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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市场定位,是实施发展战略的基础,正确的市场定位,主导单位的经营与发展方向,影响单位发展战略与决策的落实,对单位的长期稳健发展意义深远。我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始至今,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三农”发展的关系,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
从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现状和要求来看,加快农村金融立法工作,急需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在深化改革中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合作金融法律作为配套措施,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置于法律预先确定的框架中,一方面可以使相关的利益主体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可以使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问题更加明
浅论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市场定位问题
—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的必然选择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农户发展生产需要金融支持是农村政策研究者的共识,也被国内外的许多经验所证实。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是在广大农民和社员的支持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有责任有义务反哺农业,回报农民,这既是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办社宗旨决定的,也是农村信用社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史及改革现状
我国农村信用社 50 多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与农村社会经济改革发展历程一样,是一个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历程,其改革发展历程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 年到 1956年 ,兴起阶段。农村信用社伴随着新中国生产合作、供销合作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形成了中国当代经济史上典型的“三大合作”。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信贷活动为社员生产、生活服务,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合作制性质;第二阶段, 1957 年至 1976年,停滞阶段。在此期间,农村信用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其业务发展缓慢;第三阶段, 1977 年至 1996 年,恢复与发展阶段。农村信用社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这个时期农村信用社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第四阶段, 1996 年至今,改革阶段。1996年 8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同年9月,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2003 年 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农村信用社移交给银监会托管,同年 6 月 27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方案》,启动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同年 8 月,江苏省被国务院批准确定为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浙江、山东省,中部粮棉大省吉林、江西省,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贵州、陕西省和重庆市等 8 个省(市)农村信用社列为第一批改革试点。2004 年 8 月,第二批改革试点范围一举扩大到全国除海南(省政府己报方案)、西藏(没有农村信用社)两个省区外的 29 个省(市、区),拉开了全国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大幕。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的重点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各地实际的产权组织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
二、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的必然选择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
随着我国世贸经济组织的加入,金融业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竞争进一步加剧。因此,金融机构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将是在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决策。正确的市场定位,主导单位的经营与发展方向,影响单位发展战略与决策的落实,对单位的长期稳健发展意义深远。对于现实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来说,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农村信用社的短期发展计划就会不断偏离方向,最终导致发展战略无法落实。农村信用社根据什么进行市场定位,总体来说,无非是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政治问题,即保证信用社的服务方向不变;二是经济问题,即必须支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经济成份;三是自身发展问题,即维持信用社生存和发展必须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从较深层次上看,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正确处理好农村信用社改革与“三农”发展的关系,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
(一)为“三农”服务是农村信用社的历史使命和政治使命。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出于竞争的需要,纷纷进行战略调整,大规模地收缩农村机构,基本退出了农村领域。从客观上说,农村地广人稀,投资风险大,回报低,不利于金融业企业化发展,不利于握紧拳头,蓄集实力展开市场竞争的需要。但是农村信用社不同于其它金融机构,其性质是由社员入股组成、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的成立上看,没有农村就没有农村信用社;从现状看,信用社如退出农村领域,将失去农村合作金融的特色,蜕变成一般金融机构,因其在系统化、科技化、人才化等方向发展滞后,必将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难以发展,因此农村是信用社的根,支持“三农”是信用社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六大指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说明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是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并提出:“从现在需要全党全社会行动起来,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真正把‘三农’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十一五”规划中,为适应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明确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对于直接为“三农”服务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来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精神,顾大局,识大体,把市场定位牢牢确定在为“三农”服务方面,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扩大支农贷款投放,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从而不断增加信用社有效贷款总量,增强创利能力,实现社农双赢的目标 。在我的家乡,农村信用社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支持以煤炭、耐火材料、建筑材料为主导的民营企业,开创了农民就业渠道,增加了农民经济收入,提高了农村的经济水平。除此之外,农村信用社还放贷帮助改善乡镇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办学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由此观之,服务“三农”也是农村信用社的政治使命。
(二)从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发展空间方面来探索农村信用社立足于“三农”的必要性。
1.自身特征及条件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三农”。
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是本土农民入股,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纯属地方金融。农村信用社点多线长面广,拥有众多的分支机构和信用代办网点,是最贴近农民,最能为“三农”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加之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和代办员绝大多数来自本土农民,与“三农”客户最能沟通并融洽关系,且熟悉农村经济特点,了解农业生产状况,大体掌握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誉程度,能准确监测农村商品流通情况和各时各地的资金周转动态,对辖内人文经济信息也较为灵通,便于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自身实力不足。目前,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偏低,资本充足率未达标准,经营成本居高,效益较为低下。况且金融产品创新滞后,存、贷等传统产业占主导地位,新型的中间业务、票据贴现业务甚少。金融服务功能也不够完善,电子化建设起步晚,发展慢,结算渠道不畅,金融生产力水平有待提高。诸此状况,使得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处于弱势,不利于与商业银行竞争农村以外的金融市场,因而巩固和发展农村金融阵地,继续立足于“三农”是其最佳选择。
2.经营环境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三农”。
前些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储金会和股金办(当时简称“两会一办”)被一一清理整顿,或退出市场,或清盘改体消失,或并入农村信用社,由此减少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竞争对手。此外,近些年来,随着WTO加入和国外金融机构来华经营的市场准入开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积极迎接挑战竞争,收缩了农村经营阵线,把营业网点由农村转移到大、中城市,使农村信用社经营竞争压力减少,生存和发展空间扩大。再是推广农户小额信贷以来,农村涌现大批优秀信用户,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率大大下降,信贷资产运营日趋良好,促进了农村金融经营环境改善,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立足“三农”求发展。
3.特有优势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三农”。
