了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进行了论述与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问题初探
电子商务最早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资金传送(EFT)作为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的系统雏形,已经出现。自从1997年IBM(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第一次使用术语“电子商务(E-business)”以来,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和形式不断涌现。而在我国,很多人都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建网站”这么简单。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企业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Internet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快速发展
一直以来,大量的银行、航空公司、连锁店及制造业单位已建立了供方和客户间的电子通信和处理关系。这种方式加快了供方处理速度,有助于实现最优化管理,使得操作更有效率,并提高了对客户服务的质量。但早期的解决方式都是建立在大量功能单一的专用软硬件设施的基础上,因此使用价格极为昂贵,仅大型企业才会利用。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以及INTERNET逐渐成为全球通信与交易的媒体,全球上网用户呈级数增长趋势,快捷、安全、低成本的特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应用条件;信用卡的普及和应用并成为人们消费支付的重要手段,并由此形成了完善的全球性信用卡计算机网络支付与结算系统,同时也为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提供的重要的手段。另外,电子安全交易协议的制定,1997年5月31日,由美国VISA和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联合指定的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fer Protocol)即电子安全交易协议的出台,为开发网络上的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关键的安全环境。政府的支持也是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重要因素,自1997年欧盟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协议,美国随后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以后,电子商务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尝试“网上采购”,这些有利的条件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迅速发展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给传统行业带来了一场革命。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形成了一个全新的金融业、转变着政府的行为。总而言之,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活动过程,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远远超过商务的本身。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关于电子商务的模式,学者们有以下认识。在国外,有部分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关于产品、服务以及信息流的一种构架,是一种对业务活动不同参与者及各自角色的描述,同时也是对这些参与者的潜在利益和收入来源的一种描述。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对决定企业产品、信息以及现金流的消费者、客户、同盟以及供应商各自的角色以及相互间关系的描述,也是对各方能获得的主要利益的描述。除此以外,也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对电子商务系统创造价值的实际流程背后的逻辑的一种描述,是对企业通过电子手段实现其商务战略在概念层面和结构层面的概括,并且是企业实施电子商务流程的基础。
在国内,学者一般绕过对电子商务模式概念的分歧,直接提出各种关于电子商务模式的建议。有的学者根据网络的使用目的将电子商务模式分为网上市场型、网上高效型、网上服务型和网上商品交易型。简而言之,国内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模式的划分、发展阶段的划分,以及具体实施建议的提出。而国外的学者则不同,他们更多关注的是电子商务模式更深层次的内容,更多提及的是电子商务模式的要素分析。
本文认为在进行电子商务模式分析的时候,应当综合众家之长。在明确研究对象的前提下,首先应该分析研究对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是要分清研究对象的不同发展阶段;其次应该对研究对象进行电子商务模式的要素分析。至于要素的选择,应借鉴国外原子电子商务模式理论的要素。
(三)电子商务的本质
下面让我们从电子商务的概念看看其本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就是企业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Internet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主要差异就在于电子商务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充分利用传统商务的已有资源,使当前利润空间达到最大化。而这也正是电子商务的本质所在。不管电子商务以是哪一种模式出现,其实都脱离不了这个本质。
事实上,电子商务的本质与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为了这个目标,企业就应该把更多精力放在如何解决电子商务应用遇到的实际问题之上,如企业资源整合、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在线采购、在线销售、呼叫中心、网络安全技术等,而盲目地烧钱只会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精明的企业家会运用更少的成本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存在的隐忧
目前,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存在隐忧。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无纸化交易手段及媒介平台,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国内外的商务交易之中,并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对银行业而言,电子商务技术的出现给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动力。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已超过4000万户,企业客户超过10万户。截至2003年底,国内网上银行的总交易额达到近20万亿元。然而,与国内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远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在现实经济中的发展。例如,电子签名作为识别电子商务交易对方身份的常用手段,已在实践中为交易各方普遍接受和认同。但是究竟什么是电子签名?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应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这一系列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仍无据可循,而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将直接导致电子交易各方在使用电子签名时缺少统一的标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潜伏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种类和数量的增加,一旦因电子签名发生纠纷,极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不仅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进一步的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应尽快为电子商务立法。
三、保障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电子签名需立法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使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市场部分被无形的虚拟交易市场所取代,但无形的虚拟交易市场并未改变市场经济本身的实质内容和特点,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的内在客观要求仍然存在,这就使得我国目前有形市场主体特定化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与无形虚拟市场电子签名无序状态之间的巨大反差,使制定《电子签名法》成为了刻不容缓的客观要求。从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看,它们大多都经历了不断制定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过程。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电信和资讯技术基础都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市场行为亦较为规范,但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美国仍然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及《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章法》等三部重要电子商务法,这些法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定义,赋予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而且使电子商务与纸本商务处于平等地位,为电子交易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固的法律架构。国内的金融人士认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交易国际化的趋势日益增强,世贸成员中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对电子签名的运用及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均已达到比较成熟的阶段,能够比较有效地控制本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风险。此时如果我国不及时制定《电子签名法》,在与经济发达国家进行交易时,就无法为从事电子交易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第三方认证待规范
与电子签名相配套另一个重要的电子商务安全手段就是电子认证,它是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方提供伪造、虚假、被篡改的签名或防止发送人以各种理由否认该签名为其本人所为,而由具有权威公信力的安全认证机关进行辨别及认证并公开密钥的行为。目前,电子认证在我国也仍处于起步阶段,电子认证技术的相对落后,造成了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所采取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不尽一致,而法律对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也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使得一些不规范作法降低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性,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比较通行的作法是,直接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设立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组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从法律上明确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认证机构具有公正性、权威性、标准化等特点。此外,对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电子认证的效力也制定统一规定,明确认证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了解,在交易方与认证方身份重叠的情况下,无论认证程序是否合法,电子认证结果的公允性都可能会为社会所质疑,发生争议时,易使交易对方当事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认证机构制度的选择有必要坚持第三方认证的原则。此外,由于在电子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最关心的就是交易安全性问题,而电子认证机构采取的认证程序和方法是否适当,将会对交易安全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必须由法律对电子认证的程序和方法制定统一的规则,以便电子认证机构在进行电子认证操作时有章可循,实现对电子认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这同时也是认证结果必须具有权威性的内在要求。而且,电子认证机构作为电子交易的主体之一,其与电子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合理划分,也是法律必须加以明确的。法律既要保护使用人享有安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要平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权利、义务分配不当,或是让电子认证机构承担过多的风险,或是对使用人保护不利,都会妨碍电子认证的顺利进行。
参 考 文 献
[1] 《电子商务词典》 张福德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
[2] 《电子政务教程:理论·实务·案例》 吴爱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 《电子商务管理实务》(美)Brenda Kienan 健莲科技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年
[4] 《电子商务管理:课文和案例》(美)克里希纳默西 李北平 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