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
美国作为最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发展的较为完善,主要有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区别对待,普遍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但有点比较例外特殊,只针对一些物证,即使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方式进行扣押和搜查的,也要对其进行特别对待,如果待证与物证有一定的联系,则这些物证就不再排除之列,就可以被采纳,这与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迥然不同。对社会来说,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这种灵活性的处理是值得借鉴的。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本国法律的实际就是较为侧重程序法,加之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其相关规定趋于完善并强于我国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我国未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而当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发生时,就难以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情况的发生,不仅违北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还不能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精神。但美国家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又过于苛刻,虽然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却也导致了事实不清、罪犯逍遥法外等情况。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出现了民事上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刑事上却得不到应有制裁的尴尬情况发生。
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因其法律性质定位不明,证据能力界定不清,证明力评价标准随意,致使其正当性饱受质疑。结合对我国现行刑事证据体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情况说明发挥作用空间不仅涉及严格证明事项,而且往往涉及自由证明事项。因此,探讨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首先需以界定严格证明之范围为前提,就此可结合"关键性"标准与"争议性"标准进行考量。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涉及到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问题,对非法取得证据的“取”与“舍”应该在证据三大属性的基础上,确立更为合理的标准。
何家弘在《新编证据法学》一书中对证据能力的定义引用了《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释义: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可采性,是指某证据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证据能力问题是目前我国法学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陈光中在《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一书中认为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文档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江伟在《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认为,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能够被法官采信,作为认定待证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条件,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和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卞建林在《证据法学》一书中认为,证据能力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也即是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情况说明并没有被明确规定到条文中,也没有统一的名称。王丹在《“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一文中认为,“情况说明”的使用,“常被人为地提高到法定证据的地位,充当侦查机关用以填补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的‘万能文书’”。黄维智在《“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一文中指出从内容方面看,大多数“情况说明”都应该属于证据。没有证明作用的普通说明,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就不能成为证据;其他有证明作用的情况说明,对定罪量刑有影响,都可作为证据来使用。刘品新在《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一文中指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不能作为书证,单位在事后的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办案情况说明既不是来源于案发过程,又附带了侦查人员主观加工的信息。办案情况说明仅仅是说明了侦查人员了解的案件事实,绝不是一种司法证明。崔敏在《刑事证据学》一书中认为,证人如果作伪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科处刑罚,而对单位则难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不是证人证言,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李浩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一文中认为,民事非法取证是一方当事人为收集证据而针对另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它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其指向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针对与诉讼无关的社会上一般的人。因此,即使承认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很少会侵犯到一般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非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因取证主体不同、违法行为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刘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冲突与抉择》一文中认为,民事诉讼中“非法取得证据”不能按照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操作,由于两大诉讼法的差异,我们只能借鉴刑事诉讼的规定,而不能全盘接受。
二、^文档提纲
一、证据能力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
二、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之探讨
(一)“情况说明”的含义及其产生
(二)办案情况说明的类型化分析
(三)各类别的“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
三、民事诉讼“非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相关理论和司法适用之分析
(二)民事诉讼非法取得证据之证据能力
三、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王丹:“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人大研究》,[J],2011年第6期
6.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法学》,[J]2007 年第7期
7.刘品新.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6.
8.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9.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J].法学评论,2002,(6).
10.刘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冲突与抉择[J].法治论丛,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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