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宋文霞的“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的理论为指导强调了我国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收入差距、两极分化严重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开征遗产税已是势在必行。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都具备,同时分析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接着提出遗产税立法的具体构想,如税制模式的选择、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是否配套开征赠与税等。 最后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应制定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如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和财产法律制度等相关基础或配套制度予以了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开征遗产税 可行性 立法构想 配套制度
【正文】:
遗产税,就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在国外也叫死亡税。(注1)它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调解社会分配不公、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开征此税。我国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收入差距过大、两极分化严重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开征遗产税来缓解社会不公。(注2)开征遗产税已是势在必行。而遗产税的依据是什么?它的意义怎样?应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它的构想怎样?……将是本文所探讨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开征遗产税的依据
征收遗产税,无论是在抽象层面的理论上还是在具体层面的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
关于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自从17世纪以来就有各种不同的学说记载,这些学说都试图解释: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为什么前者可以把后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自己手中而后者必须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付给前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论点:
(一)国家共同继承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并非仅是其独自努力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遗产的能力。
(二)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论点认为,遗产由其亲人继承是死者的意愿,而对其他无遗嘱的财产应由国家没收最为合理。
(三)权力说
权利说认为,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缘由是遗产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从角度来看,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是一种不劳而获,如果彼此情谊疏淡那就好比是意外之财。国家允许私人间的遗产继承,即是国家授与私人以财产继承的权利,国家既然授与私人以继承的权利,同样有课征和处理遗产的权利。
(四)溯往课税说
这个观点认为,凡能留下遗产尤其是大额遗产者,往往都是靠生前逃避税收所致,因而应对遗产课以重税,对死者生前逃避的税收,在其死后无法逃避的情况下追缴回来。
(五)平均财富说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过度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之目的。(注3)
(六)课税能力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遗产作为一种特殊所得,按照应能课税原则,应当对其课税。
关于遗产税的上述学说代表了不同学者在不同侧面上形成的各种主张,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及其社会意义。
开征遗产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依据:
(一)宪法依据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探讨(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