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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登记;优先权;土地流转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点思考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引起了各行学者的热议研究,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登记性质及作用、土地承包优先权的性质及行使方式、流转的方式、期限及用益目的等方面展开论述,依据现行法律,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至于登记的性质,采用的是多元化体制,设立上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对于互换与转让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土地,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优先权具有法定性、身份特定性、债权性、物权性等特点,笔者对此进行了几点的粗浅分析,最后,笔者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现实中的误解、流转限制进行了浅要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性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其权能设立的法理(孟勤国教授的“物权二元结构论”)和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可定义为承包人(农户、集体或公司)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定义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的性质,直截了当地阐明了承包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利益,为进一步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提供了思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