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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2014(二)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2014(二)
    3.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诉讼

    宪法诉讼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项制度。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任何公民如果认为某项法律,法规侵犯了个人的宪法权利,就有权就这个法律或者法规向宪法法院起诉,请求宪法审查该法律或者法规的合宪性。而不问是否有案情发生或者是否涉及到该公民本人的利益,如果审查后该项法律或者法规被裁决违宪,它就因此而失效。可见,宪法控诉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启动方式。

    (三)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宪法已公布实施二十多个年头之久,并随着历次的修改而日趋完善。然而宪法不能有效实施是我国近百年来宪法史的一个痼疾。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最重要然而也最容易被违背,[1]因此,宪法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比制定宪法本身还要重要。

    违宪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证宪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具体的落实。即一方面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分配、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维护公民的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违宪审查的特征有三个方面:一是违宪审查机关的特定性。违宪审查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审查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合宪的制度,审查的主体一般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二是违宪审查结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宪审查机关做出的决定,被审查主体必须服从,审查结论是权威的。三是违宪审查的内容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用为主旨。正因为违宪审查具有这些特征,所以它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有利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平衡,也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功能的实现,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许崇德老先生就在中共中央提议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出台后呼吁:“有了好宪法必须贯彻实施”。[2]实施宪法、保障宪法的权威性,最关键的一环,在于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审查。“综观各国的宪政发展史,加强违宪审查制度是普遍的趋势。用违宪审查制度维系宪政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宪政的重要经验”。[3]“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法治权力秩序,就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宪政”。

    可见,要搞宪政,就必须确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半个世纪来至今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的正常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宪法的至高性?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但是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除了宪法外,其他相关法律也做了规定,如《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以及原则性程序。这说明我国违宪审查形成的是多个机关行使审查权的复合体制。立法法虽然没有把人大自己制定的法律纳入到审查范围中,但是结合对宪法条文的理解可以总结出在目前这种体制下,我国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的违宪审查主体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各种决议的合宪性。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的违宪审查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无论宪法或立法法,都只是规定了审查的对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从未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2、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合宪性;3、审查国家机关主要官员的公务行为的合宪性。

    (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中在《宪法》、《立法法》等法律中。严格地说,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实际上是立法合宪性审查,存有明显的缺陷。

    1、违宪审查的主体设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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