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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五)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五)

    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出发,在独立董事的立法上,宜采用在《公司法》或《证券法》规定的模式,考虑到《公司法》的组织法性质,建议修改和完善《公司法》,通过增加专门的法律条文,确定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确立独立董事的一些基本概念,设定独立董事的权利范围等。由比证监会更高层次的政府机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规则做出具体规定,包括:独立董事的任免机制、激励机制、人数比重、职能以及参与决策的程序等。(2005年2月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已明确写进了独立董事制度。)

    (二)、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问题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

    如何能够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是我们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优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1、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规定

    建议细化独立董事的职权,不宜盲目扩大其职权范围,但应强化其具体职权的可操作性。尤其应强化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查权,通过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提前审查,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公允、合理,避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发生,应明确某项关联交易如需要董事会批准,有关关联股东董事应回避,不得行使投票权,如不需股东大会批准,则须由独立董事签字,独立董事有权否决关联交易。

    《公司法》修改草案做出了这方面的规定,这比在《指导意见》中规定提高了立法层次,新修改草案规定独立董事除行使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对上述事项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实权”。但这还不尽完善,有关部门应在实施方案中对关于关联交易具体的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规定,明确关联股东董事表决时进行回避等事宜。

    2、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的选任和退出机制

    首先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其次,对已有的和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由政府制定独立董事的行为道德规范并发放资格证书。再次,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独立董事协会,人员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这些人员进入董事会可以直接由协会推荐,证监会考核认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将候选人的资历、背景与公司有无关系等情况予以公布,最后进入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第一大股东在表决时应予回避。

    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用法规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明确独立董事不同于一般董事退任的程序规定,并独立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二是市场选择。随着独立董事资源稀缺状况的改变,当供求矛盾缓解后,由市场机制来选择独立董事。三是依靠独立董事协会作为民间自律组织,对那些无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者,劝其退出;对那些失职的独立董事,应予以惩戒。

    3、完善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与责任。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独立董事也要对公司、甚至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注意树立独立董事的自律与他律意识。笔者建议在新《公司法》中增加独立董事诚信与勤勉义务的具体规定,完善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们应当意识到,独立董事不同于公司的挂名顾问或者其他名誉职务。独立董事既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也肩负着沉重的法律义务。独立董事具有的独立性不是独立董事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在一定程度上,独立性只会加重、而非减轻独立董事所负的义务。对于忠实义务而言,尤为如此。对于注意义务而言,独立董事也要严格履行。

    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回报。同时,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在未来的独立董事制度框架中,独立董事的生成和约束都应市场化运作,通过潜在的独立董事人选对在岗的独立董事形成竞争性约束。

    (三)、独立董事制度构建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股权结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在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流通股股份只占到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左右,购买这些股份的主要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和被称作股民的中小投资者;另外约三分之二的股份是不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造成“一股独大”的公司股权分置结构,这是阻碍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重要原因,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股权结构的优化就不可或缺。

    现在,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为优化股权结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条件。经过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4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对经济频道记者说:“国资委将支持证监会的工作,股权分置解决方案要给各方信心和希望。”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的唯一代表机关行使投资者的职能,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国家股份并推荐董事和监事、变更持股人等都属于其具体职责。这为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提供了双动力。要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在证券市场上努力提供多样化的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国有股逐步退出市场,减少政府作为股东对市场的影响,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另外,《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为独立董事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可能。

    (四)、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制度,解决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制度的矛盾问题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功能上都具有监督的职能,在实践上的确存在冲突,但鉴于我国已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两种制度要予以协调和衔接,关键是在制度的设计上对二者的价值定位与权利定位的取舍协调。

    其一,监事会不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独立董事在执行层次上参与董事会经营决策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提高决策质量、制衡经理人员等。

    其二,独立董事监督是事前监督,体现于决策中,他享有表决权,而监事会的监督是事后监督,他可以出席董事会,但无表决权。

    其三,在财务监督方面,以监事会为主,独立董事为履行其他职能需要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文档或聘请中介机构制作财务报告,但不以财务监督为主。

    其四,监事会定位于对董事和经理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包括对独立董事业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在监事会之外,独立董事应定位于对董事和经理业务行为妥当性的监督,从而发挥其在公司战略决策、长远发展等方面的专才作用。”(注13)

    (五)、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为了使独立董事制度有效的发挥作用,应健全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可以从三方面入手,即声誉激励、薪酬激励、控制权激励。

    从声誉激励入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对独立董事采取的声誉激励机制,“用声誉机制激励同时也约束独立董事通常被认为是对独立董事获得较低的固定报酬并保持独立性的一种很有效的手段。”(注14)因为一旦独立董事在行使职能时能保证充分的独立和客观性,这将无形中极大的保护和提升他们的声誉,使他们在未来的独立董事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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