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所述,言论自由属于政治自由这一论点,是从言论自由的核心内容极其痛苦,惨烈的历史的角度推证出来的。
三、言论自由的精神自由属性
从言论自由的目的角度来分析,它还具有精神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宪法学上的精神自由主要是强调精神摆脱外来的束缚、压迫。
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最高级动物,具有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和语言表达能力。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它能够思维并表达思维。人类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物,有生老病死、有喜怒哀乐、有七情六欲;人类依赖大自然而生存,大自然有风霜雨雪、有电闪雷鸣、有山崩地裂、有风调雨顺、有灾难频仍、带给人类无尽的悲欢;人类作为一种社会动物生活在有组织的群体中,有管理、有服从、有自由、有强制、有和谐、有矛盾,精神活动奇异诡秘、瑰丽多姿。许多精神活动往往地都要借助语言表达反映,体现出来,使人的情感得以释放、精神得以解放。如果人的精神活动的不到正常,充分的外在的体现和表露,情感受到过分的压抑、束缚,就会背离人道,使人不成其为人,或是人称为畸形、怪异的人。人们拥有言论自由,从终极的目标来说,无非就是使自己心情舒畅、精神和谐、寻求情感的愉悦与解放。享有言论自由,才能使人成为本来意义上的人,使人的精神得到解放,是人获得精神自由。正是从此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终极目标是精神自由。
革命导师既非常重视言论自由在政治领域里的巨大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十分强调它在人类精神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非常赞成古希腊历史学家塔西陀的话:“当你能够感觉你愿意感觉的东西,能够说出你感觉的东西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注9]马克思还反复强调:“自由报刊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注10]马克思和恩格斯中期一生都在追求精神自由,为此他们同扼杀人的精神的书报检查制度展开不屈不挠的斗争。
许多国家的宪法也将言论自由归结为精神自由,并十分重视这一自由的意义和价值。例如,日本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得侵犯”;韩国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任何公民有凭良心处事自由。”德国基本法也规定了“信教自由”,“良心自由”等内容。
我国有的学者亦指出,如果屈服于外来的权威和压力,压抑公民的良心和信仰自由,就不会有人类的进步和人类的幸福。[注11]有的学者在论证民主因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精神文明而成为目的时指出,个人意见通过民主渠道受到尊重,个人的思想不受禁锢的得到表达,个人的智慧能通过参政议政得到发挥,在人们心理上也会产生一种舒畅感、满足感,从而焕发出政治的活力与积极性。这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需要。[注12]文中的民主实际就是言论自由,享有言论自由的结果就是享受到了精神自由。
四、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
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就是思想自由。两者之间是不可分割的连体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人们常说:“言为心声。”“语言是思想的外衣。”古人云:“诗以言志,歌以咏言。”“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言论应该被合理的推断为是其思想的真实表现。因为,人们不能以隐瞒和欺骗为基础而生存并发展。当然,毋庸置疑,在某些情况下,人们的言论的思想也可能是虚假的。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虚假的思想言论是对真实的曲折的反映,正如宗教是现实世界的虚幻和曲折反映一样。因此,人们的言论往往就是其思想的真实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就是思想自由。
确切地说,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因为思想毕竟是内在的东西,言论毕竟是外在的东西;思想是里,言论是表,语言只是思想的外衣,还不完全是思想本身。虚假的言论虽然是真实的曲折或虚幻反映,但外人很可能信以为真,需要时间的魔力才能逐渐露出真容。所以,言论自由只能是准思想自由。另外,有的人的思想是反动或有害的,当它还处于内心状态时,丝毫不会危害社会,但当它表达出来、已不属于思想认识问题(即构成违法犯罪)时,就会对社会、国家或个人产生恶劣影响,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如发表淫秽作品、泄露国家机密、煽动犯罪、诽谤他人等等。真实的思想不能受到惩罚,但是真是有害思想的言论如果侵犯了法律保护的客体(这是言论已不处于思想状态,而以构成犯罪行为)确应受到惩罚。也就是说,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
我们之所以论证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那是因为这样的论点村重大的实践意义。即它有利于保护言论自由。道理简单明了:法律不能惩罚人的思想,只能惩罚人的行为。既然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国家权力对它就应采取基本不干涉的原则,既保护是常规,惩罚是例外;既然言论自由是准思想自由,国家权力欲对公民的具体言论进行惩罚时,就要格外谨慎、小心,就要认真、客观的辨明这一言论是处于思想状态还是已成为违法犯罪行为。
五、言论自由是多种自由的统一体
主客观事务是丰富多彩、千姿百态的,反映、体现主客观事务的言论亦是丰富多彩的、千姿百态的,因而,言论自由必然是多角度、多方位的言论自由。
诚然,政治事务是主客观事务总体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唯一的部分,而且往往不是主要的部分。主客观事务还包括经济、文学、艺术、教育、体育、伦理、科学、技术、私人生活等许多方面。这些非政治事务在数量上占据了人类生活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公民的关于非政治事务的言论即非政治言论往往亦是如此。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公民甚至对政治漠不关心,很少对政治问题表达意见。因而,非政治表达是公民人格健全、生活和谐、美满的必不可少的元素。公民关于各种事物的言论,只要是合法的,都应该享有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很难想象,占据人类言论多数内容的非政治言论却不受“公民的保障书”的宪法的保护!另外,只保护政治言论而不保护非政治言论,在客观上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极可能为专制者干涉镇压公民的非政治言论提供口实。
我国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并不是言论自由属于政治权利自由的必要依据。
我国新旧两部刑法都有剥夺罪犯言论、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的规定。但是,在现行刑法起草过程中,刑法学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的确定,即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内容应否继续保留的问题,持有存废两种决然相反的观点。
主张废除的学者认为:第一,刑法关于剥夺上述权利的规定缺乏宪法依据。第二,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来看,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与我国现阶段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律规定相悖的。第三,言论自由含义广泛,难以界定,执行起来也存在困难。第四,从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行使来看,我国法律对此均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任何公民均须依法行事,对犯人剥夺此项权利已有多余之嫌。第五,国外刑事立法中均无关于剥夺此项权利的内容。因此,我国 论言论自由的本质(三)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