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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的监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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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的监督(二)  

    4.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应性

     行政立法,一般都是针对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般事务而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其效力对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人、事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同一类人和事物也可反复适用。所以说,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应性。

     5.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灵活性

    行政管理事务具有广泛性、多样性,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应具有多样性,以适合不同类型行政管理的需要。还由于被管理对象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因此行政立法也应该具有灵活性,不断完善修改行政法规、规章,以适应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

    行政立法对于广大社会成员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也一定会涉及到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往往是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行政主体处于优势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若行政立法违法或者不适当,也就是违反立法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这种行政立法的后果是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造成广泛严重的损害。因此,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立法监督是维护我国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和谐的需要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也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上述规定对维护我国的法制统一、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提出了整体的要求。

    “法的统一性,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有序。法的协调性,是指同一层次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以及同一法律规范不同条文之间的协调。” (注2)我国行政立法顺应时代的发展,解决了一些以往同立法原则相违背的弊端和问题。但是,在行政法规的广泛运用、实践之中,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不具有正当性但依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不在少数。这些法律规范因为能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又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注3)因此,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消除行政立法冲突的现象,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法律体系和谐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是保障民主,维护公民、组织权益的需要

    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上述条文的规定,说明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已经成为法定的原则。而通过行政立法监督,能让所有的社会成员参与到行政立法的活动中,直接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因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是行政立法外部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

    若不对行政立法予以必要的监督,造成行政立法的违法和不合理,从根本上会损害社会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立法的不合法或者不适当,会使得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公民、组织无所适从。尤其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得到行政立法的保护。其次,它使得有关行政机关执行与适用行政法规、规章时也没有合法的依据。要么就是直接适用了上述行政法规,从而对公民、组织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也是维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三)保障行政立法科学的需要

     行政立法过程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备案等步骤。但是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繁多、立法人员的素质不等等因素,致使不遵循立法程序,所立之法质量不高、不规范等现象很普遍。通过行政立法监督对行政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予以监督,从而预防了不科学因素的干扰,对行政立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改进行政立法中的错误,评价总结行政立法的经验。从而保障了行政立法的科学性,使得行政立法技术提高,立法内容合法、合理,立法程序规范有序。

    三、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制

    1.权力机关(全国、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规定表示只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机关才可以进行立法。除了法律以外,数量庞大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也必须获得宪法、法律的授权。因此,由授权立法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是我国最主要的行政立法监督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可以审查撤销人大自身的规范性文件,还可以审查撤销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可以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也可以审查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人大对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有监督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都可施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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