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五大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组成,涵盖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并最近与2002年做了较为详细的修改,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对所有食品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食品和添加剂必须在洁净卫生条件之下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等。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且法律更新及时。1999年6月至2001年9月日本投资数亿日元,历时2年多完成了日本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制定任务。为了让消费者放心,日本建立了食品身份证制度即产品履历跟踪监视制度,要求生产流通各部门采用条码技术、无线电射频技术等电子标签,详细记录产品的各种数据,以便消费者通过识别终端了解产品的所有情况。
(三)欧盟食品安全立法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以1997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法律绿皮书》为基本框架发散开来,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主要有三大制度:快速预警制度、可追溯制度和食品标签制度。这三大制度是保证欧盟食品安全一直处于较高质量水准的法宝。
快速预警制度最早成立于1979年,它是一个涵盖各成员国、委员会及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网络,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管理局和个成员国组成。该预警系统在有证据表明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食品或者饲料有可能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影响便可以立即启动,并可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定或者终止有可疑问题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一旦该预警系统启动,系统会将相应信息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公众和成员国知晓。
可追溯制度设立为在出现食品安全危险时可以快速明确食品所经过的流程及每个流程的内容和责任主体,以便及时的追查,也方便对问题食品的追回,防止危害扩大化。同时此制度的设立也有利于明确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中主体的责任,防止在出现问题是互相推诿、逃避处罚,也可以规范各个主体的行为,更加趋于透明化。
食品标签制度要求生产销售的食品包装要有标识,且此标识有一定的标准,能够收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该食品的本性、特色、成分、来源、制造方法和工艺、保质期等等,对于某些特殊的食品还要有警示标志,不能含有误导或者欺诈消费者的内容。
(四)国外食品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从前面可以看出,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虽然各自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它们有着共性特征: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它们大都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溯源制度等,它们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起步较晚,因此在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缺陷,而诸多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深的经验,也建立起了一套想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例如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高效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标准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和构想
如前所述,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存在很多不足,如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内容相互冲突等问题。我们应该结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一)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首先要解决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我们当前面临两个最紧要的工作。一是修正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消费者的损失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第96条赔偿;尽快通过《刑法》修正案,把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二是把《食品安全法》的宗旨、目标、原则、方针等贯彻到相应的具体的食品法律法规中去,这样才能使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成为一个协调衔接、相互配套的有机整体。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地比较早,基本是在2000年以前,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我国在食品标准体系、市场准入制度、检测制度、安全信息披露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跟发达国家的差距更远,因此在之后的立法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国外先进制度的考察,吸收借鉴成熟稳定的立法模式,使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与国际接轨。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是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尽管有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需要加强其他食品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1、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立法
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制定具体的肉类、蛋类、奶类、禽产品以及水产品等专门法规,如我国对畜禽产品的监管仅有一些管理办法和规定,应该尽快建立畜禽产品检疫法、屠宰法、农药管理法等一些更具体的法律。建立起一个涵盖食品采集、生产、加工、运输、陈列、销售、消费和处理等各个方面的法律体系,从源头杜绝有毒有害以及受到污染的食品进入市场。
2、改进立法程序设计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这样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和执法不严,防止法律法规中掺入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食品安全管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以及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食品安全管制政策和措施必须向全社会公布,其执行过程必须杜绝“暗箱操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食品安全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此外,可以借鉴欧盟的成功经验,设立一个独立机构,专门从事食品技术研究,并负责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注4)
(三)建立并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
我们应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分别由几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和欧盟的经验,成立独立的食品风险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对食品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最后,应建立一系列相关制度,对存在食品潜在风险的危险区域和未知领进行划定和发布,引
导公众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对于创新性食品应该及时上报,并由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评估。
2、建立食品溯源制度
从欧盟和日本的监管经验可以看出,实施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对食品进行跟踪和追溯,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要求。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溯源制度时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各个阶段的主体必须标记所生产的产品;第二应该记录提供食品原料和配料的厂商的详细^^文档;第三,通过食品标签记载、电子标签以及动物身份证等措施来确认以上各种物品的来源与方向。从而使食品消费者能够清楚的了解食品的来源、生产过程、添加内容,保证其确信安全,也利于在出现问题是快速地找到问题源,有效得以解决。
3、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为建立起宏观与微观规定相结合的食品召回法律体系,解决我国在食品召回制度不统一的问题,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完整性、系统性、连续性,笔者认为,我国首先应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明确设立食品召回制度,同时鉴于处罚太轻的问题,规定拒不召回者的刑事责任。其次根据美国等国家立法实践经验,把召回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使用此类产品可能严重影响健康或者死亡;第二级是食用这类食品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但是危害比较轻;第三级一般是指没有健康危害的小错误,比如贴错标签、写错食品标示等等。其次为保障召回制度的有效施行,应该设置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规定责任主体对照成后果的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以及在不主动召回时必须接受的惩罚等。其次为保障召回制度的有效施行,应该设置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规定责任主体对照成后果的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以及在不主动召回时必须接受的惩罚等。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个复杂问题,需要的不仅仅是静态的全程立法,更在于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对
立法的动态完善。本文以食品安全立法为视角,分析了现在的食品安全立法中的不足,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从完善立法,实现与国际接轨,完善食品立法体系和配套法律制度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和改进。在立法上,完善食品安全法,并以此法为核心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完善,积极推行实施良好生产工艺技术规范法规化,实现立法从终端延伸到全程立法和源头和过程的标准化中去。
引文注释:
(注1)姜鹏芳.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茶叶出口的影响分析.北方经贸,2009年第3期.第1页
(注2)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第11页
(注3)颜景辰、颜廷武.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7期. 第28页
(注4)蒋建军.食品安全管制的基本原则.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7期,第25 页
参考文献:
1.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6
2.李伟.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经济贸易学,200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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