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的基本理论
二、世界各国实行消费税的概况
三、我国消费税的历史沿革
四、现行消费税问题及成因
五、加强消费税工作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消费税是94年出台的新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作为中央税它体现了中央政府强化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控力度的要求,同时,由于消费税在贯彻国家消费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分配政策方面,具有明确的、特定的政策目的和较强的政策力度,因此,在当前形势下,研究和探讨充分发挥消费税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浅论消费税的理论与实践
消费税源远流长,它从衍生于“货物税”、“关税”,到形成独立的税种,消费税理论和实践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当今天我国政府把完善消费税制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的时候,进一步弄清消费税的理论和总结消费税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指导消费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费税的基本理论
(一)消费税的概念
总体上讲,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它是商品课税的一种主要类型。从世界各国和我国开征消费税的实践看,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内涵方面是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课税;外延方面,是对有选择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课税。
西方税收学界对消费的课税,有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两种解释。前者系对个人实际消费支出额的课税,直接向消费者课征,纳税人和负税人都是消费者个人,这被称之为“消费支出税”。它实际上都是对所得课税的一种演进,其实质是对纳税人综合负担能力的课税,因而应属于直接税的范围。后者是对消费品的课税,向消费品的经营者课征,所课征之税收可随价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这被称之为消费税。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负税人,因而它属于间接税的范畴。通常所说的消费税是指后一种解释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和商品经济规律为消费税的课征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的理论认为,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统一,它们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其中,消费是社会再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因此,对消费合理引导和必要的调节,是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消费进行调节,通常可采用价格、税收、信贷等多种方式。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来考虑,消费税税收调节更为有力有效。一是消费税可以调节消费者的总体消费水平。二是消费税能够有效地调节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三是消费税更能充分体现政府的意志。四是消费税调节消费具有一定灵活性。五是消费税更具有法律强制性和权威性。六是消费税是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
(三)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是国家根据各个时期消费调节的方向和重点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而不是对所有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征收消费税。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它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个环节实行多环节多次征。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它可以根据每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征收方法。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按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税收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比例税率,按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消费税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征收,也无论是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消费品所含的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从消费税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消费税属于间接税的范畴,从课税对象上看,它属于选择税,从环节上看,它属于单一环节税。
二、世界各国实行消费税的概况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已有120多个国家实行了消费税。消费税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政府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制定,征税环节的确定来实现政府的意志,以满足政治、道德、经济等一系列非财政方面的要求。消费税在体现国家的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世界各国在消费税课征范围的选择上大致有三种类型。
1、有限型消费税。这种类型消费税课征范围较窄,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目,如烟草制品,酒精制品、石油制品、首饰、珠宝等等,征税品目一般在10—15种之间。
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类型消费税较前者要宽一些,除有限型征税品外,还有纺织品、药品、咖啡、家电、电子产品,摄影器材等等纳入了征税范围。征税品目一般在15—30种之间。