首先,农村锁定农业,党政国民关注农业,农村信用社对支农负有重任,这就注定了金融服务有买方市场。其次,农村税费改革,农民负担减轻,加之政府主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品种品质优化升级,产业经济质量和效益提高,农民普遍增收,有利于农村金融改善经营状况。第三是由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现行投资、融资体制下,农村资本市场冲击较少,资金需求量大,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借贷市场占主动,造就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商机。最后,改革给农村信用社带来政策优惠。为消化历史包袱,加快新的发展提供了实惠和便捷。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并已实施多种扶持,具体体现在:财政方面,对1994年至1997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税收方面,从2004年起至2006年底,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免征,对其它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由税率5%降至3%征收;资金方面,对农村信用社按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其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帐亏损。因此,金融服务现状及发展空间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应立足于“三农”。
三、改革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无论从历史责任、政治使命还是发展空间来看,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将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从某县联社2007年度《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表》中显示的数据看,该社12月末各项贷款余额为3.2亿元,其中农户及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为0.9亿元,占贷款总额的28.1%;其余贷款均用于非农产业。在农户及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0.2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7.8%,且上述两项贷款在近年呈下降趋势。由此不难看出,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的实践中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由于各地方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差异,大量的农村信用社资金用于非农产业,还有各地农民的需求不同也使得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不够充分。再有,农村信用社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出于为自身利益考虑,在资金的投放上,把本该用于扶持“三农”的资金用于见效快,收益高的非农产业中。
综上所述,问题具体可以归纳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导致扶持“三农”信贷资金供应不足;
第二.农户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而无法获得贷款;
第三.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和相关制度约束,农村信用社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持谨慎态度,不能完全适应农户的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1.国家要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积极性,避免信贷资金“农转非”。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应实施必要的财税扶持:贫困地区信用社免交营业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由县联社盈、亏相抵后统一交纳所得税;对直接用于支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减免营业税。同时,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正确地引导农民发展适合本地的农业产业,创造良好的农业环境。信用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把帮助信用社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增资扩股等纳入工作重点,以引起地方政府对信用社工作的支持和重视。 2.应建立和完善农户贷款担保公司,发展农业生产保险。
这样,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就可从多方面多渠道地进行救济,降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放贷积极性,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更好地为支持“三农”服务。
3.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三个质的规定性:一是针对农户,二是额度小,三是信用放款。从这一贷款的规定性来看,本身带有防范风险的要素。但目前小额农贷的对象主要是支持弱质产业—农业,服务弱质区域—农村,扶助弱质群体—农民,这客观上决定了小额信用贷款最少会面临市场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三个方面的风险。作为一项国家信贷支农的新举措在全国广泛推行,国家未能就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问题及时制定一些相应的政策配套措施,给农村信用社推广该项业务留下了后顾之忧,而农村信用社本身又面临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缺乏动力支持。因此,应尽快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从而促进国家信贷支农举措的有效落实。
四、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建设刻不容缓
回顾过去的金融改革,一条基本经验是立法先行。从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现状和要求来看,加快农村金融立法工作,急需提上议事日程。农村信用社改革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才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没有自己的法律,现有的合作金融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行政规章,法律层次较低。农村信用社的身份、行为、权利、职责等等都缺乏法律依据。只有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置于法律预先确定的框架中,一方面可以使相关的利益主体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可以使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 的市场定位更加明晰。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目标除了解决农村信用社现有问题外,更重要的目标在于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以此作为基本约束条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两个指导性文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规定:深化信用社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四自”)的市场主体;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两个文件着重指出: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其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 上述改革原则只是指导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没有上升为法律依据,其权威性差,约束力不强,以至于侵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权益的现象以及一些机构违规操作还有怠于“支农”的现象屡禁不止。而基于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经营等引发的特殊问题,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或无所适从、无法可依,或简单沿用,严重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
因此,我认为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合作金融法律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法人治理结构、组织形式、行为规范、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明确保护入股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农村信用社经营行为,防止超经济权利过度介入影响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好地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以及适应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对外交流的需求。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通过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加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
注释:
[1]改革状况及重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手册》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2]国家扶持措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手册》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3]数据:xxx信用社2007年12月的信贷现金统计分析表
[4]农户贷款担保公司、农业生产保险: 成思危:《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几点浅见》,《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杂志,2006年二月号
参 考 文 献
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手册》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2. 张功平:《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需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二月号
3. 成思危:《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几点浅见》,《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二月号
4. 林毅夫:《解决“三农”问题要靠金融创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三月号
5. 徐大胜:《深化改革:农信社可持续发展的永久主题》,《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三月号
6. 宋文宣:《农信社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6年三月号
7. 杨少俊:《农信社改革未来之路》,中国金融网 ://.zgjrw.com,2005年10月17日
8. 孙世成、马兰青:《农信社支持“三农”的难点与对策》,中国金融网 ://.zgjrw.com, 2006年4月18日
9. 雷小洪 夏柏承 江小华:《就运行状况谈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问题》,369信合网://.xy369.com ,2004年10月29
10. 付锦锋:《浅析当前影响农村金融稳定的因素》,://.zgjrj.com,2005年08月09日
11. 李宏岩:《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zsnx.com, 2006年4月30日
12. 康凤立:《新农村建设期待农信社大有作为》,:// .zh-hz.com,2006年04月28日