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滥用职权”在经典法学词汇工具书《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释义为在违背相关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运用自身持有的权力,即不合理的使用权力。其与越权行为不同,后者是对权力的逾越,也就是执行人自身并不具备法律范围内的权力但却肆意使用。英国行政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采用的是《牛津法律词典》中的定义。它是指一种能够在参照具体和现实的状况中所使用的权力,同时在此状况中行使这一权力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具有现实性和准确性。上述解释中针对行政权力在现实操作中权力主体的功能做出了准确反映。行政机构如果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某项权力,依据相关规定,司法机构是无法对其进行干涉的。不过,自由裁量权自身也要在相关框架的制约中才能进行权力使用,具体内容也要参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无论范围还是内涵都要合法合规,并非个人随性而为。还有部分专家强调行政权力是使用范围不应当单纯限定在其有没有在具体操作中执行,还应该强调行政行为自身所覆盖的详细内容,比方说其在偏重点、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方式等。
有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分类,美国行政专家伯纳德.施瓦茨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行政法》内容中有如下说明:—是不合理的目的;二是不正确以及无关联缘由;三是相关法规或者事实依据不准确;四是对另外的关联事项丢失和遗落;五是相关行为的滞后或不执行;六是与已有的判定效力或者经验相悖。由于美国法系奉行的是判例法制度,因此通过上述罗列手段向人们传达究竟在具体的操作中是怎样对自由裁量权力展开运用并执行的。
(二)国内研究
任雪菲(2012)在《试论“行政滥用职权”的界定》中指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一场深刻而艰巨的变革,实践证明,要全面顺利地完成这一转变,重在各级政府能否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是促进改革最有效的方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迫切要求。
姜雪(2013)在《滥用行政职权的司法审查》中指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存在着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安排不合理、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监督范围过窄、监督程序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监督机制缺乏双向性和全面性等问题。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对策是: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实行司法独立、扩大监督范围、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强新闻监督、建立渠道顺畅的公民监督方式。
彭昕(2016)在《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规制》指出在立法方面,我国面临着行政执法可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相对较少及缺乏对行政滥用职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之法律责任的规定两大困境。其次,在行政执法方面,我国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有待完善,并且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除此之外,对行政程序的有关规定尚缺可操作性。最后,在行政诉讼方面,我国面临着权威案例的指导效力难以把握、适用时对其他法条具有依附性等困境。
胡峻(2015)在《正当程序原则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规制》中指出行政领导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为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奠定了组织基础,但行政职能部门间的权限冲突、部门利益倾向、地方保护主义、长官意志、干部任用中的惟上不惟下以及系统性不正之风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新形象,建立适应依法行政需要的行政组织体制已势在必行。
董加伟(2017)在《权变的异化——论行政滥用职权及行政超越职权》中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也在行政法制监督意识、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依据、方式等方面存在缺失,必须提高行政法制监督意识,规范多元监督主体,扩大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对象,丰富监督依据,改进监督方法等,以提高行政法制监督的有效性,促进依法行政。
翁健敏(2018)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人民民主国家本质的内在要求,其根本立足点是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因此,应该树立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治国宗旨与执法理念,依法行政,严以律党、严以律政、严以律吏;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提高思想理论品质,以道德规范强化法律责任和义务,推进民主政治、政体改革。
二、^文档提纲
1行政职权基本理论
1.1行政职权的涵义
1.2行政职权滥用的定义
1.3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2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2.1内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2.2外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3我国政府行政职权滥用的现状分析
3.1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
3.2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3.3权力机关监督只停留在形式上
4完善我国政府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思考
4.1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4.2实行司法独立
4.3监督机制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5结论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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