3、延伸型消费税。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诸如水泥、建筑材料、钢材、铝制品,橡塑制品,木制品等等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在已经实行消费税的120多个国家中,采用有限型消费税的约占50%,采取中间消费税的约占30%,采取延伸型消费税的约占20%。消费税课征范围的宽窄主要是和每个国家的财政状况,税制结构,经济的开放程度和消费水平相联系。一般讲,经济比较发达,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直接税比重大,间接税中增值税征收范围宽,基本税率高的国家,消费税选择征收的范围要窄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经济开放程度低,直接税比重小的国家,消费税选择征收的范围要宽一些。
(二)消费税的税率
由于世界各国消费税税率的成因差异较大,有国际、国内、历史、道德、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因素,故各国的消费税税率也差异较大。但共同的特点是:消费税的平均税率较之间接税要高得多,税率档次多,各档次税率之间幅度差别大,通过税率调节消费,调节生产,进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当突出。消费税税率形成的一般规律是:第一,社会公德要求节制消费的消费品税率高;相反的,税率低。第二,就一个国家来说,应税消费品中本国自产少于国外进口的税率高;相反的,税率低。第三,对实行国家专卖的消费品,以及一些实行价格高度集中管理的社会主义国家,消费品税率往往受价格的制约,价高利大的税率高;相反的,税率低。第四,按照供求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要求,求大于供的消费品税率高;相反的,税率低。第五,国家财政依赖性大的重点消费品税率高;非重点的消费品税率低。
(三)消费税的征收环节
由于每个国家的情况不一,导致消费税的情况也比较特殊。某些国家的消费税对不同的消费品规定了不同的征收环节,如香烟可能在制造环节征收,酒可能在批发环节征收,汽油可能在零售征。,因此,这些国家的消费税从总体上看包括了两个以上的征税环节,但分项看,对每一种消费品只就其一个环节征税,实质上仍是属于单一环节税。大多数国家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通常放在生产环节,即在制造商向批发商销售时课征。在生产环节课征,费用最低,效率最高,可以更有力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消费品或劳务的价格之外,另加一笔税金(也称价外税),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或接受服务付款时,发票上分别标明价款和税金,税收由谁负担一目了然,这是公开的方式。另一种是把税款含在消费品价格之内(也称价内税),虽然消费者购买消费品的发票上看不到标明的税金,但实际上已付出了“看不见的税金”,这是隐蔽的方式。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从价定率”征收,即对消费品制定税率,以销售价格×税率计算征收。
消费税的另一种计税方法是“从量定额”征收,即按消费品的单位数量、单位容积、单位重量、或按应税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份的含量制定单位固定税额。“以量定额”计税与市场价格没有直接联系,计算比较简便。一些国家每年还要根据物价指数对从量课税的标准加以调整。物价上涨了,单位税额也随之调高。
(五)消费税管理体制
从税收管理体制上看,消费税通常列为中央税,主要因为消费税是一项税源稳定、宏观调控能力强的税种。
三、我国消费税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消费税成为独立的税种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为标志。在此之前消费税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等名称而存在,并且成为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货物税对消费品(行为)的课税
货物税是新中国成立后至1958年,我国工商税制中的重要税种之一。1950年1月27日出台了《货物税条例》,1950年底至1953年作了两次修正。当时《货物税条例》所列征税项目共计十个大类51个项目,每一项目中又列举了许多细目,共计1136个。货物税税率,实行一物一税,税率幅度很大,低的3%,高的达120%。总体是生产^^文档低于消费^^文档,生活必需品低于一般消费品,更低于奢侈品,例如,对烟酒、高级化妆品、迷信消费品等规定的税率,税率为80—120%;对一般消费品,为糖茶、罐头适用较高税率,税率为20%—40%;对一般的常用品一般税率在5%—15%;对生活必需品,如面粉、煤炭、生铁、竹木品规定了低税率。
1950年12月19日重新公布了调整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将原有10类税目改为8大,细目简化到356个。停征了部分货物税,降低了部分产品的税率,提高了部分消费品产品的税率,如贵重食品,人造丝、烟丝、钟表、电扇、唱片、留声机等。
1953年对货物税作进一步的修正。首先把货物税的22项54个重点项目划为征收商品流通税,如卷烟、酒、熏烟叶、麦粉、棉纺、火柴等,使货物税范围缩小。其次在征收范围上进行了调整,减并、取消、增列后税目36项,180个目。新增列了生丝、香精、照相机、胶卷、胶片、油墨、生漆、松节油等消费性的货物税税目。在税率方面,调高税率的有钟表、调味品、自来水笔、橡胶制品、焚化品等,调低税率的有雪茄烟、人造丝、饮食品、金属矿产品等。
(二)商品流通税对消费品(行为)的课税
商品流通税是1953年至1958年2月间,我国对产品征税的税种之一。这个税仍然具有对产品课税的特征,但又不同于货物税,它是把原来在生产、流通环节分别征收的一些税种,包括货物税、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集中于一个环节,实行一次课征。商品流通税税目共计22项、54个目。商品流通税税率共21档,最高的66%,最低5%,规定税从量额只有一个(啤酒)。同样体现了生产^^文档税率低于消费^^文档税率,生活必需品不低于一般消费品,一般消费品低于奢侈品。
(三)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对消费品(行为)的课税
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至1972年在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种,它是一个把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商业零售,交通运输等多环节,多行业的行为都列为范围的综合性税种。它的税目基本上坚持产品设置的,共设置了105个税目,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部分(不含其它工业产品)共40个税率,最高的69%,最低税率15%。一般产品都保持在原税负的基础上换算而成。
工商税是1973年至1984年在我国实行的最重要的一个税种,它与工商统一税一样,属综合性税种,它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企业交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个税种合并后形成的。它的税目共39个,其中,工业产品行业设置税目30个,农、林、牧、水产品设9个税目,比原来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部分设置的105个税目,减少了63%。由于税目的减少,税率的数目也大幅度地减少,由原来的40减少为17个,减少了57%。
