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据有关^^文档显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安所面临的严峻的现实问题。黑社会犯罪的形成有其经济、政治及社会方面的原因,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加以打击这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对策并清除黑社会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及修改、完善立法,严惩司法腐败,设立专门反黑机构等一系列打击和预防并重的规制对策。
本论
一、简述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
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形成原因
(一)从经济方面看
(二)从政治方面看
(三)从社会方面看
三、规制这类犯罪的对策
(一)大力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消除黑社会性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对其从根本上加以摧毁。
(三)修改及完善相关立法。
(四)要严惩司法腐败,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五)要充实加强警力,设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及人员。
(六)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结论
为了有效地规制这类严重的刑事犯罪,我们只有对其形成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探究才能提出相应的规制对策。
浅析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对策
黄明铭
内容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安所面临的严峻现实问题。为了有效地规制这类严重刑事犯罪,我们应当首先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即它是由初步具备一般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反社会体系所实施的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有组织的,规模较大的犯罪。现有的相关立法主要为刑法第2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5日所作的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从经济方面、社会政治方面及法制建设方面分析了其形成原因,并且针对上述三方面的成因,提出了打击和预防并重的规制对策。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形成原因 规制 对策
据有关^^文档显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安所面临的严峻的现实问题。黑社会犯罪的形成有其经济、政治及社会方面的原因,本文有针对性的提出加以打击这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对策并清除黑社会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及修改、完善立法,严惩司法腐败,设立专门反黑机构等一系列打击和预防并重的规制对策。
一、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状概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治安所面临的严峻的现实问题。①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 ②如1996年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动。”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作出明确的界定。③“黑社会”的“黑”具有“秘下的、秘密的、非法的、邪恶的”的含义。“社会”是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因此,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指由初步具备一般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反社会体系所实施的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有组织的,规模较大的犯罪。从现有的立法来看,它主包括组织、领导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为了有效地规制这类严重的刑事犯罪,我们应当对其形成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探究,才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对策。
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形成原因
从经济方面看
首先,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打破旧体制的同时,新的体制尚未
完全建立。因此,在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娱乐行业管理、外贸行业管理、边境口岸管理、金融业监管等方面存大着种种漏洞,立法不够健全,执法不够严格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不足进行制假售假、走私、传销、偷税漏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种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够完善是这类犯罪得以出现的经济原因。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一个犯罪规模较大,内部等级分工明确,具备较强的反侦查、反追诉能力的组织,能够存在并得以发展,必然要求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为该组织提供物力、财力上的保障。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经济基础,⑩200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指出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些非法的经济利益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从非法经济领域获取的利益,即通过向社会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从而获取经济收入。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为如下形式:①制造及贩卖淫秽物品,组织卖淫;提供赌博场所组织赌博;制造及贩卖毒品;即通过“黄、赌、毒”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我国政府对上述三类现象严厉禁止,但是客观上社会存大着对这三类违法商品及服务的巨大的地下需求。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有需求就必然会有供给,而政府的严厉禁止与打击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对社会提供上述商品及服务时处于几乎没有竞争的状态,而这样的商品及服务自身成本较为低廉,同时也便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的管理、控制。这样一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中可以得到丰厚利润。可以说“黄、赌、毒”是其最为重要的经济来源。②此外,通过拐卖人口,组织盗卖文物,以暴力、恐吓手段、插手调解纠纷从中获取“调停费”,受雇行凶伤人、杀人获取非法报酬等形式,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聚敛了大量钱财。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在不少地方出现的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人讨债现象。由于司法体制上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少数法官贪赃枉法,使得一些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公正的判决及有效的执行,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借机以暴力手段代为讨债,获取“劳务费”。这既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壮大经济实力,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2、从合法领域获取的经济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常表现为如下形式,如垄断运输业、建筑业、采矿业等合法经济领域,采用威胁、恐吓及暴力手段强行占有码头、车站、建筑工地、矿山等,排除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制定不合理的高价,向群众提供产品及服务,获取高额利润。
3、此外,通过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二)从社会政治方面看
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社会经济政治体制都在不断变革之中,社会控制能力较弱,表现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上较为薄弱,这使得一些不良思想,如外来的西方影视文学作品中的暴力、恐怖主义倾向及传统的封建帮会结义,为朋友“两肋插刀”等思想在社会上扩散及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为涉黑犯罪提供了精神支柱。
