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含义及发展历程
(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负面效应
(三)目前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二、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三、建立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
(一)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三)投保方式及金额的确定
四、结语
内 容 摘 要
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是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的产物。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入,金融业风险日益暴露出来,因此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们保护存款人利益、完善金融体系和制度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本文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和模式的选择展开了分析讨论。最终得出结论: 我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并已初步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
关键词:银保、银保合作、银保制度
建立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含义及发展历程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平时由参加此项制度的存款金融机构,就其所收受的存款额,按规定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一旦存款金融机构倒闭时,即由保险机构在投保最高额度内,对存款人付给保险金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由存款保险主体(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存款保险客体(保险标的物)和存款保险合同三要素构成。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美国,已有近七十年的历史。成立的目的主要是针对上世纪三十年代由席卷全球的经济衰退所触发的金融危机。当时许多美国银行纷纷倒闭,整个金融体系几乎瘫痪,存款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了稳定金融秩序,1933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成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保公司FDIC)的议案,从而正式建立了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大多数国家是在20世纪60-80年代陆续建立起来的,其中美国和日本成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和演变的主要代表国家。
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系的完善,其银行业也日渐成熟,但由于发展中国家银行业自身管理的缺陷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使得其发展具有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开始考虑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确保其银行业稳定性。
(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负面效应
1、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
(1)保护小储户利益
金融领域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于小储户缺乏信息且缺少银行监管的技能,使得其监督银行的成本很高,而存款保险制度将发挥其监督和管理银行的职能,从而保护小储户以避免其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品。
(2)维护金融业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为储户提供基本的存款保障,存款人不必担心银行倒闭或破产会给自己造成损失,挤兑的动因得到抑制,防止了因个别银行倒闭造成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另外,存款保险机构一般会对问题银行提供贷款,或促使其由经营良好的其他银行收购兼并,从而帮其摆脱资金和财务困难,避免破产而给经济、社会带来一系列动荡和不安。过去20多年间,全世界有93个国家共发生过112次系统性金融危机,一些国家在金融危机之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范银行危机。
(3)维护市场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按统一的衡量标准参加存款保险,任何一家投保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时,都能根据其投保合同获得一定的资金援助和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和中央银行对某些银行的非市场性偏袒。金融业的竞争,某些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地位和影响,在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存款者往往认为它们安全有保障,相比之下那些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存款保险通过降低资本状况差的小银行的经营成本,使得这些银行不再需要将更多的股权资本作为防范较高风险的担保品而得以更好的发展,这有助于银行业公平的市场竞争。
2、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
(1)银行的基础性缺陷
银行的基础性缺陷主要包括信息的不对称、银行挤兑及传染性银行危机。
信息不对称,是指金融合约的当事人不能拥有一致对等的信息,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并非充分了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往往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产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的不对称,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银行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监督较零散的储户有很大的优势,但完全的事后监督却是不可能的,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会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银行挤兑是指由于存款人听信某些流言或由于局势动荡、政策变化导致对银行失去信心,从而蜂拥而至要求提款,造成银行资金流动及清偿能力出现危机的现象。通常因为银行只保留少量现金准备,无法满足所有人提款的需要。
传染性银行危机是指一旦银行出现挤兑,若得不到外界帮助或帮助不及时,一家银行的倒闭可能会引起公众对其它银行信心的丧失,从而纷纷要求提款,于是大规模银行挤兑风潮的蔓延可能使大批银行倒闭,引发经济危机,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形成巨大的社会资本。此外随着银行间业务往来的频繁,一个银行的倒闭很有可能使其它银行陷入困境。也就是说大规模的银行危机可能是由储户引起的,也可能由某个银行倒闭所引起的。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成交时,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发生在成交之后,在所达成的契约范围内,其信息、优势的第一方依托另一方无法完全掌握其行动之事实,倾向于从事有违于另一方意愿的活动。
风险偏好银行也正好利用这一制度支付相对微不足道的保费换取客观的存款来源,并将贷款投放于高风险项目。如项目取得成功,所得收益将几乎归银行所有,而若贷款失败,则会影响银行存款人利益甚至整个银行业。
(3)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在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信息的非对称就已发生,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掌握了另一方不清楚的而且可能对其不利的信息,因此,所签之契约将有利于信息优势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
