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证券市场初期一些制度和措施的不完善,为上市公司粉饰财务信息、制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提供外在诱因。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实行计划“额度制”,“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的“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为了最大限度地募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低取决于上市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因此,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虚假陈述、虚增利润以达到骗取上市的目的。二是“剥离”上市制度。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不少企业由于整体盈利水平不佳,不能整体上市。于是对资产债务进行剥离,或资产股权收购和会计报表模拟,在“包装上市”、“组合上市”的口号下,这些企业将劣质资产、负债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和潜亏予以剥离,或者同时注入一些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和股权,或者进行其他局部改制,将原本不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能力的生产车间和不相关的、未独立运行的若干业务拼凑在一起组建成一个上市公司。并通过模拟手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使这些亏损企业“伪装”成盈利能力很强的公司上市。上市公司剥离与模拟手段大行其道,篡改了企业主体收益的实际边界和收入、成本比例的原则,为上市公司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合法外衣”。例如:“红光实业”对于包装上市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通过历史^^文档查阅得知,红光实业在上市前已经处于破产边缘,1996年亏损超过1亿元;黑白玻壳生产线的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经属于淘汰设备;而彩色玻壳生产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但是就是这种垃圾公司,居然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而股票上市半年后,公司居然出现近两亿的亏损。当时这个事情给市场震惊很大。一家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连续三年有这么高的盈利,又被大家这么看好,而上市后,又筹集来4个多亿。那么仅仅在半年之后,就亏损了两个亿。当年就被列入ST行列,并遭证监会的调查。另外,基于所处的行业和勤勉程度的不同,造假者可能选择通过虚拟一笔、几笔或者无数笔交易来达到其业绩创造的目的。例如,本不具备条件的“黎明股份”,为了包装上市,营造起全面、系统的造假体系,通过编造一系列的虚假单据,在上市前不辞辛苦地反复虚拟交易,虚增了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千多万元。至于组合上市的案例比较少,2000年,南岭化工厂实施改制,图谋与省内几家民爆公司组合上市。“但由于其他家几家民爆企业对企业上市后的壮大前景认识不够”,最终导致联合上市计划搁浅。
第三,会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准则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各种会计规范和准则之间还存着不协调性和不完全性。会计法规体系内部不协调,必然会增大经营者、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博弈”空间,增加全社会的交易成本,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方便之门。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的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会计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或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利用高估坏帐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公允性和真实性。
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中介机构,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他们通常受聘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审查验证有关材料,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这些文件将成为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和上市的重要上报材料或作为上市公司向外界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一家上市公司的“命运”,比如“苏三山”被摘牌一事,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签名的文件一但在上市公告中出现,无疑增加了该信息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琼民源中小股东所深恶痛绝的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帮凶”。因此,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强化对会计信息审查的呼声日高,人们试图以法律来规制会计这一行业。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会计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它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所持的标准与法律的理解并不一致。会计有其较为独特的行业特点:会计的财务核算以稳健性原则为依托,有保守的趋向,可能有些法律上认为是盈利的事项,会计上并不认可;由于证券市场的波动较大,会计上很难做到周到的盈利性预测,因此会计师往往不愿作过多的披露,而这又与法律规定的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有所冲突;会计审计是“以内控制度为基础,运用抽样技术,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发表意见”,所以只能保证较大机率的正确性,而不能保证将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误都揭示出来,这又与法律的信息披露须真实的原则有冲突。过分以法律的理念规制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会计行业的死亡,刘燕老师的《验资报告的“虚假”与“真实”: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正表达了这种颇具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的忧虑。
所以,鉴于审计所固有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只要对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已遵循了会计执业的通行标准,尽了合理的勤勉义务,即使所出具的会计信息仍有不实之处,会计师应该可以不承担责任;同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人士,相对于普通中小投资者而言,又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建议对其责任认定实行过错责任的特例-过错推定原则为宜,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应特别注意的地方。
第四,法律制裁和市场监督乏力。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信息抽样公告,在被抽查的国企中,约有80%以上的企业存在资产不实、损益不实的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造假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大,缺乏可操作性措施,对大多数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主要还是罚款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或民事赔偿责任的较少。与美国对上市公司造假的责任人罚款最高可达100 万美元、经法律诉讼可判10 年监禁的处罚措施相比,我国对上市公司造假责任人的处罚较轻,极大地降低了他们造假的成本。从市场监督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十分弱化,无论是“用手投票”机制,还是“用脚投票”机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几乎都不起作用。此外,我国外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为上市公司造假推波助澜,使得低质量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得以披露。
第五,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证券法》第60条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第61条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实际上,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很可能使一些小道消息滋长蔓延,也可能使一些关联人员利用时间差和内幕消息完成内幕交易,最终使时效性极强的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
当前广大中小投资者获得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权威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各种证券财经类报刊,内容庞杂、散乱,信息披露容易延误,缺乏系统性和及时性。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络发达的今天,利用电子传媒披露信息应该不失为一个及时、有效的方法,但主要问题在于电子信息服务的费用较高、且服务规范也不统一,这就要求“国家建立电子系统为上市公司等证券信息公开服务,以引导信息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美国证券市场经过12年的准备,于1996年5月开始实施全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电子化信息申报制度(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Analysis and Retrieva l ,简称EDGAR),该系统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电子通道在30分钟内迅速报告交易所,由交易所通过信息传输系统传送给信息公司迅速进行信息披露。“它的实现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报与其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这几个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大大缩短,信息传播更加及时,利用公开信息获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
三、构建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一定的方式,诚实守信地向社会披露一切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直接关系上市公司治理的绩效与成败。构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上市公司的监管,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