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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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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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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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时代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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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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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银行业资本及风险管理情况概述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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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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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商业银行资产及风险管理中仍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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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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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银行核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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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银行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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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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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处理不良资产的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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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变监管理念,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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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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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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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银行资本金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和保证整个银行体系健康运转的基础,而银行经营活动的高风险性质也决定了银行资本金管理的重要性。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在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I)中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性标准,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要求。2004年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将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作为其三大支柱。目前,我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要求方面已经取得较大进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2010-2012年中国大型商业银行虽然总体上仍在BaselI的框架内,但将逐步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由此,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希望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研究,分析银行监管的最新理念和方法,并论述新资本协议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 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资本管理;商业银行
论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商业银行历来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以其自身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能力利用金融杆杠创造利润。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各种高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必须有一套完整、统一的检测、评估和管理的行业监管体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或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国际银行审慎监管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即著名的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
一、巴塞尔协议概述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金融信息化、金融网络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加深,跨国银行业务迅速增加,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建立适应国际环境的、统一的银行监管原则势在必行,而不可能依旧是各国监管当局在各自的国内金融体系内各行其是。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无从体现。进入80年代,西方金融机构相继出现经营危机和爆发国际债务危机,严重危及西方发达国家大银行的生存,而且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创新的浪潮不断高涨,新的融资工具和融资形式层出不穷,银行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各国金融机构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危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同时银行业务全球化与各国银行间的激烈竞争,使监管机构应该有一个统一标准来监管银行,以利于有序、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源于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在这两家国际著名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提出了两个基本的监管思想: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相应职责。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首次实质性完善,并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促进了世界各国有效地监管本国商业银行,同时也标志着资产负债管理向风险管理时代的过渡。20世纪末、新世纪初,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加快,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务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的国内外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长时期、大范围的修改与完善,直到2004年6月26日确定了最终稿,正式发布《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协议),对老协议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新巴塞尔协议,时间跨度近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发展、深化的过程。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时代局限性
1988年《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是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定义,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各类资本有明确的界限和不同的特点;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表内资产项目划分为O%、20%、50%、100%四个风险权重档次,表外项目经过信用转换系数转换为表内风险资产并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
3、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4、建立比较一致的资本充足率衡量标准,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竞争。由于其对保证公平竞争、促进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普遍接受。如果某个国家未按协议要求对其本国商业银行实行监管,该国银行在海外的业务活动即有可能受到歧视性待遇。
但是,随着时代和经济情况的不断发展,1988年《巴塞尔协议》也遇到了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况且,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如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巴林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这家银行就破产并被接管了。
2、风险权重对风险程度不敏感。协议对所有企业的风险权重都是100%而不考虑其信用如何;对国家和银行债权的监管,资本风险权重仅按是否为OECD(经合组织)国家划分,而不按真正的信用风险大小划分。
3、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在银行经营中影响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4、许多已有的监管约束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现象,但是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难以有效约束这些现象。这主要包括:通过推进资产的证券化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来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广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的约束等等。
