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设计方面
1、保证制度方面
2、抵押方面
3、质押方面
(二)制度执行方面
1、担保贷款管理不力
2、行政干预导致担保形式化
3、追究担保责任困难
三、完善银行贷款担保制度的对策
1、完善现行贷款担保制度,降低贷款风险
2、探索新的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担保模式
3、加强对贷款担保的监管
4、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内 容 摘 要
贷款担保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这就制约贷款担保制度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相关利益,而且会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本文试对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完善银行贷款担保制度的对策。
银行贷款担保制度研究
贷款担保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在制度设计和执行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这就制约贷款担保制度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相关利益,而且会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融通的形式会越来越多,规模和范围会越来越大,社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会越来越增加。为了降低金融风险,确保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
一、建立贷款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1、贷款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可靠手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融资媒介,从事着大量信贷活动。由于其信贷业务的高风险性和借贷之债本身存在的缺陷,决定了其在放贷时应当采取妥善的担保方式。一方面,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提供金额与借款人偿还金额之间在时间上的差距,产生信贷。在此期间,贷款人承担借款人到期日拒绝清偿或无力清偿的风险。而已履行义务的贷款人则对此无压力可以使用。为减少信贷所固有的风险,保证贷款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应采用担保方式。担保己成为信贷不可或缺的辅助。另一方面,借贷所生债务,具有一般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使债权受保障的程度受到影响。首先,债的非排它性,可能影响贷款的回收。债的无排它性是指无论债成立的先后、债的种类有何不同,所有的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均具有相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出现减少状况,可能会使原足以清偿的债权变得不能清偿或不足以清偿,债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债权的非支配性也可能影响贷款的回收。贷款债权为请求权,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财产不具有支配力,贷款人实现其权利,必须借助借款人的积极行为。这样,当借款人让与其财产时,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财产无追及力。债权的这一属性,可以使借款人有机会处分财产而套取信贷资金。担保的存在,克服了债权的上述缺陷。
2、贷款担保制度是融通资金的有效手段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方式有多种,如发行股票、债券,但由于多方面的限制,主要的融资方式仍是向银行借贷。但是,对贷款人而言,只有借款人为贷款偿还提供必要的担保,贷款人才能放心大胆地放出资金。因此,贷款担保在融资活动中特别重要。实践证明,由于担保制度的存在,资金融通在世界范围内才得以顺利进行。而世界各国为了强化担保制度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已突破了传统担保制度的限制,创设了一些新型担保方式,如大陆法系国家的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企业财团抵押;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担保、浮动担保等。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广泛使用,甚至使担保的从属性丧失殆尽。可见,现代担保制度已从单纯的保全手段向融资手段发展,担保己不仅仅是确保债权的实现,也是债务人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
3、贷款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的繁荣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自由的经济,也是信用的经济与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即时清结的现货交易居于次要地位,非即时清结的商品交易成为交易之常态,而货币借贷,则只能是非即时清结性的。如上文所述,借贷双方利益的实现,常常产生时间上的差距,而这种因时间差距产生的债,本质上为一种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可视为债权人承受的一种风险)。如果背信现象偶有发生,个别债权到期不能实现,一般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这种背信现象较为普遍存在,许多债无法实现,则会发生严重的信用危机,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和经济发展,甚至会引起一国的金融危机。我国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三角债”、“连环债”,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的繁荣。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贷款担保制度是指为确保贷款人的信贷资金安全,能按期收回本息,法律规
定的,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则产或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借款人按期清偿贷款的一种法律制度。对独立而较完整的体系.但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贷款担保制度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贷款担保制度由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构成。
1、保证方面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最大优势在于其简便性和经济性。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只需要贷款人、借贷人、保证人三方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无须履行登记等手续,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加速了信贷交易的进行,而且保证是以不具实物形态的观念和信用状况为基础,不妨碍实物效用的发挥,极大地维护了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利益。但保证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缺陷主要有:
第一,保证加重了信贷资金安全危机。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由保证人代为偿还或承担保证责任,虽满足了贷款人的利益,但在原债权消灭之时,又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一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其追偿权及保证债权能否实现,难以知道。因此,保证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讨债难问题,债权难以实现的危机并未彻底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由贷款人转给保证人,而且保证人所承受危机的程度要几倍于贷款人。这是保证制度的本质弊端,也是物上保证人担保的通病。