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和经营管理差、冒险倾向强的银行会更愿意加入,而大银行或者经营稳健的银行则会没有兴趣加入,因为后者即使不加入存款保险也能给存款者较强的信心。通常,在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之前,存款人必然会审慎地选择存款银行,通常情况下,稳健经营的银行将受到青睐。而一旦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不必担心存款的安全性,则会更加注重存款的收益性。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风险银行往往不惜提高存款利率以增加存款吸引力而为其风险筹资或填补亏损,而作风稳健的银行则由于内控制度严密、投资收益稳定而不愿提高利率以增加成本。存款人过度注重利息收益,会引起货币资金过度流入风险银行,引起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加大。
存款保险制度存的缺陷实质在鼓励银行冒险。存款保险机构在收取了银行的保费之后会给出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包括在银行处于困境时对其进行救援,银行倒闭时对存款进行理赔等。而银行得到如此承诺后,在制定其经营管理策略时,倾向于将存款保险制度视为一个依赖因素,使银行敢于为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而冒更大的风险。银行的冒险行为很可能会产生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首先是一段时间内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往往获益,而那些实力雄厚、经营稳健的银行反而在此种竞争中受到损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是银行的冒险活动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存款保险制度创立的初衷是稳定金融体系,而它的这种效果却明显与初衷背道而驰。这些不良后果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极其有害的。
(三)目前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近些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及对入世承诺的履行,大批外资银行已入驻我国,这对我国银行业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我国国有银行长期受到国家保护,其竞争力较弱,不良资产也未得到完全剥离。这意味着外资银行进入将很有可能使我国整个银行体系动荡,所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1、是提高商业银行监管质量的需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西方国家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的保护性监管措施。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办理存款保险业务,存款保险公司可以规定投保银行的行为准则,并检查其业务活动,审查其财务报表,对经营不善的机构提出警告和制裁,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的要求安全合法地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将成为提高银行监管的重要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重要监管机构,它既要实现宏观金融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同时又要提高银行的安全和信誉水平,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业的稳定。这一目标,单靠中央银行是难以达到的。在加强中央银行宏观监管的同时,用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来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管,并分散和承担个别银行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损失。这样,存款保险机构从微观上对投保银行的业务经营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宏观调控根本目标进行监管,这将有助于净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使人民银行的监管处于更超脱的地位。
2、是加快银行业市场化经营的必要制度建设
市场中的的竞争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这是常识,竞争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作为市场微观主体之一的银行,也要接受市场竞争经济规模的制约,银行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也就是说,在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中,经营管理好的银行能够生存下来,经营不好的银行退出市场是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但是,竞争必须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展开才行,否则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只能使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造成社会总效率的损失。而目前中国银行体系是国有银行为主导的框架体系,由于国有银行以国家信用作为后盾,因而和其它中小机构相比处于有利地位。在没有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今天,随着居民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大多数风险偏好为中性或厌恶风险的居民在存款时首先以存款的安全性为首要考虑因素,这时他们都倾向于把钱存入国有独资银行,而不是中小银行机构。即使中小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十分良好,但是由于没有正式存款保险制度,加之居民金融知识的缺乏,他们存款时还是选择避开中小银行机构,这对于中小银行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由于没有国家信用的保证,难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事实上,不仅一般的居民选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而且一些单位也把钱存入国有独资银行,如一些部委、行业明文固定所属系统资金只能存入国有独资银行,结果就使得其它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国有银行无需任何努力就可以获得后续资金,产生不了危机感,按市场规则经营的动力也就不足。结果是,国有银行在市场中并没有提高经营管理意识和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可能把风险和危机的因素越积越大,而对于其它银行机构来说,生存越来越困难,这种方式没有起到市场激励的作用。
3、是我国金融运作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已发展到五、六百家,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各种机构也有五百多家。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不断拓展业务,会遇到要求进行存款保险的问题。同时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保障其稳健经营,也会向我国提出存款保险的要求。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运作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4、我国银行体系脆弱性突出
一方面我国银行的经营风险较大,其巨大的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不良资产比重较高、资本金不充裕和盈利能力较低等诸多方面。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信贷风险也较大;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贷款占资产比重50%左右,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则90%以上是贷款,且不良贷款比例显著高于外资银行。由于贷款所占比重大,因此贷款问题对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巨大。随着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业首当其冲直接面对WTO规则的挑战,无论是个别存款机构还是整个金融系统都面临着比原来更大、更为随机突然的市场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因此,如果在放松金融管制的同时不能及时采取存款保险制度等安全防范措施,就很难保证不会出现金融危机。