(三)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1、新巴塞尔协议框架延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原则,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首次将三大要素结合在一起,其中,最低资本充足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目标的核心因素。新协议特别要求三大支柱必须协调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精髓。
2、三类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系统,全面,在原有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加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使新协议对风险监管的灵敏度有所提高。
例如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其中,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比率不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仍然沿用资本充足率公式的基本框架,但综合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十(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x12.5]
3、新协议的特点
(1)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有所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套利行为。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在旧协议中,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得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2)风险管理全面化。首次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一起纳入最低资本监管要求中,并强调不同风险间的相关性,分别提供了从简单到高级的一系列风险度量方法,以更加合理地确定与一定资本额相应的风险资产额,真正体现了资本与风险的挂钩。
(3)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性要求和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鼓励不断改进与调整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4)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机制。在新的资本框架中,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中国银行业资本及风险管理情况概述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历史回顾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我国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11个组成部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方面,很早就引入了资本充足率的理念。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监测范围。1994年2月巧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其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基本援引了《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9条提出商业银行应该遵循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最低标准,这在我国银行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6年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资本的定义、风险资产、风险权重、表外业务、资本充足率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监管者开始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措施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措施,或增加资本金,或减少风险资产。1998年,中央银行重新修订了资本充足率测算办法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这一测算方法是在旧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作了部分调整和变通,修订后的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方法与旧协议基本一致。2004年2月23日,银监会充分借鉴了新协议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细化和加强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进行外部监督检查,进一步调整和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规则。应该说我国银行资本管理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相较于西方商业银行近100多年的资本管理探索历程,我国银行业在这一领域的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意识还不强。
(二)目前商业银行资产及风险管理中仍存在的突出问题
1、资本充足率与业务发展仍不相匹配。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相对而一言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现状与业务发展呈现明显的背离状况,存在充足率不足的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成为了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两个方面:
第一,资本金来源渠道狭窄,结构不合理。2004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突出问题是资本结构单一,主要以核心资本为主,大部分商业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实收资本,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其实收资本占总资本比例达70%以上,即使在股份制商业银行该项比例也在30%左右。附属资本在资本中所占比重偏低,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按规定不允许发行金融债券。在我国债券市场上,以国家债券为主,其次是政策性金融债券。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了新的改革,扩大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范围,提高了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但是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而且该项准备提取过多,将会对银行利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所以,附属资本的增加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二,资本金总量少,资本充足率偏低。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大,而为抵御风险而设置的资本金却没有明显的同步增加,这与快速增长的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风险极不相称,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从1998年开始,为了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国家通过财政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留存利润转增资本、税收返还和准许发行次级债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了一定提高,但资本充足率低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数量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管理主要局限于核心资本,对附属资本及管理还未有足够重视。
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所有水平。第一,从1998-2002年的5年当中虽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都不同程度地有了增加,以工商银行为例,资本总额由1998年的1904.88亿元增长至2002年的2008.42亿元,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其获利能力,资本结构没有任何改变。附属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重在增加,由2002年的11.64%上升为2005年的36.15%。在新增资本中,附属资本的增长是十分迅速的,这一点也应引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视。而且国有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构成极其不合理。第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核心资本占主导地位,附属资本比例相对较低,到了2005年,核心资本占主导地位的状况有所改善,其占总资本的比例有所下降,但还是远高于附属资本的比重,这必然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量。
3、不良资产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不良贷款余额大是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我国的不良贷款形成由多方面原因,最根本的还是国有银行的治理机制问题,银行在发展多元业务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资本的合理配置来控制风险,淡化计划指标,强化绩效意识。虽然目前不良贷款率较之前有所下降,但其总额还是巨大的,一旦处理不好,仍有可能发生严重损失;再加上地区间的不平衡,今后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
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的建议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提高资本充足率有种途径,一是“分子对策”,即增加资本,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二是“分母对策”,即降低加权风险总资产,这包括缩小资产总规模或者降低风险资产权数。相比而言,分子对策见效快,分母对策则从根本上提高资产质量,见效慢,但功效长远。
(一)增加银行核心资本
1、加强绩效考核,提高自身的利润积累。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低下,利润留成有限,仅依靠自身利润积累难以解决燃眉之急,但是在所有补充资本金方案中,依靠银行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转增资本,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该方式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没有实施阻力。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看,要提高经营效益,可以从削减成本入手。建立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用业绩说话,奖优罚劣,全面提银行经营效益。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加大电子化程度,精简机构,消除人浮于事的国有企业作风,努力提高人均利润率,降低经营本。此外,努力增加中间业务收益也是提高银行经营效益的一个现实可行的径。中间业务具有不占银行资金及高收益的特点,一直是国外商业银行发展重点业务。据研究显示,美、日、英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均在40%左右,美国花旗银行收入的80%来自于中间业务;而我国四大商业银中间业务的比例要低得多,仅占10%左右。因此,发展中间业务应大有潜力可挖国有商业银行应在大力发展代理收付业务以及跟单信用证、托收等与贸易相的中间业务基础上,重点开拓代客理财等新型的中间业务,以提高经营收益,缓解资本金压力。
