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绪论………………………………………………………2
中国金融业经营现状及其对金融业发展的制约………3
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未来选择…5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8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内容摘要
2006年12月11日,中国政府全面兑现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这意味着对中国金融业的五年保护期已经结束,中国金融业将直面国外金融业的竞争。由于历史的遗留原因及本身的发展水平限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中国金融业在同国外金融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短期内实现混业经营无望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更多的探讨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下,怎样扭转这种劣势。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其本身具有的优势及特点最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成为中国金融业应对国外金融业竞争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未来选择
绪论
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国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运作模式。但是根据WTO 的协议,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 的2 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 年后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对外国非寿险服务,4 年后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企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定在50% 以内,5 年后允许向外国人和中国居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外资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部分股权,3 年后,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外资股权不超过三分之一,5 年后外资股权不超过49%,可从事A 股承销、B 股和H 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等[1]。200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已经整整5年,从这一天起,中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这代表着平等国民待遇下的中国后金融时代的全面到来。面对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全面开放后的中国金融业面临着来着实行混业经营的美国、欧洲、日本金融业强有力的冲击。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中国的金融业要想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壮大,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中国金融业经营现状及其对金融业发展的制约
中国金融业经营的历程和现状
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我国金融业对分业与混业经营问题的认识和探索,大致经历了如下步骤:
1993年前实行混业经营
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体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其目的在于打破当时一两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冲破“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的局面[2]。以此为开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都相继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保险等业务,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百货公司”。但受当时银行经营水平和政府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混业经营不仅“混”而且“乱”,不但加速了银行自身风险的积累,也催生了当时的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这种混乱局面一直持续到90年代初。
1993年初步提出分业经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的泡沫经济,使银行大量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这进一步加剧了金融秩序混乱局面。在严重的金融市场失控局面面前,1993年底《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这三部法律基本上确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
1997年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1993年提出分业经营,但在1994-1996年的金融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金融秩序混乱局面并没有完全好转。对此,1997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提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并伴之以严厉的整治措施,使金融秩序得到了明显好转。
1998年底《证券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石已经成型。与分业经营体制的进程相适应,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对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进入了分业监管阶段,即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
1999年以后中国金融业事实上逐步向混业经营前进
1999年下半年开始,面临着加入WTO之后外国金融业的竞争以及国内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中国金融业在事实上慢慢的向混业经营前进。从1999年8月到2006年6月,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之路上发生了很多阶段性事件[3]:
1、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19日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
2、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26日允许批准的保险公司以不超过上半年总资产的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3、 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从2000年10月起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
分业经营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制约
不利于中国银行业和国外银行业的竞争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在全面兑现承诺之后,开放的金融业面临着西方国家金融业的强烈冲击。做为占据中国金融业主导地位的中国银行业也将面临生存的威胁,国外银行业传统的存贷款和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而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中国银行业对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开拓,使中国银行业的利润仍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存贷款和间接融资业务,中国银行业如果不能尽快的改变这种情况,将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不利于金融业的持续发展
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在当今世界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的格局下,完全割裂资本与货币两个市场,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和健康发展。
不利于实现金融行业的效益最大化
任何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效益最大化。在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下,各个专业机构的经营范围狭小,受益品种单一,不能充分发挥占有的资源价值,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效率低下。从目前中国金融行业的主体商业银行的具体实践来看,由于获利渠道只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致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增加值普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同时单一的资金出口(贷款),使银行的资金风险过于集中,从而使经营风险急剧加剧,导致各大银行不良贷款率偏高,存贷差过大,盈利能力不足等弊病。
金融控股公司——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未来选择
混业经营的概念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4]。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诠释: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5]。一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金融混业经营的。而金融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与混业经营是相对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 这种模式下,法律上禁止银行与证券业务的混合,一个金融机构不能同时经营两种业务。其出发点是维护货币银行体系的稳定,把存款保险及央行最终贷款者的功能限定在银行业内,手段是通过法规隔离来防止证券业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中国金融业的理性选择: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坚持分业监管的原则,对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中国的银行还未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风险约束、内控制度尚不健全,加上很大的债务负担,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基础还很薄弱,如果全部放开综合业务,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风险;其次,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并不完善,资本的运用缺乏健康的载体,内生出巨大风险。如果银证一体,会导致短期资本流动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造成支付能力不足,同时银行资金直接人市,易操纵股市进行投机,损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再次,中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缺乏较强的风险监控意识,特别是证监会、保监会成立时间较晚,监管经验不足,难以适应混业监管的局面。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6]。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战略直辖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括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控股集团下的三类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根据其资信程度,适当放宽业务的交叉,保证集团下的各类子公司在控股集团的运作下,灵活稳妥进行业务交叉。这样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有利于组建“金融百货公司”以提高竞争力。同时还能提供全能化的服务,实现规模效益,减少服务成本。
