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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行为研究2015(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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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市场中,当投资品价格升高,利率处在升高阶段的时候,市场非常活跃,换手率非常高,价格被逐渐推高,逐步导致民间借贷的繁荣;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的所有者,据了解,在如今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吸收资金的利率可高达月息2.5%,高收益的驱动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反之,随着投资品价格下行,交易量也会逐渐下降。这就阐述了利率上升出现时总是随着交易量的上升,利率上升的初始会持续相当长时间。
(四)从众效应促使民众对民间借贷的追逐
从众效应也叫羊群效应,是指决策者在信息环境非确定的情况下,其行为很容易受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影响,从而模仿他人决策,或者过度小道消息、忽视自有信息,依赖舆论从而采取从众的策略。当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从众效应时,民间贷款人和借贷人往往会跟随其他人做出决策,导致借贷市场对信息过度反应,利好信息导致借贷需求猛增,投机膨胀,直到引发借贷危机;反之,利空信息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加速泡沫破裂。据相关媒体报道,民间资本借贷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最先进入该行的放贷人获得了巨额收益,进而吸引更多的资金蜂拥而入,甚至有些银行、上市公司、生产型企业也投身其中。比如,鄂尔多斯人因煤炭资源和拆迁补偿而手握大量富余资金,粗略估算民间信贷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多亿元,借贷月息大都在2分~3分之间,折算年息24%~36%。而当下中小企业毛利能达到10%者已属不易,必然无力长期承担民间借贷的高息成本。民间借贷规模同样达到1000多亿元的温州,近期已不断被爆私企老板负债逃跑的新闻。仅在9月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潜逃,有些人涉嫌的民间负债甚至高达十几亿元之巨[15]。
五、优化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
要想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一定要让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比翼齐飞,使其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才能优化资源合理配置,才能构成一个健康健全的金融系统。民间借贷要想健康有序发展,并使其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一定要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要硬。既要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要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
(一)完善我国借贷的法律体制
民间金融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游离于国家法规之外,生活在灰色的边缘地带。如果要对其进行健康引导,就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1.完善产权体制
也即承认民间借贷投资者的所有权合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应当废除有关法律中强制性禁止民间借贷的条规,如《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民间借贷行为是违法的,一旦民间借贷活动被发现并被定性为违法活动,投资者的资金将无法收回,这些规定无疑是不利于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的。第二个层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正,确定和保护民间借贷投资人的财产使用和收益权,如支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权利、自由融资的权利以及使用个人财产获得收益的权利。这也意味着,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个人财产去获得合理的商业利益,并且得到的回报受到合法保护,这样才能有效激励民间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最后,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承认民间借贷组织的合法地位,在明确民间借贷组织的产权构造的同时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2.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相应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不同,在交易过程、服务对象、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因此,约束正规金融机构的《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并不适用。应当出台一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当发生违约行为或产生纠纷时,交易主体可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有针对性完善放贷主体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于规范贷款人行为应该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我国2007年由央行组建《中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课题组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有望合法化,它的制定将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但是经过几年还没有正式出台,《放贷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拓宽市民的投资渠道,在面对银行存款利率低,股市基金市场长期低迷的时候,市民可以将私有资金合法自由放贷,在商定的利率内收取利息,从而多了一条相对安全的理财途径。
对于中小企业由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可以从私有放贷人那获得资金满足生产发展需求,所以资金攻击者与需求者迫切希望《放贷人条例》的出台,以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此条例应当从放贷主体、放贷资质、放贷利率以及放贷监管这四部分定制出符合我国借贷市场特征的条例。放贷主体,放贷人可以是私人或者企业法人,但是应当对资金来源进行检查,避免非法集资;放贷资质,在取得放贷资质的放贷人应当规定年限,在到期时从新申请,对于有资质的放贷人应当严惩,取消其资质;放贷利率,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用途、有无抵押担保分别制定不同利率水平,统一规定最高限额会有碍于民间资金更好的为资金需求者服务;放贷合约,很多借贷官司是由于没有正规的合同引起的,所以应当统一制定合约很有必要。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
