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是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取向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民主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因此普遍被世界上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的刑法采纳为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原则,甚至将是否遵从和推行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审视和检验一个国家刑法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和尺度。我国已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现行刑法。这标志着我国刑法的发展已经融入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实现了我国刑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该法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护自由民权利的思想。 但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为了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对罪刑法定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例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较为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当推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当然,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被奉为近代刑法鼻祖的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费氏指出:“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最早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言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既不应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宣言第8条规定:“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原则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畸形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此后,罪刑法定原则成为近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各国法律上的反映却又不完全相同。概而论之,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再做具体规定。比如日本、丹麦、挪威、瑞典等国。第二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例如荷兰、智利等国。第三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既规定在宪法中,又规定在刑法中,比如意大利。我国属于第二种情况,只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中。97年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宪法规定法和刑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都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我国刑法是倾向于罪刑法定主义的。97年刑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活动的又能一重大成果。我国刑法典自始自终体现着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1)新刑法规定了完整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由免费论文网(www.jaoyuw.com)会员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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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法定 原则 | 2013-02-22 12:41:0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