从银行业来说,传统的存贷业务由于存贷利差缩小和大量的呆账导致银行利润大幅减少,为扩大利润,银行必须进行业务创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投资服务。对证券公司而言,激烈的竞争需要银行的支持,在资金方面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募得资金,服务方面可利用银行的网点代办开户业务及扩大服务范围。保险业务的发展更需要银行和券商的支持,保险公司可从银行融资,也可以把资金投入股市以扩大利润。保险业的服务方式可通过银行与证券的客户网络,直接进行大规模的营销、代理等业务活动,从而告别单枪匹马、挨家挨户做保单的作坊经营方式。
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混业经营是提高经济效益,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较为单一,信贷资产举足轻重,而证券资产和其它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都存在较大差距,财务状况令人担忧,风险防范能力较差。业务范围的狭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行混业经营,可以使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因此混业经营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混业经营满足金融业自身要求发展与创新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证券、银行等机构自身有着求创新谋发展的迫切需要,分业经营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而混业经营不仅可以使金融企业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增加收益,同时综合性的金融机构销售多种产品和业务,可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真正提高自身综合实力;不仅如此,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资产多样化,业务多元化,获利多渠道化,最大限度地分散化解风险。实行混业经营的再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金融创新。分业经营下,银行与证券无法参与对方的业务,一些有效的风险转移和套期保值的金融创新产品与创新工具无法加以利用。而混业经营则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充分利用多种信息来源,通过金融创新,不断开拓新的领域与品种、规避风险、获取最大利润。
3﹑混业经营满足客户全面需要,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都希望获得全面、便捷的金融服务,而只有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才能依靠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抵押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咨询公司,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投资、发债、资产管理、咨询、电子服务、抵押、保险等“一条龙”服务。正如美国《金融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要达到的“能够让每一个美国人都获得一系列的金融服务,而且能够在美国的每一个城镇的金融超级市场提供低廉的一站式[7]”服务的目标,只有实行混业经营,金融企业通过其内部的业务交叉和外部相互持股,设计出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组合,客户在一家企业即可享受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形成较稳定的客户群,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益显著。
金融产品的同质性和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产业的外延效应为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奠定了基础。我们知道,当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规模增大时,由于平均成本降低而带来的收益增加是规模经济;当在同一组织内部对不同产品进行于以前同样的投入时,由于平均成本降低而带来的收益增加是范围经济。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使金融行业的网络共享、客户、信息方面优势互补得以实现,从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
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
“中银”模式
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中国银行在巩固其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又将经营领域扩大到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中银国际作为中国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资附属机构已经成为中国在海外最为成功的投资银行,拥有最长的历史、最多的管理资产、最广阔的分销渠道及最富有经验的专业人才。2001年,中银国际和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获准在中国大陆建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2001年11月,中银保险在深圳开展保险业务。2002年3月,中银国际证券在上海浦东开业,中国银行正努力发展成为中国仅有的能全面提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的国际化金融服务集团。
为了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地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了在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7月在香港上市。加上“中银海外”在纽约上市和“中银大陆”在上海上市。三地上市的中银集团已经基本构建。与“中银”模式类似的还有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
“中信”模式
中信集团是特大型国有综合性跨国集团公司,以金融为主业,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为主体。中信集团公司目前拥有44家子公司(银行),属于金融业的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其下属企业有中信嘉华银行、中信资本控股公司、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同时,在大陆和香港共有11家上市公司,其中属于金融业的有4家,包括:中信银行(601998.SH)、中信证券(600030.SH)、中信国际金融(0183.HK)、中信银行(0998.HK)。
中信控股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金融企业的控股公司。中信控股公司受中信集团公司委托,全面管理集团公司投资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业,包括通过组织、协调、服务、推动、监督等职责,加强各金融子公司间的资源、信息、业务沟通、共享、协作,强化风险管理,发挥中信金融统一品牌和整体优势,为客户提供国内外、全方位服务。“中信集团”模式,其实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与“中信”模式类似的有“光大”集团等。
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4.1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中国已经出现了多种组织形式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去甚远,只能说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同时,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还面临着许多发展壮大的阻力和危机。
1﹑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缺乏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持。目前中国政府对金融行业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并且在中国的法律、政策中无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
2﹑金融市场不够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运营的实质是混业经营,从国外成熟的理论及实践上看,混业经营存在以下两种方式的风险聚集:一是混业经营中实体经济中的风险向金融业转移。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危机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当时在实体经济体系中出现了严重的生产过剩,从而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危机。美国政府认为混业经营是导致此次危机的罪魁祸首,于是才促成美国1933 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8]。二是金融业本身的虚拟资本运营带来的风险叠加。社会进入后工业时代,第三产业金融服务业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公司的经济规模迅速扩大,股份经济、资本市场迅猛发展,通过股权或资本运营的手段来扩大生产规模的方式越来越被广泛运用,从而使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形成一个运行系统。因此除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转移以外,金融市场自身的风险也不断的叠加。
3﹑中国的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目前,中国政府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监管各方都对公司行为不承担责任。其次,金融控股公司的本质要求其追求规模经济、范围效益、协同效益,其具有大型化、国际化、业务多元化的特点,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出对监管机构就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9]。最后,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加之中国会计制度在各行业的差别,资金的重复计算、高财务杠杆、关联交易等问题的出现对中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4.2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4.2.1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环境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中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在中国已经存在,但其法律地位仍未明确中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律群,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既无明文规定,亦无明文禁止。这样在中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框架中,就存在一条法律的灰色地带,这条灰色地带的存在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