(四)产品税、增值税对消费品(行为)的课税
产品税,增值税是1984年至1993年在我国实行的最重要的税种。它是把原来的工商税“一分为四”——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产品税、增值税集中体现了大量消费品(行为)的课税。从税目税率方面看:产品税将应税工业品部分划分为24类,260个税目,并在38个税目下设了116个子目。增值税将应税产品划分甲类和乙类,共设12个税目。产品税共设计了25档347个税率和一个单位税额。最高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3%。增值税共设计了6档13个税率。最高税率为16%,最低税率为6%。
(五)现行消费税税制
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1月起实施新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增值税对消费品(行为)在广泛调节的基础上,再有选择性地对部分消费品(行为)进行课税。它主要的出发点在于加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统一税法,公布税负,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国籍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按照同一规则开展平等竞争;立足本国实情,注意与国际接轨;简化规范税制,使消费税达到原则、高效、节约的目的。
现行消费税设置了11个项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之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共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
纵观我国消费税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
1、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消费品(行为)的课税。
2、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需要对消费品(行为)课税政策进行不断调整。对消费品(行为)课税充分体现了我国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鼓励什么,限制什么十分分明。
3、对消费品(行为)课税税目、税率的繁简程度受制于各个时期的治税思想。
4、对消费品(行为)课税不仅考虑了宏观调控需要,更考虑了财政的需要。
5、正确引导了消费、有效地抑制超前消费方向,平衡市场供求关系。
6、考虑历史习惯,国际惯例和纳税人的心理承受力,以及货币支付能力。
7、考虑环节选择的单一(着重在生产环节)和征收方法的灵活性,从量从价并用。
8、税率设计跨度大。生活必需消费品税率低于一般消费品,一般消费品税率低于奢侈品,国产消费品税率低于进口消费品。
四、现行消费税问题及成因
自1994年1月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调整消费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消费税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1、现行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功能有相当程度的失效。突出的现象是一方面把某些不应限制消费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文档还继续保留在征税范围中,如:黄酒、啤酒、汽车轮胎、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另方面把应当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高档娱乐消费、高级豪华住宅、有利环保、野生动物保护、加入WTO等方面的消费品又尚未列入,如歌舞厅、桑拿浴室、高尔夫球、保龄球、皮毛皮革制品、高档摄像机等。再就是本来出发点是限制和引导的产业,却因高税负所带来的财政利益的驱动,反而促进了这些行业的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如烟草、酒、汽车行业等。
2、消费税的财政功能未能充分到位。消费税本身不是广泛调节,其财政意义十分明显。但在实际执行中消费税税收收入与实际税源差距较大。据统计,1999年卷烟生产企业按调拨站对外实际销售价格计税,减少收入约128亿元。同类性质白酒少征88亿元。
3、单一环节征税对企业避税逃税显得束手无策。特别是卷烟企业,酒类企业,把生产与流通分离,成立相应的职能公司。生产环节以低于市场价格10倍以上的价格调拨给销售公司。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另方面流失的税款转化为这些行业的“暴利”,又促进了这此企业朝着“限制”的反方向发展。
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欠税也居高不下。总体上消费税税率偏高,远远超过企业的承受力,迫使企业在税收交纳上做文章。欠税就是一个症结。目前消费税有一种怪现象,大中型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反而没有欠税,这主要是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或反还实现的。这种做法虽然没有欠税,但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已大打折扣。欠税反而集中在中小型交纳消费税的业户,其欠税额占纳税额之比为25%左右。
(二)消费税问题的成因
消费税存在上述问题和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税税制调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消费税暂行条例》作为法规应当有一定的刚性和固定性。但《条例》起草之初,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启动期间,当时“计划经济的痕迹”和“抑制通货膨胀”的理念较为明显。随后国民经济是快速增长阶段,人民生活水平可以说有了“质”的飞跃,国家宏观方面已经历“瓶颈”→“软着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拉动内需等变化,现实又面临将迈进WTO的门坎,与国际接轨,西部大开发,环保、野生动物保护等时代新课题。但我们仍然执行的是1993年制定的《条例》,显然旧火车进入新轨道需要“提速”,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2、消费税受财政分配体制的影响较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消费税属中央税。但不少消费税企业的诞生和成长都得力于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扶持。目前,企业解困及下岗“就业”等压力都摆在地方。因而,中央独享消费税挫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进而演绎出避税、逃税、欠税等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