(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1、中国经济发展现状
中国经济现正处于改革阶段,各行业基本面情况向好,虽然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由于我国合理、有效、及时的应对措施,使我国经济得以尽快回复,并基本保持了平稳的发展势头。
事实上,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让我们充分体会到金融风险的危害性,于是为了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进行了一些改革,例如在实现商业银行市场化的进程中,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全面推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其次,有效谨慎的银行监管体制也初步建立起来了。分业监管体制建立以后,中央银行及时改进了监管方式,银行业稳定经营的三大支柱依照官方监督、内部管理和市场纪律标准,建立起了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法人内控为重点、银行同业及社会监管为补充的银行监管体系。另外,中国20多年的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物质条件。
2、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首先,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经验不够丰富,在监督管理上还不够完善、银行业发展在某种层面上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总的来讲,经过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的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以及与国际银行业的接轨,使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整体成良好态势。这一态势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使我国形成了一个相对较稳定的银行体系。
三、建立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
(一)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
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到目前为止,新中国还没有出现银行倒闭的现象,存款人没有这种经历,当然缺乏存款保险意识。但一旦银行破产付诸事实,将会对存款人造成巨大的打击。缺乏心理准备的存款人将会变得十分脆弱和敏感,由此形成的金融恐慌将更具有传染性和破坏性,对银行的信任危机就有可能殃及政府。我国银行监管层的领导必须有这种清醒的认识,并要引起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早酝酿,早做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立法准备。
(二)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日常事务,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存款保险机构类型。迄今为止,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创立存款保险机构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公营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二是由政府与商业银行共同出资经营的共营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等;三是由商业银行同业出资设立的民营型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资金紧张,中央财力有限,难以独立支付建立存款保险机构费用,行业自行建立则权威性差,不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所以,最好的选择是效法日本和比利时等国的做法,由政府和银行业共同出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该机构可由银监会发起组建与管理,接受银监会的直接领导。目前我国对单个银行的微观监管主要由银监会承担,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可以附设于银监会,由此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获取银监会的监管信息并可以避免被保险银行不必要的负担。
(三)投保方式及金额的确定
从加入保险的方式来看,有自愿投保和强制投保。美国FDIC是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即有些银行及金融机构可选择参保也可以选择不参保,而有些金融机构则按存款保险机构要求必须参保。事实上,在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建立,即便是采取自愿的方式,不参加也是不太可能的,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如果不参加存款保险,会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居民及银行的风险意识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方式,有些银行可能不愿参加存款保险。而且,在金融体系中占垄断地位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实力竞争优势,为降低其经营成本,也很可能不参加保险。如果这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在我国有必要采取强制的手段。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国内所有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暂时可以不考虑赋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需保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除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免银行业的动荡、逆向选择及保护所有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所有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加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四、结语
以上是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简要分析,事实上对此理论界基本上已达共识,但实践的可操作性理论界却众说纷纭。个人认为,不论从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形势看还是从我国近年经济发展状况考虑,我国均以基本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但不可操之过急,外部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制度的协调还需要方方面面的关系。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如同当年涌入国门的股份制、期货、期权交易一样。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随一国家的经济增长、经济成熟产生发展并规范下来的。事实证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初步具备,并且我国金融业正朝着这个方向在努力。
参 考 文 献
[1] 林玉.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启示.世界经济前沿,2009.3月
[2]唐凌云. 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证分析.城市金融论坛,2009 ,5月
[3]陈颖.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的的基本构想. 经济科学2009.6月
[4]阎庆民.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4月
[5]朱纯福.当代中国银行体制改革思想.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7月
[6]姜瑶.20世纪90年代美国银行业的改革战略.上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