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制度是指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通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也可以这样说,企业登记注册制度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保证,可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有效控制资金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向,同时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类企业的开办和经营,限制约束企业的行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
企业登记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844年英国公司法开始规定公司注册制度,德国于1861年颁行的德国商法典,规定在地方法院设置商业登记簿,由地方法院办理。英美法系国家由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和工商管理的专门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在我国历史上,尽管大清曾颁行《大清商律》、《商人通例》,开始了商业注册的规定,到民国期间,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商业登记法》, 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登记制度的确立只有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初步确立。《民法通则》第三章第36条到第53条,第一次就法人的一般规定,企业法人等问题作了详实的表述。1988年,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这个条例中,就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和问题作了全面规定。随着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企业登记制度也朝着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迈出步伐。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连续发出了关于企业登记制度重大修订的四个条令,它们分别是《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这四个条令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推入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制度。
2、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和现阶段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1) 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现阶段企业登记注册程序:
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不管是《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等,其基本登记程序包括四个环节: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审批制度采用如下图所示的三级审批机制:
办事人员(受理、初审)
部门负责人(审核)
主管领导(审批)
受理是登记注册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提出的办理登记申请。
初审是对企业所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备所进行的审查。
审核是登记注册程序的中心环节,是登记注册机关对企业申请内容及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全面审查的过程,也是企业接受审查和法律法规指导,明确权利义务的过程,因此审核工作是注册程序的关键所在。
(二)企业登记审查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