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
一、CRS协议概念…………………………………………………………………………3
二、CRS协议运行机制……………………………………………………………………3
三、CRS协议运行几个关键问题………………………………………………………3
(一)哪些境外资产面临CRS带来的风险……………………………………3
1.要点一:申报什么资产……………………………………………………3
2.要点二:由谁进行申报……………………………………………………3
(二)税收居民身份如何判定…………………………………………………4
1.住所标准 …………………………………………………………………4
2.居所标准 …………………………………………………………………4
3.停留时间标准 ……………………………………………………………4
四、移民客户应该如何应对……………………………………………………4
(一)策略一:转移资金,变更信息…………………………………………4
(二)策略二:设立新的税务居民身份,转移资金并变更信息……………4
(三)策略三:资产代持安排…………………………………………………4
(四)策略四:金融资产非金融化……………………………………………4
五、随意调整海外资产配置面临哪些税法风险………………………………5
内 容 摘 要
近年来,各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反避税行动,尤其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经济不景气造成财政收入减少,进一步促进各国开展国际反避税行动。201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要求海外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美国纳税人的资产信息,以便全球征税。FATCA 成功实施后,其他国家政府纷纷推出相似措施,开启全球范围的联手反避
税行动。2014 年,OECD 受 G20 委托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of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简称“AEIO 标准”),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这一标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简称“Model CAA”),主要约束税务机关之间的情报互换关系;二是“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主要规定金融机构对外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和报送的相关要求以及程序。
本文从阐述 CRS 的基本概念、CRS运行机制、CRS运行中几个关键问题、移民客户应
对策略以及随意调整海外资产配置面临哪些税法风险等问题。
浅谈CRS全球征税时代
一、CRS协议概念
CRS英文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名称:统一报告标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7月首次发布;核心内容是在规定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CRS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除了CRS外,AEOI标准还包括《Competent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并按年向其所在国(地区)的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然后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二、CRS协议运行机制
2017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中国大陆,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CRS运行分为三个主要步骤:第一步为调查,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第二步为报送,按年向本国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第三步为交换,本国税务机关同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中国大陆CRS运行机制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只针对非居民、二是只针对金融账户,三是所有信息遵从自动交换的原则;
三、CRS协议运行几个关键问题:
(一)哪些境外资产面临CRS带来的风险?
1.要点一:申报什么资产?
按照CRS给出的标准,金融机构包括: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贵金属账户、国债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信托受益权、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等金融账户;
2.要点二:由谁进行申报?
按照CRS给出的标准,以下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申报,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
(二)税收居民身份如何判定?
税收居民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通常可以由管理当局开具证明。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而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进行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各国通常采用的有三个标准:
1.住所标准: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
2.居所标准:与住所相比,居所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构成了居住时间较长的事实,二是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意愿。
3.停留时间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个人税收居民。香港采用的标准与大陆类似:(1)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2)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涉及双重税收居民时,香港的判定规则如下:(1)应认定他为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定他为与其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他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定他为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3)如果他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中国内地发布的文件则规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税收管辖区税收居民的,视为“非居民”,并需要向开户金融机构提交相关涉税信息。
四、移民客户应该如何应对?
(一)策略一:转移资金,变更信息;
1.中国账户:
(1)将国内金融资产全部转入其中国居民身份的金融账户。
(2)该金融账户信息全部修改为国内信息,包括身份、地址、电话、邮箱等。
2.移民国账户:
(1)将移民国金融资产全部转入其移民国居民身份的金融账户。
(2)该金融账户信息全部修改移民国信息,包括身份、地址、电话、邮箱等。
(二)策略二:设立新的税务居民身份,转移资金并变更信息;
可以在非CRS成员国设立税务居民身份,转移资金并变更信息,例如:安提瓜、格林纳达、瓦努阿图、米尼克和尼维斯;
1.安提瓜和格林纳达的护照费用和尼维斯差不多,都要40多万美金买房,然后给政府几万美金好处费。但是尼维斯是最早推广护照的国家,知名度大、手续简单,而安提瓜拿了护照后客户还需要登陆五天,格林纳达护照也没什么优势。所以尼维斯要有很大优势!
2.瓦努阿图护照需要客户捐款13万,加上政府的各种费用,需要花出去25万美金,性价比不高。
3.多米尼克是目前唯一能改名字的移民国家,投资五星酒店22万美金,每年有收益,其他花费在10万美金左右,性价比很高。
所以,更多的客户最后选择多米尼克和尼维斯。
(三)策略三:资产代持安排;
在移民国宽限期或申报期内进行资产代持安排,切记安排移民国家税务居民作为资产代持人!
(四)策略四:金融资产非金融化
将金融账户资产转换成非申报范畴内的非金融资产,例如:房产、古董、字画以及贵金属等。
五、随意调整海外资产配置面临哪些税法风险:
面对CRS的到来,许多高净值人士纷纷调整境外资产配置模式,其中潜在的涉税法律风险不可小觑。一般而言,个人、公司的境内外资产的转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式:赠送、投资、交易。从税法上看,由于各国都制定了完善的反避税规范,因此如果以赠送或低价贸易方式转移资产,公司层面会面临一定的纳税调整风险;至于非货币性投资,则会面临缴纳税款的潜在义务。因此,盲目地资产转移或重新配置资产,都会面临被有关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税款的风险。如果对各国的税法缺乏清晰的认知,则涉税法律风险会更大。
如上文所述,根据CRS标准,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机构将被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其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则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而如果其希望资金回到AEOI系统,则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质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照2016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签署的《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双方将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施联合监管,进一步拓展了部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该备忘录还特别更明确了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将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的相关数据,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将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只是开始,在对各国税收居民的海外资产和资产持有结构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各国还将制定真正具有针对性的税务规范,并出台相应的税收征收办法。
在CRS的大背景之下,海外投资和资产配置措施需要更加谨慎和规范。在合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跨国、跨地区的多重身份配置与结构安排,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如何运用各司法管辖区的税率设置、优惠政策的广泛差异性,灵活安排财产持有人的身份、中间架构的形式和注册经营地点,以及企业系统内的交易模式和风险内控,取决于CRS新政下合理筹划的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上线,我国目前正处于税法改革的深度调整期,高净值人士在关注CRS落地的同时,还要结合国内新的征管形势来进行税务筹划,坦然面对全新征税时代的到来;
参 考 文 献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
2.《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
3.刘天永:《直面CRS全球征税时代》
4.吴健,朱非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国内金融机构合规新要求. 金融会计,2016,(7)
5.梁若莲:我国实施税收自愿披露项目正当其时[J]. 国际税收,2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