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保险的涵义……………………………………………………………3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制度与模式………………………………………………3
三、我国的近年的农业保险政策………………………………………………4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5
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6
六、建设有中国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8
参考文献…………………………………………………………………………13
内 容 摘 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业作为基础产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农业保险在我国有着非常巨大的潜在市场。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转移和应对的机制,能够稳定农民的生话水平,保障农业生产,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农业保险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众多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本文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制约、问题、建议
构建我国特色农业保险初探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转移和应对的机制,能够稳定农民的生话水平,保障农业生产,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回顾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分析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又抑制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建立适合我国农业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着巨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的建议。
一、农业保险的涵义
农业保险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受到损失而给子补偿的一种方式,是降低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摊方式,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护伞。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制度与模式
从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上看,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美国、加拿大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的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农民对投保的农作物仅需支付纯保费部分,其余由政府补贴。政府认捐农作物保险公司相当数额的资本股份,并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其资本、存款、收人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互助会也都可以在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作物保险。
(二)民办公助模式(欧洲模式)。
民办公助模式是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采用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政府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经营,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一些特定灾害保险。投保都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为了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政府会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三)政府支持下的相互社模式(日本模式)
相互社保险模式的特点: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等)、饲养牲畜(猪、牛、马等)实行强制法定保险,其他经济型作物、宠物实行自愿投保。经营农业保险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市、镇、村农业共济组合与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主要是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政府的责任有:1)通过农林省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2)通过官方(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计划处)和非官方(国家保险协会)等机构,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3)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四)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泰国、印度、菲律宾等国家为代表,也包括中南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特点如下:其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是强制性的,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主要承保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确保粮食生产稳定。
(五)政府垄断模式(前苏联模式)。
政府垄断模式在前苏联解体后近乎消失,但也有其现实意义。其特点有:国家保险总局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对所有国有私有的农作物、禽畜饲养动物、建筑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产品、原料等,实行强制保险。同时开办自愿保险项目,以弥补强制保险承保面的不足。政府为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提供一笔基金,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保费收入全部免税,支付赔款和防灾费用及少部分管理费后全部留存作为准备金积累,以应付巨灾赔款。
三、我国的近年的农业保险政策
2004年以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呈现持续萎缩的状态。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出台,扭转我国农业保险停滞甚至倒退的发展状况。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纳入了国家战略考虑。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这两份文件奠定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农业保险终于扭转了多年萎缩的局面。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十一五”时期要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国十条”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做出了进一步的政策部署:明确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地位,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费补贴政策的推动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在2007年获得长足发展。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扩大试点范围,确定补贴品种”。同时提出,要支持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建立健全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农业保险提在较高位置,提出要“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近代农业保险发展已有70多年的历史。历经上世纪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80年代前期的恢复和试办、1982年到1986年的恢复试办阶段,政府干预力量较为得力,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统一核算,盈亏互补,不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政府考核保险公司的绩效。因此,保险公司逐步减少农业保险的供给。到1991年和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分别做出“在各级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逐步建立农村灾害补偿制度”和“发展农村合作保险”,“逐步建立各类农业保险机构”,“为避免农业保险机构因承保种养业保险造成亏损,国家将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扶持”的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减轻农业保险的亏损,开始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与地方及其它经济组织合办发展合作农业保险等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这些试点模式,对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因为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资金支持等多种原因,大部分经营模式的试验都停止了。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始恢复,到高峰期的1992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8.2亿元,但赔付率高达116%,完全是亏本经营。从1996年起,农业保险规模逐年萎缩。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能足够支持一个完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用了24年的时间,得出了与国际农业保险同行相同的结论:农业保险不能单靠商业化运作。
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但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一)来自农民方面的问题
1、农民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保险意识
我们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大部分农民没有风险防范意识。而农村文化教育相对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甚至根本不懂什么是农业保险,从而对保险产生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而稍微认识保险的农民多数又认为“意义不大”、“不值得买”,原因是索赔困难,出现理赔时,手续繁琐,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一些缺乏职业道德保险营销人员在介绍产品时刻意夸大其功能,掩饰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农民人均收入4,869元,农民必须用这仅有的收入去缴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供书教学,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我国农民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目前绝大部分的农民都没有这方面的保障,所以还需预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突发需求。而我国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二)来自保险公司方面的问题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具体表现如下:
1、我国农业生产风险大,定损理赔难度大,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风险损失率高,所以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这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产生严重背离。
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未来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的市场价值都非常困难。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文档进行充分收集,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2、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向农民介绍农业保险。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产品缺乏创新
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来自政府方面的问题
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政策软肋。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1、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我国政府在宣传农业保险时力度不够,使众多的农民对农业保险不了解甚至误解,保险公司又未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从而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我国农业保险缺乏政府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
在国外,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我国,农业保险除免收营业税外,国家尚无政策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扶持。
3、我国农业保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我国的《保险法》实质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有关农业保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而农业保险中的一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商业保俭与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存在许多问题,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六、建设有中国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
要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一方面由于其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其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其低收益甚至负收益的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其的供给的状况,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必须从农民、保险公司、政府三方面着手。
(一)从农民方面着手
1、加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应经常开展一些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提高农民的收入
提高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民收入主要种途径有:鼓励农民外出务工;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部分保险成本;转嫁保险成本,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等,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
(二)从保险公司方面着手
1、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走商业化的道路是行不通的,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一方面可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如:1)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2)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3)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4)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就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3、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
农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既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地区,也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要设计一些具有较强保障功能、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还要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4、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目前,国内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各农业保险公司可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三)从政府方面着手
要使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需要发挥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点及农业生产的特性,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它保险相同的方式,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纯粹由商业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才具有可行性。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2、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是启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关键。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国家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各级财政应对工作成本高、保费收缴难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另一方面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主要实行保费补贴。着力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用、高费率问题。
3、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借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政府红头文件去推广,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4、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国外农业保险经验表明,单靠自愿保险是不能吸收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的,必须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美国1996年将农业保险和其它救灾政策和优惠金融政策捆绑在一起,不买农作物大灾保险就不能获得其它优惠政策,将实行了几十年的自愿农作物保险变成了有条件的强制保险。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验,我国发展农业保险需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完全替代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为保障我国农业的发展与稳定,就需要激发和满足农民群众潜在的保险需求,为了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须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开拓。因此既要给予高度重视,又要坚持组织有序,循序渐进。就在政府的主导下,依赖政府在资金、立法、构建农村服务体系,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充分发挥保险对农业的保障和补偿功能,切实为帮助农民,扶持生产,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作出积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宋龙芳,《浅析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措施》,保险研究论坛,2004年11期
2、唐金成,《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保险世界,2005年9月
3、梁敏,《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保监会网站,2006年7月26日
4、黄英君,《解读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中国保险报,2011年5月16日
5、李情民,《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探讨》,改革与战略,2011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