2、在中国现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10]。可以在当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联席会议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金融监督协调委员会作为主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这样,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机制下,对子公司实施有效分业监管的同时确保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3﹑确立行之有效的事前、事后监控体制[11]。首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要充分借鉴国际上通行标准及成功的经验完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注入制度,市场的准入市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闸门,做好了此项事前监控工作,会为以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其次要注意监管方式的选择,要从过去的只注重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与风险性并重;要从过去的单纯外部监管转向内外部并重;要从过去法律、法规条文的监管转向实际经营情况的监管。此外,还要成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定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4、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救援机制。由于资本市场有着不同于实物交易市场的特殊性,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风险越加的明显。当一家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面临流动性危机或者其重要子公司面临倒闭风险时,监管机构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救急预案对其实施有效的救济措施,否则,整个资本市场就会面临难以预期的危险,而救援措施或救急预案的产生依赖于各个监管机构事前的沟通与合作,涉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监管机制。
4.2.2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环境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关于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失灵究其根源在于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金融的脆弱性、传染性等只是这一根源的外在表现。金融监管应集中解决金融过程中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金融契约问题。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如果仅仅依靠监管机构的信息收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立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组织结构和重大的内部交易等情况进行及时披露,监管机构对披露信息进行监测,以提高监管效率
2、设立内部防火墙制度,监管不正当交易行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种金融业务在资本、信息等生产要素上的密切联系和互动对分散金融风险,实现规模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过度金融交易和信息交流,不仅会引起潜在的金融风险,更重要的它会损害客户、债权人甚至子公司小股东的利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利益冲突的风险和风险传染。因此,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金融交易和内部信息交流加以必要的限制。“防火墙”制度主要是从两方面建设:一是应禁止子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反向持股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中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和监管。
3﹑加强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控股公司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巨大,业务范围广泛,如果没有良好的公司内部管理,不可能发挥各个控股子公司的协同效应。在内部管理上,首先要完善集团公司的三会制度(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以达到决策的相互制衡和监督。其次,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控制子公司董事会,推举董事长,并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确定子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者,同时子公司的董事长或高层管理人员应为集团公司的三会成员,以便及时参加并制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
4.3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构建
在具体实践中,中国现阶段已存在形态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但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均不是纯粹型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而是混合型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根据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内容,可以将控股公司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混合型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纯粹型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其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控制下属公司的股权,影响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支配被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而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是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混合型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是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公司,它也被称为经营性控股公司或事业型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一方面,它掌握着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控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其本身又直接从事某种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考虑到目前中国是在保证金融安全稳定的前提下追求效率,所以中国宜采取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如果采取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则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对现有的、具有控股公司雏形的企业集团(如中信、光大等)进行改造,可先成立一个不经营任何业务的母公司,由其控制旗下已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形成真正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速度比较快,而且原来各金融机构就已经在同一集团控制下运作多年,转为由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后容易迅速进入正常运转,不需要较长的磨合期。
第二种模式是建立以各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具体来讲,即各商业银行(也可以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这里仅以银行为例)在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先由银行股东出资构造一个金融控股母公司,然后银行股东须将其对银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该金融母公司,使银行转为已存在的金融控股母公司的子公司。为隔离各金融机构间的风险,银行须将其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控股权通过某种方式转移至控股母公司手中。这样,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成为同属一个母公司下的并列子公司。如果成立母公司的银行此前并未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则该银行控股公司可直接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控股(或再投资新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而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这一模式的好处是,银行的原股东不会失去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这也将成为未来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首选模式。
第三种模式是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共同出资(可用各自的股权)设立一个纯粹的金融控股母公司(也可利用现成的公司直接收购各类金融机构的股权,但母公司不得经营其他义务),由该母公司直接控股各金融机构,从而形成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采取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控股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具有完备的金融业务,但各金融机构的整合仍需要一段时间,而且金融控股公司运作的稳定性将不如前两种模式。
5 结论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产物,更是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特点完全符合中国现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结合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理性选择。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组建依然存在一定的制约条件。首先,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中国现行的法律既没有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组建的法律条文;其次,中国现行的监管体制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尚无一个综合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为了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能都更健康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并建立健全一个综合监管的主体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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