由于民间借贷的部分业务活动与正规金融机构相似,在法律体系健全后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界限将会越发模糊,因此,如若新设一个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势必会导致与银监会的职能无法划出清晰的界限的情况,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的结果就是浪费资源和效率、存在监管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明确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结构是“一行三会”,也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大机构,这三个机构均是国务院领导下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依法独立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不受任何政府、组织、社团和个人的干扰;中国银监会是在2003年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拆出来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负责监督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机构;国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市场。2005年,国家在五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并制定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但是,自从银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拆出来,人民银行便更加独立专业地负责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能也决定了其不适宜过多参与到机构监管中,因此,人民银行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管的主体。银监会是我国进行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在资源、技术、信息、经验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最为恰当的方式便是由中国银监会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管。
2.加强金融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金融监管不能单线进行,要与工商管理对接,对于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的要从严处理,抓到一个处理一个。杀鸡儆猴,势必能够对一些正在做的或者正准备做的非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如吴英非法集资案、安徽兴邦科技集资案、唐亚南集资诈骗案等都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严厉打击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
(三)优化民间借贷主体,促使借贷“阳光化”发展
民间借贷脱去非法外衣,从灰暗地带走入阳光大道,是大势所趋,也是市场规律的必然结果。其自身问题的存在与政府长期的打压有关,正是由于其地位得不到合法的认可,使得它长期偷偷摸摸地发展才滋生了许多的问题,如果其合法地位得到认可,很多问题也将随之消失。所以政府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应该是“导”而不是“阻”。只有对其加以引导,而不是一味打压,才能让其健康发展,才能使金融多样化,才能让它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成为金融体系有益的重要的补充。
1.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
监管部门应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并以法律约束其行为,保证其履行自己的义务,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促进交易向着合理预期的方向发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制定明确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民间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中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应该先到监管部门登记,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并在之后的过程中受到法律保护;未备案或登记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法律保护。(2)完善民间交易活动的流程,规范民间交易活动的契约文书凭证,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有章可依,降低风险。(3)完善并宣传民间借贷的担保,抵押和公证制度,引导,鼓励,支持借贷双方进行交易时聘请律师或公证部门为其提供官方的证明,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冲突,抑制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减少与之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2.民间借贷主体机构化
目前,民间借贷放贷主体已由以往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为主,逐步转化到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专业化操作。从调查来看,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有100余家,累计注册资本3亿元。另外还有没有注册登记就在经营的公司。这些中介名义上是以担保、投资咨询等为经营主业,但实际上均是在经营民间借贷,而且民间借贷业务量和利润占比在50%以上。推进新型民间金融机构建设,疏通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民间金融的发展,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制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实施细则,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创新。同时,监管当局应该因地制宜,结合地区特点和有关政策,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运用参考文献法和数据分析法,以行为金融学为理论依据,重点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及主体行为特点,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由于自身水平有限以及数据的难以获取,本文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还没有阳光化,没有纳入统计口径,因此相关数据较为缺乏,文中引用的数据大部分也是机构和学者估计得到的,并不精确。随着社会和学界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相关数据将会更加精确全面,实证研究可以深入分析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及影响因素。此外,在未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逐渐规范化,有关经验和教训积累的增加,对于如何管理和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我国学者也可以发展出更多的理论,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尚未规范成型,因此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引文注释】:
[1]徐朦.试论民间借贷的法制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6):33.
[2]宁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研究[D].河南科技大学,2013,(12):13-22.
[3]陆文磊.行为金融学对投资的启示[N ].第一财经日报,2012.5.7第A 12版
[4]范伟玲.规范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思考.中国市场,2013,(5):60-62.
[5]行为金融学的主要理论[J].百度资料[OL].
[6]冯学荣.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西部金融,2008,(9):53-54.
[7]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8).
[8]李超.民间借贷危机成因的行为金融学分析[J].商业文化,2012(01)
[9]姜俊先.民间借贷行为影响因素分析.山东大学,2013,(12):11-17.
[10]潘海良.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借贷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J].财贸研究,2011,(5):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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