第二,保证难以有效地担保贷款的实现。担保制度种类繁多,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所有权担保及抵销担保,在诸多担保方式中,保证是最欠缺可靠性与安全性的一种担保。其所担保的贷款能否实现,决定于保证人有无财产,该财产的处分权有无瑕疵等因素,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麻烦都将威胁所担保贷款的实现。尽管《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对保证制度详加规定,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本身固有的不足。
2、抵押方面
抵押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虽可物尽其用,但恰恰因不转移占有而使抵押权
实现面临诸多困难。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抵押物在抵押人的占有控制下,抵押人为谋取自身利益会竭力,甚至无度地使用抵押物,抵押物贬值在所难免。立法者预见到抵押贬值,将危害到贷款,因此,通过立法赋予贷款人停止侵害请求权,即《担保法》规定的“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其行为”,但是贷款人对抵押人的行为能否及时获悉以及要求停止其行为,抵押人能否立即停止其行为,都难以确定。基于此,法律又赋予贷款人恢复价值请求权和增加担保请求权,即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但在多数情况下,抵押人没有任何恢复抵押物价值的办法,也无法再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无论法律规定的如何周严而无疏漏,都无法改变抵押物贬值的事实,无法对由此而生的信贷资金危机救济。
二是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难免在抵押期间出现同一抵押物上多种物权竟合存在,如在抵押物上可能会同时有留置权、优先权、质权、抵押权等。在抵押物上为他人设定权利虽不为法律禁止,但却增加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目前现有法律对权利竞合的处理、各权利的效力均无明确规定,《担保法》中仅规定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及一物有多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海商法》中虽规定有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情形,但仅适用于海商纠纷。因此,权利效力竞合问题,仅有学者进行探讨,并无周全的法律依据。这给法官决案带来困难。特别是在信贷担保业务中,因一物多次抵押,在执行阶段因案外人对抵押物提出异议而使抵押权不能如期实现的情况较为普遍。
3、质押方面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有其独特的优势,亦有其不足。这种担保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质押担保方式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质押以质物的占有转移为要
件,而对一些贷款人而言,自己不一定能提供保管质物的场所,而且对如何妥善保管缺乏专门知识,这就为质押业务平添了现实阻力。再者,债权标的数额巨大及债权人人数众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宜采用质押方式。如:银行作为债权人发放巨大贷款,企业对外发行债券均难以采用此种方式。我国曾发生过许多债券纠纷案,由于企业发行债券未采用合理担保措施,在无力偿债时,债权人向发行银行主张清偿,但多数银行无担保责任,不予承兑。
第二,权利质押在质权实现时存在许多问题。如近两年出现的以伪造票据、存单或票据存单的复印件作质押的案件,给贷款人造成很大损失。有关部门己明确禁止存单作质押。以股票出质,可以避免伪造,但股票价值瞬息万变很难担保贷款的实现,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贷款则更突出。
(二)制度执行方面
1、贷款担保管理不力
在我国现行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常常出现因借款合同文本不规范,记载要素不全,某些条款不符合借款合同和《担保法》的有关要求,而致使担保合同失效。具体情况有:借款额大小写不一致;涂改借据或更改签章;借据、合同无单位公章;借据无法定代表人签章与签字;无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办理抵押物登记,特别是有价证券、房屋和车辆未到证券登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管理部门登记者为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登记而未经有权部门登记的财产为无效抵押物。
2、行政干预导致担保形式化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地方的,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为了搞“面子工程”,帮拉贷款,在银行需要借款企业提供担保的时候,利用手中职权找来单位强迫提供担保。这样的贷款担保十分儿戏,贷款安全无从谈起。
3、追究担保责任困难
追究担保责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有:
(1)对抵押人的抵押物处理难。银行、信用社推行担保贷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债务人若无力还债时,就由担保人来偿还,可现在是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比比皆是,而银行、信用社能将担保人的抵押财产清偿的却凤毛麟角,究其原因:第一,受尚未形成的产权交易市场的限制;第二,受抵押物质量不高的影响;第三,受地上定着物抵押品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约束;第四,受保证人抵押物产权的制约。目前,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大部分企业无产权证明书,保证人更谈不上有权处理其财产了。
(2)实际执行的担保能力小于初始的担保能力,虽然其差额可以继续向债务人及其保证人追偿,但随之出现的种种难题却难以如愿。一是保证人由盈变亏,到了资不抵债、停产倒闭的地步,保证能力已远远不足,除了“连环保”外再也无法去追偿;二是抵押物价值大打折扣,实现值与抵押评估值相差甚远,尤其是地处偏僻的地上定着物为抵押品的,如属于“窑”一类的建筑物难以继续追偿;是权利质押的股票、股份跌价无法补救。
三、完善银行贷款担保制度的对策
在现阶段,由于贷款担保制度的不完善使借款与贷款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种市场主体大都盼望融资成功,对贷款有着不同程度的渴求。而各商业银行迫于不良贷款率居高难下、社会信用缺失、贷款容易收款难等形势,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甚至是“惜贷如金”。要化解这一矛盾,必须贷款完善担保制度。
1、完善现行贷款担保制度,降低贷款风险
(1)商业银行应完善内部贷款担保制度
商业银行银行的自身情况, 进一步完善内部贷款担保制度。 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和现有条件,认真研究修订贷款担保办法,细化业务操作,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担保管理,从而更好地从银行业务规章制度方面保障,《担保法》的实施和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信贷资产的完整、安全和增值。 为了共同预警,银行业之间应当密切协作, 建立同业风险通报制度, 经常沟通有关信息和企业经营状况, 随时通报企业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机,避免出现重复抵押或无效担保的情况,共同防范信贷风险。
(2)完善现行贷款担保制度
第一,摒弃保证。在我国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社会信用缺失的现实条件下,保证这种以信用作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已被扭曲。大量不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堂而皇之地成为保证人,或者有些保证人虽有主体资格,却千方百计地逃避保证人义务。虽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强令要求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但只要保证这种贷款担保方式存在,只要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只要依法治国的目标没有实现,那么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因为其缺陷就不会被公正有效地利用,而只会成为特权贷款、无效担保的方便之门。因此,在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中摒弃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也不失为一个权宜良策。
