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着重从有关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法律条款及基本法理入手,对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条件,以及设立该法律条款所涉及的人性化基础及该条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对策等方面,主要针对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意见;最后,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尚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及评价该法是否完善,不在于它的文字表述和传达形式,而在于它的实际运作和是否能够得以贯彻执行。广大劳动者盼望的是自上而下有切切实实的举措,强力保障它的实施,从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两年来,《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价值实际上已为社会所肯定。这部法律是偏重保护劳动者的,是当代一部具有正义、平等精神、关爱境况最差者、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的法律。当然,《劳动合同法》在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对推动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促进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将间接促进企业尽快完成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而实现企业生产力技术的更新换代和管理方式的革新。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终结劳动合同的重要方式,也最富有争议、最容易引发诉讼,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并且,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很多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我国将劳动者的保护重点放在合同解除上,更加旗帜鲜明的体现了我国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因此,建立一个完善、公正、快捷、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就成为《劳动合同法》得以顺利施行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基本理论
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是专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这是对劳动者的工作权和身体健康权进行保护的一项条款,是确定对劳动者切身利益进行保护的措施。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在现今的经济社会时期,有一部分公司、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对员工的保护且没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而我们的劳动者由于自身所受文化教育不足,法律意识淡漠,长久以来国人总抱着只要还能忍耐就坚持下去的心态。强资本,弱劳动,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原因,导致很多从事高危作业的劳动者,一是不知道所从事的是有危害的工作;二是知道也因怕失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身体还没有大病就不做声的心态。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缺乏自律及行业规制的情况下,走法律的漏洞,不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使发现劳动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也置之不理推脱责任。
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止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和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上等等看似完善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中,却没有一个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来震慑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其法定责任及义务,仅靠用人单位的自觉及单位主管负责人的心理道德标准去维护遵守。由于一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无关企业利益和发展的事情难免掉以轻心,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而劳动者在身体没有出现异常状况时也不会提出相关的保护要求和预防措施,本款的规定无疑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护提供了合法依据。
(二)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研究——禁止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法理分析(一)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