2、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在建中,一些地方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较多,同时有较多的劳教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无处安置,而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多。这些人员为涉黑犯罪提供了充分的人力保障,尤其是劳改及刑释人员更易重新犯罪,成为涉黑组织成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
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的区域不断扩大,新建的社区中许多住户间互不认识,缺乏交往,缺乏了解,社区内建立起相应的了解住户情况,协助基层政权机关执行工作的居委会、治保会、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使得有关部门缺乏对社区情况的了解,难以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例如在许多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侦查涉黑案件过程中就得耗时耗力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工作负担大大加重。而在农村中,随着剩余劳动力增多,农民收入较低及负担过重等情况的出现,村委会的人力、物力却仍然较为薄弱,这样一来,村委会的工作往往难以开展或虽有开展但流于形式,客观上有利于此犯罪的滋长。
(三)从法制建设方面看
我国目前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及司法上有着一定的不足之处。
1、从立法来看,这种不足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缺漏。①从实体法来说,④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主要有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这一配套条款。此外,还包括上述的《解释》。我们认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规定财产刑是现有立法的重大不足。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适用自由刑,使得该组织的其他成员仍可利用该组织积累的非法财物进行犯罪,甚至重操旧业,重新建立并发展该组织。②从程序来说,由于该类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集团化、规模化、组织化使得其具备较强的反侦查、反追诉能力,善于通过拉拢、贿赂司法人员及威胁、恐吓证人的手段,同时利用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人权和民主的法律规定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⑤如果仅仅依据现有的一般刑事诉讼程序,如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有权保持沉默,对其加以刑事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等,以及在定罪时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等原则,在打击这类犯罪时就显得捉襟见时,难以有效的对其进行打击及遏制。
2、从司法来看,大致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①司法腐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得以存在及发展的温床一位哲人说过“官员腐败污染的是水流,而法官腐败污染的是水源。”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绝然无力与党和政府的力量相抗衡的。要逃避打击得以存在与发展,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手段莫过于笼络、腐蚀直接负有打击犯罪职责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而少数司法人员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流合污,充当其“保护伞”,甚至成为其中的成员,以此来满足个人的非法需求,甚至借助黑势力达到其政治目的。与此同时被拉拢,腐蚀的还包括一些握有相当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黑社会性质组织借此“向政界渗透,获取政治上的庇护,甚至直接得到政治权力”,这是其在政治上的重要特征。
②此外,经费及警力不足,缺乏专门的反黑机构及人员也严重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以我省为例,“目前福建省公安刑侦部门财政拨款的业务经费(包括侦查破案费、装备费、宣传费、奖励费等)仅占侦查办案需求的五分之一左右。”公安机关的刑侦机构担负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包括了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类集团化犯罪进行打击比一般犯罪的打击显然难度更大,对办案人员无论是在数量或业务水平上,均提出了更高要求。缺乏专门的反黑机构及人员,使得反黑工作缺乏连续性,办案人员常常因被各种原因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反黑工作缺乏有力的组织保障。非专门的反黑办案人员对此类犯罪的有关情报及相关业务又不够了解和熟悉,这在一定程序上削弱了打黑力度。
三、规制这类犯罪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方面的原因,我们认为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以此来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做到“打防并举”。
(一)大力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完善的法制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为此,我们应当努力构筑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经济活动的主体、形式及规则进行法律上的调整。如当前应抓紧制定信托法、反垄断法等重要法律。与此同时,对担负着市场经济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海关等,应当从管理体制上加以完善,从执法力量上加以充实,以更好地适应对市场经济监督执法的要求。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已作出了相应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在海关内部设立了由海关、公安双重领导的走私犯罪调查支局,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地税等部门实行省级以及垂直管理的体制,这些都有助于其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二)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对其从根本上加以摧毁,具体如下⑥
1、严厉打击“黄、赌、毒”现象。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这类现象积极布控打击,通过深挖此类案件,进而查获可能隐藏其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此,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服务行业及边境口岸的管理工作,对娱乐场所的开办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批,日常工作中应不定期地突出检查此类场所,对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身份查实工作;在外来人员众多,人口流动量较大的边境口岸加强监控,对可能发生的毒品交易、淫秽物品交易进行事先的控制。
2、此外,在涉黑组织可能牟取暴力的其他非法领域也应及时有效地开展打击和治理工作,并积极加以研究,建立相应的情报、信息^^文档库,特别是对有组织地进行非法经济活动的案件应及时登记,及时通报,加强交流,密切合作,把这些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修改及完善相关立法,⑦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实体法方面,⑧对法第294条作出修改,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适用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出于打击及遏制此类犯罪的考虑,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中国的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均对此类犯罪适用财产刑。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诉诸法院对犯罪之财产予以没收,1985年至1994年,共有38亿美元犯罪财产没收,据调查显示,已充分达到‘犯罪划不来’的目标”。“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我国也应通过立法规定采用财产刑的手段,对涉黑组织的非法财产予以没收或追缴及采用高额罚金,才能彻底斩断其经济命脉,从根本上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
2、在程序法方面,建议设立以下制度:
①卧底证人制度,基于这类犯罪组织严密,难以进行有效侦查的特点,立法上应对卧底证人赋予一定程度的行为豁免权,即在证人为查获罪证而被迫作出该组织指令的罪行时,若该罪行较轻且有利于获取侦破所需的重要证据,则证人享有豁免权,在案件侦破后不受法律追究。
②证人保护制度,立法上应作出相应规定,“总之应保证在判决前,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法接近证人;在判决后,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法知道证人的去向,无法报复,保证证人的安全及正常生活就业”。这种保证还应包括证人的家属。只有这样,才能有人敢于作证,有人愿意作证。