第二,引入贷款保险制度。抵(质)押物价值不稳定的缺陷,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加以弥补。在与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抵(质)押贷款时,必须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为抵(质)押物购买保值保险。在抵押期限届满之日,由保险公司从所设立的专项保险基金中对抵(质)押物灭失或者价格下滑部分给予补偿。当借款人(担保人)如期履行债务时,保险金归于借款人,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金归于贷款人。这样既分散了贷款人风险,又维护可借款人的利益,还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可谓一石三鸟的好办法。
2、探索新的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担保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担保方式各有缺陷,美国信托担保制度则为我国提供了极好的借鉴。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贷款信托担保则是为了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信托。信托担保具有以下优点:第一,信托担保安全性大。在信托担保贷款中,存在三方主体:委托人(借款人或第三人) 、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贷款人) 。信托公司因其专业性强且对外具有极高信用,使其在贷款担保中能够成为合格的保证人。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对信托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这具有物的担保的特性。同时,在信托担保贷款中,委托人是将其特定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公司,自己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借贷人一旦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将丧失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这又具有所有权让与担保的性质。可见,信托担保集人保、物保、所有权让与担保之所长而避其所短,是安全性最大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二,信托担保权实现及时迅捷。在信托担保贷款担保中,即使贷款人和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出现争议,也无须像抵(质)押那样要经过诉讼程序处理,而只用信托公司居中妥善解决。
建立信托担保制度,开创多方面的解决争议,渠道,让信托机构、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在不同角度发挥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讨债难”的问题。因此,引进并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发展信托担保贷款制度是摆脱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制度现实困境的最好出路。鉴于我国国情,商业银行与信托可以双向兼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兼营银行业,其他一些行金融机构也有自己的信托部。在立法与实践中都应重视这些有利的条件,将贷款担保融入信托之中,从形式和实质上完善贷款担保制度。
3、加强对贷款担保的监管
(1)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对贷款担保进行监管的主体是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总的看来,这种监管体系是不够完善的。可以效仿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地区建立同业公会,从而建立起多方位、多角度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体系。
(2)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日常贷款业务以及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使银行在执行贷款发放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贷款发放程序,确保贷款的安全发放。商业银行可以对其所开展的贷款业务,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贷款业务的总体情况,贷款风险登记情况,贷款收益情况等,进行定期统计分析。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文档。另外,商业银行也应当加强对贷款的贷后监管,可以引入贷款动态监控机制,时刻关注贷款的运用及经营状况,一旦借款者或贷款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问题时,向借款者发出通知,在贷款到期前收回贷款,尽量减少贷款损失。
4、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保证经济良好运行的社会机制,主要包括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社会信用活动三个部分。它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与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应做到:
第一,加强信用监管,不仅要使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逐步建立信用行业自律组织,从内部和外部对信用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第二,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而且众多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的评级体系,大多各自为政,很难给商业银行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应当从这方面入手,形成可以与国际现行的通用的标准相接轨的信用评级标准;第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以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把失信企业及个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将其具体信息公之于众。可以建立逐步建设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在社会大环境中建立起一个强制的硬性约束机制。第四,信用文化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在法规法律制度层面加强建设,而且要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参 考 文 献
1、张鹏,《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岳麓法学评论》,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2003年10月
2、李旭莲,《我国贷款担保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期刊网,2002年1月
3、钱飞长,《浅谈贷款担保中存在的实践法律问题》,《经济师论坛》2001年第3期
4、田土成,《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郑州大学学报》2001 年第4期
5、王媛,《关于我国贷款担保制度的思考》,《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三期
6、倪纯 王津成,《从<担保法>的颁布实施看规范银行贷款担保制度》,中国期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