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章程自行规定。至于人力资本股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可由注册登记机关通过公告和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的方式提醒交易相对人。(3)职工持股会的地位。股权交由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是人力资本股的特点之一,由此职工持股会的地位举足轻重。对公司而言,它是主要股东之一,甚至极有可能是公司的控制股东、最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拥有最终决策权;对职工股东而言,它不但是其委托代理组织,而且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负责人力资本股的管理,同职工股东进行人力资本股的转让。因此,必须从法律上对职工持股会的地位予以确认和界定,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4)人力资本股的变动。由前面的论述可知,职工个人持有的人力资本股数额具有变动性,其变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量的变动或称部分变动,二是质的变动或称全部变动。前者源于人力资本本身的动态性,是职工素质和能力的升降所致;后者则表现为人力资本股的取得与丧失,是职工进入和离开公司的结果。无论哪一种变动,都只能在公司人力资本股股本范围内、在职工持股会内部进行。笔者以为,人力资本股的量变即对职工素质和能力的评估每年需进行1次,在6月30日前完成,以确保按其分取红利,人力资本股的质变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5)含有人力资本股的公司的注册登记及其债务承担。由于人力资本的不可处分性,为了降低或免除人力资本股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含有人力资本股的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应在其营业执照中明确公司资本中人力资本的数额和比例,以提醒交易相对人注意交易安全。至于公司终止时人力资本股股东的责任承担,笔者以为,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担保责任都不合理。一是因为人力资本出资在评估确定后即已到位,不存在缺额填补和迟延履行的问题,同物质资本一样以其折股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3]二是因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金额与公司净资产数额不是对等关系,如果要求人力资本股股东在公司终止时以现金、实物等财产或权利交足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合理的做法是,在公司终止时,人力资本股股东承担与物质资本股股东责任相当的有限责任。既然人力资本股股东同物质资本股股东一样都按要求履行了出资义务,他就也应同物质资本股股东一样不再对公司资本的贬值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人力资本股股东所承担责任大小的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出物质资本的贬值率,然后用它去乘人力资本的原始出资额。 力资本股的公司的注册登记及其债务承担。由于人力资本的不可处分性,为了降低或免除人力资本股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含有人力资本股的公司在注册登记时,应在其营业执照中明确公司资本中人力资本的数额和比例,以提醒交易相对人注意交易安全。至于公司终止时人力资本股股东的责任承担,笔者以为,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和有限担保责任都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