③特别证据制度,即可以采用秘密侦查手续,如安装窃听器、闭路监视器、夜视设备及秘密拍摄、录音等,并且以上述手段获取的视听^^文档等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用以指控相应罪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采用这些措施,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尽管这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宪法所保障的人权,但是,这是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保障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权益的目的而付出的必要代价。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滥用这些手段,立法上应对其适用加以必要的限制。
(四)要严惩司法腐败,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⑨
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所指出的“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后台,包庇、纵容犯罪,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谁,都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在许多案件中,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能够横行无忌,为非作歹,正是由于有着相当数量,手握实权的官员,尤其是司法官员为其提供庇护。基于这一情况,我们应加强反腐力度,加强对各级官员,尤其是司法官员的监督力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只有实行积极、有效的监督,才能从源头上扼制腐败。一方面,司法工作要提高透明度,自学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如人大代表有权就有关案件时行质询)。新闻媒介应发挥喉舌的作用,对有关案件有权及时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查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官员,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舆论应以这类案件为反而教材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廉洁奉公,抵御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的观念。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来武装各级各类干部,筑起思想上的铜墙铁壁,纯洁干部队伍,清除干部队伍中的败类。
(五)要充实加强警力,设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及人员
从国际上看,意大利在1991年10月25日成立了打击罢手党的专门组织“反黑手党调查局”,也称意大利“联邦调查局”;日本则于1990年设置了“出口组对策班”和“机械使用对策班”,作为东京警视厅下设的专门反黑机构;美国于1983年成立了“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委员会”。通过这类措施,上述各国在“反黑”工作中收到了较好效果。从国内来看,我国的一些公安机关,“如深圳市公安局已建立专门的‘反黑’分队,国家公安部刑侦局也建立了专门的‘没有组织犯罪处’。”我们认为,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并且在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较为严重的地区,也有必要借鉴上述做法设立此类机构。有关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把设立专门反黑机构及人员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观念上予以重视,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保障。
(六)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城市的各个社区中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同社区内的物业管理人员、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的群众开展社区工作,基层政府对专职人员可以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予以适当的工资报酬,对于协助维持社区治安,开展社区工作的有关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开展创建文明、安全社区等活动,做到“群防群治”,增强广大群众对社区工作的责任感,使社区工作深入人心,社区居民对社区有安全感和归属感。良好的社区氛围一旦形成,客观上犯罪分子就不敢轻举妄动。相应地,在农村也可参照上述措施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社区、村落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和了解各类情况。
2、对流动人口要加强管理,实现动态管理、跟踪管理,公安部门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流动人口各项情况信息^^文档库,同时各公安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对有关嫌疑人及时相互通报,避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对于劳教释放人员、刑释人员,应允许其回原单位就业或者从政策上扶持其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得经济收入,杜绝其重新犯罪的可能。同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就业机会,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及再就业工作。
3、针对人口集中的学校、厂矿等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如开设法律课程,举办法制讲座,举行法律知识竞赛等,在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中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要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思想,在推行法治的同时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做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鼓舞人,以优秀的作品塑造人”,牢固占领舆论宣传这一重要的思想阵地,使各种不良思想在社会上无处容身,净化社会文化氛围,进而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失去精神上、思想上的支持,使我们的打击工作更加卓有成效。
总结
上述都是笔者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做的一点研究,加上了一些自己的意见看法。总之,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严峻的治安问题,黑社会犯罪渗透于我国经济方面及政治方面,其犯罪手段之恶劣影响之深远都应引起我们执政者的注意,为了有效地规制这类严重的刑事犯罪,我们只有对其形成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探究,然后作出相应的对策。我相信只要我们清醒地意识到黑社会犯罪的严重性及不堪设想的后果来调动我们的立法工作上及时有效地提出打击和预防并重的规制对策。
注释:
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王汉斌
②《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1996年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2066页。
④《刑法基础论》杨春洗主编 北大出版社99.2第1版P351
⑤同上P358
⑥《福建省“严打”工作调研报告》李双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2.P92
⑦《试论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田宏杰《法律科学》2001.5.P127
⑧同上P359
⑨《透视“黑恶势力”》康树华、石芳菲《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2.P9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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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严打”工作调研报告》李双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2
3、《试论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田宏杰《法律科学》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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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透视“黑恶势力”》康树华、石芳菲《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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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依法“打黑除恶”》康树华、石芳《法学杂志》2001.3
12、《识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张金龙《中国律师》2001.11
13、《浅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张宇亮《山东法学》1999.5
14、《浅论有组织犯罪》史英英《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党报》1999.3
15、《刑法基础论》杨春洗主编 北大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