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国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在发展的过程中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英美模式
在以英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基于权力制衡理论和人权保障的思考,为有效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都被理解为司法权的范畴而非行政权,最终的强制执行决定往往要依赖于法院。(注2)因此,司法权优于行政权,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便成为英、美等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英、美等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司法优先”、“司法控制”的理念之上,即原则上由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极少数情况下可由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强制执行。英美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行政权作为一种有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行政机关在相对一方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原则上不能自己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命令促使履行,相对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命令,法院将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拘禁,这就是“藐视法庭程序”。当然,作为诉讼,被告方同时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争论,因而其本身又是一次救济程序。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己采取行政罚等制裁措施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向法院提起执行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行政决定。但是在极少数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也可以不需要法院的确认和支持,直接采取措施执行行政决定,实现行政决定的内容。法院经过审查并下达批准执行的裁定,具体执行措施的裁决由国家司法部下属的一个机关负责实施。它并不妨害相对一方在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时,根据特别法或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另外,有下列四种情况,有即时强制必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经由行政上的诉讼程序,或事前的司法承认而自行执行:(1)对负有缴纳国税义务财产的查封与扣押;(2)对外国人驱逐出境;(3)对妨害卫生的行为的排除;(4)对妨害安全秩序的行为的排除。(注3)由此可见,英美模式是由法院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
(二)法国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独具特色。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母国,法国除了有普通法院之外,还有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理普通诉讼。为确保行政义务的履行,法国采用由司法机关对义务违反者施加刑罚的办法。法国的行政处理作为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其具有效力先定特权,在法律上具有执行的力量。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理都具有执行的内容,只有那些为相对人规定了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处理才需要执行。需要执行的行政处理,当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理所确定的义务时,就发生强制执行的问题。法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在体制上存在行政机关借助法院力量的执行和不借助法院力量的自行执行。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包括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可处行政罚,还包括行政机关直接以职权的强制执行。无论是行政机关可以行政罚,还是直接强制执行都应当有法律依据。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理所确定的义务时,法律规定行政刑罚作为制裁,依靠当事人对刑罚的恐惧而自动履行义务。这种刑罚与一般刑罚不同,称为行政刑罚。但刑罚与行政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时才适用,如果法律对于某项行政义务的不履行没有规定处罚,或者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强制时,行政机关也可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称为依职权执行或强制执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法律有明文规定;(2)情况紧急;(3)法律无明文规定,也无紧急情况,但法律也没有规定其他执行方法时,强制执行是最后的执行方法。如果有其他方法就不能适用强制执行;(4 )当事人表示反抗或有明显的恶意。(注4)由此可见,法国模式本质上也是由法院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因其国内的司法机构设置而具有自身的特色。
(三)德奥模式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二)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