2、政府注资。
政府注资是充实银行资本金最直接、最迅速的一种方式。国家以财政预算拨款、发行特别国债、或以外汇储备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财政注资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很快,作用立竿见影。但是国民经济中需要财政关注的目标很多,如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仅仅依靠财政注资,政府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金融资产增长速度大大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即使是财政状况好转也难以满足国有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的巨大需求。此外,政府注资过多,也不利于培育四大国有银行的风险意识,无法将其真正推向市场。所以,财政注资只能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根本途径。
3、通过资本市场募集和引进战略投资者拓充资本金。
目前,充实资本金最有效的方法是吸引新的投资者以增加外来资本。国有商业银行除农业银行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除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金外,还要积极涉足海外资本市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运用海外资金拓充自身价值不仅可以突破对国家财政力量和银行内部积累的依赖,还可以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商业银行。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增补资本金的重要途径之一。除了上市公开募集资本金外,引入资质良好的战略投资者也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在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的同时,也便于战略投资者以出资人的身份加强内部监管。考虑到境外战略投资者特别是跨国银行,在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财务管理、IT系统改造、稽核及合规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领域存在比较优势,在引资的起步阶段可以更倾向于它们。
(二)增加银行附属资本
1、发行长期次级债券。
长期次级债券是一种债务工具,期限一般较长(至少5年以上)。它不能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损失,但在银行清算时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清算次序位于存款和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和优先股之前。因此,西方银行把它视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优化资本结构的一种手段。由于次级债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一般均要求较高的利率用于风险补偿。同时,这类债券的偿还顺序在一般性债券之后,其持有人会特别关注发债银行的盈利状况和经营管理的变化,并会尽其所能对银行进行监督,从而促使银行更加安全稳健地经营。2003年12月9日,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出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在政策上给予了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通行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都在不同场合表示了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银行资本金的计划。但发行次级债券也有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利息负担相对重。其次,次级债券的发债金额有限制。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次级债券的最短原始期限必须为5年以上,总额不得高于核心级资本的50%。在到期前5年内,次级债券将每年做20%的累积折让。如果核心资本增长不能和风险资产保持同步增长,那么在次级债券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的限制下,发行次级债券只能在前几年满足资本充足率提高的目标。最后,次级债券的发行对充足率的大幅提高将难以凑效。因此,次级债券的发行并不是提高充足率的万全之策,而是给银行提供了一个改善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的缓冲期。
2、增提普通准备金。
2003年以前,我国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坏账准备金,直接用于核销呆坏账。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呆坏账准备金只起到专项准备金的作用。从2003年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按贷款五级分类计提准备金,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科学,便于与国际接轨。增提普通准备金能逐步消化银行呆账,同时无外部债务压力,但这需要有一个逐步提取的过程。准备金提取过多,必然会侵蚀利润,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它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权衡两方面的影响。
(三)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通过减少资产总规模来减少风险资产的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于西方大银行而言本来就表现出业务范围单一、资产规模小、竞争力低下的特点,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金融市场上立于不之地,势必要拓宽业务范围,加大资产规模,那么资产总量也势必增加。所以,我国商业银行最现实的选择就是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风险权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基本上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资产结构主是信贷资产,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微乎其微;信贷资产中高风险权数的资产比大;国内贷款较多,对境外银行的贷款几乎为零,所以风险资产权重大。因我国商业银行应扩大股票、债券、同业拆借、投资等风险权重小的资产比重,缩小信贷比重,增加抵押、担保贷款比重,并进行其他方面的资产调整。当然,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调整时也要考虑对收益的影响。通常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低风险的资产往往也会带来较低的收益,那么我国商业银行在缩小风险加权产的同时也可能带来资本的减少。所以我国商业银行要进行综合分析,使资产的增加幅度高于风险资产的增长幅度,以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四)加大处理不良资产的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规模
这几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在四大国有产管理公司的运营下,不良资产的清收和变现都取得明显进展。由于处理不资产往往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因此剩下的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理难度更大。对此,在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上,应突破国别限制,加强与国内外机构(特别是有不良资产处置国际经验的境外机构)的合作,积极探索招标拍卖、资产推介、打包处置、增提普通准备金。2003年以前,我国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坏账准备金,直接用于核销呆坏账。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呆坏账准备金只起到专项准备金的作用。从2003年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按贷款五级分类计提准备金,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科学,便于与国际接轨。增提普通准备金能逐步消化银行呆账,同时无外部债务压力,但这需要有一个逐步提取的过程。准备金提取过多,必然会侵蚀利润,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它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权衡两方面的影响。
(五)转变监管理念,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随着金融向国际化、多元化的方面向发展,当各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再仅仅局限于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技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要充分重视对这些风险的管理。我们可以把银行面临的各种可能风险归纳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确定最低资本比率的分母也是由这三部分构成的。我国商业银行首先要在风险管理的理念上突破单一信用风险的局限,在中国逐步融入国际金融竞争的大环境的过程中,要具有迎接各种风险考验的强大实力,在不断增强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对各类银行风险的控制和制度的要求。
(六)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披露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站在全球银行竞争与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风险评估与信息披露,下大力气强化风险评估工作,逐步采用风险评估的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高级内部评级法,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我国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经从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五个方面细化了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和投资人了解商业银行真实情况,强化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市场约束。并且,要在法律责任上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对重大虚假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使之成为震慑信息披露犯罪和限制责任人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有力武器。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新加坡、香港地区的立法取向,通过经济、法律手段保障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参 考 文 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国金融版社,2004
[3]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4]巴曙松,金融风险监管框架中巴塞尔新协议,国际经济评论,2003年第3-4期
[5]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6]付正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风控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
[7]巴曙松、刘清涛、牛播坤:中国资本充足监管框架的形成及其市场影响--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比较,财经科学,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