3、税制与征管的衔接有一定差距。税制设计的本身要考虑征管的操作,如果缺乏征管的可操作性,税制本身也就失去意义。现行消费税就存在征管上难以操作的问题。如“省(市)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本来《证明单》的作用是用于划分批发、零售业务的依据,购销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购销情况。批发企业“购货(加工)金银首饰时取得了《证明单》,就可免交消费税。但由于《证明单》实际发生繁多,手续复杂,不便管理,加之现在“金银首饰”行业已由“买方市场”转为“卖方市场”,附加值也没有原来丰厚,《证明单》本身的含金量已大为下降,客观上《证明单》也就成了“可有可无”,不便操作的手续了。
4、税收管理观念上形成的滞障。从税务管理本体上看存在“重税政、轻征管”,“重增值税、轻消费税”,“重征收、轻管理”,“征管手段落后”等弊端。一是在消费税税政与征管的关系上,税政、征管相互脱节,研究税政的多,研究征管的少,宏观研究的多,基层操作研究的少。所以,很多规定一出台就搁浅了。二是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关系问题上,可以说对增值税花尽了九牛二虎之力,“专用发票”、“金税工程”一直是整个税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热点和亮点,而消费税的管理尚未有什么重大举措。三是在消费税征收与管理关系上,往往是重征收,忽略管理、稽查对征收的促进作用,监控不力,税源不清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五、加强消费税工作的建议
1、对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和人民水平变化快,国家对消费税征收范围,可以按年度确定,最长也必须在2—3年内调整一次,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目前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品目。如为防止加入WTO我国关税税率下降后进口小轿车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建议可对排气量在3升以上的小轿车单独设立一档15%的税率。又如引导消费、保护环境、增加财政收入,建议将游艇、摩托艇、动物皮革、皮毛制品、保健食品、高尔夫球具、高档摄像机、高档娱乐、购置豪宅、电池等消费品(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2、加强对一些经营特殊商品企业计税依据的管理。如目前对金银首饰贵重物品征税主要是针对零售环节开征,过于分散又不方便管理,而且容易造成偷税行为。要想加强对金银首饰贵重物品的税收管理,避免出现偷税行为,应从其进货源头出发进行征税,首先经营金银首饰贵重物品的企业,不管其经营额达到多少,都实行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税率4%,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要求附带货物明细清单,不少人利用这点进行偷税,就算进行纳税检查也没有相应的计税依据;有的甚至不开具发票,直接偷税。我建议将征税环节改为对其原料来源企业征税,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要求其销售行为一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附带货物明细清单,就不怕企业从中混水摸鱼,偷漏税款;对零售企业,也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由于其增值税率为17%,迫使其在进货环节,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从而加强企业税收管理,其消费税征收也有了明确的依据。
3、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实行多环节课征,量价并用。例如,烟酒消费税可以在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在批发、零售环节从价计征。这样就可以减轻单一环节课征所带来的逃税避税现象的发生。
4、实行中央地方共享消费税。中央占大头,地方占小头,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适当调低消费税税率,只要不是让其“灭绝”的企业其税率的设计就要考虑其生存的利益。
5、要注重税政征管的“一体化”研究,并加强消费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省、市局、总局要把消费税的税政征管纳入一体化研究(因为县以下都是基层征收单位),税政、征管两个职能部门,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具体贯彻实施中要形成合力,互相衔接。否则,征管、税政两张皮会造成基层征收管理的混乱。同时,消费税信息化建设要与征管信息化、“金税工程”等同步发展。否则,消费税会形成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的死角或盲区,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将难以提高。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并注意通过消费税调节达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过程,居民的消费结构也正处于换档转换期,如何使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链条协调运转,消费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关注消费税,加强消费税的税制建设、征管建设,信息化建设已迫在眉睫。
重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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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增消”两税收入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新税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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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费税的经济分析与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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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试论充分发挥消费税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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